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聖經看『異教』與『異端』
范大陵
http://seed.iis.sinica.edu.tw/showfile2.php?f=1297&d=note&n=100
1.『異教』是因,『異端』是果;有人傳講『異教』才會使信徒產生『異端』的結果。從以弗所書 4:14『我們不再作小孩子,中了人的詭計和欺騙的法術,被一切異教之風搖動,飄來飄去,就隨從各樣的異端』我們可以清楚看出這個道理。
2.什麼是『異教』?
a.『教』希臘文didaskali'a,是名詞,在新約中共出現21次,意思就是[教義]或[道理],英文是doctrine ;而『異教』就是『其他的教義』或『錯誤的教義』。
b.『傳異教』希臘文hetero-didaskale'o ,是動詞,在新約中一共出現二次,包括『我往馬其頓去的時候,曾勸你仍住在以弗所,好囑咐那幾個人不可傳異教,』(提摩太前書 1:3)以及『若有人傳異教,不服從我們主耶穌基督純正的話與那合乎敬虔的道理』(提摩太前書 6:3)。『傳異教』KJV 譯為 teach other doctrine, RSV 譯為teach any different doctrine,而希臘文hetero-didaskale'o字義及字源追溯:『傳不同的教訓』。
c.因此,從以上的經文我們可以很清楚看出所謂『異教』就是『其他的教義』或者是『不同的教義』。那麼究竟什麼才是『其他的教義』或者是『不同的教義』?結論非常清楚:凡是超越聖經真理的教義都是『異教』,容筆者再說的清楚一點:凡是加添或刪減衪的話—聖經的教導都是『異教』。
d.但請讀者特別注意,筆者根據聖經所推論出的【異教】的定義與教會傳統對【異教】的定義---《『異教』是指基督教以外的宗教(詳見蔡麗貞老師大作:[異教、異端、偏差])是完全不同的;聖經中對『入…..教用(例如猶太教)』的是pros-e'lutos和合本譯為:進...教的人 2, 入教, 進...教的。(參見使徒行傳6:5)。
e.神的命令和衪非常嚴重的警告警告:
a.『所吩咐你們的話,你們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好叫你們遵守我所吩咐的,
就是耶和華─你們 神的命令。』(申命記 4:2)
b.『凡我所吩咐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 (申命記 12:32)
c. 『他的言語,你不可加添,恐怕他責備你,你就顯為說謊言的。』(箴言 30:6)
d.『耶和華如此說:你站在耶和華殿的院內,對猶大眾城邑的人,就是到耶和華殿來禮拜的,說我所吩咐你的一切話,一字不可刪減。』 (耶利米書 26:2)
e.『我向一切聽見這書上預言的作見證,若有人在這預言上加添甚麼, 神必將寫在這書上的災禍加在他身上;這書上的預言,若有人刪去甚麼, 神必從這書上所寫的生命樹和聖城刪去他的分。』 (啟示錄 22:18-19)煩請讀者特別注意,神對於任何一位擅自增加或刪減衪話的人的審判是---【他們的分就在燒硫磺的火湖裡】
4.至於什麼是『異端』?『異端』一詞希臘文 plan'e ;名詞,在新約共出現10次而和合本譯為【錯誤】、【錯謬】、【迷惑】、【妄為】、【異端】以及【謬妄】而KJV將『異端』譯為:error 或 to deceive 。而希臘文plan'e字義及字源追溯:引入歧途。由以上的資料就知道『異端』意思就是『錯誤』而其結果是『引入歧途』(straying)---嚴重者引入滅亡和沉淪。
『親愛的弟兄啊,一切的靈,你們不可都信,總要試驗那些靈是出於 神的不是,因為世上有許多假先知已經出來了。凡靈認耶穌基督是成了肉身來的,就是出於 神的;從此你們可以認出 神的靈來。凡靈不認耶穌,就不是出於 神;這是那敵基督者的靈。你們從前聽見他要來,現在已經在世上了。小子們哪,你們是屬 神的,並且勝了他們;因為那在你們裡面的,比那在世界上的更大。他們是屬世界的,所以論世界的事,世人也聽從他們。我們是屬 神的,認識 神的就聽從我們;不屬 神的就不聽從我們。從此我們可以認出真理的靈和謬妄【原文就是plan'e】的靈來。』(約翰一書 4:1-6)
4.但筆者要在此特別說明,筆者觀念中所謂的『異端』就是根據研讀聖經而所下的定義---『錯誤』或『引入歧途』;與教會界多年來所公認的異端的定義---《『異端』是指三個基本信仰(三一論、基督論、救恩論)上犯錯誤的基督教團體》(蔡麗貞老師大作:異教、異端、偏差)完全不同;因此,從聖經的角度來看,說:『xxx傳異端』或『xx教是異端』都是不正確的說法,我們應該說:『xxx傳異教』或『xx教是異教』。
3.新約聖經中所提到許多的各樣『異教』之風,例如:
a.【不認耶穌道成肉身來】(約翰一書 4:1-6),筆者也發現在多次來台灣傳講所謂『聖靈學校』的假先知葉平順大作『聖靈學校簡介』一書中也有相同的宣告。
b.【不信耶穌復活】(哥林多前書 15:12),而其結果是滅亡
c.【禁止嫁娶,又禁戒食物〔或譯:又叫人戒葷〕】(提摩太前書 4:1-3) ;而這樣的教義竟然被 神認定是【邪靈和鬼魔的道理】,可知其嚴重性。
d.【中有許米乃和腓理徒,他們偏離了真道,說復活的事已過】(提摩太后書 2:17-18)
e.【亞波羅單曉得約翰的洗禮(但並不明白耶穌的救恩)。】(使徒行傳 18:24)
f.【凡越過基督的教訓---(聖經)】(約翰二書 9)
g.【你們要謹慎,免得有人不照着基督,而照着人的傳統和世俗的言論,借着哲學和騙人的空談,把你們擄去。】(新譯本歌羅西書 2:8)
4.筆者觀察現在在台灣也有許多流行的『異教』之風,例如:
a.【除了聖經,還有『摩門經』、『玫瑰經』、『神的恩韶』、『神在黃昏』、『天堂與地獄的啟示』…】
b.【耶穌死後下到陰間】(見使徒信經,許多信徒在主日敬拜中誦讀;讀者如對此點有興趣,請參閱拙作『耶穌死下過陰間嗎?』)
c.【神職人員不可結婚】
d.【神的名字叫耶和華以勒、耶和華尼西….】(華神出版之《基督教神學與教義圖表》一書p.50)
e.【讓我們大家一齊用方言禱告】---請各位讀者仔細看一下哥林多前書12:30 『豈都是得恩賜醫病的嗎?豈都是說方言的嗎?豈都是翻方言的嗎?』
f.【在聚會中講員教導信徒大家一齊學習說方言】----如果有人宣稱方言的恩賜能夠從學習而獲得,那麼他們只少觸犯了三個罪:1)傳異教;2)否認聖靈的主權【林前 12:11 這一切都是這位聖靈所運行、隨己意分給各人的。按自已的意思隨意將恩賜分給人】;3)將榮耀和感謝歸給教我們說方言的人。
g.【聖靈像一個人】(撒都‧孫大索大作《來到施恩寶座前》)
h.【邪靈會由父親遺傳給孩子;吸煙、喝酒….會導致信徒被邪靈附身】(見被靈恩派的領袖譽為趕鬼大師孫光明大作《趕鬼與釋放》)
i.【大喊一聲或觸摸信徒使信徒倒在地上──美其名為聖靈擊倒】
j.【信徒嘔吐竟然宣稱是將邪靈吐出】
k.【真先知有時會說出不成熟的預言】(見劉竹村牧師大作《禱告與啟示性的事奉》)
l.【聖靈會使人作出各種動物的姿式和聲音---美其名為多倫多祝福】
m.【神之所以成為人,為要使人成為神】
n.【每一次我禱告,我搖動你的手】
o.【畫屬靈地圖---台北市邪靈最厲害的地方在台大附近的溫州公園】
p.【信徒一回到家,要求主潔淨臥房、客廳、餐廳、車庫、廁所….】
q.【信徒要清查祖宗3-4代有沒有拜偶像並且認罪悔改,以免咒詛會臨到你】
r.【摩西的法律因人性的軟弱而不能成就的,上帝卻親自成就了。上帝差遣
自己的兒子,使他有了跟我們人相同的罪性,為要宣判人性裡面的罪,把
罪除去。】(現代中文聖經羅馬書8章3節)
s.【愛子是那不能看見之神的像,是一切受造之物的首生者;★《基督是神,衪是創造者;然而基督是人,有分於受造的血肉之體,(來二:14上),所以衪是受造之物的一部份。》】(新約聖經恢復本歌羅西書2章1節及其注釋)
t.【求主潔淨桌上的食物】
u.【求主的寶血掩蓋范長老的車子】(這是三位敬虔的姐妹在某次聚完畢,筆者發動汔車前為筆者作的禱告)。
v.【我們如果先照顧 神的家, 神就照顧我們的家】
x.【我不許女人講道,也不許她轄管男人,只要沉靜。】(和合本聖經提摩太前書 2:12)
y.【上帝要在一九九五年審判台灣】(假先知畲奕榮的偉大預言)
z.【為信徒按手,然後閉起眼晴禱告,求聖靈給祈禱者看見一幅圖像,由圖像為信徒算命】(劉竹村牧師大作《禱告與啟示性的事奉》)
5. 信徒對傳異教的人和所傳的異教應該怎麼辦?1)遵照聖經提摩太前書一章三節的命令:『我希望你留在以弗所;我在往馬其頓去的時候曾經這樣吩咐過你。有些人在那裡傳不正確的教義,你必須命令他們停止。』(現代中文聖經)。2) 效法使徒行傳 17:11庇哩亞教會的榜樣『天天考查聖經,要曉得這道是與不是。』
5.筆者或其他的傳道的人有時因為無知或一時疏忽若不小心傳了『異教』應該怎麼辦?悔改並公開承認所犯的錯誤。
6.此外,在和合本聖經也將另外一個詞hai'resis翻譯為『異端』(例如加拉太書5:20以及彼得後書2:1),但hai'resis是分門結黨的意思,與拙文所討論的『異端plan'e』並不相同,特此說明,請讀者注意。
7.一定會有許多讀者認為筆者是『吹毛求疵』、『雞蛋裡挑骨頭』或者是『小題大作』,筆者在此特別聲明:就是因為以往我們對於解釋 神的話不夠嚴謹以致產生非常多的嚴重的後遺症,教會史上斑斑可考,我們豈可大意?請看神的話怎麼說:『你當竭力 在 神面前得蒙喜悅,作無愧的工人,按正意分解真理的道。』(提摩太后書 2:15)以及『他一切的信上也都是講論這些事。信中有些難明白的,那無學問、不堅固的人強解(原文是曲解),如強解別的經書一樣,就自取沉淪。親愛的弟兄啊,你們既然預先知道這事,就當防備,恐怕被惡人的錯謬誘惑,就從自己堅固的地步上墜落』(彼得後書 3:16-17)
筆者學疏才淺,拙文錯誤和疏漏之處難免,非常歡迎讀者指正!
2002/4/19初稿
2002/5/7完稿
2002/5/9修正
2002/6/30再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