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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實現了突破!(1)
送交者: 范學德 2004年01月20日07:42:16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我實現了突破!(1)
——《路德選集》閱讀筆記(上)
范學德

如欲了解基督教信仰,路德的大作不可不讀。自新約聖經問世以後,在近兩千年的基督教歷史中,只有兩個人的名字可以並駕齊驅:那就是奧古斯丁和路德。
1517年路德張貼的《九十五條》論綱,形成了中世紀教會與近現代教會的分水嶺。由此開始了近代基督教改革運動,而路德則成為當之無愧的發起者和領袖。5年後,1512年4月,路德在沃木斯的審問中莊嚴宣告:“我的良心,我的良心是為上帝的話所約束。除非有人能夠根據聖經而用理智的明晰論據來說服我,我不願,亦不能取消前言。願上帝幫助我!阿們!”某些學者認為:自此,近代史開始了。
2003年歲末,我開始細讀包含了路德九篇名著的《路德選集》上冊。該書由徐慶譽和湯清翻譯,香港基督教文藝出版社1957年出版,為三十二卷本的《歷代基督教名著集成》中的一卷。正文前的簡介由湯清撰寫。現摘錄如下。


《路德選集》第一篇:《九十五條》(路德關於贖罪票效能的辯論)

1517年10月31日,諸聖日前,路德在威登堡諸聖堂門上釘上一張長長的羊皮紙,上面用拉丁文寫着關於贖罪票效能的一辯論文章。該文由95條構成,在歷史上被稱為九十五條。從此,開始了近代的改教運動。
在九十五條中,路德並沒有否認教皇的權力和贖罪票,他甚至承認教皇及其贖罪票能使人今生免除教會所定的懲罰。“若有人否認教皇贖罪票的效力,他應該受咒詛。”(第71條)路德只是希望 “教皇的贖罪票宜小心加以宣講,免得人們誤解,以為它們比其他愛的行為更為可取。(第41條)”路德甚至相信:“贖罪票若是按照教皇的意旨和精神宣講的,那麼這一切疑問便都要迎刃而解,而且根本就不會發生。(第91條)”
路德直接抨擊的是銷售贖罪票所產生的罪惡:“那些說錢幣一叮噹落入錢筒靈魂就超脫煉獄的人,是在傳人的捏造。(第27條) ”“錢幣一叮噹落入錢筒,只能使貪婪增多,但不能使教會的代求產生結果。(第28條)” “贖罪票的寶藏是他們現在用以獲得人的財富的網。(第66條) ” “教皇的財富今日遠超過最富有者的財富,他為建築一個聖彼得堂,為何不用自己的錢,而要用貧窮信徒的錢呢?(第86條)”

路德提出的核心問題是否認教皇及其贖罪票能使活着的人和煉獄之中靈魂的罪得到赦免。他主張凡不真正悔改的,即是有贖罪票,也無濟於事。反之,凡真正悔改的,雖無贖罪票,罪也能得到赦免。 九十五條的根本精神集中表現在第三十二條論綱上:“那些因持有贖罪票而自信得了救的人,將和他們的師傅永遠一同被定罪。”因為“靠贖罪票得救,乃是虛空的,即令教皇的代表,甚或教皇本身,用靈魂來作擔保,也是如此。(第52條)”因為“教會的真寶藏乃是上帝榮耀和恩典的神聖福音。(第62條)”唯有真悔改才能使人的罪得到赦免:“當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說“你們應當悔改“的時候,祂是說信徒一生應當悔改。(第1條) ” “一直繼續到我們進入天國。”(第36條)因此, “那些說為求獲得得救贖或贖罪票並不需要痛悔的人,是在傳與基督教不符的道理。(第35條)”

九十五條的最後四條(即第92條至95條),集中反映並表達了路德的心志和他的信仰經驗: “那些向基督徒說:‘平安,平安’,實則沒有平安的先知滾開去罷!那些向基督徒說:‘十字架,十字架’,而自己不背十字架的先知,永別了!基督徒應當聽勸,努力跟從他們的頭基督,經歷痛苦,死亡,和地獄。所以他們進入天堂,要靠經歷許多艱難,而不靠人平安的保證。”


《路德選集》第二篇:《論善功》
《論善功》一書出版於1520年5月底,路德自認為該書是他到那時為止的最佳著作,而墨蘭頓則稱讚此書是路德論信仰與善功最佳的著作。路德所發現的人只能因信稱義而不能靠善功得救的真理,是重新發現了被中世紀的羅馬教會淹沒了多年的福音之核心真理。

路德開篇就提出:“除了上帝所命令的以外,沒有善功,正如除了上帝所禁止的以外,沒有罪惡一樣。所以凡要知道並行作善功的,除認識上帝的誡命外,不需要別的。”而“諸般善功以相信基督為第一,最高,最寶貴。。。諸般善行必須在這一善功中行出來,也從這一善功接受源源而來的良善”。(注一)

路德拒絕一切不從信仰發出的行為,要將所有的行為都歸入信仰。他說:“人人都能自知,他所行的或是善或是惡;因為他的心若確信他所行的討上帝悅納,那行為雖是微如俯拾稻草,也是善的;若缺乏信心,或心懷疑惑,那麼,雖使一切死人復活,又舍己身叫人焚燒,也是不好的。這就是保羅在羅馬書14章的教訓:‘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那使我們稱為‘基督信徒’的,乃是那在行為中居首要地位的信仰,而不是任何其他行為。因為其他行為,異教徒,猶太人,土耳其人,罪人,也可以有;但堅信自己蒙上帝悅納,惟有被恩典光照加強的基督徒,才能做到。” (第22頁)
  
在這信仰里“諸般行為一律平等,彼此相似;行為當中所有的區別都消失,不管它們是大,是小,是長,是短,是多,是少。因為行為之所以蒙悅納,不是由於它們本身的緣故,而是由於信仰。不拘行為是怎樣眾多歧異,惟有信仰不分畛域,在每一行為裡面運行生活”。(第22頁) 在信仰里一切行為具有同等價值。沒有一種行為高於另一種行為。
  
即使當基督徒遭受身體,財產,榮譽,朋友或其他損失時,他們仍“相信他們還是蒙上帝喜悅,並相信上帝將大小的困苦分派給他們,是出於慈愛。”還是信靠祂,這才是信仰的真正力量。這樣,他們就能在苦難中只看見寶貴的功德和最稀罕的財產,其價值是不能估計的。因為信仰和信靠足以將別人看為最羞辱的都在上帝面前變為寶貴的。(第24頁)
  
信仰的最高階段 “就是上帝不僅用今生的苦難,而且用死亡,地獄,和罪惡來懲罰良心,拒絕施恩,好像祂定意判罪,永遠發怒一般。這是少有人經驗到的,但大衛在詩篇六篇喊叫說:‘主阿,求你不要在怒中責備我。’在這種時候,相信上帝發慈愛悅納我們,乃是由人和在人的心裡所能作成的最高超之工;但靠行為稱義行善功的人則對此毫無所知。”(第25頁)
 
論十戒的第一誡 

路德認為,善工只在於遵守上帝所制定的十戒。因此,他詳細地闡述了十戒。
十戒中的第一條誡命令說:“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路德詳細地解釋了它的含義這就是說:“因為只有我是神,所以你只應信仰我,倚靠我。”路德說:“你有神,不是在於你用嘴唇稱祂為神,或用屈膝和軀體其他的姿勢崇拜祂,而是在於你誠心信靠祂,盼望從祂得諸般好處,恩典,和眷愛,不拘在工作中或受苦中也好,在生時或死時也好,在喜樂中或憂傷中也好,正如基督在約翰福音四章對異教婦人所說:‘我對你說,凡拜上帝的,必須用心靈和誠實拜祂。’這種心底的信仰,信實,信靠,乃是真能成全第一條誡的;此外,什麼善功都不能成全第一條誡。正如這條誡是最先,最高,和最好的,其他各條都從它發出,在它裡面生存,並以它為標準,照樣它的工作,即對上帝的眷愛所常有的信靠,乃是最先,最高,和最好的,其他工作都必須從它發出,在它裡面存留,並以它為標準。”(第26頁)

因此,凡是不在一切行為或苦難中常常信靠上帝,信靠它的眷愛,恩典,和善意,卻在別的東西或自己裡面追求上帝之愛的人,便是違反了這條誡命,即令他們遵行了一切誡命,並有了一切聖徒的祈禱,禁食,服從,忍耐和貞潔,也是虛偽和假冒為善。(第27頁)
根據保羅關於“義人必因信得生”的教導,路德肯定地說:“若義是在於信,那麼信顯然成全一切誡命,使一切行為成為義,因為除了遵守上帝的一切誡命以外,無人能稱義。”(第27至28頁)
  
第一條誡命要求我們所行的,就是要在生活和行為上時時信靠上帝, “要以這信仰開始,並一生在一切行為上運用這信仰;他要不斷學習在凡事上以信仰而定行止;如是他便要發現,他所當行的事是怎樣多,各事是怎樣完全包括在信仰中;他是怎樣決不敢懈怠,因為就連他的懈怠也必須是信仰的運行和工作。” (第29至 30頁)

如果有人問:我不由自主地時常跌倒或犯罪,我怎能確信我所行的都蒙上帝喜悅呢?對此,路德回答說:“這問題表示你還是把信仰看為行為之一,而不是把信仰置於行為之上。正因這緣故,信仰才是最高的行為,因為信仰常存,不懷疑上帝要恩待你,掩面不看你每日的過犯和軟弱,塗抹你每日的這些罪。是的,就令有致死的罪發生(這是對在信仰中生活,信靠上帝的人決不會或很少發生的),信仰還是再要興起,不懷疑罪惡已經得以消除了。”這樣的信仰叫人知道他的一生和行為在上帝的審判下,都是可憎的罪惡,從而對自己的行為完全絕望,相信自己的行為“得以蒙赦免,沒有罪債,並且是善良的,並不是由於它們的本性,而是由於上帝的憐憫和恩典,”從而明白“我們是兒女,同時又是罪人;是蒙悅納的,同時又是有虧欠的;這一切都是信仰的工作,堅固地建立在上帝的恩典上。”(第33至34頁)
  
那麼,人在那裡可以找着信仰和信靠呢?它們從何而來呢?路德明確地回答:信仰不是從人的行為或功德而來,而是從耶穌基督而來,是耶穌基督白白應許和賜給的。“信仰必須從基督的血,傷,和死發生,流出來。你若在這些裡面看見上帝以恩慈待你,甚至把祂的兒子為你舍了,你的心就必也要以愛報答上帝,因此你的信仰必定是從純潔的善意和愛——上帝對你的愛和你對上帝的愛——產生的。”(第34至35頁)  
論十戒的第二誡
路德把十戒的第二誡稱為“次於信仰的第二種行為。”它的內容就是“頌讚,傳揚,高舉,尊大上帝的榮耀和美名。” 但這行為和其他行為一樣,“若沒有信仰,就不能行;它若無信仰而行,就不過是虛偽做作而已。”(第35頁)

一個人在第二誡下可以“時時行許多的善,而永不缺少行善的機會。”即令他沒有什麼別的可行的,不斷地讚美尊榮上帝的名,也足夠他行的了。(第36頁)
第二誡產生三種行為: “第一種行為就是,要因上帝所賜無數的恩惠讚美祂,所以這種讚美和感謝應當永無窮盡。。。所以人從這誡命的這一部分就有行不盡的善功;他若憑信仰去行,他就真不虛度此生。”(第38頁)
“第二種行為乃是,要警防並且逃避一切屬世的尊榮和讚美,永不為自己求名,永不使人歌頌稱讚自己。這是極其危險的罪,卻是最普通的罪,可惜,它很少被人注意!”(第38頁)

最可怕的是世人居然把這可怕的罪惡看為最高的美德,在“異教人的書徹頭徹尾充滿了追求讚美和尊榮的毒素。這些書用盲目的理智教訓人說,凡不為讚美和尊榮所激動的人,既不是,也不能作有勢力和有價值的人;凡不顧身體和生命,朋友和財產,以及一切去努力追求讚美和尊榮的人,才算為最優秀的人。諸聖教父都因這罪惡而訴苦,都認為這是尚待克服最後的邪惡。聖奧古斯丁說:‘其他一切邪惡都是行在惡行中,惟獨尊榮和自滿是在善行中並借着善行而行。’”(第38至39 頁) 因此,“假如有人要稱讚我們,不讚美在我們裡面的上帝,我們就不要容忍這樣的事,倒要盡力禁止逃避這事,把它看為對上帝尊榮最難堪的罪惡和偷盜一樣。”(第41頁)
  
“第三種行為就是在各種需要中呼求上帝的名。因為我們若在患難和需要中呼求上帝的名,上帝就以此為尊祂的名為聖,大大榮耀祂的名。因此祂將許多艱難,痛苦,患難,甚至死亡差來給我們,並且任憑我們在許多邪惡的嗜好中生活,以便敦促我們並使我們大有理由跑到祂面前,大聲向祂呼籲,求告祂的聖名,因此就成全了第二條誡的這種行為”。(第42頁)

即令世間的種種患難並沒有“驅使我們求告上帝的名,信靠上帝,單是罪惡就夠訓練驅使我們如此行而有餘了。因為罪用三支強大的軍隊把我們圍困了。第一支軍隊是我們自己的肉體,第二支軍隊是世俗,第三支軍隊是邪靈。這三支軍隊不斷地壓制困擾我們。因此上帝給了我們不斷行善的機會,即是要與這些仇敵和罪惡爭戰。肉體追求快樂和安逸,世俗追求財富,恩寵,權柄,和尊榮,邪靈追求驕傲,榮耀,叫人自己受重視,使別人被輕看。 這三支軍隊都很強大,任何一支就夠一個人對付的,我們無法戰勝它們,除非用堅定的信心呼求上帝的聖名”。(第44頁)

第二誡所產生“其他行為乃是:不可用上帝的聖名起誓,咒詛,說謊,欺騙,念咒,或妄用這名。。。這些行為包括我們要使別人不因說謊,起誓,欺騙,咒詛,念咒,等等而妄稱上帝的名。”(第45頁)

第二誡所產生的“最偉大和最困難的行為乃是保護上帝的聖名,反對凡在心靈上妄用這名的人,並且向眾人傳揚這名。。。這裡我們必須與屬靈和屬世的權威作對,被人控為不順服的。這裡我們必須激動富人,學者,聖賢,和世上的名人來反對我們。雖然這是傳道人所擔負的特別責任,但是每個基督徒因時制宜也應如此行。因為我們為上帝的聖名必須冒險,捨棄我們所有的和所能行的,用行為表明我們愛上帝和祂的名,以及祂的尊榮和讚美,過於一切,信靠祂過於一切,且盼望從祂得好處;這樣,我們便承認祂是至善,為祂我們願意犧牲一切。”(第45頁) “拒絕一切虛假的,誘惑人的,錯謬的,異端的教理,反對屬靈權力的濫用,也是在這種行為範圍以內。這是更高的行為,因為這些罪惡是用上帝的名來反對上帝的名。”(第47頁)

論十戒的第三誡
十戒的“第一條誡規定我們心裡對上帝的態度,第二條誡規定我們口中對上帝的言語,第三條誡規定我們行為上對上帝的態度。”“這條誡的第一類行為是明顯的,外表的,我們普通稱之為崇拜,即如參加彌撒,祈禱,在聖日聽道。照這意義說,這條誡的行為就很稀少;這些行為,正如以上所說,若不是用信仰信靠上帝慈愛的心行出來,就都是徒然的。”(第49頁)
人應當怎樣參加彌撒,聽道和祈禱呢?
路德指出:參加彌撒“必須用心靈參加;我們若心裡運用信仰,就真是參加了。在這裡我們必行將基督的話背誦出來。當祂設立彌撒時,祂說:‘你們拿着吃,這是我的身體,為你們舍的”;關於杯祂同樣說:你們大家拿着喝,這杯是用我血所立永遠的新約,是為你們和多人流出來,使罪得赦的。你們每逢喝的時候,要如此行,為的是記念我’(參太26:26以下;路22:19以下;林前11:23以下)。。。一個人在這裡需要好好實行這條誡的首要工作,不懷疑基督所說的是真的,把約看為可靠的,才不至把基督當作說謊的。。。因此,除非一個心靈憂傷,渴慕上帝的憐憫,盼望脫離罪惡,就不能從彌撒獲益;他若心裡懷着惡念,他在觀彌撒時就必須改變,渴望領受這約。因這緣故時不准明顯的罪人參加彌撒。”。(第50至51頁)

“講道應當只是為宣揚這約,而別無其他目的。。。這種講道應當引起罪人為罪的憂傷,使他們心裡渴慕這寶貝。所以人若不聽福音,藐視這寶貝和這樣豐盛的筵席,就必定是犯了難堪的罪;但若不傳福音,讓許多願意聽的人滅亡,罪就更重了,因為基督已經嚴嚴吩咐,要傳福音和這約,除非傳福音,祂甚至不願有彌撒舉行。”(第51至52頁)

“我們禱告,不應照常規數算頁數或念珠數,而應專注於某種急需,誠心渴望可以獲得,用信仰賴上帝,不懷疑祂必然垂聽。”祈禱若沒有信仰和信靠,那就“只是一種難堪的勞苦和工作而已。它若得到什麼,也不過是屬世的利益,對心靈沒有什麼助益;甚至大大傷害並蒙蔽心靈。”(第 52頁至53頁)
    
我們在禱告中,要講個人自己的急需和苦難帶到上帝面前,“假如你不知道或不感覺你有需要,或患難,你就要知道你是處於最大的危險中。因為你如此硬了心,以致不為患難所軟化,這就是你最大的患難了。那使你看到自己需要的借鏡,沒有比十條誡還好的。在這十條誡中你必找着你所需要的,和你所應當尋求的。假如你發現自己信心軟弱,盼望微小,對上帝愛心淡薄;假如你發現自己不讚美尊敬上帝,反愛自己的榮譽,重視人的寵愛,不歡喜聽彌撒和講道,懶於禱告——這是大家的通病——,那麼你就要為這些過犯,過於為財產,榮譽,和生命的損失擔心,並認為它們比所有惡疾和死亡還要嚴重。你要誠懇地把這些呈在上帝面前,哀哭求助,滿心盼望得幫助,並且相信你已蒙聽允,必要得幫助憐憫。 於是你就可以前進到誡命的第二塊法版,看你對父母和尊長怎樣曾經並且仍舊不順服;你對鄰舍怎樣發怒,恨惡,出惡言;你怎樣在言語行為上受不貞潔,貪婪,和不公平的試探,得罪鄰舍;你無疑也要發現,你充滿了各種需要和困苦,你若能夠,大有理由泣血。”(第57至58頁)當你發現自己缺乏信,望,愛,謙卑,順服,貞潔,溫柔,和平,和公義這些德行,你就應更加殷勤祈求。

更美好更偉大的禱告“是為着全基督教,眾人,仇敵,和朋友的需要,特別是為着本教區或主教區裡面的人而舉行的。。。這種共同的祈禱是寶貴的,大有能力的,我們聚集就是為此。教會也為此而稱為禱告的殿,因為在其中我們會眾同心想到我們自己和萬人的需要,把它們呈在上帝面前,求祂施憐憫。但我們必須心裡充滿情感和誠懇,這樣我們心裡就實在感覺到萬人的需要,對上帝存真實的信仰和信靠,用真的同情心為他們禱告。彌撒中若沒有這種禱告,最好是不要彌撒。我們聚會,原是共同要為全會眾禱告,代求。”(第58頁)
  
路德認為,從心靈上說,第三誡還有一更高尚的工作,它將整個人性都包含了。這就是安息。這種安息或停止勞動,乃是屬於身體和心靈的。身體的安息是:“停止營業和工作,以便聚集到教堂,觀彌撒,聽上帝的道,作共同的禱告。”因此,對基督徒來說,“日日都是聖日。。。在另一方面,各日皆是工作日。”(第65至66頁) 而心靈的安息則是:“要讓上帝單獨在我們裡面作工,我們不要用我們的能力作自己的工。”將心靈中的一切邪惡,如驕傲,憤怒,仇恨,貪婪,不貞等等,統統扼死,剷除,“好叫我們的工作,思想,和生命,可以止息,從此不再是我活,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着,運行,說話。”(第66頁)

心靈安息是通過兩種方法完成的:第一種方法是借我們自己的努力,就是“在我們看見自己的肉體,官感,意志,和思想引誘我們的時候,我們就要抵抗它們,不聽從它們,正如智者說:‘不要隨從你自己的欲望’(傳道經18:30)。摩西在申命記十二章也說:‘你們不可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這裡一個人必須天天用大衛的禱告,說:‘主啊,求你領我行你的道,不讓我走自己的路’(參詩119:35,37),又要用許多相似的禱告,這些禱告都總括在‘願你的國降臨’的祈求中。因為欲望是如此眾多,如此繁雜,更且有時由於惡者的提示是如此迅速,隱微,金玉其外的,叫人不能靠自己的方法而自製。他必須放下一切,把自己交給上帝管理,不信靠自己的理智。。。因為在我們裡面沒有什麼比我們的理智和意志更危險。我們止息自己的工作,不用理智和意志,在凡事上特別在似乎是屬靈和善良的事上安息下來,把自己交給上帝,這就是上帝在我們裡面所作第一最高之工,這就是我們的最好訓練。 其後要訓練肉體,滅絕肉體的邪情私慾,使肉體得安息。我們必須用禁食,儆醒,勤勞來達到這目的,並從這可以學會到禁食,儆醒,勤勞的分量和原因。”(第67至68頁)
路德主張讓每個人隨意選擇禁食的日期,食物,和分量,讓人只要按照肉體的邪情私慾而禁食,儆醒,勤勞,不管教皇,教會,主教,聽認罪者,或任何人怎樣吩咐。“總而言之,哪裡肉體的情慾止息了,哪裡對禁食,儆醒,勤勞,吃這或那的理由也就都消失了,而毫不再有任何必須遵守的命令。”(第69至70頁)

心靈安息的第二種方法是借別人的努力或敦促。“我們受造就的第二種方式,乃是從人或魔鬼受苦,如將我們的財產奪去,使我們患病,叫我們喪失榮譽,諸如此類足以激起憤怒,性急,和不安的事。”“上帝為要滅絕我們的工作和我們裡面的亞當,便將許多激動我們發怒的試探,許多惹我們性急的苦難,與最後的死亡和世人的凌辱加在我們身上;藉此祂只是要在我們裡面將憤怒,性急,和不安驅逐,好成就祂的工作,即平安。。。祂差遣痛苦患難給我們,好使我們有忍耐平安;祂叫我們死,好使我們活,一直到我們既受徹底的訓練,便極其平安寧靜,不拘得福遭殃,或活或死,受榮蒙羞,都能處之泰然。只有上帝掌權,再沒有人的工作。這就是正當地遵守安息日,以安息日為聖”。(第70至71頁)


路德發現,十戒的頭三個戒“及其行為自然地形成了一個多麼美麗的金環,從第一條誡和信仰連到第二條誡,再連到第三條誡,而第三條誡又迴轉連到第二條誡,再連到第一條誡。因為第一種行為是相信,對上帝存無虧的良心和信靠。從這發出第二種善功,讚美上帝的名,承認祂的恩典,將一切尊榮惟獨歸於祂。然後有第三種善功,即用禱告,聽道,和思考上帝的恩惠來崇拜上帝;此外要管教自己,抑制肉體。(第72頁)
並且,“我們在主禱文中便是照着善功的這種秩序祈求。第一祈求是:‘我們在天上的父’;這是信仰的第一種行為所表達之言,這信仰,照着第一條誡所說,不疑惑它在天上有一位慈愛的父。第二祈求是:‘願人都尊你的名為聖’,信仰在這祈求中願上帝的名受尊敬,在一切需要中呼求這名,正如第二條誡所說的。第三祈求是:‘願你的國降臨’,在這祈求中我們求得真安息日和休息,安然止息我們自己的工作,好叫上帝的工作在我們裡面單獨運行,這樣上帝在我們裡面掌權,如同在祂自己的國度掌權一樣”(第73至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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