ZT(三自教會)中國基督教教會規章(一) |
送交者: 思齊 2011年04月28日14:16:12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批評三自教會的同學可以通過這個來批,才是有憑有據。
http://www.ccctspm.org/ccc/zishen/2008/530/08530133.shtml 中國基督教教會規章(一) 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第七屆常務委員會中國基督教協會第五屆常務委員會第六次(聯席)會議 2008年1月8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聖經的教導,繼承教會歷史傳統,參照普世教會生活中的基本內容,結合中國教會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 第二條 中國教會堅持按自治、自養、自傳(簡稱“三自”,下同),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辦好教會,積極開展神學思想建設,引導信徒為構建和諧社會作貢獻。 第三條 由於各地教會的背景和發展情況不盡相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務組織可根據本規章制訂相應的規章,但不得與本規章相牴觸,不得制定任何宗派名義的規章。 第四條 中國基督教協會在教務方面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務組織負有聯繫、服務、指導與督促的責任。 第二章 信仰 第五條 中國教會以整本聖經和《使徒信經》、《尼西亞信經》所歸納的內容為信仰依據,基本要點如下: 三位一體的上帝(神)是自有永有的。 上帝(神)是個靈。上帝(神)是慈愛的、公義的、聖潔的、信實的。上帝(神)是全能的父,創造、掌管宇宙萬物的主,保守和眷顧着整個世界。 耶穌基督是上帝(神)的獨生子,由聖靈感孕,道成肉身,是完全的上帝(神),也是完全的人。他為拯救人類來到世界,見證父上帝(神),傳講福音;他被釘死在十字架上,埋葬,復活後升天,將來還要再來,施行審判。 聖靈是保惠師,使人知罪、悔改,賜給人智慧和能力等各樣恩賜,引導人認識上帝(神),進入真理,使人能夠過成聖的生活,為基督作出美好的見證。 教會是基督的身體,基督是教會的元首。教會是使徒所傳的、唯一的、聖潔的、普世的。有形教會是蒙上帝(神)選召、信奉耶穌基督為主的會眾所組成的團契,是使徒根據耶穌的命令所設立的。教會的使命是傳揚福音、施行聖禮、教導和牧養信徒、廣行善事,為主作見證。教會既是普世的,也是地方的。中國教會要在愛中建立自己,在基督里合而為一。 聖經是上帝(神)默示的,是聖靈感動人寫成的。聖經在信仰上具有最高的權威,也是信徒生活的準則。因着聖靈的引導,不同時代的人都能從聖經中得到新的亮光。必須遵照按正意分解的原則,不隨私意解經,不斷章取義。 人是按上帝(神)的形象被造的,人不能稱為神。上帝(神)賦予人類使命來管理他所創造的世界。人因罪虧缺了上帝(神)的榮耀,因着耶穌基督,使人藉着信,靠他的恩典罪得赦免,得蒙救贖,復活,享永生。 基督將再來。按照聖經教導,沒有人知道基督再來的日期,任何確定基督再來日期的做法都是違反聖經教訓的。 基督徒的信心與行為是一致的,基督徒在世上要活出基督,榮神益人。 第三章 教會 第六條 世界各地的教會由於其文化環境、歷史經歷、社會制度不同,在信仰中的領受也不盡相同,會產生不同的神學認識和理解。中國教會在普世教會的團契生活中,與世界各地教會聖徒相通,互為肢體,友好交往,彼此分享,互相尊重;同時又是獨立自主自辦的教會,與境外教會無隸屬關係,不受境外教會的支配。 第七條 教會既是基督徒的屬靈團契,應按聖經教訓建立基督的身體;又是社會的團體,須按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合法登記等義務。 第八條 各地教會應按三自原則,在教務組織和三自愛國組織的指導下和支持下,團結信徒自覺遵守本規章,同心合意做好各項聖工;支持神學教育,積極開展社會服務,促進社會和諧。 第九條 中國教會堅持聯合禮拜,同時考慮到信徒中不同的靈性經驗和需要,以堅持三自原則為前提,在信仰傳統及禮儀上求同存異、彼此尊重、彼此接納、不分門別類、不互相攻擊;須遵循聖經的教導,竭力保守聖靈所賜合而為一的心。 第四章 聖禮 第十條 中國教會根據聖經的教導和教會的不同傳統,主要實行兩種聖禮,即洗禮(包括點水禮和浸禮)和聖餐禮(亦稱擘餅)。 洗禮是主耶穌所命定的,表明接受洗禮者與主同死,同埋葬,同復活。中國教會承認點水禮和浸禮同樣有效,因為聖靈在洗禮中作工,使信徒成為新人。 聖餐禮是主耶穌親自設立的,聖餐用的餅與杯分別表明了他的身體和血。信徒領受聖餐,為的是記念主。藉着聖靈的工作,聖餐禮重申信徒與基督的關係,使信徒的信心得堅固,靈命得豐盛;增進合一的團契生活。 受過洗禮的信徒,方可領受聖餐。 第十一條 聖禮由主教、牧師(包括個別教會傳統中相當於牧師的長老,下同)、教師(或稱“副牧師”,下同)主持,長老受牧師委託也可以主持聖禮;不可委託非聖職人員主持聖禮。 第十二條 聖禮須在教堂內按一定禮儀公開、莊重舉行。 第十三條 年老、病重的信徒,在教會安排下可以在家庭內接受聖禮。 第五章 信徒 第十四條 初來教會追求福音真道及參加聚會活動者稱慕道友;慕道友中參加教會聚會一定時間後,自願接受耶穌基督為救主,悔罪改過,行為端正,遵紀守法者,可向教會報名參加慕道班,系統學習聖經要道及信徒本分。經教牧人員考問信德合格者,可以接受洗禮。慕道友受洗後,方可登記入冊,成為教會的信徒。 第十五條 信徒應遵行聖經教訓,遵守教會規章制度,尊重教牧人員,樂意奉獻,支持教會各項事工,對教會盡責。 第十六條 信徒應是好公民,要愛國愛教,遵紀守法,家庭和睦,鄰里和諧,服務社會,造福人群,對社會盡責。 第十七條 信徒如有嚴重行為不端,隨從異端,教牧人員應予以教育規勸。屢勸不聽且情節嚴重者,堂點管理組織報本地教務組織核實審定後,可停止其聖餐,以至除名。 第六章 聖職 第十八條 全國各地教會目前採用的聖職有:主教、牧師、教師、長老。 接受以上聖職者為聖職人員。 聖職受任男女平等。 經當地教務組織認可的傳道員(或稱“教士”,包括參與講道的執事和義工,下同)與聖職人員統稱為教牧人員。 第十九條 教牧人員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身心健康;具有純正的基督教信仰及敬虔的靈性生活;良好的品德和行為見證;對基督的奉獻心志及為教會服務的經歷;愛護信徒,為大多數信徒所愛戴;愛國守法,在教內外有好名聲。 堅持三自原則,團結信徒走愛國愛教的道路,對不同信仰彼此尊重。 第二十條 聖職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主教須有神學本科以上學歷,年齡在四十歲以上,擔任牧師超過十年,有較深神學造詣,積極推動神學思想建設,有若干指導性論文或著作,有豐富的教牧經驗,能團結同工和信徒,品德高尚,深受信徒愛戴和敬重。 牧師應受過正式神學教育,並具有牧會工作經歷。神學本科(四年)或本科以上畢業者,需具有至少兩年的牧會工作經歷;神學專科或聖經學校(二至三年)畢業者,需具有至少三年的牧會工作經歷。 教師應受過正式神學教育,並具有牧會工作經歷。神學本科(四年)畢業者,需具有至少一年的牧會工作經歷;神學專科或聖經學校(二至三年)畢業者,需具有至少兩年的牧會工作經歷。任教師一年以上者,可以申請牧師聖職。 長老應有高中畢業(包括相當於高中文化)文化程度,具有五年以上服務教會的經歷。參與講道的長老,需受過一定神學教育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認可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培訓。 第二十一條 不同聖職具有不同職責: 主教主要在詮釋基督教教義,推進神學思想建設,規範聖事,指導、牧養教牧人員和信徒的靈性生活方面負較大責任,但無特殊的行政職權。 牧師主要負責教堂各項事工,管理堂、點;主持聖禮;牧養、教導信徒。 教師協助牧師管理堂、點,牧養、教導信徒,可以主持聖禮。 長老協助牧師、教師管理堂、點,其職責僅限本堂及所屬聚會點,牧養、教導信徒,受牧師委託也可以主持聖禮。 第二十二條 聖職的按立手續如下: 主教候選人由基督教全國兩會會務會議提出,提出前應徵求主教候選人本人意見,並認真聽取主教候選人所在單位或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的意見;然後由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中國基督教協會常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經三分之二以上常委通過。 凡申請牧師聖職的人員,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教會堂務管理組織推選,由當地教務組織推薦,經所在設區的市(地、州、盟)基督教兩會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應廣泛聽取意見並進行審核。考核通過後,方可予以按立。 教師申請牧師聖職,須經過按立牧師同樣的申請、推選、推薦、考核手續。 凡申請長老聖職的人員,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教會堂務管理組織推選,由當地教務組織推薦,經市(地、州、盟)教務組織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務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務組織審核同意後,可委託市(地、州、盟)教務組織選派牧師、長老三人以上組成按立小組予以按立。 第二十三條 聖職人員的按立應符合《中國基督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簡稱“認定辦法”,下同)的有關規定。祝聖主教至少須有三位主教參加按手,可以請德高望重的牧師共同參加按手;按立牧師須有一位主教和至少兩位牧師共同按手,或由至少三位牧師共同按手;按立教師至少須有三位牧師共同按手;按立長老至少須有三位牧師、長老參加按手,主禮者必須是牧師。 聖職的按立儀式須在教堂內公開舉行;聖職不得私相授受。聖職人員在按立儀式結束後,應按照有關規定向相應的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傳道員應按《中國基督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的要求予以認定,並在相應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教牧人員如有嚴重行為不端,違反教會章程,散布異端邪說或觸犯刑律者,經調查屬實後予以懲處,包括:勸誡、暫停教會職務、撤銷教會職務、革除聖職等。 對主教的懲處由基督教全國兩會會務會議提出,並通報其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革除主教聖職須經全國兩會常委會審議,經三分之二以上常委通過。 對牧師、教師的懲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提出; 對長老的懲處由市(地、州、盟)基督教兩會提出並申報,革除聖職的懲處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正式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 對傳道員的懲處可參照第二十五條的辦法,由市(地、州、盟)基督教兩會正式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 撤銷懲處時程序同上。實施懲處和撤銷懲處都需報送相應的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中國基督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 編者:為進一步規範宗教教職人員的認定,與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即將下發的《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相銜接,經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第七屆、中國基督教協會第五屆第四次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現將《中國基督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全文刊登。 第一條 根據《宗教事務條例》的相關要求和《中國基督教教會規章》(以下簡稱“教會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職人員是指“教會規章”中的“教牧人員”,即主教(或稱“監督”)、牧師(包括個別教會傳統中相當於牧師的長老)、教師(或稱“副牧師”)、長老、傳道員(或稱“教士”)。 第三條 教職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 (二)信仰純正,符合聖經的要求,以聖經和《使徒信經》所歸納的內容為信仰依據,尊重不同信仰特點。 (三)堅持三自原則,能團結信徒走愛國愛教、榮神益人的道路。 (四)甘心奉獻,具有牧養教會的使命和託付,遵守“教會規章”的有關規定,依據各自的職責,行使教會的聖事和禮儀。 (五)有優良的品德和行為見證。 教職人員的認定,不以是否接受教會工資為條件。 第四條 教職人員除具備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按職稱不同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主教應有神學本科以上(含本科)學歷,年齡在四十歲以上,擔任牧師超過十年,有豐富的教牧經驗,有較深神學造詣,積極推動神學思想建設,有若干指導性論文或著作,能團結同工和信徒,品德高尚,深受信徒愛戴和敬重。 牧師應受過正規神學教育,其中神學本科(四年)或本科以上畢業者,需具有至少二年的牧會工作經歷;神學專科或聖經學校(二至三年)畢業者,需具有至少三年的牧會工作經歷。 教師應受過正規神學教育,其中神學本科(四年)畢業者,需具有至少一年的牧會工作經歷;神學專科或聖經學校(二至三年)畢業者,需具有至少兩年的牧會工作經歷。 長老應具有高中畢業(或相當於高中)文化程度,具有五年以上教會工作經歷,受過一定正規神學教育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認可的至少一年時間的培訓。 傳道員應受過正規神學教育,或具有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五年以上信仰經歷,並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認可的縣(市、區、旗)以上基督教兩會的培訓班培訓合格。未按立聖職的院校事工畢業生,按傳道員予以認定。 第五條 主教由基督教全國兩會(以下簡稱“全國兩會”)常務委員會認定。 牧師、教師、長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認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沒有基督教兩會的,可由全國兩會認定。 傳道員由設區的市(地、州、盟)基督教兩會認定,設區的市(地、州、盟)沒有基督 教兩會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認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沒有基督教兩會的,可由全國兩會認定。 第六條 主教人選由全國兩會會務會議提出,提出前應認真聽取主教人選的工作單位或工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的意見,然後由全國兩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經三分之二以上常委通過。 牧師、教師人選,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教會堂務組織推選,經所在設區的市(地、州、盟)基督教兩會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省(自治區、直轄 市)基督教兩會應廣泛聽取意見並進行審核。 長老人選,須由本人申請,所在教會堂務組織同意,由當地基督教兩會推薦,經所在設區的市(地、州、盟)基督教兩會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基督教兩會進行審核。 傳道員需經所在堂、點推選,經縣(市、區、旗)基督教兩會報設區的市(地、州、盟)基督教兩會同意。 第七條 聖職不得私相授受,聖職的按立儀式須在教堂內公開舉行。 祝聖主教至少需三位主教參加按手,可以請德高望重的牧師共同參加按手;按立牧師需一位主教和至少兩位牧師共同按手,或至少三位牧師共同按手;按立教師至少需三位牧師共同按手;按立長老至少需三位牧師、長老(其中一人必須是牧師)參加按手。 聖職的按立儀式一般由認定該教職的基督教兩會組織,其中長老的按立儀式也可委託該教職人員所在設區的市(地、州、盟)基督教兩會組織。 傳道員不是聖職,由縣(市、區、旗)基督教兩會宣布和派立。 第八條 被認定的教職人員,應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等有關規定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完成備案後,由認定其教職的基督教兩會發給全國兩會統一製作的“中國基督教教職人員證”。 第九條 執事和未受聖職的義工如果參與講道,也應參照傳道員的條件或要求予以認定。 第十條 院校事工的老師如參與講道,應經相關的教會報所屬基督教兩會予以認定。院校事工的老師如要按立聖職,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在本辦法生效前已經按“教會規章”產生的教職人員,一般不再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認定,但要按《宗教事務條例》的規定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備案後發給“中國基督教教職人員證”。 第十二條 教職人員應履行“教會規章”所規定的職責。 第十三條 教職人員所在的基督教兩會負責依據“教會規章”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教職人員進 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教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誡、暫停教會職務、撤銷教會職務、革除聖職等懲處。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違反“教會規章”; (三)行為嚴重不端; (四)散布異端邪說。 第十五條 對主教的懲處由全國兩會會務會議提出,並通報其工作單位或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 市)兩會,革除主教聖職須經全國兩會常委會審議,經三分之二以上常委通過;對牧師、 教師的懲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兩會提出,對長老的懲處由設區的市(地、州、盟)兩會提出並申報,革除聖職的懲處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兩會正式會議審議決定。對傳道員的懲處由設區的市(地、州、盟)兩會正式會議審議決定。 撤銷懲處時程序同上。 第十六條 對教職人員做出或撤銷暫停教會職務、撤銷教會職務的懲處決定,應向原備案的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做出革除聖職的懲處決定,應同時取消其被認定的教職人員資格,並報原備案的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相關基督教兩會定期組織對其認定的教職人員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教職人員辭去教職,由認定其教職的基督教兩會取消其教職人員資格,並報請原備案的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全國兩會常委會討論審議通過後施行,本辦法的修改應經全國兩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全國兩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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