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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回答一下“誠之”
送交者: Grateful 2003年11月19日06:22:39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那個“關天茶舍”,小夫一直不能去,很對不起。

事實上,那裡討論問題的人,大部分,比“天下論壇”的人,規矩多了,也理性多了。

具體到你轉來的帖子,有幾點,希望你能提醒到那個朋友:

1。美國立國之根本,憲法,並沒有說,“人高於宗教”。事實上,美國憲法的根本,美國法律的根本,兩大法律淵源:1。聖經;2。古羅馬,古希臘法律傳統。

“政教分離”,恰恰是合乎聖經的。(這是美國新教世界大部分人的共識)

美國憲法的藍本,“五月花憲章”May Flower Pact,恰恰是一群以“宗教熱忱”而為特色的基督徒提出的,不“以人的權威,欺壓他人的信仰自由”,是其根本。因為在歐洲,當時普遍流行的是“政教合一”,國家教會制度。不論是羅馬公會,還是新教,都有這個弊病。以國家力量,強制人們,順服“人的權威”,“人的關於信仰的權威”。

2。具體到“羅伊-摩爾”的例子。就事論事,摩爾的確“違法”。

美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是“程序正義優先於實質正義”。這一條,事實上,同樣是合乎聖經的。

實質的正義,如果沒有“程序”(手段)的保障,就成了“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了。

最明顯的例子,可以說,“劫富濟貧”,就可以解釋成所謂的“實質正義”;或者說,“私人執法”。這兩種情況,其實,明顯不“正義”。因為,其“手段”(程序)已經不正義。

如果無視“程序”的正當性,事實上,就和“只要目的成功,可以不擇手段”是一個道理了。

而“摩爾”將十戒碑文,移入法院,並未通過正當法律手續,其行為本身,嚴格而言,已經違法。

小夫是“純從法律原則”來討論這個問題。

類似的例子,還有以“保守”形像著稱的聯邦最高法院,判定包括德州在內的,多州的“雞姦法案”違反美國憲法。當時美國,(尤其是保守基督教會世界)輿論譁然。

但是,你若是問小夫,小夫同樣,“在法律原則上”,認同最高法院判決。

因為,“同性戀者在自己家裡從事違法行為”,這一事實,本身,就無法取證。

而若是要取證,這種行為本身,就是侵犯隱私權力。

“雞姦法案”本身,就是個“無法合法執行”的法案。

因為,其執法手段本身,就是違法的。

就好像,“偷錄的錄音,錄像帶,無法作為法庭呈堂證供”是同一法律原理:程序正義,優先於實質正義。

法律的最高解釋權,在於聯邦最高法院。小夫個人認為,對社會道德的影響力,最高法院,是美國權力,影響力最大的機構。

這也是為什麼,小夫希望小布什總統能夠聯任。因為,下屆總統任內,必然是多位最高法院大法官退休,及補充提名,任命的時候。大法官的提名權,在於總統。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若是還能保持“保守派”的多數影響力,對於美國的“左派”“自由化”趨勢,是很大的反動力量。

如果最高法院,落入“左派”之手,小夫並非危言聳聽,美國象加拿大一樣左派,是很快的事情了。

事實上,前總統小克任內,就曾放話,要試探反應:要重新定義家庭(為同性戀婚姻鋪路)。被朝野上下痛打,小克才不敢繼續這個話題。

至於那個作者,認為的“康德”的神-良心,才是主宰這個世界的力量。

這個問題,不是三言兩語所能討論,小夫就不多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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