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同性婚姻的一點看法
在當今這個世界上, 各種新鮮事物層出不窮. 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同性戀人結婚就事其一.
其實同性戀的現象早已有之, 古羅馬許多貴族便養有孌童; 而中國漢代宮廷同性性行為相當普遍, 有人推測高帝劉邦晚年便有同性戀傾向. 膽識,同性戀者登堂入室, 形成一股強大的實力, 讓人不敢小瞧, 則是最近幾年的事. 在西方世界, 同性戀者在自由派法官, 律師的協助下,斬關奪隘,節節勝利,不僅使這種行為為社會所接受,而且公然要求結婚,組織家庭。在加拿大,有三個省的最高法院判決不給同性戀者頒髮結婚證侵犯了人權。聯邦政府去年一直都在努力使全國範圍內的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努力,現在由於大選暫時擱置下來。如果哪天通過的話,估計又會成為“政治正確”的禁區,觸碰不得。而美國的舊金山、麻省、紐約州等地也因頒發同性婚姻證書的事官司不斷。當然,美國的民意和加拿大不一樣,反對者占大多數。但無論如何,主張同性婚姻者的力量在民主社會是強大的,從長期來看更是如此。
作為基督徒,我們的傾向看來是顯而易見的,同性戀是神所厭惡的,所以我們要反對。聖經中的所多瑪和俄摩拉就是因同性戀而被滅城的。而羅馬書更是直接了當地斥責同性戀行為,說他們“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所以我們必須堅決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盡一切力量來阻止它。在加拿大,許多教會組織了示威活動,還有很多人通過簽名、給國會議員去信打電話的形式來表示關切與不滿。
在這篇文章里,我想提出另一種想法,控討一下作為基督徒,對國性婚姻應該怎麼辦。
(一)關於婚姻和結婚證
首先我們應該認識到,婚姻和結婚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婚姻是一種社會概念,而結婚證是一個法律概念。婚姻是古老的,從亞當夏娃時候就存在,而結婚證是很晚才有的。這個地球上結婚證起源於何時何地我不知道,但在中國,我相信到清朝時還沒有這個東西。
婚姻可以沒有結婚證,亞伯蘭和撒拉結婚時沒有聽說有人給他們發證,大衛娶拔示巴時也不用證,我想約瑟和瑪利亞結婚時也不一定有。即使在現代,仍有很多不需要證書的Common Law關係。另一方面,結婚證也不代表婚姻,如果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領了結婚證,其中一個人卻不住在家中,長年與另一個人同居並生兒養女,那麼我們很難說他們的婚姻還存在。毛澤東和賀子珍領了結婚證且沒離過婚,和江青則沒有,但大家公認賀是毛的前妻而江則是正式夫人。
我個人認為,結婚證的主要功用大概是對男女雙方關係的一種確認和對財產關係、性關係的一種約束。從本質上來講,婚姻關係是無需這種確認的。如果兩個人真心相愛,遵守家庭義務,性關係上從一而終,又生兒養女,我相信他們就是一種很好的婚姻關係。正是因為人罪性的本質,容易沉迷於肉慾,所以發明了結婚證這種東西來予以約束。在西方,性解放後,似乎沒有多少人認為結婚證可以約束婚外性行為。所以,結婚證唯一的用途大約只是約束雙方的財產關係了。亞伯拉罕趕出夏甲母子而不給財物,如果發生在有結婚證的現代,恐怕是不被允許的。
作為同性婚姻來講,其實也是同性戀者要求一個證書的問題。這個證書所起到的主要作用實際就是一個約束同性戀雙方財產關係,包括福利享受與轉移的法律合同,沒有任何別的意義。
(二)關於政府的作用
聖經明說:政府是神佩劍的僕人,有出自神的權柄。政府主要有兩大功能,一是保持轄內的秩序‘二是充當神審判他國的權杖。在它自己的管轄範圍內,政府有權制定各項法律規定,頒髮結婚證就是政府的功能之一。
我們作為基督徒,有義務順服地上掌權的政府,遵守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規定。比如結婚證,雖然本質上對於基督徒是個可有可無的東西,因為我們的婚姻是神定的。但既然世俗的法律要求我們這樣做,我們就有義務去申請,申請到之前也不要同居。我們也應該時時祈禱,願神賜給掌權者治國的智慧,制定出符合神心意,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政策來。
當然,在順服政府的同時,我們卻決不應當去拜他們所豎的金像,不政府的法令與我們的信仰發生衝突時,我們應當順服神而不順服人。
對於同性婚姻,我認為,如果政府的法律沒有侵犯到教會的主權,我們應當表示順從,但如果這個法律限制了教會的主權,比如強迫教會為同性戀者舉行結婚儀式,或取消教會將同性戀者逐出教會的權利,我們都要堅決反對。
(三)關於基督徒與外邦人
在討論這個問題前,我摘錄一段聖經:
我先前寫信給你們說,不可與淫亂的人相交。此話不是指這世上一概行淫亂的,或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這樣,你們除非離開世界方可。但如今我寫信給你們說,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契飯都不可。因為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干?教內的人豈不是你們審判的麼?至於外人有神審判他們。你們應當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 (哥林多前書5:9-13)
從以上經文來看,對於基督徒和外邦人來講,神的要求是不一樣的。我們基督徒所必須遵守的標準,如不拜偶像,不淫亂等,對於非基督徒來說,是沒有要求的。在行為規範上,我們可以對一些兄弟姐妹不符合聖經的做法提點批評意見,要求他們改正。對於非基督徒,我們最好閉口不言,判斷他們的權利在神而不在我們。
對於同性戀,我認為也應該持同樣的立場。教會不能同意神的兒女搞同性戀,不能給同性戀者搞結婚儀式,不能讓同性戀者當牧師。但是世俗政府給他們髮結婚證書,要立法修改婚姻的定義,我們不必太在意,由神去判斷。
(四)同性戀與同性婚姻
正如先有婚姻,再有結婚證一樣。人類也是先有同性戀,瑞有同性婚姻。“同性婚姻”其實就是同性戀者要求政府給他們發個證,承認他們享有與異性婚姻一樣的權利與義務。按現在的說法,是用法律規範他們的財產權,包括享受的社會福利。
那麼,說到底這些人只不過是要一張紙來確認他們久已存在的關係罷了。從這點來講,我們實在沒有攪和進去的必要。神所不喜歡的是同性戀,我們希望消除的是同性戀,既然同性戀消除不了,給他們發張證書有什麼值得緊張的呢?
這個世界還有很多引起神憤怒的東西,比如亂倫、人獸交等。我們反感它們並不代表它們不存在,也不能要求別人也同我們一樣反對。假如有一天世俗政府決定給父女,或給人和狗髮結婚證,我們也不必太難過,那都是外邦人的事,由它去吧。
(五)對同性婚姻的實際擔心
神對所多瑪、俄摩拉的審判並非是個別同性戀的問題,而是同性戀已極其普遍,聲聞於上了。我們現在對於同性戀婚姻的擔心是,同性戀者獲得證書後,同性戀會不會象癌細胞一樣侵蝕整個社會,造成大面積的同性戀現象,從而引發神的怒火。這個問題,我沒有答案,需要觀察。有可能事情會這樣發展,也有可能他們取得合法證書後便偃旗息鼓,象曾經的女權運動一樣,社會上的同性戀人群比例沒有什麼大的變化。
另一個危險是同性戀者進一步行動,迫使政府侵犯教會的權利。比如將聖經中關於反對同性戀的經文視為歧視和反人權,通過法律強迫教會接受同性戀等。這種現象看起來確實存在,在加拿大已有苗頭,將來的發展我們拭目以待。我們自己也應多多祈禱,為同性戀活動家們,為政府,也為教會和我們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