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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是在上帝面前犯的——讀《祁克果的人生哲學》(3)
送交者: 范學德 2004年05月18日07:29:17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罪是在上帝面前犯的——讀《祁克果的人生哲學》(3)

范學德

3。這個“單獨個人”

“單獨個人”,是祁克果思想的基石。在收入《祁克果的人生哲學》中的第二部書——《我著作中的觀點》之下,一篇文章的題目就叫“那單獨的人。”祁克果曾有一個心願,他死後如果有一塊墓碑的話,那碑上只要刻上幾個字就行了。這幾個字就是:“那個單獨者”,這也可以譯成“那個個人”(第62頁)。在這個群眾被視為英雄的世代,做一個“單獨個人”,它需要的不僅是大勇,還要有大智。在許多時候,人們嘴上說走自己的路,實際上堅持的卻是“吾從眾”,俗語謂之隨大流。一個人若要成為一個“單獨個人”,那他不僅要在認真思考之後對“生命”,“真理”和“道路”的有真確的見解,還要有選擇走與眾不同的路的勇氣,他要敢於獨往獨來,特立獨行。

並不是每一個人都能夠成為“單獨個人”的,實際上,只有少數的人才稱得上是“單獨個人”。因此,人能不能通過“單獨個人”這一雄關窄路,對於祁克果來說,就成了一個問題。而對於大多數人來說,最令人悲哀的就是,這從來就沒有成為他們的問題。

什麼是“單獨個人”呢?

“單獨個人”,這“可能意味着唯一的個人,也可能意味着每一個的個人” (第58頁)。祁克果如是說。

“單獨的個人”這個範疇,不是社會學的範疇,而是靈性的範疇,更準確地說,是一個靈性上醒悟的範疇。就基督教而言,這個範疇“乃是決定性的範疇,它對基督教的將來也具有決定性。” (第65頁)因為那“構成宗教信仰的基本條件,即是做一個獨立的個人。” (第60頁)如此,才能面對一個最根本的問題:人生命的主人是誰?或者誰對生命擁有最後的決定權?“每一個單獨的個人,一定不敢對在天的上帝提出訴訟,判定他與上帝之間,究竟誰擁有最後和完全的產業權。上帝必要成為決定因素。但是,作為決定因素的上帝,正與單獨者相對稱。若果‘人類’應是最後判決的法庭,或甚至只操有次要的司法權,那麼,基督教就不啻是被取消了”。(第66頁)群眾並不擁有人生命的最高主權,只有上帝才有。

“上帝愛世人”,上帝對所有的人講話,但聽到的卻是每一個個人。無論別人怎樣說怎樣行,我都必須對上帝有個反應,因為那是我的反應,是我必須獨自做出的反應。別人,無論是親朋好友,還是組織、政黨、民族、國家和全世界,都代替不了我的選擇:我的靈魂必須獨自面對上帝,或者“自己跳入上帝的懷抱中”(第39頁);或者自己跳入到魔鬼的懷抱。

在宗教中,“個人是獨自站在上帝面前。一旦在這一點上歸於腐敗,人就只好從團體中去找安慰,結果使人一生作了空想的奴隸” (第17頁)。這也就是說:“信仰意味着個體性”。構成信仰的基本條件就是承認自己在全世界中都是獨一無二的,渴望要做一個獨立的個人,獨立地站在上帝面前,“擔負他對上帝的本人的責任。”

無論人是否相信上帝在,但上帝一直在,且是我在的根基,且是一直在看着我,正像大衛所說得那樣:“我坐下,我起來,你都曉得,你從遠處知道我的意念。我行路,我躺臥,你都細察,你也深知我一切所行的。”(注二)

基督教告訴世人,無論你是誰?每一個人都是在上帝面前活着,“他若願意,可以隨時與上帝說話,而且一定會蒙上帝聽到,總之,這個人是蒙上帝呼召,要他極親密地與上帝往來!而且因為這個人的緣故,上帝降世,親自誕生世上,受苦受難,這位上帝要求人接受他所賜的恩典,來作為他的幫助。” (第152頁)

但這樣白白的恩典卻使人惱怒了,他既不能謙卑地承認自己是一個罪人,又不能感恩地接受上帝的恩典。他的靈性死了,所以他不知道自己是罪人,拒絕承認自己有罪,反而認為自己是一個好人、強人。

祁克果強調,沒有一個人能不成為罪人而認識上帝。只有當人感到了自己有罪,他才能進入基督徒生活之門。於是,“個人是在上帝面前生存的”,就變成了個人是作為一個罪人在上帝面前生存的。就像路德說的那樣,人在上帝面前要成為一個實在的罪人,就是他的內心感覺自己有罪,他深深知道自己的言語和行為在上帝面前是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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