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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賀梅”案的一個問題
送交者: Grateful 2003年09月15日18:08:26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在彩虹網上,看到賀梅小姑娘的案子,用小學生作文用語說,小夫“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靜”,為這個小姑娘的不幸遭遇。

但是,小夫卻一直有着一個問題,一直想不明白。

法官裁決賀紹強必須作DNA鑑定,以確定其父親身份,而賀紹強的律師,也並未就此裁決,提出質疑。(律師僅就不許接觸新聞媒體,和保證金的合法性,提出質疑。)

但是,小夫卻一直想不明白,其中,到底有些什麼隱情?

賀梅出生於美國,已取得美國護照,很顯然,賀梅是有出生證明的。

而出生證明上,都有記錄小朋友,父母雙方的名字,這紙“出生證明”,是賀紹強父親身份的“表面證據”Prima Facia(小夫不確定對應的中文翻譯)。

而這個表面證據,法官根據什麼“合理的疑問”而加以質疑呢?

小夫想到了兩種可能,但是,兩種可能,都更讓小夫困惑。

1。出生證明上,有賀紹強作為父親的記錄。那麼,法官,根據什麼,質疑出生證明的有效性呢?(就其證明賀紹強父親身份而言)如果,法律文書的有效性,能夠被輕易地質疑,那麼,美國的法律系統,可以說,已經崩潰了。

法官,到底基於什麼理由,質疑出生證明的效力?而要求賀紹強作DNA鑑定?

小夫在彩虹網轉來的帖子裡,沒有見到,相關的解釋說明。但是,這裡面,到底有些什麼“匪夷所思”的理由?讓法官作出如此的裁決?

2。出生證明上,沒有記錄賀紹強為賀梅生父。

這種可能,同樣讓小夫產生了很大的困惑:

A。為什麼賀紹強夫妻選擇了不記錄賀紹強為父親?他們當時,出於什麼原因?而作了這樣的選擇?

B。沒有辦法把賀紹強作為父親而記錄在出生證明上?

小夫一個朋友,有次向小夫抱怨說,美國人歧視中國人,因為,他在醫院裡,交出生證明的申請表格的時候,護士只向他要求出具結婚證明,而不向別的白人作要求。小夫當時笑了,告訴他,也不一定是歧視,你和你太太,不同姓。這個情況,在大陸,是普遍性的,正常的。但是,在美國,卻是很反常的。人家或許,是根據這個,而懷疑你們不是正常夫妻關係,而是COMMON LAW關係,因此要求你出據結婚證明。

小夫辦孩子的出生證明的時候,護士並沒有向小夫要求結婚證明。但是,這不等於說,護士“不可以”,“不應該”作這樣的要求。

賀紹強夫妻,拿不出結婚證明?這是小夫看到的一個可能的解釋。

但是,這種可能若是成立,又出現了更大的一個問題。

賀紹強的妻子,是如何進入美國的?

據說,她是作為F-2陪讀而進入美國的,那麼,沒有結婚證明的人,如何可能取得F-2的簽證呢?

這個案子,鬧到今天,小夫猜想,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文化,思維,行為方式的不同,和相互間的誤解而造成。

但是,關於“賀紹強父親身份”的質疑,卻讓小夫實在是想不通了。

如果,出生證明上,已經記錄,證明了賀紹強的父親身份,法官如果沒有足夠的理由,而質疑其有效性,那麼是明顯不合法的。

小夫有自己的盲點,一直想不通其中的原因,不知道,網上的朋友們,有沒有別的材料,能夠幫助到小夫,或者,能夠有些什麼“亮光”,幫助小夫想通這個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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