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GOD)
[摘自聖經新辭典]
神存在,人也可以認識祂。這兩個肯定,是一切宗教的基礎及靈感。前者是信心的斷言,後者是經驗的斷言。神的存在既然不在科學證明的範疇之內,就必定是憑信心作的假設。而神既超越一切受造之物,人就只有藉着祂自我的啟示才能認識祂。
基督教的信仰是獨特的,因為它聲稱唯有透過神在聖經里的自我啟示,人才可認識這位有位格的神。聖經的寫作目的,不是要證明神存在,乃是要透過祂的作為來啟示神。因着這個緣故,聖經對神的啟示,在本質上是漸進的,在祂兒子耶穌基督里啟示才得以完全。
透過神在聖經里的自我啟示,我們可以確知有關神的幾方面。
Ⅰ 神的本體
神是自存的。受造物賴祂而存在,祂卻是全然獨立的,不在受造之物的控制下。祂不單擁有生命,也是宇宙的生命;宇宙的生命的根源也在祂裡頭。
聖經很早期的歷史,記載在何烈的曠野,神在燒着的荊棘中以火的形態與摩西相會。那時,神已經將祂本體的奧秘向摩西顯明(出三2)。這現象獨特的地方是,「荊棘被火燒着,卻沒有燒毀。」對摩西來說,那火一定是不受它的環境控制,而是自供自給的。同樣,神的本體,也是如此。祂是完全不受任何祂意圖彰顯自己的環境所規限的。神的本體的這個特色,大概可以透過祂個人的名字「耶和華」(Yahweh)以及祂自我的肯定中,表現出來:祂宣稱說,「我是即我是」('I am who I am'),意即「我是自有永有的」(出三14)。
以賽亞看見神的異象也顯示了這個觀念。「永在的神耶和華,創造地極的主,並不疲乏,也不睏倦……疲乏的,祂賜能力;軟弱的,祂加力量」(賽四十28-29)。祂是賜與者;而所有受造物都是領受者。基督說的一番話,把這奧秘清楚的表達了出來。祂說,「因為父怎樣在自己有生命,就賜給祂兒子也照樣在自己有生命」(約五26)。這樣,獨立的生命就是神生命的一個特質。全本聖經都啟示神是萬有──生物與死物──的源頭。祂是創造主及賜生命者。唯有祂有生命在祂自己裡頭。
Ⅱ 神的本質
神本質上純是靈,祂很早就啟示自己是宇宙萬物的創造主。那時祂被描述為在黑暗中帶出光明,在混亂中帶來秩序的靈(創一2-3)。基督向撒瑪利亞婦人論到神是我們敬拜的對象時,也是這樣形容神。祂說,「神是個靈,所以拜祂的,必須用心靈和誠實拜祂」(約四24)。除了這兩處經文的肯定以外,還有許多經文提到,神本質上純是靈,而且是神聖的靈。祂被稱為萬靈的父(來十二9)。「永生神的靈」也是聖經常用的組合形容詞。
就這方面,我們必須將神與同是靈體的受造物分別出來。當我們說神純是靈的時候,重點乃是說祂並非像人那樣,部分是靈,部分是肉體。祂是純粹的靈,沒有形體或組成的部分。因此,祂是沒有肉體的。當聖經提到神的眼、耳、手、腳時,只是為了嘗試向我們表達身體這些部分所傳達的意思,因為,如果我們不同肉體方面的字眼來談論神的話,我們根本沒有可能談論神。這當然不是說,神有任何的缺陷。靈在本質上是完美的,靈的存在,既非有限,也是不受限制的存在方式。
當我們說神是無限的靈時,已經完全超越了我們經驗的範疇。我們被限於時間和空間裡頭。同樣的,我們的知識和能力也有限。但神基本上是無限的。祂本質的每一成分,也是無限的。我們稱祂在時間方面的無限為「永恆」;在空間上的無限為「無所不在」;在知識上的無限為「無所不知」;在能力上的無限為「無所不能」。
同樣的,神的無限也意味着神超越祂所造的宇宙(transcendence),重點乃是,祂是自存的靈,超乎受造之物以外。祂不受我們稱為大自然的範圍所規限,反而遠遠超越在大自然之上。即使是那些強調祂在某地域或某時間顯現的經文,也同時會強調祂本質上是不屬這世界的,祂超越這世界,又是全能的神,是掌管萬有的創造主和審判官(參:賽四十12-17)。
與此同時,神的無限也表明祂的內在性,意思是祂的同在和權能滲透萬有。祂並非是抽離的,與世界無關的。祂不只是祂手所作之工的旁觀者。祂滲透萬有,有機的和無機的。從裡到外;從每粒原子的核心,以及從心思意念、生活和感覺最深入的泉源,在一連申的因果關係中,都有祂的作為。
在賽五十七和徒十七這類經文中,我們可以讀到同時論及神的超越性與內在性的描述。賽五十七15提到祂的超越性,說祂是「那至高至上,永遠長存,名為聖者的」。另外,又提及祂的內在性,說祂「與心靈痛悔謙卑的人同居」。在徒十七保羅與雅典市民談論時,也有肯定神的超越性,指祂是「創造宇宙和其中萬物的神,既是天地的主,就不住人手所造的殿,也不用人手服事,好像缺少甚麼,自己倒將生命、氣息、萬物、賜給萬人」。然後,保羅又再肯定祂的內在性,說祂「離我們各人不遠」,因為「我們生活、動作、存留,都在乎祂」(徒十七24、28)。
Ⅲ 神的屬性
神是有位格的。當我們這樣說的時候,乃是要說明神是有理性,有自覺性及自決性的一個有智慧的道德本體。作為擁有最高智慧者,神也是宇宙一切理性的根源。既然神的有理性的受造物,也擁有獨立的特性,祂也必熱擁有神的屬性,在祂的超越性和內在性兩方面,都是如此。
舊約啟示我們,神是一位有位格的神。神的自我啟示以及祂與子民的關係,都顯示祂是有位格的。新約也清楚顯示,只因為基督與神都是有位格的,兩者交談的內容才顯得有意義。因為神是有位格的神,我們就可以斷言神在思想和道德方面的一些特質,正如我們分析人的特性一樣。有人嘗試將神的屬性分為不同的類別,如:思想與道德方面的屬性、可以傳達與不可以傳達的屬性、相連與無關的屬性。似乎沒有經文支持任何一種的分類,而無論如何,神是無限地大過祂所有屬性的總和的。對我們來說,*神的名字說明神的屬性,而神的名字是在神子民有需要的處境中啟示出來的。這點十分重要。因此,將神的每種屬性,看成是人的處境所引發出來的、神彰顯自己的方式,似乎更合符聖經的啟示。如:在人的痛苦中有神的同情、在人的不配中有神的恩慈、在罪疚中有神的恩典、在人懺悔時有神的憐憫。由此可見,神的屬性所標明的,乃是神進入的一種關係。這種關係,即是神與感覺需要神的人建立的。這種關系所包含的一個毫無疑問的真理是,有着全然豐盛的本質的神,是在每一項屬性裡頭的。故此,神的屬性是沒有多少之分的。神的慈愛不會多於祂的公平,神的恩慈不會多於祂的公義。若真要說出一項神的屬性是至全面,至普及的,那就是神的*聖潔了。神的聖潔是必須形容所有其他屬性的,如:聖潔的愛、聖潔的同情和聖潔的智慧。
Ⅳ 神的旨意
神有至高無上的主權。也就是說,祂制定自己的計畫,並按照自己的時間和方式來進行這些計畫。這純粹是祂至高無上的才智、能力和智慧的表達。意思是說,神不是隨意定祂的旨意的,而是完全按照祂的屬性行事。這是神的能力與美善的彰顯,因而是萬有存在的最終目標。
然而,神的旨意規定我們應該做甚麼,與神的旨意決定祂會怎樣做,兩者是有分別的。因此,神學家將神的旨意分為兩類:「命定式的旨意」以及「告誡式的旨意」。「命定式」的旨意,是指神命定任何事的發生。「告誡的旨意」是指神將屬於祂的受造之物的責任,加諸他們身上。神命定式的旨意因而總會成就,神「告誡式的」旨意,則經常被人違背。
神的旨意那至高無上的統治,是一切發生的事最終的根據;或是積極的促使事情發生,或是消極的容許事情實現。當我們考慮到這一點時,就會承認神主動的旨意與神容許的旨意是有分別的。例如,罪進入世界,必定是屬於神容許性的旨意〔譯註:即神所容許的〕,因為罪與神的聖潔與美善相牴觸。故此有一個範疇,是受着神要行動的旨意所支配的;而在另一個範疇,神則容許人自由行動。聖經指出,這兩方面都有發生。貫穿舊約的一個訊息,是尼布甲尼撒所提出來的,「在天上的萬軍,和世上的居民中,祂都憑自己的意旨行事;無人能攔住祂手,或問祂說,作甚麼呢?」(但四35)。在新約,我們也讀到一個令人印象深刻的例子,顯示神的旨意被人的不信所拒絕。當基督為耶路撒冷痛苦地哀哭時,祂說:「我多次願意聚集你的兒女,好像母雞把小雞聚集在翅膀底下,只是你們不願意」(太廿三37)。雖然如此,神至高無上的旨意卻會統管一切,確保萬有都會服役於祂那永恆的目標,而至終基督的禱求──「願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是會得到應允的。
的確,我們不可能明白神的主權與人的責任如何互相協調,因為我們不明白神的知識的本質,也不全然曉得有哪些定律,會決定人的行為。整本聖經都教導我們,一切生命都是靠神的旨意維持的,「我們生活、動作、存留、都在乎祂」。正如鳥在天空自由飛翔,魚在水中隨意游動一樣,人也只能在神的旨意里,才能夠得着真正的自由,因人是為神自己而創造的。
Ⅴ 神的生命
神的生命本質上是個團契。這或許是聖經關乎神的最高啟示。也就是說神的生命,乃是在祂裡面的永恆的團契,是三位同等但獨特的位格:父、子、靈的團契。而在祂與有道德性的受造物的關繫上,神邀請他們分享基本上是屬於祂自己的團契。這或許可在神創造人類時的宣言看得出來。這宣言表達了神造人是經過深思熟慮的。神說,「我們要照着我們的形像,按着我們的樣式造人」。這句話顯示,神的旨意,不單是要啟示祂自己內在的團契,也是要將這團契生命與有道德性的受造物分享,這班受造物〔人〕既是按着祂的形像創造的,便能以分享祂的團契。雖然人犯罪之後不再適合與神相交、享受神的團契,可是,神的旨意卻是要恢復人與神相交的關係。有人認為,這也許就是救贖的最大的目的,就是:三位一體的神向人啟示,要恢復與人的團契。祂藉着揀選的愛得着我們;藉着救贖的愛使我們脫離束縛;藉着重生的愛重造我們,使我們得以重新享受與祂的團契生活(*三位一體)。
Ⅵ 神的父性
既然神是有位格的,祂可以建立位格與位格之間的關係。而最親密、最溫柔的,就是父子的關係了。基督最常稱神為「父」,而在神學上,「父」的銜頭,也被用來專指三位一體神的第一位。在聖經中,神被稱為父,是應用在四種不同的關係上的。
首先是「創造的父性」(Creational Fatherhood)。神與按祂形像造的人的基本關係,在涉及生命的賜予的生身的關係中,得着最全面和最適切的比方。瑪拉基呼籲百姓忠於神和彼此關顧,說「我們豈不都是一位父麼?豈不是一位神所造的麼?」(瑪二10)。以賽亞哀求神不要丟棄祂的子民時,喊着說,「耶和華阿,現在你仍是我們的父。我們是泥,是匠。我們都是手的工作」(賽六十四8)。不過,人與神的父子關係,特別是指着人屬靈的本質而說的。希伯來書稱神為「萬靈的父」(來十二9)。民數記稱神為「萬人之靈的神」(民十六22)。保羅在亞略巴古傳道時,就是用這個論據來使人明白,有理性的人敬拜木石製作的偶像,是不合理的。當時,保羅是引用了詩人亞拉突(Aratus)的話(「我們也是祂所生的」)來指出,人乃是神的受造之物。人的受造性,與神的一般父性,是同一件事的兩面。沒有創造主──父(Creator-Father),就沒有人類,沒有家庭和種族。
其次是「神權的父性」(Theocratic Fatherhood)。這是神和跟祂立約的以色列子民的關係。因為這是屬於整體的關係而不是個人的關係,因此,在這個關繫上,以色列作為約的子民乃是神的兒女,而先知也要求以色列承認並回應這種父子的關係。神說「我既為父親,尊敬我的在哪裡呢?」(瑪一6)。但既然這約的關係在屬靈的層面來說,是救贖性的,我們也可視這關係為一個預表,是新約關乎神父性的啟示之預表。
第三是「生出的父性」(Generative Fatherhood)。這是三位一體神的第二位所獨有的特質。祂被稱為神的兒子,是神唯一的永恒生出的獨生子。這個銜頭因此是獨特的,不能應用在任何其他受造之物的身上。基督在地上時,最常提及唯獨屬於祂的這種與父神的關係。父神在永恆里「生」了子,其所表達的,是一本質上和超越時間的關係,是我們所不能理解的。基督教導十二門徒時,從不採用「我們的父」這片語來包括祂自己在內。這是很重要的。祂在復活之後要馬利亞傳遞的訊息中,表明了兩種不同的關係:「我的父,也是你們的父」(約廿17)。不過,這兩者的關係,是那麼密切,以致前者是後一關係的基礎。祂的獨生子身分,雖然是屬於一個完全獨特的層面,卻是門徒成為神的兒子的根據。
第四是「收納的父性」(Adoptive Fatherhood)。這是屬於所有信徒的一種含救贖意味的關係。就救贖的層面來說,可以從兩個角度去看這種關係,就是:信徒在基督里的地位,以及聖靈在信徒里所做的、重生的工作。這種跟神的關係,對每一信徒來說,都是很基本的,正如保羅提醒加拉太信徒說,「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加三26)。因着與基督生命上的聯合,信徒被收納入神的家裡,而他們也成為了領受聖靈重生工作的對象,以致他們會有神的兒女的本性。一個是客觀的層面,另一個則是主觀的層面。因為信徒有了新的身分(稱義的身分),並在基督里與父神有了新的關係(被神收納為兒子的關係),信徒就有分於神的生命的本質,成為神家的一分子。約翰在福音書裡首章就清楚的說明了這一點。他說,「凡接待祂的,就是信祂名的人,祂就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這等人不是從血氣生的,不是從情慾生的,也不是從人意生的,乃是從神生的」(約一12-13)。信徒也因而領受了一切屬於這份父子關係的特權。次序是這樣的:「既是兒女,便是後嗣」(羅八17)。
基督說出論及神父性的教訓時,明顯是將父子的關係規限為信徒與父神的關係。祂從來沒有提過神與非信徒有這種父子關係存在。祂不單沒有暗示神跟全人類有救贖的父性的關係。反之,祂卻直截了當的對吹毛求疵的猶太人說,「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魔鬼」(約八44)。
透過這種父子關係,新約突出了神的性格中最溫柔的幾面,包括了祂的慈愛、信實和無微不至的關懷。可是,與此同時,新約也藉此提醒我們身為兒女的責任,要尊重、信靠祂和在愛里服從祂,像兒子對父親應有的態度一樣。基督曾經教導我們禱告時不單要說,「我們的父」,乃是要說「我們在天上的父」,由此給我們灌輸一種尊敬和謙虛的精神。
書目:T. J. Crawford, The Fatherhood of God, 1868; J. Orr, The Christian View of God and the World, 1908; A. S. Pringle-Pattison, The Idea of God, 1917; G. Vos, Biblical Theology, 1948; H. Bavinck, The Doctrine of God, 1951; J. I. Packer, Knowing God, 1973; J. Schneider, C. Brown, J. Stafford Wright, in NIDNTT 2,頁66-90;H. Kleinknecht 等人,in TDNT 3,頁65-123。
R.A.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