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教士:有男有女的人反映神的形像 |
送交者: 宣教士 2013年03月30日11:11:38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有男有女的人反映神的形像 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這在主裡面是相宜的。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 不可苦待他。(西3: 18-19) 上一講我們提到,人是照著神的形像而被造的;這在一方面的意思是指人被造為男人和女人:“上帝就按自己的形像創造人:按上帝的形像創造他:創造他們有男有女。”(創1:27,呂振中譯本;和合本譯作 “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祂的形像造男造女。”)在創世記5:1-2那裡也說到人照著神的形像受造,和人受造為男人和女人的關連:“當神造人的日子,是照著自己的樣式造的,並且造男造女。在他們被造的日子,神賜福給他們,稱他們為人。”雖然人受造為男人和女人,並不是顯示我們具有神形像的惟一方式,但是它卻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因此聖經在最初描述神創造人的同一節經文裡,也提及了這件事。我們可以將人受造為男人與女人所代表的神的形像總結如下: 人受造為男人和女人,在三方面顯示出神的形像:(1)和諧的人際關係;(2)在人格與重要性上的同等;(3)在角色與權柄上的不同。 A. 和諧的人際關係 神照祂的形像造我們的時候,並沒有將人造成隔離的人,而是創造我們在人類形形色色的社會裡,能達成人際的合一。在人類家庭和我們的屬靈家庭——教會里,人際的合一是特別深的。在男人和女人之間的人際關係的合一,於今世、在婚姻中,達到了最完滿的表現;就某一意義來說,丈夫和妻子是兩人成為一體了:“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2:24)這個合一不僅是身體的合一,同時也是一種深度的屬靈和情感的合一。在婚姻中結合在一起的丈夫和妻子,乃是“神配合的”人(太19:6)。人與非自己丈夫或妻子的人有性關係,是一種特別得罪自己身體的罪行(林前6:16,18-20);而在婚姻之內,丈夫和妻子都不再獨自擁有自己的身體,而是與他們的配偶共享(林前7:3-5):丈夫 “當照樣愛妻子,如同愛自己的身子”(弗5:28)。丈夫和妻子之間的聯合不是暫時的,而是一生之久的 (瑪2:14-16;羅7:2);我們不可等閒視之,因它是神所創造的一種深遠的關係,為要表達基督和祂的教會之間的關係(弗5:23-32)。 神創造兩種不同的人——男人和女人,而不是只創造一種人;這事實正顯示我們具有神形像的一方面,因為在某種程度上,男人和女人的兩性可以被視作是反映三一神之內位格的多數。聖經在說到我們受造為男人和女人的前一節經文中,首度明示在神裡面有多數的位格: “神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使他們管理……’”(創1:26)我們在這裡看到了一些相似性:正如在世界被造以先,在三一神的成員之間有團契、交通和榮耀的分享(見約17:5,24),神也以這樣的方式創造亞當和夏娃,使得他們之間可以分享愛情和交通,並在人際關係中彼此給對方尊榮。當然,三位一體這樣的反映,會在人類社會裡以不同的方式表達出來,不過,它肯定從起初就存在於婚姻中親密關係的合一了。 有人可能會反對這點,而認為性別並沒有真正完整表達出在神裡面的多數位格,因為神在一個本體裡有三位,而當神創造亞當和夏娃時,在一個人性里只有兩位。假如神想要人類反映出三一神里的三位,為何祂不創造三個人,而只創造兩個呢?三個人不是更能反映三一成員之間的合一嗎?我們對此的回應是,首先,我們必須同意,這個事實顯示了婚姻和三一神之間的類比是不精準的。其次,雖然我們不能確知神為何不那樣做的理由,而聖經也沒有明言那些原因,但我們可以提出兩種可能的答案:(1)神是三個位格在一個本體之內,而亞當和夏娃是兩個性別在一個人性之內,這事實可能是提醒我們,神的超絕是遠遠大過我們的——祂擁有的成員,以及成員彼此之間的合一,遠比我們身為受造者的更大。(2)雖然二者的合一不完全一樣,但是在家庭中的丈夫、妻子、兒女之間的合一,也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三一神之成員間的合一和多位。 另外兩個反對的看法可能是由以下的事實所引起的:耶穌自己並未結婚,保羅在作使徒之時(也許再早一些)也是未婚的,而保羅在哥林多前書7:1,7-9那裡似乎是在說基督徒最好不要結婚。假如婚姻是我們反映神的形像這麼重要的一部分,那麼為什麼保羅和耶穌都不結婚,而且為什麼保羅還勉勵其他人也不要結婚呢? 關於耶穌未婚,是因為祂獨特的身分;祂是神又是人,祂是統管萬有、大有權柄的主。祂並不娶任何一個人,而是娶整個教會作為祂的新娘(見弗5:23-32),並且和祂教會的每一個成員,都享受屬靈的和感情上的合一,直到永遠。 保羅的未婚和他給哥林多的基督徒的勸言,則有些不同了。保羅並沒有說結婚是錯的(見林前7:28,36),他看婚姻是件好事,是人的權利與特權,但卻是可以為了神的國度而放棄的:“因現今的艱難,據我看來,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時候減少了……因為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了。”(林前7:26,29,31)保羅就這樣放棄了他可以反映神形像的一個方式(婚姻),為的是促進其他可以反映神形像的方式,並促進神在這世上的目的(亦即為教會工作)。舉例來說,他的傳福音和訓練門徒被視為是生育“屬靈的兒女”,並且在主里養育他們(見林前4:14,他在那裡稱哥林多教會的人為“我所親愛的兒女”;亦見加4:19,提前1:2;多1:4)。不只如此,整個教會的建造,是一個帶領千萬人來榮耀神的過程,而當他們在生活中更多反映出神的性格時,就能更多榮耀神。此外我們必須了解,在我們的生活中,婚姻不是惟一能反映出三一神的合一性與多位性的方式;信徒在教會團契中的聯合里也能反映它;這樣,在真實的教會團契里,單身的人(像保羅和耶穌)和結婚的人,都能在其人際關係反映出三位一體的性質。因此,建造教會和增加教會的合一與純潔,也就是加強神性格在世上的反映了。 B.在人格與重要性上的平等 正如三一神的成員,在重要性與祂們存在的位格之完全性與獨特性上,三位都是平等的,男人和女人也一樣,他們都是神所創造的,在重要性和人格上也都是平等的。當神創造人時,祂是按祂自己的形像創造了“男人和女人”(創1:27; 5:1-2)。男人和女人被造得同等真有神的形像,因此,男人和女人都能在他們的生活中反映出神的性格;這表示我們應當可以在彼此的生活中,看見神性格的各種層面。假如我們生活在一個只有男性基督徒的社會,或只有女性基督徒的社會裡,那麼我們就看不見神性格的全貌;但當敬虔的男人和敬虔的女人在一起互補其差異時,我們就能看到他們反映出的神性格之美麗的全貌。 假如男人和女人在具有神的形像上是平等的,那麼對神而言,他們肯定都是一樣地童要,一樣地有價值;我們在祂面前,到永遠都有相同的價值。聖經上說男人和女人都 “具有神的形像”,這事實應當排除所有的驕傲或自卑感,也排除了認為一種性別“優於”或“劣於”另一種性別的想法。尤其是當我們將基督教與許多非基督教的文化和宗教對比來看時,應當沒有基督徒會因為他是男人而感覺驕傲或優越,也沒有基督徒會因為她是女人而感覺失望或自卑。在過去的十年、二十年間,新聞機構常報導在中國社會裡看到的現象,就是新生的女嬰遭到父母的遺棄,這樣父母才能在政府“一胎化”的政策下,再嘗試生個兒子。對比於聖經之觀念——男女同等重要——這種觀念及作法不但導致犧牲了許多無辜的生命,而且也等於是向那個社會的每一個女人宣告,她的價值比男人要低(在其他的社會,也有些父母可能在心中暗自認為生男嬰比生女嬰好,這同樣顯出他們沒有完全地明瞭聖經所教導的事實:在神的眼中,男女的價值完全平等)。假如神認為我們在價值上是相等的,那麼這個問題就解決了,因為神的評估是人在永恆里之價值的真實標準。 當保羅在哥林多前書11:7說:“男人本不該蒙著頭,因為他是神的形像和榮耀;但 女人是男人的榮耀”時,他並沒有否認女人是照著神的形像造的,他只是說男女之間有持久不變的差異,而這差異應當在聚會時的講道和禱告方面反映出來,男人要在禱告和講道上出頭露面大膽宣講,女人要隱藏自己沉靜學道。男女之間的一項差異就是,男人在與女人的關係中有一個特別的角色,那就是他要代表神,顯出神的性格;而女人在此關係中則是要顯明,女人是從男人而出的,藉此顯明男人的優秀。然而對雙方而言,保羅都一直地強調男女之間的相互依存(見林前11:11-12)。 男人和女人在神面前人格的平等,反映出三一神成員位格的平等,因此這應當自然地引導出男人和女人要彼此尊榮。箴言第31章是一幅美麗的圖畫,是將尊榮歸給一位敬虔的婦女: “才德的婦人誰能得著呢? 她的價值遠勝過珍珠…… 她的兒女起來稱她有福, 她的丈夫也稱讚她, 說:‘才德的女子很多, 惟獨你超過一切。’ 艷麗是虛假的,美容是虛浮的; 惟敬畏耶和華的婦女,必得稱讚。”(箴31:10,28-30) 與此類似地,彼得告訴作丈夫的人說,他們要“敬重”妻子(彼前3:7),而保羅也強調,“然而照主的安排,女也不是無男,男也不是無女。因為女人原是由男人而出, 男人也是由女人而出。”(林前11:11,12)男人和女人都是一樣地重要,都要互相依賴,也都當得敬重。 在新約教會中,男人和女人在身為人的平等,是以一種新的方式被強調出來。我們在五旬節那一天看見約珥書裡神的應許之實現: “我要將我的靈澆灌凡有血氣的。 你們的兒子和女兒(和合本譯作‘兒女’)要說預言…… 在那些日子, 我要將我的靈澆灌我的僕人和使女,他們就要說預言。”(徒2:17-18,2:28-29) 聖靈以新的能力澆灌在教會身上,而男人和女人雙方都在引人注目的方式下得著了服事的恩賜。從五旬節那天開始,屬靈恩賜分配給所有的男人和女人,這就一直在教會 歷史上持續著。保羅認為每一個基督徒都是基督身體裡一個有價值的肢體,因為“聖靈顯在各人身上,是叫人得益處”(林前12:7)。在他講述了一些恩賜以後,他又說:“這一切都是這位聖靈所運行,隨己意分給各人的。”(林前12:11)彼得寫信給許多散布在小亞細亞的教會時也說:“各人要照所得的恩賜彼此服事,作神百般恩賜的好管家。”(彼前4:10)這些經文並不是在教導說,所有的信徒都有相同的恩賜,但它們確實是表示男人和女人雙方都有服事教會的可貴恩賜,而且我們應當期望這些恩賜會廣泛地、白白地分賜給男女雙方。 所以,以下這類的問題就沒有什麼意義了:“誰的禱告更有效果,是男人的還是女人的?”“誰的讚美更好,是男人的還是女人的?”“誰的屬靈敏銳度更強,是男人的還是女人的?”“誰與神的關係更深,是男人還是女人?”對於所有這些問題,我們都沒有答案。在領受新約聖靈所賜的能力上,男人和女人的領受力是平等的;在教會歷史上,一直都有偉大屬神的男性和偉大屬神的女性,也一直有男性的大能禱告勇士和女性的大能禱告勇士;他們都運用我們主耶穌基督的權柄,勝過了世上的權勢、國度和屬靈的營壘。 在新約教會的洗禮上,就更深地強調了男女在神面前的平等。五旬節那天,信主的男女都受洗了:“於是領受他話的人就受了洗,那一天,門徒約添了三千人。”(徒2:41)這一點是很重要的,因為在舊約之下,成為神家中一員的象徵是割禮,那是只給男人的;但在新約之下,成為神家一員的新象徵——洗禮,則是給男人和女人的,這更深地證明了男女雙方都應當完全平等地被視為是神家中的成員。 保羅在加拉太書裡也強調了在神百姓中男女地位的平等:“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里都成為一了。”(加3:27-28)保羅在此強調的事實是:神百姓中沒有哪一階層,例如由亞伯拉罕肉身後裔而來的猶太人,或是擁有更大經濟和法律權勢的自由公民,能夠在教會裡要求特別的地位或特權。奴隸不應當認為自己比自由公民低下,自由公民也不應當認為自己比奴隸優越;猶太人不應當認為自己比希臘人優越,而希臘人也不應當認為自己比猶太人低下。與此類似地,保羅想要確保,男人不會採取周圍文化的一些心態,或甚至是第一世紀猶太主義的心態,從而以為男人比女人更為重要,或以為他們在神面前更有價值;女人也不應當認為自己在教會裡比較低下或不重要。不論是男人或女人、猶太人或希臘人、奴隸或自由公民,大家都一樣重要,對神而言都一樣寶貴,在基督的身體——教會——里永遠都是平等的成員。 應用在實際生活上來說,我們切不可以為在教會裡有任何的次等公民。不論是男人或女人、老閭或雇員、猶太人或外邦人、黑人或白人、富人或窮人、健康人或是患病人、強壯人或是軟弱人、有吸引力的人或沒有吸引力的人、聰穎的人或是愚鈍的人……對神來說,他們都有相等的價值,而且彼此也應該同樣寶貴地相待。這個平等的觀念是基督教信仰一個驚人又奇妙的成分,並且它幾乎使基督教與所有宗教、社會和文化區分開來。只有當人信從聖經上所教導的救贖智慧時,才能充分地了解到敬虔的男人與女人在人格上真實的尊貴。 C. 在角色與權柄上的差異 C.1三一神與婚姻中男性為頭之觀念的關係 三一神之成員的重要性、位格和神性,從亙古到永遠都是平等的,但其角色卻有不同。父神永遠是父親,而祂和子神的關係也永遠是父子的關係。雖然所有三一神的成員在能力,和在所有其他屬性上都是平等的,但是父神卻有更大的權柄:祂在三一神所有的成員中,具有領導的角色,是子神和聖靈所沒有的。在創世時,是由父神說話並發起,而由子神來執行工作,並由聖靈藉著持續的同在來維持(創1:1-2;約 1:1-3;林前8:6;來1:2)。在救贖時,父神差遣子神來到世上;子神來了,順服父神,並為償還我們的罪債而死(路22:42;腓2:6-8)。在子神升入天上之後,聖靈降臨來裝備並加力給教會(約16:7;徒1:8; 2:1-36)。父神沒有來為我們的罪受死,聖靈也沒有。父神在五旬節那天沒有以新約之下的能力,被澆灌在教會之上,子神也沒有。三一神的每一個成員都有不同的角色或功能;祂們之間在角色和權柄上的差異,與其在重要性、位格和神性上的同等,就如此完全地和諧一致。 如果人類是要反映神的性格的話,那麼我們就會期待人類也會有類似的角色的差異 (difference in role),而其中最基本的就是男性和女性之間的差異。這點確實是我們在聖經經文裡所發現的。 保羅明白地指出這項平行對照,因他說:“我願意你們知道,基督是各人(新譯本譯作“男人”)的頭,男人是女人的頭,神是基督的頭。”(林前11:3) 雖然父神和子神在神性上是同等的,但父神的權柄在子神之上;同樣地,雖然在婚姻中丈夫和妻子在人格上是同等,但丈夫的權柄在妻子之上。這樣,男人的角色是像父神的角色,而女人的角色則像子神的角色。他們在重要性方面是同等的,但是角色卻有不同。在哥林多前書11:2-16這段經文裡,保羅以此觀念為一個根基,告訴哥林多教會的人要把這種差異——父神與子神那種權柄與順服關係在聚會時的講道和禱告方面反映出來,男人要在禱告和講道上出頭露面,大膽宣講——做頭的標誌,女人要隱藏自己,沉靜學道——頭上有服權柄的記號。這樣,在教會的聚會裡,男女之間的差異就一目瞭然了。 C.2墮落前就有不同的角色 然而男女之間在角色上的不同,是神原初創造的一部分,還是在人墮落後才有、屬於懲罰墮落的一部分?是否在神告訴夏娃:“你必戀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轄你” (創3:16)之時,夏娃才開始順服亞當的權柄? 這種想法——在世人犯罪以後才有權柄的不同——被好幾位作者所鼓吹,例如史賓莎(Aida B. Spencer)和畢基建(Gilbert Bilezikian)。畢基建說: “因為男女在權柄的差異是由人的墮落而來,所以亞當管轄夏娃被視作是源自撒但的,這不亞於死亡本身。” 然而,如果我們仔細檢視創世記里關於創造的敘述,就看到有一些經文指明,即使是在罪進入世界以前,亞當和夏娃之間就有角色上的差異了。 C.2.1亞當先受造,然後夏娃才受造 神先創造亞當,隔了一段時間才再創造夏娃(創2:7,18-23),先造亞當這事實表示了神看亞當在他家中具有領導角色,漢語中的稱丈夫“先生”是很合乎聖經的。聖經對任何動物的受造都沒有提到這樣兩階段的程序,因此先造亞當似乎這具有特殊的目的。亞當的首先被造,與舊約的 “長子繼承權”(primogeniture)相符合,這是說在人類家庭里,任何一代的長子,在那一代的家中具有領導權。在整個舊約聖經的經文中,都設定了長子身分的權利,雖然有時候因為神有特殊的目的,長子的名分被出賣了,或被轉移到弟弟身上(創25:27-34; 35:23; 38:27-30; 49:3-4;申21:15-17;代上5:1-2)。“長子的名分”是屬於首生的兒子的,而且一直是他的,除非有特別的情況介入,才會改變那個事實。我們看到神先創造亞當有一個目的,而這個目的反映在神賦予男女不同的角色;這一事實為提摩太前書 2:13所支持,保羅在那裡用“先造的亞當,後造的是夏娃”的事實為一理由,將教會裡一些獨特的管理與教導的角色限制只給男人。 C.2.2夏娃被造為亞當的幫手 聖經很清楚地說,神是為亞當創造夏娃,而不是為夏娃創造亞當:“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創2:18)保羅看這個安排,重要到足以作為要求男女在敬拜神上有不同角色的根據。他說:“男人不是為女人造的,女人乃是為男人造的。”(林前11:9)然而這話不應當被看成是表示女人比較不重要;它的意思乃是指明兩性從起初就在角色上有所不同。 近來有一些學者認為,夏娃受造為亞當合適幫手的這件事,並沒有表達出任何兩性在角色或權柄上有不同,因為“幫手”一詞的希伯來字(’ezer),在舊約聖經里通常是用在一個比受助者更偉大、更有能力的人身上。事實上,在舊約聖經里,“幫手”一詞是用在幫助神百姓的神自己身上。不過在此的要點是,不論是在希伯來文舊約聖經的用法,或是在我們現代的用法,每當一個人“幫助”另外一個人時,不論這“幫助”幫的是什麼忙,都表示他比受助者站在一個更從屬或更次層的地位,例如當我“幫助”一個鄰居小孩修他的腳踏車時,我只是給他一些他所需要的協助而已,而修車是他的責任,並不是我的責任。克藍斯(David Clines)此心結論說,在整個希伯來文的舊約聖經里都是這樣用的: “當我看過所有希伯來文聖經的出處以後,我的結論是這樣的:雖然位高者可能幫助位低者,強壯者可能扶助軟弱者,神祇可以幫助凡人,但在助人的行動中,他們就變得‘低下’了。這也就是說,他們使自己臣服在一種次要的、隸屬的地位上。雖然他們的幫助可能是必要的或很重要的,可是他們所幫的工作本身卻是別人的責任。其實他們不是在做自己的工作,甚至也不是在合作,因為若是合作則另有用語。在希伯來的表達方式里,作幫手並沒有平等之意。” 另一個反對論點,是說創世記2:18譯為“配偶”的希伯來字,是表示夏娃實際上優 於亞當,因為這個字的本意是“在……之前”。不過歐德蘭(Raymond C. Ortlund)正確地指出,這個希伯來字的意思不可能是“優於”之意,否則詩篇119:168就要變成是詩人對神說:“我一切所行的都優於你”!其實這個字的意思只是“相配”。 C.2.3亞當為夏娃取名字 亞當給所有動物取名字的事實,指出亞當在動物界之上的權柄,因為舊約認為給人取名字的權利,表示他的權柄在那人之上(這點可見於神給人——例如亞伯拉罕和撒拉——取名字,以及父母給兒女取名字)。因為希伯來文的名字表明了一個人的性格或功能,可見亞當也指明了他所命名之動物的特點或功能。所以,在亞當給夏娃取名字,並說 “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創2:23)之時,也表明了在他這一方的領導角色。這點在他墮落之前就是事實——那時亞當給他的妻子取名叫 “女人”;而在他墮落之後也是事實——那時“亞當給他妻子起名叫夏娃,因為她是眾生之母。”(創3:20)有人曾反對說,亞當在墮落之前並沒有真的給夏娃取名字。然而,亞當確實是稱呼他的妻子為“女人”(創2:23),正如他稱呼所有的動物是按照它們的名字稱呼一樣(創2:19-20),因此亞當真的有為她取名字。雖然在舊約里有時候是母親給兒女取名字,但這事實並沒有與取名字代表權柄的想法相矛盾,因為父母雙方都對兒女有權柄。 C.2.4神用man稱呼全人類、而不是用woman 神用man(人,男人)而非woman(女人)、而且也不用一些中性的詞來稱呼全人類,這事實在上一課已經解釋過了。創世記5:2指明:“在他們被造的曰子,神……稱他們為人(man)。”以特別和亞當有關的詞彙,或說是以有別於女人的男人之詞彙,來為全人類取名字,就表示有一種領導的角色是屬於男人的。這點類似於女人出嫁時要冠夫姓的習俗——這象徵了男人在家庭中為首的地位。 C.2.5蛇先誘惑夏娃 撒但在犯罪之後,就處心積慮要扭曲,並毀壞神所計劃並創造為好的每一件人事物。撒但(以蛇的形體)先從夏娃下手,企圖藉著引誘夏娃悖逆神去獲取領導權,而顛倒兩性的角色(創3:1)。這和神對他們的方式相反,因為當神對他們說話的時候,祂是先對亞當說話(創2:15-17; 3:9)。保羅曾說:“且不是亞當被引誘;乃是女人被引誘,陷在罪里。”(提前2:14)他說這話時,似乎洞悉了這種角色的顛倒。保羅的話至少表示出,撒但在試圖要破壞神在婚姻中所設立的男性領導模式時,乃是先接觸女人。值得注意的是,夏娃在犯罪以前一直是“沉靜”的,她的犯罪實際上是從“說話”開始的;而亞當在犯罪前一直是在說話的,而當蛇引誘夏娃時,他就站在夏娃身邊,他明知他的骨中骨、肉中肉吃了善惡樹的果子今日必定死,但他卻保持着不可思議的“沉默”。這兩個清楚的事實表明,在伊甸園裡男女角色顛倒具體表現的“說話”與“沉默”上,而這正是保羅在哥林多前書11章所說的在“講道”與“禱告”的事情上“蒙頭”與“不蒙頭”的意思。 C.2.6墮落後神先對亞當說話 正如神在夏娃受造以前是對亞當一人講話(創2:15-17),在他墮落以後,即使是夏娃先犯罪的,神仍先對亞當,惟他是問: “耶和華神呼喚那人,對他說:‘你在哪 里?’”(創3:9)神視亞當為他家庭中的領導,是應當首先解釋家中發生之事的人。雖然這是在罪發生以後的事,但還是先於祂對夏娃說的話:“你丈夫必管轄你”(創 3:16);注意到這點是很重要的,因為今日有一些學者宣稱,男性在家庭中的領導地位是從創世記3:16才開始的。 C.2.7亞當代表了全人類,但夏娃不代表全人類 即使是夏娃先犯罪(創3:6),但我們被算為有罪之人,乃是因為亞當的罪,而非因為夏娃的罪。新約聖經告訴我們:“在亞當里眾人都死了”(林前15:22;另參林前 15:49),又說:“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羅5:15;另參羅5:12-21)這指出神賜給亞當一種角色,表達出他是人類的元首或領導,但這個角色並沒有賜給夏娃。 C.2.8夏娃被造的過程表明亞當的頭權 保羅說“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羅5:14),也就是說起初的亞當是預表某後的亞當的,而夏娃的被造也預表教會的產生,因為保羅清楚地說:“為這個緣故,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是極大的奧祕,但我是指著基督和教會說的。”(弗5:31-32),保羅的意思是創世記亞當與夏娃婚姻的設立乃是預表基督與教會的關係。回到創世記仔細看夏娃被造的過程就不難明白這一點,耶和華神造夏娃時先使亞當“沉睡”(創2:21),我們都知道聖經用“睡了”表達“死了”(林前15;18, 20;帖前4:13-15;彼後3:4),亞當的沉睡乃是預表耶穌的死,而“肋骨”則自然使人想起兵丁拿槍扎耶穌的肋骨來驗明耶穌的死(約19:34)以及多馬用手探入耶穌的肋旁(約20:20-27)。夏娃的被造——耶和華神使亞當沉睡,用亞當的肋骨造夏娃,乃是預表教會因著某後亞當的死和復活而出來。而亞當的表白“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他為女人,因為他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2:23-24)乃是在說屬神的人——教會要與基督聯合,教會的定義就是:一群屬神的人聚集在一起傳神的道。我們委身的對象乃是基督,而基督的名字又叫作“道”(約1:1),當耶穌說“我的羊聽我的聲音,我也認識他們,他們也跟着我”(約10:27),就是說那些委身順服真道的人就是基督的新婦了。倘若創世記亞當與夏娃婚姻的設立乃是預表基督與教會的關係,那麼亞當對夏娃的頭權就是顯而易見的了,而這正是以弗所書5:21-32的意思——在基督里恢復受造之初的次序。 C.2.9墮落後所受的咒詛扭曲了先前的角色,但並未引進新的角色 在神給亞當和夏娃的懲罰中,祂並沒有引進新的兩性之角色或功能,而只是將痛苦與扭曲帶進他們先前已有的功能;這被稱為兩性角色的扭曲(distortion of the roles)。 因此,亞當由原先祭司的角色(創世記2:15中的“修理看守”希伯來文的意思是“敬拜與順服”)因著不信神的供應而自給自足,自己耕種田地、收成作物,大地不再為他效力,將長出“荊棘和蒺藜”,而他要汗流滿面才得糊口(創3:18,19)。與此類似地,夏娃的主要職責是生育兒女,本來是件愉快的事情,因著墮落受詛咒,生育會變得很痛苦:“你生產兒女必多受苦楚。”(創3:16)接著神也將衝突與痛苦帶進了亞當和夏娃先前和諧的關係中。神對夏娃說:“你必戀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轄你。”(創3:16)傅書珊(Susan Foh)在她的“What is the Woman’s Desire?”一文中的論點很有力:被翻譯為“戀慕”的希伯來字(teshûqāh)之意思是 “渴望要征服”;它指出夏娃將會有一種錯誤的渴望,想要篡奪權柄而在她丈夫之上。Foh注意到同一個希伯來字,在幾節經文以後又出現在一句十分平行對稱的敘述里,那就是神對該隱說的話:“罪就伏在門前;他必戀慕你,你卻要制伏他。”(創4:7)在這兩節希伯來文經文(創3:16與創4:7)之間的對稱性,是十分顯著的:其中有六個字(包括連接詞和介系詞)是完全一樣的,而且字的順序也相同;另外的四個名詞與代名詞都在相同的位置,而且它們在句子中也有相同的功能;它們的不同只在於它們所牽涉的對象不同。在創世記4:7後面的句子裡,罪惡對該隱的“戀慕”很清楚地是一種想要勝過他或征服他的渴望,就如同這裡所用的動物“蹲伏”在門口等候的意象中所顯而易見的。聖經中惟一出現過同一個字的另一處是在雅歌7: 10,它的意思在那裡並不明確,不過“渴望要主宰”的意思仍是可能的(注意雅歌2:16;6:3;7:10中的發展)。雖然Foh指出在一些相關的閃族語言裡有與此對稱的例子,以支持她的論點,但在其他古代希伯來文學裡並沒有再發現這個字的出現(這個字的意思不可能是指“性慾”,因為性慾不是在墮落時才有的,也不是神咒詛人的一部分)。假如這種對“戀慕”一詞的理解是正確的話,那麼這句經文就指出:神將一種衝突帶遣亞當和夏娃的關係之中,而在夏娃這方面乃是帶進一種反叛亞當之權柄的渴望。 在亞當這方面,神對夏娃說: “你丈夫必管轄你。”(創3:16)在此“管轄”(希 伯來文是māshal)是一個語氣很強的字,通常是用來指君主的統治,而不是指家庭內的權柄。例如,申命記15:6“你必管轄許多國民,他們卻不能管轄你”;箴言22:7“富戶管轄窮人”;士師記14:4; 15:11 “非利士人轄制以色列人”。又見創世記37:8;箴言12:24等處。這個字肯定不是表示被統治者也能參與這種統治,而是表示一種專制地、絕對地、不顧惜地使用權柄,並不是很體貼周到的統治;這個字代表了嚴苛,而非仁慈。因此,這句經文的意思是說亞當將會濫用他的權柄,苦待他的妻子,並將痛苦和衝突帶進原先和諧的關係中。亞當在墮落之前並非沒有權柄,只是他在墮落之後就會濫用權柄了。 因此,墮落後的咒詛扭曲了墮落前亞當謙遜而體貼的領導角色,也扭曲了夏娃對那個領導角色明智而甘心的順服。 C.2.10基督的救贖再次肯定了創造的次序 假如前面所說的論點——人的墮落帶進了角色的扭曲——是正確的話,那麼我們就會期望在新約里能看到,夫妻關係得以從罪惡和咒詛所帶來的痛苦中解除;我們期望在基督里的救贖,能鼓勵作妻子的不要悖逆她們丈夫的權柄,也能鼓勵作丈夫的不要濫用他們的權柄。事實上,這就是我們在新約里所看到的:“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這在主裡面是相宜的。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不可苦待她們。”(西3:18-19;另參弗5:22-33;多2:5;彼前3:1-7)假如妻子順服丈夫的權柄是屬於有罪的模式,那麼彼得和保羅就不會命令基督徒在婚姻中要持守這種模式了!舉例來說,他們並沒有說: “荊棘長在你們的園子吧!”或說:“生產儘可能地痛苦吧!”或說“離神疏遠些吧!切斷與祂的交通吧!”基督救贖我們的目的,是要在各方面除去墮落與罪惡所帶來的結果:“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約一3:8)新約聖經里有關婚姻的命令,並沒有延續任何墮落後所受之咒詛的成分,也沒有延續任何有罪的行為模式;反之,它們再次肯定了在神起初美善的創造里,所制定之角色的次序與特點。 從實際應用方面來說,當我們在基督里長大成熟時,就會對神在人類家庭的男女角色上,以智慧所制定及所創造的差異,感到真心的喜樂。當男人和女人都明瞭這個聖經的教訓時,就都應當能夠在心裡說:“這是神所計劃的,它既美善、又正確。我對祂所創造我生命的樣子感到喜樂,也對祂賜給我的獨特角色感到喜樂。”在三一神的成員之間和在人類家庭的成員之間,其角色的差異永遠是美麗、莊嚴和正確的。男人和女人應當都能對於神所創造他們的樣子感到全然喜樂,而不感到有優劣之分,或有重要與不重要之分。。“不分性別”的意識型態蔑視了兩性的意義,也混淆了所立的次序。論到性的分別,法國人的一句俗話:“男女有別萬歲!”倒是頗能表達聖經的觀點。 C.3以弗所書5:21-33及相互順服的問題 我們在以弗所書第5章里讀到這樣的話: “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祂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弗5:22-24) 雖然從表面上看來,這段經文肯定了我們以上所討論之婚姻中的創造次序,但是近來年對這一段經文裡的動詞“順服”(hypotassō)之意義,卻有一些爭辯。有人認為它的意思是“體貼、諒解、彼此以愛相待”。假如按這個意思來理解這個字的話,那麼這段經文就沒有教導說,妻子有任何獨特的責任要去順服她丈夫的權柄,因為夫妻雙方都需要體貼,彼此相愛;而且按這種觀點來看,這一段經文裡沒有提到順服權柄的事。事實上,這種觀點在絕大多數細胞小組暢行無阻,查經查到最後的結論就是沒有順服權柄那碼子事。 然而,上述的意思並不是hypotassō一字合理的解釋,因為這個字總是表示一種順服權柄的關係。此字在新約聖經其他地方被用到的情況有:耶穌對祂父母權柄的順服(路2:51);鬼魔對門徒的順服(路10:17,此處顯然不適合解釋為“體貼、以愛相待”的意思);公民對政府權柄的順服(羅13:1,5;多3:1;彼前2:13);宇宙對基督的順服(林前15:27;弗1:22);看不見之屬靈權勢對基督的順服(彼前3:22);基督對父神的順服(林前15:28);教會成員對教會領袖的順服(林前16:15-16(見《革利免一書》42:4);彼前5:5);妻子對其丈夫的順服(西3:18;多2:5;彼前3:5;另參弗5:22, 24);教會對基督的順服(弗5:24);奴僕對其主人的順服(多2:9;彼前2:18);基督 徒對神的順服(來12:9;雅4:7)。這些關係中沒有一種是可以反過來順服的;也就是說,聖經上從沒有說丈夫要順服妻子,也沒有說政府要順服公民,主人要順服奴僕,門徒要順服鬼魔等等。事實上,這個字在新約聖經之外是用來描述在軍隊中的軍人對那些上級長官的歸順與服從。 造成有人認為此處的“順服”有 “體貼”之意的原因,是因為保羅在以弗所書 5:21那裡用hypotassō這個字告訴基督徒要“彼此順服”。有一些學者認為,保羅的意思是說每一個基督徒都應當順服其他每一個基督徒,夫妻之間尤其應當要“彼此順服”。“相亘順服”(mutual submission)詞常用來形容此種關係,這被人領會成意味著妻子對丈夫的順服不是一種妻子該有的獨特順服。 然而,保羅在以弗所書5:21經文中所說的“彼此順服”的意思,要從其下文來定義;事實上他的意思乃是指要順服教會中權柄和地位高於你的其他人。其下的經文解釋了這一點:聖經說妻子要順服丈夫(弗5:22-24),可是從來沒有說丈夫要順服妻子。其實保羅是告訴妻子“順服自己的丈夫”(弗5:22),而非教會裡的每一個人,也非所有的丈夫們!聖經說兒女要順服或聽從他們的父母(弗6:1-3),可是從來沒有告訴父母要順服或聽從他們的兒女。聖經說奴僕要順服(聽從)他們的主人,而非主人順服奴僕。以弗所書5:21的誤解主要是因為對allēlous這個字(“彼此”,此字由allēlōn而來)的意思誤解,以為它一定是指“完全互相”的意思(即每一個人互相於每一個人)。然而有許多例子就不是這個意思,而是指 “一些人對於其他人”:舉例來說,啟示錄6:4的 “使人彼此相殺”,其意思是說 “使一些人殺了其他人”;加拉太書6.2的 “各人的重擔要互相擔當”,其意思不是說“每一個人要與其他每一個人交換重擔”,而是說 “有些較能幹的人,應當幫助擔當較不能幹的其他人的重擔”;哥林多前書11:33的“所以我弟兄們,你們聚會吃的時候,要彼此等待”,其意思是說 “那些早就預備好了的人,應當等候其他遲到的人”等等(另參路2:15; 21:1; 24:32)。與此類似地,以弗所書5:21的下文以及hypotassō在這節經文中的意義,兩者都指出該句的意思應該是:“在你們中間,那些在權柄之下的人,應當順服在他們之上有權柄的其他人。”而這樣順服的人才配得上稱為“存敬畏基督的心”(弗5:21)的信徒。所以,以弗所書5:21並沒有肯定相互順服的觀念(即每一個人都應當順服其他每一個人)。與此類似地,保羅在歌羅西書3:18-19里也說妻子要順服丈夫“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這在主裡面是相宜的。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不可苦待他們。”(又見多2:4-5;彼前3:1-7) 。注意保羅說妻子這樣子順服自己的丈夫乃是“在主裡面”,也就是在基督里。言外之意,若不這樣的順服就是“在亞當里”,也就是說你還沒有基督的生命。當然,所有的基督徒都要彼此相愛,並要相互體貼。假如這是“相互順服”的意思,那麼我們也不反對這種態度——雖然這不是以弗所書5:21所教導的,但聖經其他的地方有這樣教導,只是不用hypotassō這個字。但是通常來說,“相互順服”一詞的用法指的不是上述的意思,因此它抹煞了婚姻中丈夫應有的獨特權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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