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十一繳納應不應該繼續的討論,我認為要看舊約的兩個方面:一個是原因是否符合神的旨意。一個是有沒有權力征納。 我們知道第一個十一征納是給利未人的。為什麼應該給利未人?原因有二:第一,利未人為神做工;第二,利未人沒有土地。 繼續問下去,為什麼利未人為神做工而沒有土地?原因還是有二:第一,利未人代表以色列人的長子,是屬於神的。本來各支派都要出長子到聖殿為神服務的,但是有利未人代替了。第二,因為利未人被分別為聖了,他們就不再進行土地上的勞動,而專門從事聖殿工作,因此,也就沒有了土地占有權。 那麼為什麼其他十一支派應該繳納十一征納呢?原因也是有二:第一,他們的土地是神給的;第二,利未人代表了他們的長子到聖殿工作,他們應該在經濟上供養他們。 這應該是為什麼舊約時期第一個十一繳納存在的原因。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得知,這個十一繳納是必不可少的責任。 對照現在的教會實踐,基督徒比照以色列民,應該可以得出應不應該繼續繳納的結論。首先,以色列人得到神的土地,我們得到神的各種條件使我們能夠生存獲得收入,這樣從神供給的收入的條件上在本質上沒有區別;其次,利未人和專職牧師,都是神呼招出來分別為聖的,也就是專職為神工作的。這二者之間應該也沒有本質區別。 因此,一個教會的存在,有專職牧師的為神做工,必須保證神的工人有必要的經濟條件。這個經濟條件應該也必須在正常情況下由教會成員負責。 至於教會的其他開支以及通過這個繳納促進基督徒成聖,都是比基礎更進一步的工作,多多益善,但不能取代基礎工作。 至於第二和第三個十一是和第一個十一性質不同的。第二個十一是不上繳給利未人的,而是在每年的集會時在神面前大家共同消費的。因為以色列人是在耶路撒冷的聖殿集會,他們必須把這部分分離出來代到集會上。 第三個十一是濟貧性質的,所以留在地方。這個十一以色列至今保留,形成了一個地方的以色列團體專門幫助新來者的專用基金。新來者得到幫助一直到能經濟自立,然後自己也參加奉獻。 因此,我認為,從需要和責任者兩個角度講,基督徒的繳納都是必需的責任。既然責任明確,瑪拉基的教導當然應該在教會宣揚。因為該繳的不繳,就是把神家的糧據為己有。這種行為,即使是按現代稅收理論,也定性為偷。 我覺得到目前為止,繳納的性質已定,就剩下數量和比例的確定了。既然舊約的十一繳納是根據十二個支派抽出的一個支派作為比例,現在教會的必須征納部分也就有了一個參照係數。但到底是多少,我個人認為應該是每一個教會自己確定。這是屬於一個原則確定下制定細則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