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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中的”義人“,如何定義?
送交者: 網友討論 2003年11月23日14:51:46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聖經中的”義人“,如何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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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之: 請教一個問題:聖經中的”義人“,如何定義?

舊約中記載了,挪亞是個義人(創6:9,7:1,),新約中, 約瑟(太1:19),施洗約翰(可6:20)、撒迦利亞、伊萊沙伯(路1:6),都被稱為義人。

尤其是路加福音中,把“義人” 的定義說得很清楚,是指“遵行主的一切誡命禮儀沒有可指摘的” 。似乎是說,人可以靠着遵守上帝的律法,被上帝視為義人。(天主教的朋友很喜歡引用這節經文。)這與羅馬書3:10中說,“沒有義人,一個也沒有” ,是不是一個矛盾之處?怎麼解釋呢?

創世紀6 :9 挪亞的後代記在下面. 挪亞是個義人,
創世紀 7:1 耶和華對挪亞說, 你和你的全家都要進入方舟, 因為在這世代中我見你在我面前是義人.
馬太福音 1:19 他丈夫約瑟是個義人
馬可福音 6:20 因為希律知道約翰是義人, 是聖人, 所以敬畏他, 保護他. 聽他講論, 就照着行. 並且樂意聽他.
路加福音 1:6 他們二人, 在 神面前都是義人, 遵行主的一切誡命禮儀沒有可指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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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沌人: 個人的觀點是:

1.罪人“因信稱義”
2.“義人必因信得生”
3.“義”是神的(絕對)標準,“信”神的標準並願意以神的標準來作為自己此生為人處世的目標,被神“稱義”/被神“算為義”--罪人是“因信稱義”。

約伯是因信稱義、義人必因信得生的經典約伯說:“在天有我的見證, 在上有我的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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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義者,蒙神悅納者也

The righteous is the one who is having the right relationship with God.

Righteous = being right with God.

如何蒙神悅納?合神心意是也(律法前、律法後,舊約新約時代皆然)。舊約時代的義人之所有是義人,乃是因為他們仰望神恩(朝未來遙望救主基督)而求告主名、尊行神旨;新約時代的義人之所有是義人,乃是因為他們回望那位已經成就救恩的救主基督而求告主名、得蒙父神喜悅、進而一生蒙聖靈保守而逐步成聖。

耶穌基督,是所有人(律法前的時代、舊約律法時代、新約恩典時代皆然)可以來到父神面前蒙悅納稱義的充分保證,除他以外,別無拯救。

羅馬書引用舊約聖經說,沒有義人是對的。理由很簡單,真沒有一個靠自己的善行來稱義的人,連一個也沒有!凡是不求告主名的人,都不是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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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新民和混沌人的看法我很接受.他們的側重點不同, 新民側重神的主權--必須蒙神悅納,混沌人側重人自由意志-必須信且願意行,但表達了同一個意思.

"They were upright in the eyes of God, keeping all the rules and orders of God, and doing no wrong"Luke 1:6
----天主教的朋友很喜歡引用這節經文,似乎是說,人可以靠着遵守上帝的律法,被上帝視為義人.---這裡沒有說他們遵守上帝的律法是他們被上帝視為義人的原因. 我覺得更象:他們被上帝視為義人 for whatever reason, "並且" 遵守上帝的律法if we human need a reason to suit ourselves.

羅馬書3:10中說,“沒有義人,一個也沒有”,和"those被上帝視為義人"是矛盾,但剛好統一到因信稱義上了, 一正一反倆個方面說明了人自己不可能是義人 or be upright,一個也沒有, 但因着信願意行並且蒙神悅納, 而可能被上帝視為義人(不同於就是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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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之:合神心意,是被上帝稱為義的關鍵,不在守全律法的表面(例如被耶穌斥責為“假冒為善”的法利賽人,保羅也說他自己“就律法上的義說, 我是無可指摘的” 腓3﹕6)﹐而是時時刻刻、打從心裡順服神,這個願意順服的心,才是神看重的,才是合神心意的,才是在神面前“被稱為義”的條件。

法利賽人之所以被主耶穌基督責罵為毒蛇的種類、假冒為善,就是他們想靠守表面的律法來贏得在神面前“義人”的地位,這不是發自內心、全然的信靠。

律法是讓人知罪的,知道我們永遠無法達到上帝的標準,在上帝面前,我們都是罪人。這不是個“量”的問題,也就是說不在你能“守多少律法”的問題,而是在本質上,人都虧缺了上帝的榮耀的問題,是“凡遵守全律法的, 只在一條上跌倒, 他就是犯了眾條”的問題。

因此﹐保羅說,“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就是從這個本質上說的。人想要靠守律法來成全救恩﹐是無效的。因為救恩是神百本之一百、完完全全的恩典(如果你自己參加了任何一部份﹐哪怕是很小的一部份﹐“禮物”就不再是禮物﹐而是“股份”、“投資”了)。

任何人不理解這點﹐想要靠自己哪怕是那麼一丁點的“行為”來“參與”救恩的施行﹐就是不認識罪的嚴重性、全面性﹐也無法真正認識救恩的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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