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了,再轉一貼,萬一有需要。。。 |
| 送交者: 852 2003年12月18日10:04:21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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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的調停與仲裁制度 問:我們是一個中小型的華人教會,有數百名會員,會員與會友之間偶有一些法律上的爭執,如前期提到的工程承包債務問題,當事人可能因無知走上法律訴訟之途。我們知道信徒之間不可彼此訴訟,聽說基督徒的調停(Mediation)或仲裁(Arbitration),提供了符合聖經原則來處理教會、機構或信徒之間的法律糾紛及衝突解決,可否說明這種制度的含義?如何設立與運作? 調停(Mediation):乃是透過教會中立的第三者之協調,進行與當事人之接觸溝通、對話,發現問題所在,負起應盡的責任,建議雙方可以同意接受的方案,按聖經教導勸勉當事人和好,調整改善溝通或行為的模式,以圓滿解決問題。 仲裁(Arbitration):由雙方當事人及代表向基督徒調解機構委派的仲裁員(均為律師或退休法官),陳述案情,提供證據文件,並可安排證人到場說明,雙方可以透過律師回應或問話,最後由仲裁員做出裁決。視當事人最初所同意的而定,裁決應該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必須遵守履行,否則可以到法院將裁決換成判決書,作為執行的依據(Binding Arbitration)。 聖經的依據:耶穌在馬太福音十八章提到化解衝突三步曲:(一)當事人私下個別交通,(二)若不能解決,則透過二、三人(第三者)勸說,(三)再不能解決,則由教會出面正式處理。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六章明文禁止信徒彼此訴訟,指出對於信徒間爭執不能解決的事情,應在「聖徒面前求審」,交給教會,由一個或兩、三個有智能、有資格的人來協調審斷,做出建議,鼓勵當事人和解或由他們做最後具有約束力的裁決。(見前期文章:「基督徒可以彼此訴訟嗎?」) 基督徒的調停與仲裁是連在一起的概念與過程,符合聖經的原則。調停程序較不正式、有彈性,調解人員可以私下與當事人接觸談話,了解雙方立場,再嘗試居中協調,使當事人取得共識,以利和解。仲裁程序則較為正式,有如小型的聽證會,仲裁員扮演法官的角色,不會私下與當事人任何一方接觸,仲裁通常會透過雙方律師代表表明立場,陳述案情,提出證明,爭取裁決。一般而言,調停在先,仲裁在後,許多案件透過有經驗的專業人員(多為基督徒律師)在調停階段即可取得和解。若不然,當事人可以繼續進入仲裁聽證程序,最後由仲裁員做出裁決。依據聖經教導原則,信徒間之爭議,若不能在調停時取得和解,最後的管道應是仲裁一途,對於仲裁員最後所做具有約束力的裁決應順服接受,不可繼續到法院進行訴訟。 其實,調停的觀念非常廣泛,教會的領袖長執同工平時可能即已針對諸多不同的衝突事務、糾紛爭執進行人事協調化解的工作。只是在情況比較嚴重、雙方對立較明顯,且牽涉到法律上權益損失,應該儘量由有經驗的基督徒專業人員出面協調。謹慎的專業協調員視案情而定,會事先徵得當事人同意,簽署「委託調停同意事」,說明調停的信仰依據、過程與程序,一旦雙方達成和解,尚應準備「調停和解書」由雙方簽署,確認案件圓滿解決。雙方可言明和解的條件和內容,列入保密不許對外公開。 二、教會如何設立調停或仲裁事工? 教會如果沒有正式的調解制度或書面的政策,平時牧長在講台信息或主日學可以有這方面的教導,或安排一些基督徒仲裁專業機構,開設一些衝突處理的課程與講座,教導、提醒信徒們在面對衝突、爭執與法律糾紛時,應本着什麼樣的信仰立場與態度來處理。 教會也可以考慮成立一個小組委員會,專責發展這方面事工,可稱為「巴拿巴勸慰事工」,鼓勵一些有負擔的長執同工、會員去接受裝備或進修,扮演類似輔導的角色,在合適時機便可分擔協助牧長進行調停工作。有些神學院或專業機構開設有此類輔導、衝突解決證書科、學位的課程或講習會,都是很好進修的機會。視情況而定,如遇法律糾紛案件,教會應該鼓勵當事人會員尋求基督徒專業協調或仲裁,而不是到法院進行官司訴訟,由有經驗的基督徒律師或仲裁調停機構處理之。 經過一些時間預備、討論、溝通之後,如果教會全體有些共識,時機成熟,即可考慮修正教會章程(Bylaws),將基督徒的調停理念、仲裁約束條款、會員或職員放棄法院訴訟權益等,納入章程里,做為日後會員或職員解決法律糾紛案件的依據。 三、「衝突」不是洪水猛獸 人與人之間因差異產生衝突,是很正常的現象。可惜大多數人沒有用正面的態度去處理,因為他們沒有學習有效解決衝突的方法,沒有解決的衝突,會阻礙成長,減低滿足感。其實,衝突不是洪水猛獸,不用與「對立」或「不兼容」劃為等號。衝突可以是一個使彼此成長、在屬靈上突破的機會,善加利用處理,有助于澄清誤解,在屬靈上可以學習放下自我,彼此饒恕接納,化危機為轉機,把雙方帶入更深層的關係。 衝突很象是家中的垃圾,會自然產生,卻不用視為畏途。只要隨時或固定的清理,即可乾淨清爽,皆大歡喜。最怕的就是,忽略不理,久而久之堆積如山,形成潛伏的炸彈。 中國人凡事息事寧人,對於衝突總是敬而遠之,迴避不理;要不就把它視為異端,強行壓制,以維持和諧的表象。其實,和諧有時是「和稀泥」,並未真正解決問題,教會內部或會員之間的衝突或糾紛,常因為當事人或教會領袖不知如何處理,或處理不當,致使事情愈演愈烈,終至一發不可收拾。故此,教會的領袖、長執同工應該學習從正面角度來看衝突,平時利用機會接受進修或裝備,按着聖經教導,幫助教會妥善處理。修補破裂的關係,使主的名得榮耀。 「但你們各人要快快的聽,慢慢的說,慢慢的動怒。」(雅一19) 「所以你們要彼此認罪,互相代求,使你們可以得醫治。」(雅五16) 「未曾聽完先回答的,便是他的愚昧和羞辱。」(箴十八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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