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夫子做斧柄
松下山人
孔夫子善用比喻,用比喻來說事,就顯得十分的形象生動。在古代的詩中,比喻非常豐富,所以孔子常勸學生要學詩。不學詩,就很難貼切地表達自己的意思。如果善用詩中的比喻,就可以起錦上添花的作用。
在《中庸》中,孔子有一段對道的議論,其中引用了詩中的比喻,就很能說明問題。孔子說,道本來並沒有遠離於人,而是因為人的理解遠離了道,因此而產生的各種學說才遠離了人,所以這一些學說,是不可以稱為“道”的。(“子曰:道不遠人,人之為道而遠人,不可以為道。)
接下來,孔子引《伐柯》的詩比方說:“伐柯,伐柯,其則不遠。”“柯”指斧柄,“伐柯”指伐木做斧柄。伐木做斧柄,斧柄的式樣並不遠,斧柄的式樣就在手中。但是拿手中的斧柄與新做的斧柄比較,如果斜着眼睛細瞧,就會發現這二個斧柄相差很遠。(“執柯以伐柯,睨而視之,猶以為遠。”)不但新舊不一樣,而且木質、木紋也不一樣。或許長短也有不同,或許粗也有差異。這能說新做的斧柄不合式嘛?當然是不能這樣說的。因為新的斧柄中與舊柄有所不同,但是裝在斧上,照樣能夠砍柴伐木,照樣能夠應用自如。
孔子以斧柄為例,來比方治人的道理也同樣,並不能要求每個人都一模一樣,就象做斧柄,雖然是照樣製作,但是仔細看,仍然有很大的不同。但斧柄式樣雖有不同,有一條原則是不會變的,那就是柄頭的大小要剛好能裝入斧眼。所以做人道理也一樣,每個人行為雖然千姿百態,猶如斧柄的式樣多有不同,但是有一條原則的是不能違背的,那就是個人的行為要適合於行為規範。如斧柄的頭不合於斧眼,削改一下就好了;人的行為如不合於規範,改正了也就行了。(“故君子以人治人,改而止。”)
“以人治人”並不是指隨心所欲而治,而是指制定規範要符合人情。自己能夠做到的,才能夠要求別人去做。連自己也不做夠做到的,就不應該強求別人做到。“以人治人”也就是將心比心,以己度人。
然後,到此就產生了一個問題,道本來是不遠人的,人本來就生活在道中,人與道須臾不可離。人所以會遠離於道,是因為後來各家學說紛起的緣故,都自稱自家的學說是大道,所以大家反因此而迷了路。那麼,你說我非道,我說你非道,到底如何才是“道”呢?孔子在此下了一個很高明很簡單的定義,就是“忠恕”。
孔子說:“忠恕”離道不遠,對於別人強加於自己的東西,如果自己是不願接受的,那麼,這於這些東西,自己也不可拿來強加在別人身上。因為別人也和自己一樣,自己不願意接受的東西,別人也是不願意接受的。這其實就是在具體說明“以人治人”的道理。(“忠恕違道不遠,施諸己而不願,亦勿施於人。”)
這個“以人治人”的道理,即使到了現在,仍然是顛仆不破。舉個例子來說,如現代人愛說“權利”,比如每個人都有什麼權利啦,每個人都應該得到尊重啦。那麼,如何能夠得到別人尊重的權利呢?這就要求別人應當有以禮待人的義務。反過來,別人也有得到自己尊重他的權利,同樣的道理,這就要求自己也應當有以禮待人的義務。可惜現在有些理論在講權利與義務時,只注重自己權利的一面,而輕視了自己義務的一面,這就顯得十分偏面。這種理論就屬於“人之為道而遠人,不可以為道。”
如果你不想得到別人對你的不尊重,也就是“施諸己而不願”,那麼,你也不應該對別人不尊重,也就是“亦勿施於人”。所以,由此可知,權利與義務是同等的,不能只講自己應該得到的權利,而不講自己應當做到的義務。
《中庸》原文:
子曰:道不遠人,人之為道而遠人,不可以為道。《詩》云:“伐柯,伐柯,其則不遠。”執柯以伐柯,睨而視之,猶以為遠。故君子以人治人,改而止。忠恕違道不遠,施諸己而不願,亦勿施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