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摘:從舊約看報復--當受害者成為加害者(節選)
(經文:以斯帖記;從略)
總而言之,無論不管是為多麼親的親人復仇,我們復仇越多,就愈加背叛了上帝這一復仇者;......。誰復仇越多,上帝就越少為誰動手。(Johannes Hoornbeek)[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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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仇不報非君子”這種復仇欲望,使人類歷史上出現了一個定律:受害者會成為加害者。“911事件”背後的回教歷史就是明證。
經過文藝復興,宗教改革和工業革命的洗禮後,西歐國家逐漸因為經濟和軍事的發展,並資本主義的擴張,走上了殖民主義的道路。伊斯蘭世界於是就成了他們的殖民地,也喪失了政治獨立和民族尊嚴,進入了當代穆斯林學者所稱的伊斯蘭教的“黑暗時期”(其中拿破崙出兵當時名義上仍屬於鄂圖曼帝國的埃及,被視為伊斯蘭近代史的開端)。曾經打敗十字軍,稱霸歐亞與非洲達數世紀之久的伊斯蘭世界,不僅不是歐洲文明的對手,更在二十世紀中葉後成為昔日二等公民猶太人的手下敗將。
回顧穆斯林的歷史,我們看到伊斯蘭世界面對挫折失敗時,曾經分別怪罪於蒙古人,土耳其人,西方帝國主義和近代的猶太人。這種感到被壓制的心態自然孕育出“義和團”式的報仇舉動。傑出的英籍中東歷史學者路易斯在《哪裡出了錯?》一書中委婉地指出:穆斯林世界該從歸咎別人轉為自我反省,不再責問“是誰陷我們於困境”,而是想“我們當如何矯正”[注4]。這位知名的普林斯頓大學教授,從軍事,外交,經濟,社會,文化,科技,宗教體系和改革等角度分析,幫助讀者(尤其是穆斯林讀者)從自己的枷鎖中釋放出來,免得用恐怖主義來對待西方世界。以仇恨來塗抹長期的屈辱。路易斯在書中最後的結論中,善意地道出他的肺腑之言:
“如果中東民族延續目前所行的道路,自殺炸彈攻擊可能變成這整個地區的隱喻詞,那麼他們將永遠無法掙脫怨恨和仇恨,憤怒和自憐,貧窮和壓迫這糾纏不清的沉淪漩渦,遲早會落得被另一異族所壓制......如果能放棄怨恨和受害者的心態,化解彼此間的歧異,結合其才智,活力和資源,向着創造力的共同目標而努力,那麼他們就能像古代和中世紀一般,把現代中東再度打造成主要的文明中心。目前,他們還能自由選擇。[注4]”
很不幸的是這書還尚未出版,“911”恐怖襲擊就在美國發生,他的肺腑之言就在伊斯蘭世界和歐美世界的對立之中成為絕響!但即使這書能早二年出版,一個學者的一本書大概還是難以喚醒整個穆斯林世界走出心靈的牢籠,因為要讓結怨數百年乃至數千年的種族仇恨消弭,“比堅固城還難(箴十八19)”。另一方面,西方世界也沒有被“911”所喚醒,沒有記取過去因為欺壓穆斯林而付出的慘痛代價的教訓:“成奶油,扭鼻子必出血,照樣,激動怒氣必起爭端。(箴三十33)”
讓路易斯納悶的也許是,為何“受害者”不能掙脫成為“加害者”的歷史定律呢?作為一位西方學者,他或許不太能體會中國人那句“不要欺人太甚”的“箴言”。但本身是猶太裔的他,即使沒有留意到“加害者”亞撒黑正式因為追趕“受害者”押尼珥太甚,最後成為“受害者”的史實(撒下二18~23),也應當不會忽略在創世記里,被奪走長子祝福的以掃要向雙胞胎兄弟雅各“報仇雪恨”的史實(創二十七41~42,三十二,三十三)。猶太人其實和回教世界,基督教世界,乃至世上任何人一樣,都有“受害者”盼望成為“加害者”,好給自己掃除冤屈的心願。過普珥節的猶太人,更不會忘記透過歷史的回顧,痛快地慶祝他們由“受害者”變成“加害者”!
是的,只要認真地讀以斯帖記,就會發現“受害者成為加害者”在歷史上早已出現過,而且會一再重演。曾被擄外邦,寄人籬下的猶太人,在改朝換代後(從巴比倫帝國進入波斯帝國),險些成為哈曼的受害者;但是,他們平反後卻搖身一變,扮演起加害者的角色來了。
大部分福音派的信徒可能會覺得奇怪,以斯帖記不是教導信徒要像以斯帖那樣抓住“現今的機會”來服事主嗎(斯四14)[注5]?除了少數學者有異議或保持沉默以外[注6],大部分福音派學者都視以斯帖和末底改為信心偉人,屬靈英雄[注7],幾乎沒有福音派學者會將這二位劇中人視為“加害者”。其實,這些學者根本討論這卷書的倫理議題,包括以斯帖,末底改無情地屠殺仇敵的事件。在眾多的舊約倫理學的議題中,很少人探討以斯帖記所引發的報復和饒恕[注8];處理戰爭的舊約倫理學著作很多[注9],但是這些書卷幾乎沒有談以斯帖記[注10]。然而路易斯和舊約倫理學者若認真地回到聖經去反思,必然會發現,以斯帖記所引發的倫理學問題,不正是從舊約探討公義和正義最好的試金石嗎[注11]?我們若僅僅將來1以斯帖和但以理並列,視之為被擄子民的英雄[注12],卻完全忽視書中“以惡報惡”的行為所引發的正義和公義的問題,殊為可惜。難道聖經的經文也像倫理學家一樣,包庇末底改,以斯帖被害之後以牙還牙,自以為殺人有理的歷史事實嗎[注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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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Max Weber,《The Protestant Ethic and the Spirit of Capitalism》,CreateSpace Independent Publishing Platform,2010 / Johannes Hoornbeek,《實用神學》,卷一。引自 Max Weber,《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於曉/陳維綱/等譯,台北:唐山,1991,p.189。
注4:Bernard Lewis,《哪裡出了錯》,鄭之書譯,台北麥田,1988;《Bernard Lewis,The Middle East:2000 Years of History from the Rise of Christianity to the Prosent Day,Phoenix Press,2000》
注5:福音派學者David M.Howard,Jr.正確地指出,這書的神學主題為“上帝的眷顧”,並強調末底改殺戮仇敵時,完全沒有觸碰戰利品等等(九10,15,16),但是他對於殺死仇敵多達七萬五千人一事,卻絲毫沒有着墨。《舊約歷史書導論 An Introduction to the Old Testament Historical Books》,Chicago:Moody Press,1993;胡加恩譯,台北華神,1998,p.452-461。
注6:J.Stafford Wright認為,並非因為末底改是聖經人物,就必然是好人。實際上,他和曾孫,耶戶一樣,都不是十全十美的敬虔者。《The Historicity of the Book of Esther,in New Perspective on the Old Testament》,Edited by J. Barton Payne,Waco:Word Books,1970,p.45。
注7:
1)猶太學者Michael V.Fox,就對末底改擴大屠殺毫無異議,而且還認定,以斯帖記的作者認為末底改是聰明,有勇氣,毫無缺陷的理想形象。《Character and Ideology in the Book of Esther》,Wm. B. Eerdmans Publishing,2001,p.11-12,185-191。
2)Frederic William Bush,《Ruth-Esther(Word Biblical Commentary,Vol.9)》,Thomas Nelson,1996,p.318-321。
注八:
1)John Barton寫了一本以舊約倫理學為標題的書,將犯罪,審判,謀殺,饒恕,等議題放在了人的尊嚴之上,卻忽略了末底改平反後以“株連九族”的方式來報復仇敵哈曼,甚至一次也沒有引用以斯帖記,實在不可思議!
2)福音派學者Christopher J.H. Wright,在他的巨作《認識舊約倫理學》中繼續闡述他在《Living as the People of God》的主張,強調以“神學,社會,經濟”為倫理三角的架構,內中也涵蓋了政治和列國,公義和正義等議題,卻一次也沒有提到以斯帖記;《Old Testament Ethics for the People of God》,IVP Academic,2004;王仁芬譯,台北校園,2011。
3)還有一位福音派舊約學者Walter C. Kaiser Jr.也是完全沒有處理以斯帖記所引發的問題;不免使人懷疑,難道這卷書沒有倫理學的議題可作討論嗎?《Toward Old Testament Ethics》,Zondervan,1991;《舊約倫理學探討》,譚建明譯,台北華神,1987。
注9:Gerhard Von Rad(1958),Norman Gottwald(1964),Peter C.Craigie(1978),Walter C.Kaiser(1983),T.R. Hobbs(1989),Sa-Moon Kang(1989),Susan Niditch(1993)。此外,有關舊約學者處理戰爭與暴力的倫理議題,見Susan Niditch的《War in the Hebrew Bible:A Study in the Ethics of Violen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USA,1995。還有Cyril S. Rodd 的《Glimpses of a Strange Land:Studies in Old Testament Ethics 》,T&T Clark,2001。基本上,這些學者均沒有討論末底改和哈曼對抗所引發的倫理學問題。
注10:甚至以舊約倫理學為書名的Waldemar Janzen,也僅僅引用過一次以斯帖記,用來支持他的“一個人替百姓死,免得通國滅亡”的主張。《Old Testament Ethics:A Paradigmatic Approach》,Westminster John Knox Press,1994,p.41,p.52。
注11:可惜的是,一個以公義和正義為主題的神學講座,聚集了德國和以色列等十五位學者,卻完全沒有提到以斯帖記這既重要又具爭議性的舊約書卷。見Henning G. Reventlow and Yair Hoffmann,《Justice and Righteousness:Biblical Themes and Their Influence》,Sheffield,1992。
注12:花了一章來討論被擄和回歸的Bruce C.Birch,正是持這個觀點;《Let Justice Roll Down:The Old Testament Ethics,and Christian Life》,Westminster John Knox Press,1991,p.311,321。
注13:Joyce G. Baldwin一方面指出新舊約聖經的報復倫理學是讓上帝“出手”。強調“伸冤在我,我必報應”;另一方面卻認為在以斯帖記中,猶太人的報復乃是上帝“法外開恩”,因此警告讀者不要“存任何自義的判斷”,以至於成了以斯帖,末底改的審判官。誠然,世上沒有完全公義的審判官,但是Baldwin的此論則有“包庇”之嫌。《Tyndale Old & New Testament Commentaries Series:Esther》,蔣黃心湄譯,台北校園,1999,p.104-107。
[beiqian註:請恕我暫不披露願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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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
除惡務盡-事關生死
送交者: j9 2012月09月19日20:09:45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回 答:文摘:從舊約看報復--當受害者成為加害者(節選) 由 beiqian 於2012-09-19 11:38:11
舊約中的以色列民,不僅僅是一群人,不僅僅是世界萬族中的一個。他們是全能至尊聖潔上帝的選民,是神從萬民中分別為聖的一群。是的,他們也都是罪人,出於自己的義都是污穢的衣服。但是宏觀來看,他們的行為往往代表着屬靈的征戰,聖潔和邪惡的征戰,神和魔鬼/罪的征戰。
這場征戰似乎是從末底改和哈曼的個人恩怨而起;似乎背後蘊藏着人民之間的經濟政治文化矛盾;但導致這場生死衝突的根本在於哈曼的這句話:“哈曼對亞哈隨魯王說:有一種民散居在王國各省的民中;他們的律例與萬民的律例不同,也不守王的律例,所以容留他們與王無益。王若以為美,請下旨意滅絕他們;“
(斯3:8-9)。
敵人是什麼人,敵人又是怎樣的兇惡呢?“交給驛卒傳到王的各省,吩咐將猶大人,無論老少婦女孩子,在一日之間,十二月,就是亞達月十三日,全然剪除,殺戮滅絕,並奪他們的財為掠物。“(v3:13)
“諭旨中,王准各省各城的猶大人在一日之間,十二月,就是亞達月十三日,聚集保護性命,剪除殺戮滅絕那要攻擊猶大人的一切仇敵和他們的妻子兒女…”(v8:11 )這裡的"仇敵"是要attack選民的”armed
forces". “猶大人在亞哈隨魯王各省的城裡聚集,下手擊殺那要害他們的人。” (v9:2) “要害他們” 意思是要“seeking their destruction”, 是要毀滅猶太人。
生活在21世紀的今天我們也許再沒有這樣恨我們的仇敵了。我們感覺不到什麼世界的仇恨。頂多就是老闆壓迫我們,同事欺負我們,夫妻吵吵架,離個婚什麼的。我們只要安安分分,也不會擔心被肉體消滅,更感覺不到什麼屬靈征戰了。只是這種太平不知道是福是禍。
是的,以斯帖記 通篇沒有出現耶和華三個字。神似乎隱藏了。那麼,在耶和華神似乎隱藏的時候,他的子民有沒有按他的心意行事呢? Yes.
v4:15-17: “以斯帖就吩咐人回報末底改說: 當去招聚書珊城所有的猶大人,為我禁食三晝三夜,不吃不喝;我和我的宮女也要這樣禁食。然後我違例進去見王,我若死就死吧!於是末底改照以斯帖一切所吩咐的去行。” 耶和華就“隱藏”在他子民的禱告裡。
隨後,神的手就又一次拯救了他的子民,勝過了他的仇敵。
事後他的子民有沒有按他的心意行事呢?Yes。V9:31;“勸他們按時守這普珥日,禁食呼求,是照猶大人末底改和王后以斯帖所囑咐的,也照猶大人為自己與後裔所應承的。”他的子民禁食禱告,紀念神恩。
分別為聖,除惡務盡,是神對征服迦南的以色列人的吩咐,也是對和亞瑪力人征戰的掃羅的吩咐(撒上15:1-3),是神一貫的心意。人所關心的,頂了天也就是人肉身的性命。這其實是人的大罪!我們作為神的子民,不能總陷於這種“人道”的爭論,要認清魔鬼的詭計。(殺了這麼多人,你是不是有點內疚呢?你是不是覺得氣短呢? )。希望我們從以斯帖記看到的不只是一段以色利人“以惡報惡”、“防衛過當”的“失敗”歷史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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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
I think of it differently
送交者: mean 2012月09月21日16:13:31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回 答:除惡務盡-事關生死 由 j9 於2012-09-19 20:09:45
I think one question many non-christians have often asked us is, why we do not stone those who disobey their parents and those who committed adultery anymore? And I would expand on their rhetorical question thus: why should we not stone any of such sinners anymore? Are we less just than those Israelites to whom the laws were given? Or had GOD given them that law only HE didn't mean what HE said? (I'm well aware of the example Jesus set for us.)
We of today take the message of Jesus about mercy, grace and love for granted. Yes that message of love was there since the 1st covenant in Eden between GOD and man. Yes it was not lost on the Jews even for the Pharisees, as evident by the teachings of Hillel the Elder. But the greater emphasis was always the justice of the law and the righteousness of GOD, and the importance of absolute, unquestioning obedience. (NOT that these are not important today.) The OT said again and again:
"Thou shalt keep therefore his statutes, and his commandments, which I command thee this day, that it may go well with thee, and with thy children after thee, and that thou mayest prolong thy days upon the earth, which the LORD thy God giveth thee, for ever.
"Ye shall diligently keep the commandments of the LORD your God, and his testimonies, and his statutes, which he hath commanded thee.
"Therefore thou shalt love the LORD thy God, and keep his charge, and his statutes, and his judgments, and his commandments, alway.
"If thou shalt hearken unto the voice of the LORD thy God, to keep his commandments and his statutes which are written in this book of the law, and if thou turn unto the LORD thy God with all thine heart, and with all thy soul."
By these OT didn't mean the two greatest commandments per Jesus, nor the Ten Commandments per YHWH, but all 613 of them as commanded by GOD and passed down by Moses. And it's not difficult for us to see that the justice as prescribed is often swift, severe and retributive -- no action is without repercussion. "Eye for eye, tooth for tooth", anyone?
Yet a fundamental paradox exists: the Perfect Will of GOD, is revealed to, is interpreted by, is carried out among, and is passed on through, an imperfect people. As Isaiah said, "I am a man of unclean lips, and I dwell in the midst of a people of unclean lips". Thus we witness the oft-paradoxical action of man, especially when we interpret the Scripture through the idealistic lens of humanism today. The case of Esther/Mordecai is but one of many examples.
But man, imperfect as they are, are perfect instruments in the hands of the Perfect GOD. And the Justice of GOD is carried out and recorded in the Bible, regardless of the injustice of man. Thus, NO MATTER if Esther and Mordecai were hateful and vengeful sinners, the book of Esther recorded how GOD brought HIS will to pass among even the most hostile of worlds when hope seems lost: the elect was saved, and the enemy of GOD destroyed.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verall message of OT, the vengence was done through the power and the will of, with the righteousness of, and in the name of, the Most High.
Except...
In Christ, the message, always the same, is given a brand-new twist. Forgiveness have always existed, but here even the enemies of GOD are shown forgiveness, and their sins paid for by the death of the very GOD whom they sought to kill. Because found within the Perfect Righteousness and Justice of GOD, is also Perfect Mercy, Grace and Love. In accepting this "PMGL", we agree once and for all, that we cannot, by ourselves, fulfill the function of "PRJ", without the direct guidence of GOD Himself.
It is only then, that we the elect, start serving as the Vessels of God, but stop serving as the Sword of GOD, "for all they that take the sword shall perish with the s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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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min:
神的名字隱藏在以斯帖記里
送交者: xinmin 2012月09月20日05:21:07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回 答:除惡務盡-事關生死 由 j9 於2012-09-19 20:09:45
YHWH四次出現在希伯來文的Acrostic( 首字母縮寫的文學手法):
1:20 (句末倒序)
5:4(句首順序)
5:13(句首倒序)
7:7(句末順序)
上帝的作為好像是隱藏的,正如他的名字隱藏一樣。
以上根據舊約神學課程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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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分別為聖用錯地方了
送交者: 雅1 2012月09月20日01:03:22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回 答:除惡務盡-事關生死 由 j9 於2012-09-19 20:09:45
屬於過度解釋聖經。
以斯貼本人和外幫人通婚,分別為聖從何談起?
當初約書亞的時候,是神親自的命令,*趕盡殺絕*連動物都不留活口,那時候,人道讓位於天道,因為生命在主,-----
現在,他們沒有神親自的命令,東施效顰總是缺點什麼,效仿了趕盡殺絕可還和人家婚姻合一,就連趕盡殺絕效仿的也拙劣,他們在城裡和鄉下趕盡殺絕的就不一致,-----這就是污穢的衣服。,聖經如實描繪。你就不要乾坤大轉移地讀聖經而替他們美化了。
=====當初約書亞有神親自的命令“將凡有氣息的盡行殺滅、正如耶和華以色列的 神所吩咐的”。現在,他們也有神親自的命令,不過不是殺,而是****和平共處****:
耶 利 米 書
29:4信上說、萬軍之耶和華以色列的 神、對一切被擄去的、就是我使他們從耶路撒冷被擄到巴比倫的人、如此說、
29:5 你們要蓋造房屋住在其中、栽種田園吃其中所產的。
29:6 娶妻生兒女、為你們的兒子娶妻、使你們的女兒嫁人、生兒養女、在那裡生養眾多、不至減少。
29:7 我所使你們被擄到的那城、你們要為那城求平安、為那城禱告耶和華、因為那城得平安、你們也隨着得平安
====城鄉效仿有區別,首都城裡的人有2天來殺戮,原因是“以斯帖說、王若以為美、求你准書珊的猶大人、明日也照今日的旨意行、並將哈曼十個兒子的屍首、掛在木架上”而鄉下的只有一天來殺戮。
9:15 亞達月十四日、書珊的猶大人又聚集在書珊、殺了三百人.卻沒有下手奪取財物。
9:16 在王各省其餘的猶大人也都聚集保護性命、殺了恨他們的人七萬五千.卻沒有下手奪取財物.這樣、就脫離仇敵、得享平安。
9:17 亞達月十三日、行了這事.十四日安息、以這日為設筵歡樂的日子.
9:18 但書珊的猶大人這十三日十四日聚集殺戮仇敵.十五日安息、以這日為設筵歡樂的日子.
9:19 所以住無城牆鄉村的猶大人、如今都以亞達月十四日為設筵歡樂的吉日、彼此饋送禮物。
====執行王命的不徹底:王命奪取他們的財為掠物,而猶大人卻沒有下手奪取財物。 :
8:11 諭旨中王准各省各城的猶大人在一日之間、十二月、就是亞達月、十三日、聚集保護性命、剪除殺戮滅絕那要攻擊猶大人的一切仇敵、和他們的妻子兒女、===》奪取他們的財為掠物
9:10 這十人都是哈米大他的孫子、猶大人仇敵哈曼的兒子.===》猶大人卻沒有下手奪取財物。
他們殺是執行諭旨中王命而不是萬軍之耶和華要他們和平共處的命令,王當然有神的授權殺人,懲罰做惡的哈曼和仇恨以色列的人,可這和什麼約書亞那樣的屬靈戰爭並不能乾坤大轉移地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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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版西施顯現
送交者: j9 2012月09月20日08:26:01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回 答:附錄:東施效顰總是缺點什麼 由 雅1 於2012-09-20 01:50:46
還是這段經文:V9:31;“勸他們按時守這普珥日,禁食呼求,是照猶大人末底改和王后以斯帖所囑咐的,也照猶大人為自己與後裔所應承的。”注意“禁食呼求”,fasting and
lamentation. 奇怪了,猶太人慶祝是應該的,為什麼要哀痛呢?他們顯然不是要為“濫殺無辜“而哀痛。他們是在為自己的罪哀痛!這是在生死之後,明白了神的拯救,認識了神之後,罪人必然的反應。對比主耶穌得人漁夫的故事,彼得看見神子的作為後的反應:“西門彼得看見,就俯伏在耶穌膝前,說:主阿!離開我,我是個罪人!”
所以我說,這不是什麼乾坤大挪移,是原版神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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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本思想來解釋舊約是不通的 - Jos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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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巧,早上聽了以斯帖記
送交者: 雅1 2012月09月19日11:58:59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回 答:文摘:從舊約看報復--當受害者成為加害者(節選) 由 beiqian 於2012-09-19 11:38:11
以斯貼記里,無論是末底改和以斯帖,還是哈曼一家,他們都是尊重王權(凡是當權的都是神設立的)的。
哈曼一家,奪人性命,是濫用神給王的職權。
末底改和以斯帖,奪人性命,是不是濫用神給王的職權呢?
末底改和以斯帖,是尊重了神設立政府的目的獎善懲惡地罰了惡,還是違背了神對受害者的要求申冤在主,主必報應?
我覺得,他們的例子很特殊,他們當然能代表政府獎善懲惡地罰了惡,這點是對神的順從;他們呢作為受害者卻並沒有申冤在主,主必報應,這點是對神的不順從。
因為角色的重疊,而讓他們的義如同沾滿了虱子的華麗旗袍,正應了以賽崖說的“我我們都像不潔淨的人、所有的義都像污穢的衣服.我們都像葉子漸漸枯乾.我們的罪孽好像風把我們吹去”。
因此聖經對此只是事實描繪,讓我們看到人間的一切(包括正義和非正義)註定要銷毀,唯有天堂才有正的公平和愛,才是我們的盼望。“遇亨通的日子、你當喜樂.遭患難的日子、你當思想.因為 神使這兩樣並列、為的是叫人查不出*身後*有甚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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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為:
在這件事上,我覺得兩位還是忘記了舊約的主題:律法
送交者: 無為 2012月09月19日12:24:35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回 答:很巧,早上聽了以斯帖記 由 雅1 於2012-09-19 11:58:59
既然王權代表的是神權,那就要有適當的犧牲來糾正一切錯誤的言行,這樣神的話才能得到滿足。
這也是為什麼猶太人自己被神趕出家園的原因。 都是為了更加彰顯後來的主耶穌基督所代表的大愛。
這樣才能建立起今後的 新耶路撒冷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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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文摘:
二)猶太人有必要在平反後殺戮嗎?
送交者: beiqian 2012月09月20日13:25:33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回 答:beiqian:文摘:從舊約看報復--當受害者成為加害者(節選)以及網友討論 由 beiqian 於2012-09-19 11:38:11
猶太人有必要在平反後殺戮嗎?
人們或許會問,以斯帖記第九章所記述的殺戮,會不會是自衛的唯一途徑?這算不算是聖戰(holy war)?是不是會像上帝在以色列人的眼前,降下十災刑罰埃及,又借着紅海淹沒法老王的追兵的那樣[注14]?以斯帖記敘述了猶太人屠殺仇敵超過七萬五千人這件事,如要分辨清楚這是否屬於聖經中的聖戰,我們必須從舊約傳統批判學者Gerhard von Rad的論述談起。
von Rad指出,聖戰應該有的要素包括[注15]:
當事人被潔淨(書三5);
戰爭前被禁慾(撒上二十一5);
向耶和華許願(民二十一2;士十一36;撒上十四24);
武器被潔淨(撒上二十一5;撒下一21);
全軍營被潔淨,軍隊向耶和華獻祭(撒上七9,十三9-10,12);
有耶和華的神諭(oracles of God;撒上七9,十四6,37,二十三2,4,9-12,二十八6,三十7-8;撒下五19,23);
百姓被迫宣告為“耶和華的百姓”(士五11,13,二十2);
領袖宣告“耶和華將地土賜給你們”(書二24,六2,16,八1,18,十8,19;士三28,四7,14,七9,15;撒上十四12,十七46,二十三4,二十四4,二十六8);
或宣告“耶和華在你們前頭行,為你們爭戰”(申二十4;士四14;撒下五24);
有“行在耶和華面前”(民三十二20-21,27,29,32;書四13),“為耶和華爭戰”之描述(撒上十八17,二十五28;民二十一14);
被殺戮的人被稱為“耶和華的仇敵”(士五31;撒上三十26);
描繪聖戰的經文且會清楚指出“耶和華為你們爭戰”(出十四4,14,18,;申一30;書十14,十一6,二十三10)。
這些聖戰的特徵,在以斯帖記中完全沒有出現,例如,哈曼沒有被稱為“耶和華的仇敵”;沒有向耶和華獻祭的記載;沒有耶和華的神諭;沒有宣告百姓為“耶和華的百姓”;......;甚至以斯帖記根本沒有出現過“耶和華”的名字[注16]。以斯帖記全書總共167節經文中,“波斯王”出現了29次,卻沒有提到“耶和華”的名字。事實上,以斯帖記是聖經中唯一沒有直接提到上帝名字的書卷,怎能談得上“耶和華為以色列爭戰”呢?
以斯帖記其實有多次可以提到上帝的名字,例如末底改對以斯帖使用“激將法”時說,“此時你若閉口不言,猶太人必從別處解脫。”他本可以直接提到以色列的上帝耶和華的名字(四13~14)[注17]。又末底改(四3)和以斯帖(四16)“禁食”時,本是最適合提到上帝名字的時候。還有第六章,在這個猶太人得到平反的關鍵。作者大可以輕而易舉地提到“是上帝”讓王睡不着覺,王才會吩咐人取歷史書來,因而扭轉了整個局勢(六1-3)。另外在王想起了末底改先前的貢獻(二21-23),吩咐哈曼抬舉末底改時,也可以“順便”提到上帝(六4-6)。尤其是哈曼的家人與友人確定哈曼不能勝過猶太人時,作者更可以說“因為猶太人背後有上帝保護”云云(六13)。但是這些地方都沒有提到上帝。可以有上帝存在,卻看不到上帝,這就成為這卷書的特徵。難怪有學者認為,嚴格地說此書卷可謂沒有“神學”,因為沒有提到“神”[注18],更談不到以斯帖平反後的殺戮行動是否可稱為聖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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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4:正如奧古斯丁以後的神學家所提出的,聖經上確實有聖戰,羅秉祥認為聖經有限度地接受戰爭,但其目標乃為和平;《黑白分明---基督倫理縱橫談》,香港宣道,1994,p.114-135)。關於奧古斯丁所提的聖戰,見《Reply to Faustus the Manichaen, XXII,The Nicene and Post-Nicene fathers,series 1,vol.IV》,tran,R. Stothert,Grand Rapids:Eerdmans,1956,p.69-76。
注15:Gerhard von Rad,《Holy War in Ancient Israel》,trans.and ed. Marva J.Dawn,Grand Rapids:Eerdman,1991,p.41-45)。
注16:雖然馬加比革命是宗教戰爭,但是Gerhard von Rad指出,在整個戰爭前後被高舉的,乃是馬加比王室的軍事技能和政治智慧,而上帝超然的涉入卻付諸闕如。因此,他認為二約之間這場關係猶太人存亡與獨立的戰爭,離聖經中的“聖戰”甚遠。《Holy War in Ancient Israel》,p.133-134。
注17:雖然約瑟夫(Josephus,Antiq XI,227[vi.7]),Targuns和Meiz Zlotowitz都認為“從別處蒙拯救”乃間接指着上帝,但是現代學者如Michael V.Fox則認為“別處”所指的並非上帝,而是其他人或其他來源(持此觀點的學者尚有Berg,Clines,Anderson,等)。就連強調這書卷的宗教成分的七十士譯本,也沒有認為四14是指着上帝而言。Meiz Zlotowitz, trans.& comp.,《The Book of Esther:A New Translation with Commentary Anthologized from Talmudic,Midrashic and Rabbinic Sources》,Brooklyn:Mesorah,1989,p.80;Michael V.Fox,《Character and Ideology in the Book of Esther》,Wm. B. Eerdmans Publishing,2001,p.62-63。
注18:David M.Howard,《舊約歷史書導論》,p.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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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斯帖和末底改是否為正面的聖經人物?
送交者: beiqian 2012月09月20日13:41:57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回 答:二)猶太人有必要在平反後殺戮嗎? 由 beiqian 於2012-09-20 13:25:33
以斯帖和末底改是否為正面的聖經人物?
人們也許會問,如何肯定書卷的作者其實是在“貶”而非“褒”以斯帖和末底改呢?這問題牽涉到以斯帖記的正典地位是否合宜。從舊約正典化的角度看,以斯帖記的正典地位,曾因一下二個理由備受質疑:1)權屬沒有提到上帝的名字;2)以斯帖竟然嫁給一個外邦君王,故事的主角既然如此“世俗化”,為何此書卷可以在聖經占一席之地[注19]?
誠然,從敘事文體的詮釋學角度來看[注20],以斯帖記的作者似乎沒有問題,明確地指責末底改或以斯帖在德行上有污點,反而描繪他們反敗為勝的歷史(暗示作者同意他們的所做所為?)。對於這二個導致以斯帖記的正典地位被質疑的關鍵問題(上帝不見了;故事人物世俗化),學者,猶太教和教會的解經史上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1)支持派的論點
這一派支持而且同情末底改和以斯帖,又為其行為辯護,認為他們是正面的聖經人物,並且他們的思想和作為絕非世俗化[注21]。早從七十士譯本(LXX)的翻譯開始,一些希臘文版本就已經試圖把上帝的名字放進以斯帖記,又在當中增加了一些內容,包括以斯帖和末底改在禱告中求告上帝的名字,以及末底改敬虔地解釋他的夢[注22]。這些版本添加了上帝的名字,又添加了末底改和以斯帖“隱藏的”靈命,好讓以斯帖可以堂堂正正地在舊約正典中列席[注23]。
另外,七十士譯本的一個譯本似乎為了給以斯帖和異族通婚的爭議解套,特意描繪以斯帖入宮後如何厭惡她的婚床和王冠,以表明這根本不是她的選擇,她是被迫入王宮的(二8),是無辜的,因此值得同情。但是二章8節敘述“以斯帖也送入王宮”[注24],希伯來原文的“送入”乃是動詞“לקח”的Nipal(被動,laqach {law-kakh'} a primitive root)形式[注25],可以將之解釋為:1)在被迫的情況下被帶入王宮(Targum Sheni,猶太拉比Yosef Lekach和一些學者的觀點)[注26];或者,2)在沒有被迫的情況下被帶入王宮[注27]。從上下文來看,這“לקח”也出現在二章7節和15節(末底改“收”她為自己的女兒)[注28],說明了以斯帖不一定是被迫入宮的[注29]。
實際上,七十士譯本還把二章7節“末底改就收她為自己的女兒(had taken her as his daughter)【בת】”讀為“末底改就收她為自己的妻子(took her for a wife 【אישה 'ishshah {ish-shaw'}אישה】for himself)”[注30]。米大示(midrash)解經傳統更繼續發展這種解釋,描繪以斯帖其實是個十分可憐的女子,她原是末底改
的妻子(與七十士譯本在二7的解讀相同;Megillah 13a),但被迫嫁入王宮,必須與外邦王同寢。猶太傳統還認定以斯帖是女先知,她從先知末底改的預言(Megillah 14a)得知她將贏得亞哈隨魯王的心,好為更高的目標作預備[注31]。
但這傳統讀法與上文有所牴觸---以斯帖不可能早已跟末底改結婚,因為被召入書珊城的乃是處女(二3)。而且這樣高抬二人為先知,又以他們為夫婦,如果從先知何西阿與歌篾的婚姻和瑪拉基書二章16節來看,可能帶來一些相當負面的神觀:1)自我矛盾的神,命令人不可休妻的祂(瑪二16),竟然叫“先知”末底改和以斯帖離婚[注32]?; 2)不擇手段的神,祂為了救以色列人,只好犧牲以斯帖的貞潔,任憑第七戒“不可姦淫”被強暴,與環境妥協;3)不慈愛,不公義的神,祂對於“公義”的以斯帖和末底改不施慈愛,不行公義,讓他們承擔他們所擔負不起的軛,甚至拆毀“先知”的婚姻[注33]。
猶太傳統如巴比倫勒目(Babylonian Talmud:Menahath 65a;Megillah 15a),把以斯拉記(二2),尼希米記(七7)的末底改,等同於以斯帖記的末底改(因此把以斯帖記的末底改歸回的“經虔”的一群)?其實,聖經從沒有提到末底改和以斯帖是先知,而且正如Roger Beckwith所指出的[注34],以斯帖記的末底改(二5)和以斯拉記(二2),尼希米記(七7)的末底改並非同一人。在解經上如此“亂點鴛鴦譜”,可說符合猶太“midrash”的解經特徵---看重說教性過於歷史性(not historical so much as homiletic)。其目的在於提高末底改和以斯帖的地位---+沒有他們二位,以色列可能早已滅種了,不必等到二千年多年後的希特勒來屠殺。
Linda Day從敘事文體的角度來研究以斯帖記,指出馬索拉版本(MT)並沒有記載以斯帖和上帝的關係,只記載這位出生於猶太家庭的女子和世人沒有二樣,所關心的是如何取悅外邦王;及至她的民族出現危機時,她所依賴的並不是上帝,而是她自己的地位和能力。簡而言之,以斯帖乃是活在一個世俗世界中的世俗人。但是按照七十士譯本的描繪,以斯帖的信仰是她生命的中心,她敬虔度日,喜愛禱告,初入王宮時顯得依靠,交託,正直,公義,又贏得眾人的稱讚。馬索拉版本的以斯帖,乃是一位關心宮廷政治的女子。七十士譯本所描繪的,她是一位關心民族安危的巾幗英雄,在族人遇見危機時立即挺身而出,願意替所愛的族人而死。七十士譯本似乎把殺戮仇敵哈曼的整件事,解讀為上帝為祂子民施行的公義審判[注35]。
要澄清以斯帖和末底改信仰的真相,就必須“釜底抽薪”---是跟隨馬索拉版本還是七十士譯本?Josephus,Aquila,Mishnah都接納了以斯帖記為正典,因此它的正典地位不需要被質疑[注36]。這卷書的馬索拉版本只有163節,而延伸了的猶太米大示(midrash)傳統的七十士譯本共有270節;比馬索拉版本多出的部分[注37],其實是為了填補末底改和以斯帖信仰方面的不足,以及上帝名字的缺漏,這些“添加”的部分應當不屬於原文[注38]。總結來說,從經文鑑別學的角度來看,比希臘文手抄本還早的馬索拉版本(或者說馬索拉版之原典)[注39],其以斯帖記雖然沒有上帝的名字,又記載了以斯帖的世俗化婚姻,但仍然是最可信的版本[注40]。七十士譯本試圖增加以斯帖的靈性色彩,好給她一個“下台階”,讓她不至於因為與外邦王結婚而備受指責。可是,這卻有“越描越黑”之嫌,實在不必“多此一舉”。可見“支持派”的立場有商榷的餘地。我們如果跟從馬索拉版本的讀法,就不會隨着七十士譯本和猶太教拉比,把末底改和以斯帖看的過高。
2)批判派的觀點
在猶太學者,拉比傳統[注41]何基督教(包括天主教)學者往往站在“支持派”的趨勢下[注42],“批判派”的學者顯得非常稀少,主要來自自由派批判學者[注43],而最具代表性的Lewis B.Paton。Paton寫了一本注釋以斯帖記的書,在導論中就以“書卷的道德教訓”為標題,毫不隱諱地批判書中的二位主角:
“書中沒有一個人真正具備高貴的道德情操。亞哈隨魯王是個放縱情慾的暴君。以斯帖因為有機會得到財富和權力,便進宮作王的妾。她不是靠殺戮或才德來贏得勝利,而是靠美貌。她隱瞞自己的猶太人身份,對鬥敗的敵人毫不留情(七8-10),不但確保猶太人脫離險境,還讓猶太人有機會向敵人反撲,殺害他們的妻兄,奪取他們的財產(八11,九2-10)。但是這樣的殺戮還不夠,她要求把哈曼十個兒子的屍首掛在木架上,並且要求再給猶太人一天的時間,去擊殺他們在書珊的仇敵(九13-15)。以斯帖在品格上唯一的優點是,她忠於自己的同胞,並且鼓起勇氣,設法拯救他們(四16)。至於末底改,他犧牲自己的表妹來達到他的目的(二8),建議她隱瞞自己的信仰(二10,20),而他拒絕向哈曼下拜的態度,既放肆又傲慢(三2-5),他並且幫助以斯帖完成她的復仇計劃(八9...),......。以斯帖的道德情操,遠不及舊約聖經的道德標準,甚至不及次經的道德標準[注44]。”
這種將末底改和以斯帖與好色的暴君亞哈隨魯王視為同類,同屬好權,好錢之徒的說法,必然會使基督徒和猶太讀者很錯愕,正如路易斯認為穆斯林和世人都可能從“受害者”變成“加害者”,也令人錯愕一樣。
“批判派”可能看對了一部分經文的事實,但是此種毫不憐恤的對立觀點,應該是基於一種視以斯帖和末底改完全是“主動加害者”的預設,而忽略了他們多少是站在自衛的立場[注45]。其實按着亞哈隨魯王所下的諭旨,猶太人本是可以掠奪仇敵的財物的(八12)。中古世紀著名的拉比Rashi和ibn Ezra強調,猶太人最後沒有奪取敵人的財物(九10,15-16),卻把這些虜獲物歸入亞哈隨魯王的府庫中,正好表明一個清楚簡單的動機:猶太人純粹是為了自衛,而非為財殺人[注46]。這樣就引致了下面第三種立場。
3)反省派的觀點
這個觀點基本上不是盲目地為敘事文的主角辯護,也不是毫無遮攔地指責。正如F.B. Huey,Jr.所指出,被擄之前的以色列人犯了拜偶像,淫亂,作假見證的罪,被擄之後他們也可能同樣墮落(如瑪拉基書)。福音派更要留心,批評以斯帖和末底改的道德,和批評被擄之前的以色列,並不代表質疑上帝的啟示[注47]。
此書卷和聖經其它經文一樣,所記人物的行徑不一定是敘事者所認同的。譬如,亞伯拉罕為自己的安全說了謊話,將撒拉送進法老王宮(創十二10-20);羅德往罪惡之城所多瑪遷移帳篷,且在天火焚城後與二個女兒亂倫(創十三,十九章);大衛犯了淫亂的罪,進而謀害烏利亞(撒下十一章)。他們這些行為都沒有得到上帝的認同和支持。此外,喇合被稱讚,是因為她接待探子的信心(來十一31),而非先前的妓女行為,作者也不一定同意她在耶利哥差役前所說的謊話(書二1-6)[注48]。同樣,以斯帖記所敘說的猶太人殺戮仇敵,和末底改的高升(十3),並不一定代表上帝“蓋了關防大印”,完全同意他所有的作為。我們或許只能說,末底改用自己的方法達到目的(十1-3),僅僅是“已經得到自己的賞賜”(太六5),卻沒有獲取上帝的賞賜[注49]。
這個“記載於聖經的不一定都該成為信徒典範”的倫理議題,已為福音派舊約學者所留意。舉例來說,Gordon Wenhan指出,許多舊約律法不是為了道德理想而設立的,它們其實代表着理想與墮落社群間的實際妥協;他認為,五經中的律法往往是為墮落人類的實際情況而制定,是可接納卻非理想(acceptable,but not ideal)得法例,例如有名的“許可離婚的經文”就是一種妥協的結果(申二十一15-17;太十九3-12‘可十1-12)。創世紀第二章所呈現的一夫一妻,才是上帝的理想法律;而墮落後的婚姻,如拉麥(創四)和雅各的多妻(創二十九),並非上帝所喜悅的。想更了解上帝的理想律法,就必須從詩歌智慧書,敘事文體中作整體的探討,正如Gordon Wenhan如此總結,“筆者認為這裡有一點很重要,就是要將作者的道德立場,和故事人物的道德情操有所區別。敘述者在敘述這個國家的過去時,是帶着說教的意味,但並不表示他們認同所敘述的一切。[注50]”
因此,如果敘事文的作者沒有說明立場,不一定表示作者同意故事人物的行徑。Robin Parry正確地指出,福音派需要從救贖宏觀大架構(meta-narrative/grand narrative)的主軸,創造,墮落,律法,基督的教導,十字架,來檢驗倫理議題,而非所有記載在經文上的都“照單全收”[注51]。這個原則放在敘事文體裁的士師記恨恰當,譬如耶弗他許願將女兒獻為燔記(士十一29-40),並不能成為聖經倫理學的準則;其實士師記乃是作者對於當時的靈性,道德,無政府主義的批判。同理,這原則放在以斯帖記也適合,以斯帖和末底改如此地向仇敵報仇,不該成為信徒的典範[注52]。
......
為何末底改不拜哈曼?
末底改和哈曼是否為世仇?
末底改不歸回聖地的後果?
以斯帖記的神學目的
以斯帖,末底改與約瑟的比較
上帝“出手”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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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僅為部分註解,完整地等以後再補,請包涵。]
注19:教會歷史對於以斯帖記的正典地位的討論,可見1)Bush,Ruth,Esther,p.273-277;2)Carl Friedrich Keil and Franz Delitzsch,從略
注20:(待注)
注21:(待注)
注22:見武加大拉丁譯本中Rest of Esther 十4-13,十三8-十五1,以及附加的C,D及F。另見Howard,《舊約歷史書導論》,p.451-452。
注23:(待注)
注24:(待注)
注25:(待注)
注26:(待注)
注27:(待注)
注28:(待注)
注29:(待注)
注30:(待注)
注31:(待注)
注32:(待注)
注33:(待注)
注34:(待注)
注35:(待注)
注36:(待注)
注37:(待注)
注38:(待注)
注39:(待注)
注40:(待注)
注41:現今猶太人把以斯帖記的地位等同於五經的地位(甚至還高)。耶路撒冷他勒目(Jerusalem Telmud)認為先知書和詩歌智慧書(Writings)或許還可以不存留,但是五經和以斯帖記的地位將永不消滅;見Huey,《Esther》,p.784。猶太注釋書大部分是關於“律法”方面的,其次就是有關以斯帖記了。中古世紀的Maimonides 還宣稱,先知書和詩歌智慧書將隨着彌賽亞的降臨而消失,而以斯帖記將律法書長存;見Lewis Bayles Paton,《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Book of Esther》,Kessinger Publishing, LLC,2010,vii,7.。
注42:(待注)
注43:(待注)
注44:Lewis Bayles Paton,《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Book of Esther》,Kessinger Publishing, LLC,2010,p.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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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何末底改不拜哈曼?
送交者: beiqian 2012月09月20日14:50:03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回 答:三)以斯帖和末底改是否為正面的聖經人物? 由 beiqian 於2012-09-20 13:41:57
為何末底改不拜哈曼?
四種解釋
即使接受馬索拉版本為以斯帖記原來的正典,在解經過程中仍然可能站在“支持派”的立場,因為這牽涉到以斯帖記最具爭議的問題之一:末底改為何不拜哈曼(三2)?正如凱爾所提出的,如果末底改願意下拜哈曼,滅族的災難和之後的報復行動就不會發生[注53]。那為何末底改不跪不拜呢?學者和傳統上一般有以下四種解釋:[注54]
1)政治驕傲與種族優越感(支持者有貝頓Lewis Paton)
誠然,一言救駕的末底改(二21-23),可能看不起無功受祿的哈曼(三1)。但忠於亞哈隨魯王的末底改,不像對當權者懷着自大的心態(不尊敬哈曼,可以被理解為不尊敬委派哈曼的亞哈隨魯王)。而且,他曾告訴別人,不跪拜哈曼是因為“自己是猶太人(三4),而身為被擄的,屬於”次等公民“的猶太人,也談不上種族驕傲,因此這個理由應當被排除。
2)獨一神觀(支持者有約瑟夫,拉希,米大士解經傳統,基爾Carl F.Keil,等)
然而,古代波斯王並沒有要求子民以神明的位格來經拜他們,此外,聖經多處提到在人前下拜,不表示這和“崇拜”神的位格有同等涵義(創二十三7,二十七29,三十6,四十二6,四十九8;撒下二十四8;撒下十四4;王上一16,23;耶二十七8-11)[注55]。更關鍵的是,此書卷根本沒有提到上帝,也未講述以色列在敬拜他們的神。因此,這個被教會傳統採納的解釋,說末底改不肯跪拜是出於獨一神觀,其支撐點相當薄弱。
3)人的尊嚴[注56]
但是,以斯帖不也俯伏在王面前嗎(八3)?其實這僅僅是東方表達尊敬的禮儀,在城門口多日的末底改(三3-4),也必然會遇見王而行俯伏之禮。因此,向王的宰相哈曼“跪拜”,談不上會因此而損害人的尊嚴[注57]。
4)種族仇恨(支持者有凱爾Keil,Michael Fox,Targum,Baldwin,Luter,Davis)
從全書整體來看(二5,三10),這乃是最恰當而合理的解釋。尤其當哈曼知道不肯跪拜他的末底改是猶太人後,定意要滅絕末底改的本族(三6),更浮現全書的衝突原因就是“世仇(八3-6)”[注58]。
......
末底改和哈曼是否為世仇?
末底改不歸回聖地的後果?
以斯帖記的神學目的
以斯帖,末底改與約瑟的比較
上帝“出手”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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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等以後再補,請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