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憤怒其實不能真正成就神的公義。我所講的是人對於罪惡的憤慨,那種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憤慨,以及應有的社會公道:殺人償命。我不過提出一個等量刑罰的概念,來提倡一個理想但無法實現的公義。其實,上帝的刑罰比這還公義無窮倍,因為,地獄的永刑相當於無期徒刑與死刑的結合。地上的公義無法與上帝的公義相提並論。
地上公義,要以實際發生的罪惡來定罪,同時參考犯罪前的預謀動機。天上公義,則因為上帝一眼看穿永恆,對每個人的一生有預知先覺,對每個人犯罪的潛能與事實有完全的把握,上帝可以無需等人在歷史時空的某個定點去實施犯罪就足夠地定人的罪!這是一般人所無法理解的。就如一個對學生瞭若指掌的全知老師在學生實際參加考試前,就可以決定誰及格誰不及格,一樣道理。我們置疑上帝的公義,無非是少見多怪罷了。讓我們繼續追求理解上帝吧。
就算恐怖分子當中有人的親人被害了,這就構成他成為恐怖分子、殺害無辜旁人的理由嗎?我們地上公民也知道人需要訴諸社會公道與法庭,只有暴徒才把法律拿到自己手中(take the law into their own hands),來處人以私刑,甚至對與他沒有私仇的旁人也處以私刑,並把血腥畫面通過網絡與電視公之與全世界。邪惡是不需要多加詮釋的。人看見恐怖分子割無辜人的喉嚨,我們就知道那就是邪惡,所以才出現八哥的義憤,才出現老夫的義怒。假如作為社會公道的執法人員,我們誰不可以參與執行這些畜生惡棍的死刑呢?如果有等量刑罰的話,受害家屬與執法人員不可以使用它嗎?
我要謝謝你引發這些討論,但我不能認同你的許多觀點,也不明白你的許多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