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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當事人「幾句迫不得已的話」:(by 倪徐恩秀)
送交者: yaomi 2004年04月12日11:45:19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我們知道聖經的教導,乃是直接對話,而非外面宣揚,最後由教會負責人定規論理。在聖經中也提到若是教會負責人(長老)行為有缺失,該如何處理。提摩太前書五章十九節,「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對長老的控告,除非憑著兩三個見證人,你不要接受。這是聖經給我們的教訓。這裏的原則和馬太十八章的原則是相輔相成的。首先是與當事人面對面,並且是在遮蓋的原則下是一對一的。接著才是帶一兩個見證人去面對,這裏的見證人並不是“得罪你”的見證人,乃是交通的見證人,為的是“句句話都可定準。”至於指控方在提前五章十九節裏則要求“憑著兩三個見證人”,在這裏的見證人,乃是指控事件的見證人,而不是交通的見證人,更不是“傳言”的見證人了。如果馬太十八章,提前五章的原則不能持守,多半是引來許多的破壞,我只能在主的話前作見證,神聖話語的原則的確是我們在教會生活中不容稍改的準繩。

就以我大哥外傳有關男女之間的事件,從無當事人對上海教會長老提出控訴的事實,所有的說法都是第三者的傳言。所以1950年10月22日,上海市教會負責弟兄,李淵如姊妹、汪佩真姊妹及二位被傳言的姊妹,發表了一份「幾句迫不得已的話」:

「近來外面有的刊物,責難到我們的見證,並攻擊我們的同工倪柝聲弟兄。我們對於這樣的刊物,一向是抱靜默的態度,不樂於爭辯。我們一面願在主面前學功課,一面也願讓主自己來替我們證明。總之,將來在基督臺前,各人的心懷意念都必要顯明出來。但願主憐憫我們,叫我們不敢不敬畏祂!不過對於倪弟兄個人,我們在主面前都能同心見證,他是神的一個忠心的僕人。他雖然經營生產事業,但他的目的從來沒有為著他個人的甚麼。在真理上,在事奉上,在經營生產的事業上,我們和他都是同心合意的。特此敬告凡關切到我們的弟兄姊妹,也請你們為我們代丁!更p>                   唐守臨  杜忠臣  繆韻春
                   俞成華  許達微  李淵如
                   張光榮  朱臣   汪佩真
                   江守道  張愚之  張耆年
                   一九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我個人覺得,基督徒處事的標準乃是依照聖經的教導,上海教會長老信件聲明還代表神在地方的權柄,至於外人和不信者的評論,不該是我們辯答的對象。

繆韻春 and 張耆年 are the two so-called mistresses of N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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