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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兩種自由
送交者: qfqs 2003年12月18日10:04:21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一、在靈里的自由

“神的靈在哪裡,哪裡就有自由。”基於神的本性,他是絕對自由的,所以在聖靈里,被重生的靈就有自由。這自由與亞當未墮落以前的自由還不相同。在亞當未墮落以前,神既給他靈,就給他意志的自由,他是有靈的“活人”(原文作“活魂”)。但此自由之無力,蓋由墮落可見。亞當的自由,被濫用一次,換來所有亞當的子孫失去自由,成為罪的奴僕。惟有神子基督的救贖,可將我們從這悲慘的境地遷至愛子的國度,得享神兒子的自由。

那這神兒子的自由是怎樣?乃是恨惡罪,喜愛各樣從神來的性情。過去是不能仁慈的,現在能仁慈;過去是不能赦免的,現在能赦免;過去是不能謙卑的,現在能謙卑。正如神兒子的樣式。在外人看來,正是限制了自己的自由,然而在我們及神看來,正是真正的自由。

二、神因他豐盛的慈愛及不可測度的智慧而虛己從而使我們得享的自由

神固然有絕對的主權,“我們呼吸、動止、、、都在乎他。”“他叫誰的心剛硬,就叫誰的心剛硬。叫誰的心柔軟,就叫誰的心柔軟。”所以,照着他絕對的主權說,我們若是不在基督里,絕無真正的自由。

然而,神又是“富有憐憫、慈愛,後悔不降所定之災”的神。他即有完全的自由,所以竟然因為愛人和完成他永遠的計劃的緣故而虛己(self-empty),克制自己的自由,以便讓人能夠有所選擇。因他克制自己的自由,我們得享抉擇的自由。

神的此種克己從人,乃是一貫的。他給亞當以自由,以至亞當可以選擇墮落;他以亞當給萬物所起的名字稱呼萬物;他雖定尼尼微毀滅,然而隱忍,當尼尼微人悔改時,就後悔不降所定之災。

神的虛己,最完全的表現在基督耶穌里。他本是神,“卻虛己,取了奴僕的樣式。”這樣,人們可以選擇。最有戲劇性的,當然是“你們是要我釋放猶太人的王耶穌呢,還是強盜巴拉巴?”“我們要巴拉巴!”似乎他的生死交給罪人們去抉擇,自己倒沒有權利一樣。

其實他有權利,他的權利就是他選擇限制自己的權利,甚至放棄自己的生命。“他有權柄將自己舍了,也有權柄拿回來。”他選擇限制自己的自由,乃是因為對人的慈愛,等待人悔改,以及完成他永恆的計劃。

三、這教理的後果

我們如思考這道理,就該知道一切都是神的工作,“我們眼目所及的,都是神的工作。”(加爾文),耶穌基督是“他在我們裡面的工作。”如果我們認識到裡面的靈(就是基督)的豐滿,和外面神創造、護理的大工(就是自然),我們即可獻上讚美。好叫我們知道我們是神的兒子。既享有裡面靈里的自由(赦免人,就不被別人的過犯纏繞住),又得回亞當墮落以前的工作之約----叫我們可以在觀看、維護、模仿神的作為中稱頌神。

而即便是基督徒,也有不在靈里的時候,或是覺得在某些時候似乎可以自己來決定是如此行,或是不如此行。如果我們曉得神只是虛己,以便讓我們歸向他,則我們心靈不能不起一種內省,叫我們快快的離棄罪惡的心意,而回到主裡面去。因為知道這只是他暫時的隱忍而已,是給我們一個機會。雖然我們歸回神,也不是我們的功勞,然而神樂意將這榮譽給我們。

阿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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