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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賦予賀家對賀梅的絕對撫養權ZT
送交者: 楊愛程 2003年09月20日14:11:43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加拿大湖南同鄉會:法律賦予賀家對賀梅的絕對撫養權

因貝克家採取聲東擊西、亂放冷槍的策略,將賀家玩得團團轉,企圖使案件複雜化。但是,不管誰怎樣設法把水攪渾來混淆公眾視覺,都無法改變案件的本質和迴避案件的焦點問題。

賀梅撫養權案的焦點在於“能否駁奪賀家的父母權”。如果賀家連父母權都保不了,當然不必去爭賀梅的撫養權了。

賀家是賀梅的親生父母,至今仍是法定父母。理所當然,任何想要收養賀梅的人必需得到賀家的同意,或通過法律手段駁奪其父母權。因此,駁奪賀家父母權是貝克家收養賀梅的必須和唯一的途經。

與本案有關的人中,至少有二人早就十分清楚有關法律。一是兒童法庭的HORNE法官,二是貝克家的律師。貝克家從一開始就要求駁奪賀家的父母權,並一直在此問題上做手腳,以達到其收養賀梅的目的。

據我們所知,與剝奪父母權及本案有密切關係的田奈西州法律有二條。一是親生父母對小孩有可能造成嚴重傷害(substantial harm),二是親生父母4個月故意不看望或故意不供養小孩被視為拋棄或遺棄小孩,可剝奪其父母權。

圖為賀紹強之妻羅秦和女兒一起嬉戲。 (多維社)

田奈西州一個負責起草與修改父母與兒童權益有關法律的組織“Childs Best Interest”的負責人(President)Daniel Lee提供的信息:根據田奈西州法律,親生父母權只有在小孩有可能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才可能被剝奪([A] natural parent may only be deprived of custody of a child upon a showing of substantial harm to the child·”In re Askew Tennessee(1999))。 Daniel Lee認為,本案中不存在、也沒有過父母對小孩有嚴重危害的事實和可能,小孩將會回到她父母身邊。

貝克家也早已要求法庭對賀家夫婦作精神檢查。儘管這是一個賀家認為無理的要求,但其結果反而證明了賀家夫婦精神穩定,不會對小孩構成任何危害。但據說這位精神科醫生(psychiatrist)在完成其精神科檢查後還提出了一個與其精神科檢查結果無直接關係的、似乎有些慌唐可笑的兒童心理學理論:“(儘管賀氏夫婦精神穩定,但)從心理學的角度來講他們未來對賀梅的任何探視都會對賀梅產生嚴重危害(substantial harm),因為賀梅已經不認識她們了。”這一“理論”似乎就是說,小孩與其不相識的人接觸會對小孩產生嚴重危害。那麼,為了不讓小孩受到嚴重危害,小孩生下以後就應該與世人隔絕,因為它不認識世上的任何人,包括其生母。

這是唯一的認為賀家對賀梅會產生嚴重危害的論點,其唯一的理由是因為賀梅已經不認識她們了。相信這位精神科醫生的兒童心理學“理論”不會被精神病患者以外的人所接受。否則,自古以來的所有父母都要被判處嚴重危害兒童罪,因為他們都與不認識他們的兒童接觸和使他們的孩子與不認識的人接觸。當然,精神科醫生對賀家夫婦的精神疹斷或許可以作為法律依據,但精神科醫生在沒有任何實驗證據的基礎上,從心理學的角度對兒童的心理所作出的推測本身就不可作任何依據。

田奈西州關於拋棄或遺棄小孩的定義是:4個月故意不探視或4個月故意不供養小孩(Section(1) under T·C·A·§36─1─102 abandonment is defined as 4 months of willfully not visiting a child, and/or 4 months of willfully not supporting the child)。任何因特殊原因如害怕警察等、因缺乏交通工具、因病或生小孩、或因經濟方面的原因、或因語言和文化交流上的差異或誤解等而導致的情況都不能視為故意。賀家雖然有兩年沒有見到賀梅了,但他們在被迫終止對賀梅每周一次的看望以後2個月就向法庭提出了要回賀梅的請求,因而不存在“4個月故意不探視或4個月故意不供養小孩”的事實。

而且,田奈西州法律還明確規定,終止父母權必須遵循二個步驟,一是,法庭必須找出清楚的、具有說服力的終止父母權的證據;二是在第一條的基礎上的同時,父母權的終止必須是符合小孩的最佳利益(under T·C·A·§36─1─113 Termination of Parental Rights, two steps must be met prior to terminating parental rights:(1) A finding by the court by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that the grounds for termination of parental or guardianship rights have been established; and(2) That termination of the parent's or guardian's rights is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Daniel Lee認為這二條都與本案不符。

因此,無論是貝克家還是法官,似乎都無法根據法律來駁奪賀家的父母權,因而也就無法將撫養權判給貝克家。

有不少以“小孩最佳利益”來判撫養權的議論,將案件複雜化了,並錯誤地認為法官怎樣判都有道理。從法律上講,在小孩有法定父母時談小孩最佳利益是荒唐的。“小孩最佳利益”只有在小孩沒有法定父母,或者說爭奪雙方都沒有父母權的情況下才適用。否則,最有權勢的美國總統或最有錢的BILL GATES能以小孩最佳利益來奪取任何普通平民家的孩子。

賀紹強給多維社傳真的中國大使館關於“中國血統兒童申辦旅行證”的規定。賀紹強透露,1999年夏天,他曾為賀梅辦好中國護照,擬送其回國撫養。後由於貝克夫婦勸阻未能成行。(多維社)

Daniel Lee認為,在父母權沒有被剝奪的情況下談小孩最佳利益的人是不懂他在做什麼,或是故意錯用法律條文(Best Interests(complete judicial discretion with regard to the child) only applies after both parents’rights are terminated· If you see Best Interests in a statute or ruling and mom and dad’s rights have not been terminated, the person who used the term either doesn’t know what they are doing, or they are purposely applying the wrong legal standard·)。因此,在賀家的父母權沒有被駁奪的情況下,法官不可能以“小孩最佳利益”為理由將賀梅判給貝克家,除非他不理睬法律。

Daniel Lee已致函賀家及其律師,作為田納西州最有權威的兒童權益組織,他們正在密切關注案件的發展,必要時將採取行動。同時願意和希望為賀家提供任何可能的幫助。

在兒童法庭,HORNE法官只用了數分鐘,提了兩個問題就給出了明確答案:“如果沒有任何書面的收養文件,和賀家無虐待或遺棄賀梅,我相信世界上沒有任何法官會讓你收養這個孩子”。案件的性質至今與當初沒有本質上的變化。遺憾的是,這個本應在半小時內解決問題的最簡單、最明確、也是最普遍發生的民事糾紛案,竟然在田奈西州高等法院的高級法官手裡審了數年,至今沒有任何結果。

9月4日的開庭,法官拒絕了賀家要求將案件交陪審團審理。我們相信,也希望法官是不想像性侵犯案那樣將“公正”之美譽送給人民陪審團,而要留給自己。與美國的所有父母和父母與兒童權益組織一樣,我們在等待賀梅回家! (加拿大湖南同鄉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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