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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路德選集》(13)
送交者: 范學德 2004年03月05日08:23:58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我的良心是為上帝的話所約束
________讀《路德選集》(13)下冊

范學德

第十三篇: 《施馬加登信條》

湯清在本篇的序言中介紹說:教皇於一五三五年二月,向德意志復原派探詢,他們對他所宣布召開的會議有什麼意見,於是,路德應撒克迅選侯腓勒德力約翰之請,寫了這個信條,說明什麼是不能與羅馬教妥協的,什麼是有討論餘地的。路德此時已放棄借教會會議使雙方復和的希望。他寫此信條有兩個目的。第一是要將復原教與羅馬教不同的地方尖銳地表明出來,因為他覺得墨蘭頓的奧斯堡信條和辯護都太低估了雙方的歧異。第二個目的是他相信自己不久於人世,想藉此信條使後代知道他的立場到底怎樣。此一文件共含二十一信條,於一五三六年十二月脫稿。一五三八年春他細心將它修訂後出版。它是路德宗脫離羅馬教的正式宣言。今日仍為路德宗教會的信條之一。(第107至109頁)


第一部 論尊榮的神至高的信條

路德說,這些信條“正如使徒信經,亞他那修信經,和小孩通用的基督徒要學所教訓的。關於這些信條大家並無爭辯,因為雙方都承認它們。所以現在用不着多討論它們。”(第113頁)

第二部 論耶穌基督的職務或我們得救的信條

“第一和主要的信條就是:我們的神和主耶穌基督為我們的罪死了,為我們稱義復活了(羅4:25)。。。既然我們必須如此相信,而且不能靠任何行為,律法,或功德稱義,那麼顯然惟有這信才能使我們稱義。”因此,“就令天地和地凡不永存的東西都毀壞,我們在遵守這信條上,一點也不能讓步。。。我們對抗教皇,魔鬼,和屬世的言行,都根據於這信條。所以我們對必須堅信這教理,而不懷疑,否則一切都要失敗,而教皇,魔鬼,和世界就要勝過了我們。”(第102至103頁)

第二信條:論彌撒


“教皇制度中的彌撒必然是最大最可怕的可憎之事,因它直接與這主要信條劇烈衝突,然而它在教皇他的偶像崇拜中,乃是最金玉其外的。。。關於這信條沒有可以讓步的,因為第一信條對此不容許。這一論彌撒的信條不免要占據會議的全部時間。因為他們縱使在其他信條上可能向我們讓步,但他們在這信條上總不能讓步。正如坎伯糾(Campegius) 在奧斯堡說過,他與其讓彌撒被廢,寧讓自己被撕裂;照樣我靠上帝扶持,與其讓舉行彌撒的一個善或惡的庸工,被看為與我的救主基督耶穌同等,甚或更高,我也寧讓自己被化為灰燼。因此我們是永遠分離,彼此為敵。他們很知道,彌撒一衰敗,教皇制度便荒涼。在他們容許這事發生以前,他們若能做得到,便要把我們都處死。”(第114至116頁)

在第二信條之下,路德還討論了六個問題:

第一是煉獄“和與之相連的儀式和商業,都應看為只是魔鬼的幽靈罷了。因為它與主要信條相衝突。”並且上帝並沒有吩咐我們對死者作什麼。所以假如這不是錯謬和偶像崇拜,也是可以安全地省略的。”(第116至117頁)

“第二,由是邪靈現形為死者的靈魂,作偽多端,用不堪述說的謊言和欺詐來索取各種彌撒,晚禱,朝聖,和其他施捨。以往我們非接受這一切為信條,予以遵行不可;教皇也把這些東西和彌撒以及其他可憎的事,都一概批准了,在此我們也一點不能讓步。”(第117至118頁)

第三是朝聖。“朝聖並不是出於上帝的話,並沒有吩咐給我們,也並不是必要的,因為人們能由更好的方法得牧養,並且能省略這些朝聖而無罪無危險。”“因此在這裡我們也不能讓步。我們要宣講,以這種朝聖為不必要的,有害的;這樣,朝聖就要自歸消滅了。”(第118頁)


“第四,是各種會社。它們由修道院,小禮拜堂,教區神甫將那替活人死人所舉行的彌撒和善功派給並賣給。這不僅純是人的玩具,違反上帝的道,絕對不必要,和未經吩咐的,而且是違反論救贖的主要信條的。所以這是無可容忍的。”(第118頁)


第五,聖徒遺物。也應當老早就被廢除,它們並沒有上帝的話為根據。“它們既是未經吩咐的,也是未經勸告的,又是完全不必要的,無用的。但最壞的事乃是:他們認為這些遺物可以赦免人的罪,且把它們尊為善功和對上帝的服事,像彌撒一樣。”(第118至119頁)

第六,贖罪票。這是“不可容忍的,不僅是沒有上帝的話為根據,沒有需要,沒有命令,而且是違反那主要的信條。”(第119頁)


“呼求聖徒也是敵基督者所有的一種弊端。它與主要信條相衝突,而且敗壞對基督的認識。關於它聖經中既無吩咐,又無勸告,也無例可援。
。。。

總之,彌撒本身,以及凡從它發出和與它相聯繫的事,我們都不能容忍,而必須棄絕,以求保守基督所設立的純正聖餐,用信心去舉行去領受。”(第119至120頁)

第三信條 論小禮拜堂和修道院


“小禮拜堂和修道院,原是為教育博學的男人和貞潔的婦女而創立的,應當恢復原來的功用,以求訓練教會的牧師,傳道人,執事,和城市邦國的政府人員,並訓練受過良好教育的處女作家庭主婦和母親,等等。若修道院不是為達到此目的,就不如把它們廢棄,而不可把它們和其褻瀆的,由人捏造的工作,看為優於基督徒的通常生活,和上帝所屬命定的身分。因為這一切也是違反論耶穌基督救贖人的主要信條。”(第120頁)


第四信條 論教皇制度

“教皇照上帝的律法或上帝的話並不是全基督教的頭,(因為這名只屬於一位,即耶穌基督)。他只是羅馬教會,和那些或由自願或由人的辦法(即由官長)而與他聯繫之基督徒的主教和牧師。他們並不是在他底下像在一位主底下一樣,而是與他為弟兄和同僚,如古代教會會議和聖居普良的時代所表現的。”(第120至121頁)


“教皇制度是人的虛構,是未經吩咐的,不必要的,無用的。。。它並不執行任何基督徒的職分;所以教會的維持與存在必須不要有教皇。”(第121頁)

“假設教皇在這一點上讓步,不以自己根據神權或上帝的命令來居至上地位,而我們又必須有一個頭,好叫大家都服從,以求保守基督徒的合一,以抵擋小派和異端,更且這樣的一個頭乃是由大家選擇,罷免。。。又假設羅馬教皇願意讓步,接受這一點(然而這是不可能的,因為苛如此他便得讓他整個的統治權利和教諭都被推翻,這件事,用簡單的話說,是他決不能做的,)然而,這對基督教也並無輔助,因為比前必有更多的小教派興起來。”(第122頁)


“所以為求治理並保守教會,最好是大家都生活惟一的頭基督之下,而所有主教都在職位上一律平等(雖然他們在恩賜上不平等)在教理,信仰,聖禮,祈禱,和愛心受作之工等等上也都同心合意,正如聖耶柔米寫道,亞歷山大城的神甫共同治理教會,又正如使徒們和後來全基督教的所有主教也都如此行,直到教皇高抬自己,超過大家。”(第122頁)


第三部 信條


一、論罪惡。“我們必須承認,如聖保羅所說的“罪是從亞當一人而來,因他的悖逆,眾人就成為罪人”(羅5:12),為死和魔鬼所轄制。這乃是稱為原罪。

這罪的後果是十條誡命中所禁止的惡行,即如不信,假信,拜假神,不怕上帝,放縱,絕望,盲目,總而言之,就是不認識或不重視上帝;又如撒謊,發假誓,不祈禱,不呼求上帝,不重視上帝的話,違背父母,殺人,不貞,偷竊,欺騙等等。

這種原罪是人性深沉的敗壞,什麼理智也不能了解它,而只能由聖經的啟示(詩51:5;羅5:12以下;出33:3;創37以下)去認識它。因此凡經院學者論這信條所教訓的,無非是錯謬和盲目。。。”(第124頁)

二、論律法。律法是由上帝所頒布的,“律法的主要功用或力量,乃在乎揭露原罪及其果子,並使人知道他的本性墮落何等深沉”(第126頁)

三、論悔改。人的悔改不是“自動的痛悔或是製造出來的悔改,乃是被動的痛悔,真心的傷痛,受苦,和死的感覺。這就是所謂開始真悔改。人在此要聽見有話說:不拘你是是顯然的罪人也好,或自以為是聖人也好,你算不得什麼。不拘你是多麼偉大,聰明,大能,聖潔,你的本身和行為都必須改變。在此沒有人是善的”。但是,“在另一方面,福音使人得安慰和赦免,不僅是借着一個方法,也是借着道和聖禮,及相類的事。”(第126至127頁)

論教皇黨徒的假悔改

路德認為,教皇黨徒“論悔改所教訓的,不可能是正確的,因為他們不認識什麼是真罪惡。他們對原罪也沒有正確的認識,卻說人的本來能力依然完整,沒有敗壞;理智既能正確地施教,而意志也能確地去遵照着行;一個人只要照他的自由意志盡心力而為之,上帝就一定賜他恩典。”他們以為人若真悔改,認罪,補罪,他就該賺得赦免了,在上帝面前給罪惡付了代價。但是,他們既未提到信仰和基督,又未向人宣告赦罪的功效,而人只希望靠自己的行為勝過罪的安慰只是根據他對罪惡的數述和自貶。這種認罪悔改所產生的磨折,惡事,和偶像崇拜,真是罄竹難書。(第127至128頁)

真悔改“它不辯論什麼是罪,或什麼不是罪,乃將一切總攏起來,說:我們裡面所有的無非是罪。”而“凡承認自己裡面所有的都是罪的,就將所有的罪都包括了,而不將任何罪除外或遺忘。”(第132頁)

真悔改乃不斷地悔改,“一直到死,因為他一生當與存留在肉體中的罪交戰,正如保羅作見證說:‘我與肢體中的律交戰’云云(羅7:14-25),而這並不是靠他自己的能力,而是靠那隨赦罪而賜下的聖靈。這恩賜天天除淨尚存留的罪,使人真成為聖潔。”即使“聖人也還有原罪,必須天天悔改並抵擋原罪,他們若陷在明顯的罪中,即如大衛陷在姦淫,謀殺,和褻瀆的罪中,那麼信仰和聖靈就離棄他們。因為聖靈不准罪掌權,占上風,以致達到成熟的地步,倒是抑制和壓服罪,使它不至猖獗起來。假如罪為所欲為,那就足以證明不再有聖靈和信仰了。”(第132至133頁)

四、論福音。“福音在我們與罪作戰上借着各種方法,給與我們勸勉和幫助,因為上帝的恩典是特別豐富的。第一是借着所傳的道,將赦罪的應許傳給普世的人聽,這就是福音的特殊任務。第二是借着洗禮。第三是借着聖餐。第四是借着鑰匙權,並借着弟兄們的交談和安慰。”(第134頁)

五、論洗禮。這“無非是上帝的話臨在水中,是由祂設立的,或如保羅所說:‘在道里的洗,’也如奧古斯丁所說:‘道臨於水中,就成了聖禮。’。。。我們主張嬰孩應當受洗。因為他們對基督所應許的救贖也有分,教會應當給他們施洗。”(第134頁)

六、論聖餐。“我們主張聖餐中的餅酒,是基督的真體血,不僅是由虔敬的基督徒領受,也是由邪惡的基督徒領受。。。只給餅,並不是基督所設立的全部聖餐。我們奉上帝的名尤其嚴咎並咒罵那些不僅省略餅酒,而且專橫地禁止,棄絕,並褻瀆整個聖餐為異端的人,他們這樣行,就是高抬自己,反對基督我們的主和上帝。至於化質說,我們絲毫不注意詭辯派的機巧,說什麼餅酒失掉了本質,只留下餅的外形和顏色,而不是真餅了。因為說餅仍是餅,乃是完全符合聖經的說法。”(第134至135頁)

七、論鑰匙。“鑰匙是一種職權,由基督賜給教會,以捆綁或釋放罪,不僅是熟知的大罪,而且是隱微只有上帝知道的罪。”(第135頁)

八、論認罪。認罪或宣赦在教會中決不應廢掉,尤其是為着畏怯的良心和未受訓練的青年,不應廢掉,好使他們可以有基督教教理的訓練。“但數述罪,個人應有自由決定,什麼他願意數述或不數述。”(第135頁)

我們必須堅持, “除了借着聖經中的道以外,上帝就不將祂的靈或恩賜給任何人,好使我們可以抵抗狂熱份子,這些狂熱份子誇口說,他們是在這道以外和聽見這道以前,便受了聖靈,如是他們就論斷聖經,任意謬講這道。。。 狂熱從起初直到世界的末了,種在亞當和他的子孫裡面,是由那古龍注入他們裡面的,是所有異端,尤其是教皇制度和穆罕默德之異端的源頭,生命,和力量。所以我們應當常常堅持,上帝只願意借着說出來了的道和聖禮來對待我們。凡在道和聖禮以外被讚美為聖靈的,便是魔鬼本身。”(第136至137頁)

九、論革除。教皇所謂“大革除”,只屬於政府的處罰,與教會的牧師無關。但“小革除”是屬於基督教的革除。它“乃是不准明顯頑硬的罪人領受聖餐,參加教會的團契,直到他們改過遷善。牧師不應將教會的革除處罰,與政府的處罰混雜了。”(第137頁)

十、論授職和選召。“假如主教要做真主教,盡忠於教會和福音,那麼我們為着愛心和合一起見,但不是為着必要起見,可以容許他們按立我們和我們的傳道人”。然而,“他們既不傳道,不施教,不施洗,不發聖餐,也不履行教會任何的職務,而且將凡已蒙召去履行這些職務的人加以逼迫和定罪。既然如此,教會就不當因他的緣故而老沒有牧師。所以按照教會和教父的古例所教訓我們的,我們自己應當按立合適的人來任職。”(第137至138頁)

十一、論神甫的婚姻。“禁止神甫結婚,強迫神甫永守童身,乃是他們並沒有權柄作的事。他們行動像反基督的,專橫的,和暴厲之徒,產生了各種可怕和可憎無數不貞之罪,在其中他們還在流連忘返。。。所以我們既不願贊同,也不願容忍他們可憎的獨身生活,倒願照上帝所設立的讓人婚嫁自由;我們既不願取消,也不願阻礙上帝之工,因為聖保羅說:禁止婚嫁,是‘鬼魔的道理’。”(第138頁)

十二、論教會。“我們不讓他們自視為教會,其實他們並不是教會;我們也不聽從他們冒教會之名所命令所禁止之事。感謝上帝,今日一個七歲的小孩也知道教會是什麼,即是聽從牧人聲音的信徒和小羊。因為小孩念誦信經說:‘我信一聖基督教會。’所謂‘聖’並不在乎圓光頭,長禮袍,和他們在聖經以外所設計的其他的儀式,而在乎上帝的話和真信仰。”(第138至139頁)

十三、論怎樣在上帝面前稱義並論善功。“我們是靠信仰取得了一顆清潔的新心,上帝因我們中保基督的緣故要把我們算是完全義的,聖潔的。雖然罪在肉體罪還沒有完全除掉或死滅,但是上帝不再刑罰它,或記念它。這種信仰,更新,和赦罪便有善行跟着來了。在善行中所有仍是有罪和不完全的,也都因基督的緣故,不再算為罪和瑕疵;反倒整個的人,他的本身和行為,都因基督所白賜的恩典和慈悲而被算為並成為義的,聖潔的。” 但是,“假如沒有善行跟着來,信仰就是虛而不實的。”(第139頁)

“十四、論修道誓願。修道誓願既直接違反首要信條,就當完全廢止。”(第139頁)

“十五、論人的遺傳。教皇黨徒聲稱說,人的遺傳能赦免人的罪,使人得救。這是反基督的,可咒的說法”(第139至140頁)

“這些信條就是我必要堅守的,並且如果合上帝的旨意,我要堅守至死;我不會絲毫改變或捨棄它們。若有人願意捨棄什麼,讓他去冒良心的危險。”(第140頁)


2004.2.26 凌晨一點

注一:引自 徐慶譽湯清譯,《路德選集》下冊,香港基督教文藝出版社1957年出版,第19至20頁。以下引文皆出自該書,只標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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