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命記---倫理問題研究之戰爭問題 |
| 送交者: 秋雨之福 2004年05月07日12:20:15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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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倫理問題研究) • 經文: 申命記---免戰之特例: 申命記---戰爭倫理: • 主題: 戰爭倫理這個問題,在冷戰之後,是世界各國及組織或者說世界各族人民非常觀注的問題。戰爭不再是某幾個參戰國之間的問題,僅從近來的美伊之戰我們就可以看到,戰爭倫理已引起世界各族人民的極大觀注,反戰是世界各族人民共同的呼聲。人們都會承認,戰爭不僅是政治、軍事、囯家、民族問題,更涉及人類道德與倫理問題。 基督徒對戰爭的立場多有如下的立場:和平主義、義戰主義及聖戰主義。為此讓我們從申命記的經文討論中來思想我們應該如何對待戰爭。 • 類別: 這個主題可以說是囯與囯之間的邦交正常化、平等互利、互相遵重主權完整等等的問題,是一個非常現實的、無法逃避的、倍受注目的問題。是屬於人權倫理問題之一。戰爭被做為倫理難題,也被看為是神學問題。 • 研究步驟: 1. 列出個案重點: 從上述的申命記經文中可以知道,以色列人在初進入迦南時,神為他們設立了與反抗以色列人進入迦南的當地住民爭戰的條例。這裡特別強調,在對待迦南七族人時要遵守耶和華的命令,不可留下這七族的人。以防他們將自己的異教風俗帶進以色列民族中間,破壞了神與以色列人所立的約。將神的選民帶進迦南七族人道德敗壞的生活中去。 然而,在對遠離以色列人居住地的民族進行爭戰時,在爭戰前要先說和睦的話,爭取和平談判解決分爭。如果對方堅持要爭戰來解決問題,也只能對爭戰方的男人有殺戮的行爲,不可對婦女、孩子、牲畜進行殺戮。這也可以說是對於入侵、來犯的囯傢爭戰的條例,是屬於自衛的條例。 2. 解釋社會背景: 迦南七族人的道德行爲,在當時己經是非常敗壞的了,在創世紀中有一段記載說:“Gen 15:16 到了第四代,他們必回到此地,因為亞摩利人的罪孽還沒有滿盈。」”;耶和華神在這裡向亞伯拉罕所說的“亞摩利人”,就是我們常說的迦南七族人的一個民族。神在審判這些民族之前,已經向他們發出警告。 然而,迦南七族人還是繼續在罪惡中生活。他們將自己親生的兒女用火燒給自己所敬拜的假神;按照他們的宗教禮儀,他們在敬拜時公開在廟中與廟中的女祭師行陰,來取悅他們的假神;他們與獸陰合,破壞神造人時賜給人的尊嚴,同性戀也是這個民族中的罪行之一。 所以,神特別為自己的選民訂立這裡的要求,在進入迦南時對待這七族的人要鏨草除根。不能留下這樣的民族,他們會餘害神的選民。迦南七族人的道德及宗教會使以色列人偏離神與他們所定之約。割去毒瘤是為了保護身體的健康,這些民族的敗壞行爲不僅會遺害神的選民,也將是其他民族的毒根。 3. 比較相關文化: 這裡的一個難題是“不可殺人”的戒命,對於在戰爭中生命被殺的問題,是一個無法統一思想的難題。為此我們無法離開以色列人當時所処的歷史、及文化,來分立討論這一難題。 以色列人出埃及進迦南是神大能的作爲,在上帝全權的計劃中,為了全人類的救贖計,神必須保護這些初立國的選民,為保護他們不被當地人的罪惡汚穢,而脫離神的律例、典章,同時也因迦南七族人的罪惡已經滿盈(神所給四百年時間,是對他們的寬容和等待)。所以,在對待這些迦南七族人時,神的刑罰是嚴厲的。 也許有人會認爲,神的嚴厲有些過,為什麽這七族人的婦女和兒童也要除掉。對此我們無權指責神公義的審批。就當時的歷史情況來看,我們從妓女喇合的表述中知道,迦南七族人並不認識神的聖潔、公義,耶和華神是具有對罪惡進行審判、有審判權柄的神。他們雖然看到以色列人出埃及、在曠野四十年的生活、及以色列人與亞摩利王爭戰的得勝,等等這些都有耶和華的作爲。然而,他們所做的囘應卻是,反抗以色列人進入迦南。 “Jos 2:9-11 對他們說:「我知道耶和華已經把這地賜給你們,並且因你們的緣故我們都驚慌了。這地的一切居民在你們面前心都消化了;(10) 因為我們聽見你們出埃及的時候,耶和華怎樣在你們前面使紅海的水乾了,並且你們怎樣待約但河東的兩個亞摩利王西宏和噩,將他們盡行毀滅。(11) 我們一聽見這些事,心就消化了。因你們的緣故,並無一人有膽氣。耶和華你們的神本是上天下地的神。” 上面這段經文說明,迦南七族人,他們已經看到上帝的大能和威嚴,卻依然要同以色列人進行對抗,攔阻以色列人進入迦南,他們依然沒有離開自己罪惡的行爲,活在敗壞之中。以色列人曠野的四十年,可以說是迦南七族人的倒計時悔改的時機,但他們仍是拒絕。他們居住的地都要將他們吐出來,他們的罪使自己居住的地都被汚穢了。這好比我們吃了有毒的物品,身體為了保護自己就會有嘔吐一樣。 上述這些情況都說明了當時的特殊情況,是有一些歷史上的原因所至。為此對這七族人的爭戰條例,可說是特例。 4. 分析語文資料: 申命記20:1-20的這段經文的語文結構還是很好理解的,然而我們可能需要討論一下兒關於十誡中的第六誡命的這一誡,因為在戰爭中有人被殺是自然的事情。 如果從經文的涵蓋面來看(申19:1-22:8),這一誡是申命記律法中,最長、最複雜的律法,是對於剪除生命的講論。這其中也包含了申命記20:1-20的經文,所以討論這第六誡命,也等於是在討論爭戰的問題。 根據Walter C. Kaiser的分段,我們可以將申19:1-22:8分為:……摘自舊約倫理學探討 如此看來爭戰的問題實在是包含在十誡的第六誡中,而這一誡是特別関於人生命的誡命。可能我們會問,人的生命具有神的形象,人沒有權利拿走別人的生命,那為什麽還可以爭戰哪?而且是神容許的,這好像很矛盾不是嗎? 如果從以色列民族來看,他們從不把“不可殺人”的誡命用在戰爭上,因爲他們知道這命令是應用在謿⒌氖聞丈系摹Ⅻp>如上所述,這一誡命包含了如此之多的內容,我們自然可以看出:對於人身傷害的問題絕不是簡單的二分發法,這裡有著多種的情況。有故意傷害、暗殺、無意傷害、對他人財物的侵害、對父母的傷害、對婦女兒童的保護、保護他的人身安全、及在戰爭中對待敵人的要求、等等。 5. 本段解釋方法: 在這裡我們不能說,以色列人進入迦南,是因爲他們有甚麽好行爲,為此他們可以作爲神審批的器皿,對當地人進行審判。 在申命記9:5中:“Deu 9:5 你進去得他們的地,並不是因你的義,也不是因你心裡正直,乃是因這些國民的惡,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從你面前趕出去,又因耶和華要堅定他向你列祖亞伯拉罕、以撒、雅各起誓所應許的話。”。這經文可以使我們明了一個事實:這賜地為業、爭戰的條例,都是為著一個目的,是神的計劃,是神的恩典,是耶和華的乎召,以色列人並不因此在道德上而高於其他民族。 對迦南七族當地人進行的審判,是必須的。如沒有這樣的審判,他們的惡行就要波及以色列人,就要波及世界各國各族的人。一個可以將自己兒女焚燒獻祭的民族、同性戀、近親相奸、與獸陰合、行各種各樣可憎的惡行的民族,神自有權柄將他們從所住之地剷除。這是為了拯救全人類,是神公義性情的必然。 6. 新約全面教導: 在新約中耶穌的教導是完全不同的。試想一世紀時的猶太人社會,是一個羅馬帝國的附庸國。羅馬士兵在耶路撒冷大開殺戒,以色列人倍受他們的淩辱,猶太人天天盼望着囯家的獨立。然而,耶穌的教導卻是:“Mat 5:38-39 「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39) 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如此這般的教導實在有別於摩西在申命記中為以色列人進入迦南爭戰時所定下的要求。 耶穌說,要愛你的仇敵,不要與惡人作對,等等的教導是有別於爭戰要求的。這並不是說我們不可以自衛。然而,在自衛時就是另外一個問題,我們需要自我保護。在我不犯人的前提下,但在有人犯我時,要先講道理,並制止對方的侵犯行爲。對於各人是如此,對於囯傢也是如此。 7. 現代應用原則: 囯際戰爭的問題是一個難以平衡的難題,目前的情況大凡是誰強盛,誰說話聲音就大。但是是否聲音大就合真理,那可是另一個問題。我個人對現代戰爭的看法是,雙方都有利益問題所在,都有不合真理的情況。 世人很難評論雙方的是非對錯。今日的戰爭中總是有著不合神心意的地方。能夠不戰就不要戰。在戰爭中留無辜之人血的罪是難免的,可這就是最大的不義。有人認爲,醫生在給病人治療時縂是要割去一些兒好的組織,很難不傷害到好的組織。我的問題是生命的離開是不會再來了,我們沒有權利殺害無辜的人,人體好組織的割去,可能還有再生的幾會,與生命相比是有所不同的。 如果,從兩害相勸取其輕來看這個問題,就更難分難解誰對誰非了。
1、.......................................................... 舊約倫理學探討(華德凱瑟 著 / 譚健明 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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