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攝理(God’s Providence)
我們曉得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就是按祂旨意被召的人。
羅馬書8:28
如果我們明白神是大有能力的創造主,那麼要會得出結論說,祂在宇宙中保守並統管一切,似乎是很合理的。但如果神掌控一切,那麼我們的行動有什麼真實的意義? 何謂神的諭旨?這就是神的攝理(God’s providence)要回答的問題。
雖然我們在聖經里找不到“攝理”(providence)一詞,但是在傳統上我們都用它來總結神與祂所造之宇宙間繼續不斷的關係。當我們接受了聖經上的攝理教義時,我們在思想神與其受造界之間的關繫上,就可避免四種常見的錯謬。聖經的教義不是自然神論(此論教導說神創造世界以後,基本上就離棄了它),也不是泛神論(此論教導說受造界本身並沒有真實而個別的存在,它只是神的一部分而已); 聖經所教導的乃是攝理:雖然神在每一時刻都主動地和受造界發生關聯,並且參與在受造界中,但是受造界和祂是有區別的。不只如此,宇宙中的各事件都不是偶發(或隨機)決定的,也不是由和個人無關的命運(或決定論)所決定的;宇宙中的諸事件乃是由神決定的,祂不但能和我們發生個人的關係,而且是一位有無限能力的創造者與主宰。
我們可以將神的攝理(Providence)定義如下:神持續地參與在他的受造界中,其參與的方法是:(1)保守他所創造之萬有的存在,益維繫他所賦予它們的本質;⑵在每一個行動上,協同受造之物,使它們按其特有的本質,表現出該有的行為;(3)引導它們達成他的目的。
在一般對攝理的分類下,按著以上定義里的三個要素,我們可將攝理分為三個層面:(1)保守(preservation)、(2)協同(concurrence),和(3)管治(government)。
我們將一項一項檢視,然後思考對此教義之不同的觀點,及反對之說。我們應當注意到,從歷史上的早期教會開始,基督徒對這一項教義就已經有不同的意見了, 特別是關於神與有道德性、能作出於意志之選擇(willing choices)的受造者間的關係。在本文中,我們首先會總結出本文所贊同的立場——即一般所謂 “改革宗” (Reformed)或 “加爾文派”(Calvinist)的立場,然後再思考另一種立場——即一般所謂的 “阿民念派”(Arminian)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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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
神保守祂所創造之萬有的存在,並維繫他所賦予它們的本質。
希伯來書1:3告訴我們,基督 “常用祂權能的命令托住萬有”。譯作“托住”的希臘文phero,意思是“攜帶、擔負”。這個字在新約聖經里常用來表達,將某物從一地攜帶到另一地,譬如,將一個躺在褥子上的癱子抬到耶穌那裡(路5:18),將酒送給管筵席的(約2:8),或將外衣和書卷帶給保羅(提後4:13)。它的意思不只是 “維繫”而已,而且還對那個從一地被帶到另一地的物件,帶有主動且有目的之掌控。希伯來書1:3用的是這個字的現在分詞,指明耶穌在宇宙中,用祂權能的命令“經常不斷地帶動”萬有;基督是主動地參與在攝理之工中。
與此類似地,保羅在歌羅西書1:17那裡說基督是:“萬有也靠祂而立”。 “萬有”一詞是指宇宙中每一個受造之物(另參西1:16),因此這節經文就肯定出基督保守萬有的存在——它們靠著祂而繼續存在或 “持住”(NASB經文譯註)。這兩處經文都指出,假如基督在宇宙中停止繼續維繫萬有的作為,那麼萬物——除了三一之神外——就立即不再存在了。當保羅說:“我們生活、動作、存留,都在乎祂”(徒 17:28)之時,他也肯定這個教訓;以斯拉也說過類似的話: “你,惟獨你,是耶和華。你造了天和天上的天,並天上的萬象,地和地上的萬物、海和海中所有的,這一切都是你所保存的。天軍也都敬拜你。”(尼9:6)彼得也說:“現今的天和地呢、還是……給……儲藏著保留著、等到審判的日子……”(彼後3:7,呂振中譯本)
神攝理的保守顯出一個事實,就是祂繼續不斷地在每一時刻賜給我們生命氣息。以利戶用他的智慧論到神說:“祂若專心為己,將靈和氣收歸自己;凡有血氣的就必一同死亡,世人必仍歸塵土。”(伯34:14-15;另參詩104:29)
神一方面保守祂所創造之萬物的存在,另一方面祂也維繫著祂在創造時所賦予 它們的本質。神以某種方式保守水,使水的表現能繼續像水;祂也使草的表現繼續像草,具有一切草的獨特性。祂使得能被寫上字的一張紙繼續像張紙,因此它不會自動地就分解進水中而流走,或變為一種生物並開始生長!除非受造界的其他部分對這張紙另有動作,才會使它的本質改變(舉例來說,用火把這張紙燒為灰燼),否則只要神保守祂所造的地球和宇宙,這張紙就會繼續表現得像張紙。
然而我們不應當將神的保守想成是一種持續的新創造:祂並不會繼續地在毎一時刻為每一樣現存之物創造新的原子和分子。祂乃是保守那些已造之物:用祂權能的話語 “帶動萬有”(來1:3直譯;和合本譯作 “托住萬有”)。我們也必須充分地了解到,受造之物都是真實的,而他們的特性也都是真實的。我們並不只是想像握在手中的石頭是堅硬的——它真的是堅硬的;假使我們用它來打自己的頭,我們不只是想像它會傷我們的頭——它真的是會傷人的!因為神維繫著這塊石頭當初被造時的本質,所以這塊石頭從它存在那日起就一直是堅硬的,除非在宇宙中有其他力量與之相互作用,改變了它,否則它會一直是堅硬的,直到神毀滅天地的時候(彼後3:7,10-12)。
神的攝理為科學提供了一個基礎:被神所造並且由神繼續維繫的宇宙,是以可預測的方式在運行。假使有一項科學的實驗在今天獲得了某項結果,那麼我們就能夠有信心說,只要所有的實驗因素都相同,那麼明天和從明天起的一百年,我們都會獲得相同的結果。攝理的教義也為科技提供了一個基礎:我們能夠有信心地說,汽油在今天可以推動我們的汽車,就像昨天一樣,那不是因為 “它總是那樣地工作”,而是因為神的攝理在維繫著整個宇宙,使受造之物能夠保持它們被造時的本質。神攝理產生的結果在非信徒的生活中和在信徒的生活中,可能是相似的:我們都知道汽車加了油才能開,也都這樣做,但是非信徒不知道汽油會那樣工作之真實的終極原因(神的攝理),而信徒卻知道,並且會為著我們的創造主曾經創造並保守了這樣奇妙的東西而感謝祂。
B. 協同
神在每一個行動上,協同受造之物,使它們能按其特有的本質,表現出該有的行為。
攝理的第二層面(協同)是第一層面(保守)思想之延伸。事實上,有些神學家(如加爾文)就是把協同之事實歸在保守的類別下,不過將它當作不同的類別來討論,對我們是有助益的。
保羅在以弗所書1:11那裡說,神“行作萬事……照著祂旨意所預定的”。被譯為 “行作”的希臘字(energeo)指出,神按著祂自己的旨意 “運作”或 “促成”萬事。在宇宙中沒有一件事是落在神的攝理之外的。當然,除非我們在聖經上讀到了這個觀念,否則這事實向我們是隱藏的。當我們環顧周遭的自然世界,神協同的工作和祂的保守一樣,不是一下子就能看明的。
以下我們將要用經文來證明協同的事實。讓我們先從沒有生命的受造界開始討論,然後進到動物界,最後才討論人類生活中的各樣事情。
B.1沒有生命的受造界
在受造界中有許多事情,是我們認為只是“自然”發生的事,可是聖經卻說, 是神促使它們發生的。我們在詩篇中讀到:“火與冰雹,雪和霧氣,成就祂命的狂 風……”(詩148:8)還有別的經文也提到類似的話:
“祂對雪說:『要降在地上』;
對大雨和暴雨也是這樣說……
神噓氣成冰,
寬闊之水也都凝結。
祂使密雲盛滿水氣,
布散電光之雲。
這雲是藉祂的指引遊行旋轉,
得以在全地面上
行祂一切所吩咐的。
或為責罰,
或為潤地,或為施行慈愛。”
(伯37:6-13;另參伯38:22-30中類似的敘述)
詩人宣告說:“耶和華在天上,在地下,在海中,在一切的深處,都隨自己的意旨而行。”(詩135:6)而在接著的下一句話中,詩人描述神在天氣中怎樣執行祂的旨意: “祂使雲霧從地極上騰;造電隨雨而閃,從府庫中帶出風來。”(詩135:7;另參詩 104:4 )
神也促使草生長:“祂使草生長,給六畜吃;使菜蔬髮長,供給人用;使人從地里能得食物。”(詩104:14)神也引導天上的眾星,因此祂問約伯說: “你能按時領出十二宮麼?能引導北斗和隨他的眾星麼?”(約伯記38:32;普通被稱為北斗七星的星辰,就是大熊星座;第31節則是指昴星和參星星座)不只如此,神還繼續地引導清晨的到來(伯38:12)。這件事實也被耶穌所肯定,因為祂說神 “叫日飼姪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太5:45)。
B.2動物界
聖經肯定神餵養田野里的百獸之事實,因為經文裡說:“這都仰望你按時給牠 食物。你給牠們,牠們便拾起來;你張手,牠們飽得美食。你掩面,牠們便驚惶。” (詩104:27-29;另參伯38:39-41)耶穌也肯定這事實,因祂說: “你們看那天上的飛鳥……你們的天父尚且養活牠(們)”(太6:26),又說,“若是你們的父不許”, 一隻麻雀 “也不能掉在地上”(太10:29)。
B.3看似偶發或隨機的事件
從人的角度來看,拈鬮(或現代版的擲骰子、丟錢幣)可能是發生在宇宙中最典型的隨機事情。但是聖經卻肯定地說,連這樣的事,其結果也是由神而來: “籤放在懷裡,定事由耶和華。”(箴16:33)
B.4全然由神與全然由受造者所導致的事件
對於任何上述的事件(落雨和下雪、太陽和星辰的運轉、餵養動物或抽籤),我們至少都能夠在理論上提出一個完全叫人滿意的 “自然”解釋。一位植物學家能夠細述促使草生長的因素,如陽光、水分、溫度、土中的養分等等;可是聖經卻說,是神使草生長。一位氣象學家能夠提出一份完整的解釋,說明促使下雨的因素(濕度、溫度、大氣氣壓等等),甚至能夠在實驗室里製造雨;可是聖經卻說,是神使天降雨。一位物理學家只要有精確的資料,知道一對骰子甩出的力勁和方向,就能夠充分地解釋得出骰子結果的原因;可是聖經卻說,是神決定拈籤的結果。
這一點向我們顯示了,假如我們認為知道世上某件事的“自然”原因,就以為它不是神所促使的,那是不正確的;反而是,假如天下雨了,我們就應當感謝祂;假如百穀生長,我們也應當感謝祂。在所有這些事情中,它們的成因並不是一部分歸神,另一部分屬受造界,因為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我們就一定會想找出那一小部分無法解釋的原因(即使是百分之一的原因),而說這是神促成的。然而這樣的觀點確實是不對的。反之,這些經文都肯定地說,這些事情全然是神所促成的;但我們也知道, 就另一層意義而言,它們也全然是受造界中某些因素所促成的。
協同的教義肯定出,神引導並藉著每一個受造之物獨特的本質作工,使得它們 帶出我們所見到的結果。這樣,我們就能肯定,每件事一方面全然(百分之百)是由神促成的,而另一方面又全然(百分之百)是由受造界導致的。然而,神和受造者促使事情發生的方式是不同的:神的方式是看不見的、在幕後的、引導性的,所以它可以被稱為是計劃並開始發生每一件事的“第一因”(primary cause);但是受造者帶出行動的方式,是與它們本身的性質符合一致的,是我們或專業科學家可以藉著觀察 其過程而描述出來的,所以這些來自受造者的因素和性質可以被稱為每一件事發生的 “第二因”(secondary cause),即使它們是我們所觀察到的明顯原因。
B.5國際事件
聖經也說到神以攝理掌控人的事務:神 “使邦國興旺而又毀滅;祂使邦國開廣而又擄去。”(伯12:23)“國權是耶和華的,祂是管理萬國的。”(詩22:28)祂已經決定了地上每一個民族生存的歲月和地點,因為保羅說: “祂從一本造出萬族的人,住在全地上,並且預先定準他們的年限和所住的疆界。”(徒17:26;另參徒14:16)當尼布甲尼撒王悔改時,他學習到要讚美神:
“祂的權柄是永有的;
祂的國存到萬代。
世上所有的居民
都算為虛無。
在天上的萬軍
和世上的房民中,
他都憑自己的意旨行事。
無人能攔住祂手,
或問祂說:『你作什麼呢?』”
(但4:34-35)
B.6我們生活中的所有層面
聖經對神促成我們生活中各種不同事件之發生的肯定程度,足以叫人驚訝。舉例來說,我們依賴神賜給我們每一天的食物,當每次我們禱告: “我們日用的飲食,今曰賜給我們”(太6:11)之時,就肯定了這一點,雖然我們仍要工作才獲得食物,而且我們是完全藉著“自然”的因素獲得的(只要透過人的觀察就可以看出來)。與此類似地,保羅以信心之眼來觀看事件,並肯定說:“我的神必……使”祂的兒女“一切所需用的都充足”(腓4:19);雖然神可能是透過“一般性的”方法來供應我們, 例如使用其他的人,但終極來說還是祂供應了我們。
神在我們出生之前就計劃好我們的年日了,因為大衛肯定地說:“我未成形的 體質,你的眼早已看見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寫在你的冊上了。”(詩139:16)而約伯也說:“人的日子既然限定,他的月數在你那裡,你也派定他的界限,使他不能越過。”(伯14:5)這點在保羅生平中可以看出:保羅說,神 “把我從母腹里分別出來”(加1:15)。神也對耶利米說:“我未將你造在腹中,我已曉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別你為聖;我已派你作列國的先知。”(耶1:5)
所有我們的行動都在神攝理的看顧之下,因為 “我們生活、動作……都在乎祂”(徒17:28)。我們每一天所走的每一腳步,也都是由主所引導的。耶利米承認說:“耶和華啊,我曉得人的道路不由自己;行路的人也不能定自己的腳步。”(耶10:23)我們也讀到箴言的話說:“人的腳步為耶和華所定。”(箴20:24) “人心籌算自己的道路,惟耶和華指引他的腳步。”(箴16:9)“心中的謀算在乎人,舌頭的應對由於耶和華。”(箴16:1)
成功與失敗都是從神來的,因為我們讀到聖經這樣說:“因為高舉非從東,非從西,也非從南而來。惟有神斷定:祂使這人降卑,使那人升高。”(詩75:6-7)所以馬利亞會說:“祂叫有權柄的失位,叫卑賤的升高。”(路1:52)主賜人兒女,因為 “兒女是耶和華所賜的產業,所懷的胎是祂所給的賞賜”(詩127:3)。
我們所有的天賦和能力也都是從神來的,所以保羅會問哥林多教會的人說:“你有什麼不是領受的呢?若是領受的,為何自誇,彷彿不是領受的呢?”(林前4:7) 大衛也知道上述的道理是真的,因為說到他的軍事技能,雖然他必須學習拉弓射箭多時,但他還是說:“祂教導我的手能以爭戰;甚至我的膀臂能開銅弓。”(詩18:34)
神也影響君王們所作的抉擇,因為“王的心在耶和華手中,好像隴溝的水,隨 意流轉”(箴21:1)。一個很好的實例,就是當主“使亞述王的心轉向”祂自己的百姓,又“堅固他們的手,作以色列神殿的工程”(拉6:22)之時;或當主 “激動波斯王古列的心”(拉1:1),以幫助以色列民之時。然而,神所影響的還不只是君王的心,因為祂是向下察看 “地上一切的居民”,而且祂是 “造成他們眾人心的”。(詩 33:14-15)當我們了解到, “心”在聖經上乃是指我們最深處的思想和欲望之所在時,這一段經文就饒富意義了。神特別會要引導信徒的願望和傾向,祂要在我們裡面工作,使我們“立志行事……成就祂的美意”(腓2:13)。
以上所有的這些經文,包括說到神一般在所有人生活中的工作,以及祂特別在某些人生活中工作的例子,都促使我們結論說,神在攝理中的協同工作是延及我們生活中所有的層面。我們的言語、腳步、行動、意願和能力,都是從神來的。
但是我們必須防備誤解。正如神對較低層的受造界之攝理的引導,在此神的引導也是看不見的、幕後的、屬“第一因”的;但是它不應該會使我們否認自己的抉擇和 行動之真實性。聖經再三肯定地說,我們真的能促使事件的發生;我們的存在是有意義的,而且是要負責任的。我們真的可以作抉擇,而這些抉擇是真實的抉擇,會帶來真實的果效。聖經也一再地肯定這些實情。正如一塊石頭真的是堅硬的,因為神在創造它時賦予它堅硬的本質;又如水真的是濕的,因為神在創造它時賦予它濕的本質;另如植物真的是活的,因為神在創造它時賦予它有生命的本質;所以,我們的抉擇都是真的抉擇,能產生重要的果效,因為神以這樣奇妙的方式創造了我們,並賦予我們具有能作出於意志之抉擇的特性。
對於以上關於神之協同的經文,還有另外一種看法:假如我們的抉擇是真實的,那麼它們就不可能是由神促成的(見後文對此觀點的進一步討論)。然而,肯定神在攝理上之掌控的經文數量是如此可觀,要另作他解則是困難重重,因此,那種看法是不太可能的。我們最好是肯定神促使所有的事情發生,而祂所用的方式則可能是使我們有能力作出於意志、負責任的抉擇,而這抉擇是會產生真實而永恆的結果,並且我們也將為此結果負起責任。聖經並沒有向我們解釋清楚,神究竟是怎樣將祂在攝理上的掌控,和我們出於意志、有意義的抉擇,融合在一起,然而我們不應該否認這一方面或否認另一方面(只因為我們不能同時解釋兩者都為真),而應該忠實地面對聖經所有的教訓,同時接受這兩方面都是真的。
用劇作家撰寫劇本來類比這件事,或許可以幫助我們理解兩方面都可能是對的這個說法。在莎士比亞的戲劇《馬克白》(Macbeth)里,主角馬克白謀殺了國王鄧肯。現在我們停下來想一下,假設這是一齣杜撰的故事,那麼當我們問道:“是誰殺死了國王鄧肯?”從一個層面來說,正確的答案是“馬克白”,因為在這齣劇里,是馬克白執行了這項謀殺,所以他當為之負責。但是從另一個層面來說,這個問題的正確答案應該是 “莎士比亞”,因為劇本是他寫的,他創造了其中所有的人物,而且他也寫了馬克白殺死國王鄧肯的這個情節。
如果我們說因為是馬克白殺死了國王鄧肯,所以就不是莎士比亞殺死他的一這 說法是不對的。反之亦然:如果我們說因為是莎士比亞殺死了國王鄧肯,所以就不能說是馬克白殺的——這說法也是不對的。說是馬克比殺死國王鄧肯,以及說是莎士比亞殺死國王鄧肯,兩者都是對的。從劇情的層面來說,全然(百分之百)是馬克白促成鄧肯的死亡,但是從劇本創作者的層面來說,則全然(百分之百)是莎士比亞促成鄧肯的死亡。與此類似地,我們可以了解到,從一方面來說,身為創造主的神全然促使事情的發生;但從另一方面來說,身為受造者的我們也全然促使事情的發生。
當然,也有人會反對說,這個類比並沒有真的解決問題,因為劇本中的人物不
是真實的;他們沒有自由,也沒有能力作出真正的抉擇等等。然而我們可以這樣回 應:比起我們,神是更無限地偉大與有智慧;雖然身為有限受造者的我們,只能在劇本中創造出虛構的人物,但神——我們無限的創造主——卻造出了一個真實的世界,並在其中創造了我們這些真實的、能作出於意志之抉擇的人。如果要說神不能造出一個世界,並使其中的我們能作出於意志的抉擇(正如今日有些人認為的;見後文的討論),那麼就是限制了神的能力,而且似乎也否認了為數可觀的聖經經文。
B.7關於惡的問題
假使神真的透過祂在攝理中的活動,促成世上的每件事的發生,那麼有個問題便出現了:“神和世上的惡之間有什麼關係?”真正促使人行惡的是神嗎?如果真是如此,那麼神豈不是應該為罪負責嗎?
要解開這個問題,我們最好是先研讀最直接關繫到這問題的經文。一開始,讓 我們先查考幾處肯定真是神促使惡事發生以及惡行做成的經文。但是我們要記住,在 所有這些有關的經文裡,沒有一處顯示是神直接行了任何惡,而都是有道德性之受造者、出於其意志的行動而引發惡行。不僅如此,聖經從不將惡歸咎於神,也從沒顯示過神以惡為樂;而且聖經也從不為人類所犯的錯誤找理由脫罪。不論我們明白神與邪惡的關繫到怎樣的程度,我們絕不可認為我們不需對自己所行的惡負責,又或認為神以惡為樂,或認為神應當為惡負責。這樣的結論顯然違反聖經的教導。
的確有不少的經文說到,神(間接地)促使一些惡事的發生。我們會在以下幾個段落里列出這樣的經文,因為基督徒經常不會注意到這項直截了當的教訓在聖經中廣泛的程度。但是我們必須記住,在所有這些實例中,真正行惡的都不是神,而是人或鬼魔選擇去行的。
從約瑟的故事裡,我們就可以看到一個十分清楚的實例。聖經明明地說,約瑟的兄長們惡意地嫉妒他(創37:11)、仇恨他(創37:4,5,8)、想要殺掉他(創37:20),並且作惡將他投入坑中(創37:24),然後又將他賣到埃及為奴(創37:28)。可是後來約瑟卻對兄長們說:“神差我在你們以先來,為要保全生命。”(創45:5)又說: “從前你們的意思是要害我,但神的意思原是好的,要保全許多人的性命,成就今曰的光景。”(創50:20)在此,我們看到一項合併在一起的兩方面作為:一方面是有罪之人所做出的惡行,因此他們應當要為自己的惡行負責任;另一方面則是神最高的攝理掌控,神藉此達成了祂的目的。約瑟的故事把兩方面都清楚地肯定了。
出埃及的故事一再地肯定是神使法老的心剛硬。神說:“我要使他的心剛硬” (出4:21),“我要使法老的心剛硬”(出7:3; 14:4),“耶和華使法老的心剛硬”(出9:12; 10:20; 10:27; 11:10),以及“耶和華使埃及王法老的心剛硬”(出14:8)。有時候有人反駁說,聖經也說是法老自己硬著心(出8:15,32; 9:34);而神會這樣剛硬法老的心,只是在回應法老起初的悖逆和剛硬,而這心態是他在其自由意志下所表現出來的。但是我們也要注意,神的確曾應許摩西說,祂會使法老的心剛硬(出4:21; 7:3),這是早在聖經告訴我們法老自己硬著心之前就有的了(我們首次讀到法老自己硬著心是在出埃及記8:15)。不只如此,前文對協同的分析——即屬神的和屬人的因素可以同時促使一件事發生一應當也向我們顯示出,兩個因素在同一時間都可能是真實的:即使是法老自己硬著心,也並不違背說是神促使法老這樣硬著心,從而可說是神剛硬了法老的心。最後,如果有人反駁說,神只是加強了已經存在於法老心中的邪惡欲望和選擇,那麼這種加強的作為至少仍然在理論上涵蓋了今日世上所有的惡,因為所有的人在心中都有惡念,而且事實上所有的人也都是選擇作惡。
那麼神在這件事上的目的是什麼呢?保羅對出埃及記9:16所記載的話有所反思, 並由這個特別的例子推斷出一項一般性的真理: “因為經上有話向法老說:『我將你興起來,特要在你身上彰顯我的權能,並要使我的名傳遍天下。』如此看來,神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羅9:17-18)事實上,神也使埃及人的心剛硬,以至他們要將以色列人趕入紅海: “我要使埃及人的心剛硬,他們就跟著下去。我要在法老和他的全軍、車輛、馬兵上得榮耀。”(出14:17)這個主題重複出現在詩篇105:25: “〔祂)使敵人的心轉去恨祂的百姓。”
在後來舊約的故事中,我們也可以找到類似的例子,例如在約書亞征服巴勒斯坦時消滅了迦南人: “因為耶和華的意思是要使他們心裡剛硬,來與以色列人爭戰,好叫他們盡被殺滅。”(書11:20;另參士3:12; 9:23)當參孫要娶一位不信耶和華的非利士女子時,聖經這樣記載說: “這事是出於耶和華,因為祂找機會攻擊非利士人;那時,非利士人轄制以色列人。”(士 14:4)我們也看到當以利的兒子因其惡行而受到責備時, “他們還是不聽父親的話,因為耶和華想要殺他們。”(撒上2:25)後來聖經又提到, “有惡魔從耶和華那裡來”擾亂掃羅王(撒上16: 14)。
當大衛犯罪時,耶和華透過先知拿單對他說:“我必從你家中興起禍患攻擊你。 我必在你眼前把你的妃嬪賜給別人,他在日光之下就與她們同寢。你在暗中行這事,我卻要在以色列眾人面前、日光之下報應你。”(撒下12:11-12)此話應驗在撒母耳記下 16:22。神又進一步懲罰大衛的罪,“耶和華擊打烏利亞妻給大衛所生的孩子,使他得重病”,最終他就死了(撒下12:15-18)。大衛一直在留意神會興起惡事對付他的這個事實,因此後來當示每咒詛大衛並扔石頭在他和他的僕人身上時(撒下16:5-8),大衛拒絕報復示每,而對他的士兵說: “由他咒罵吧,因為這是耶和華吩咐他的。”(撒下16:11) 在大衛更晚年時,主“激動”6大衛數點民數(撒下24:1),但是他後來承認這是一項罪行,所以說:“我行這事大有罪了”(撒下24:10);於是神因著這個罪行而審判那地(撒下24:12-17)。然而,在聖經說到主“激動”大衛之前,很清楚地先說到:“耶和華又向以色列人發怒”(撒下24:0,由此可見,神激動大衛犯罪,乃是祂促成懲罰以色列民的方法。不只如此,歷代志上21:1提到了神激動大衛的方法:“撒但起來攻擊以色列人,激動大衛數點他們。”在這一事件里,聖經讓我們明顯地看見,有三股影響力是以不同的方式來促成一個行動的發生:神為了促成祂的目的,就藉著撒旦激動大衛犯罪來工作,可是聖經卻明言,大衛要為那罪行負責。此外,在所羅門因著外邦妻子們而轉離主以後,“耶和華使以東人哈達興起,作所羅門的敵人;他是以東王的後裔。”(王上11:14) “神又使以利亞大的兒子利遜興起,作所羅門的敵 人。”(王上11:23)這些邪惡的君王都是神自己興起的。
在約伯記,雖然耶和華許可撒但傷害約伯的產業和兒女,而且雖然這個傷害是透過示巴人和迦勒底人的惡行及狂風而臨到約伯(伯1:12,15,17,19),可是約伯的眼光越過了那些 “第二因”(secondary cause),而以信心之眼看到所有的事都是從主的手而來的: “賞賜的是耶和華,收取的也是耶和華;耶和華的名是應當稱頌的。”(伯 1:21)這卷書的作者在約伯的這句敘述之後立即加上一句話: “在這一切的事上,約伯並不犯罪,也不以神為愚妄。”(伯1:22)雖然約伯才剛剛聽說邪惡的匪徒已摧毀了他的牲畜和羊群,可是他仍在逆境中以極大的信心和忍耐說:“收取的也是耶和華。”雖然他說是耶和華做了這事,可是他並沒有為這惡責備神,或說是神做錯了;他乃是說: “耶和華的名是應當稱頌的。”如果我們責備神藉著第二因而促成惡發生,那就是犯罪了。約伯不這麼做,聖經從不這麼做,我們也不該不這麼做。
在舊約其他地方,我們還讀到,耶和華“使謊言的靈入了”亞哈的先知們的 “口”(王上22:23);祂差遣亞述人為 “怒氣的棍”,來懲罰以色列人(賽10:5)。祂也差遣邪惡的巴比倫人,包括尼布甲尼撒王,來對付以色列人,並說: “我必召北方的眾族和我僕人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來攻擊這地和這地的居民。”(耶25:9)然後神又應許說,祂後來也要懲罰巴比倫人:“我必刑罰巴比倫王和那國民,並迦勒底人之地,因他們的罪孽使那地永遠荒涼。”(耶25:12)。假如有一位騙人的先知說了虛假的信息,耶和華就說:“先知若被迷惑說一句預言,是我耶和華任那先知受迷惑,我也必向他伸手,將他從我民以色列中除滅。”(以西結書14:9,此話的上下文是神要因以色列的拜偶像,而施行審判在他們身上)阿摩司問過一連串答案總是意味著 “不”的修辭性問題,到了最高潮時,他問說:“城中若吹角,百姓豈不驚恐呢?災禍若臨到一城,豈非耶和華所降的麼?”(摩3:6)而在阿摩司書4:6-12那裡,記載了一連串的自然災害,耶和華藉此提醒百姓說,是祂使他們遭逢饑荒、旱災、霉爛、螳蟲、瘟疫和人死馬亡,但 “你們仍不歸向我”。(摩4:6,8,9,10,11)
在以上所提及的許多經文裡,神將邪惡和毀滅帶給百姓,用以審判他們的罪: 因他們一直不順服神或偏離神去拜偶像,於是耶和華用惡人、鬼魔或 “自然”災害來審判他們。但這也不一定是每件災難的原因,例如約瑟和約伯的情況就不是出於神的審判,不過災難的原因常常是這個。或許審判罪惡的這個想法可以幫助我們明白,或至少是部分地明白,為什麼神引發邪惡事件還可能是對的。所有的人類都有罪,因為聖經告訴我們,“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3:23),我們沒有一個人配得神的喜悅或祂的憐憫,我們所配得的就只有永遠的定罪。所以,當神使惡臨到人類時,不論祂是為管教祂的兒女,是為引領不信者悔改,或是為使定罪和毀滅的審判臨到剛硬的罪人身上,我們沒有一個人可以控訴神做錯了。至終所有的事都將會在神良善的旨意里運作,好將榮耀帶給祂,並將益處帶給祂的百姓。可是我們必須明瞭,當神在那些未蒙贖之人身上懲罰邪惡時(就如在法老、迦南人和巴比倫人身上),祂也因著彰顯了祂的公義、聖潔和能力而得著榮耀(另參出9:16;羅9:14-24)。
神透過先知以賽亞說:“我造光,又造暗,我施平安,又降災禍;造作這一切的是我耶和華。”(以賽亞書45:7;在此譯為 “造”的希伯來字是bara’,和創世記 1:1所用的字相同)在耶利米哀歌3:38那裡,我們讀到: “禍福不都出於至高者的口麼?”以色列人在衷心悔改之時,向神哭號說:“耶和華啊,你為何使我們走差離開你的道,使我們心裡剛硬不敬畏你呢?”(賽63:17)
約拿的一生也是神在人類活動中協同的顯著例子。聖經上說:“他們(開往他 施的船上的人)遂將約拿抬起,拋在海中,海的狂浪就平息了”(拿1:15);可是只在五節經文以後,約拿就承認這是神在他們的行動中所顯出的攝理指引,因為他對神說:“你將我投下深淵,就是海的深處。”(拿2:3)聖經同時肯定是人將約拿投入海中,但也是神將他投入海中。神攝理的指引並沒有迫使水手做一些違反他們意志的事,而他們也沒有查覺神在他們身上的任何影響——實際上,他們還因為把約拿投入海中而向主哭求赦免(拿1:14)。在此聖經所啟示給我們的,和約拿自己所明瞭的,都是神透過真正人類意志的抉擇,而達成了祂的計劃,但這些人要在道德上為他們的行為負責。神用一種我們不明白、祂也不向我們啟示的方式,促使他們做了一個出於意志的抉擇,去做成他們所要做的事。
在整個歷史上最邪惡的一件事,就是基督的被釘十字架,但這件事是神所命定 的——這不僅包括它會發生,而且神也命定了其中所有與之相關聯的個人行為。耶路撒冷教會認清這一點,因為他們禱告說:
“希律和本去彼拉多,外邦人和以色列民,果然在這城裡聚集要攻打你所膏的聖僕耶穌,成就你手和你意旨所預定必有的事。”(徒4:27-28)
所有參與釘基督十字架之人的行動,都是神所 “預定”的,可是很清楚地,使徒們沒有將任何的罪責歸到神身上,因為所有的行動是出於罪人自己意志的抉擇。彼得在五旬節的講道里,也清楚地表明這點:“祂(耶穌)既按著神的定旨先見被交與人,你們就藉著這無法之人的手把他釘在十子架上殺了。”(徒2:23)彼得在這一句話里,把神的計劃與先見,和 “無法之人”要為其行為所承擔的道德罪責,聯繫在一起。神沒有脅迫他們去做違反他們意志的事,反之,是神透過他們出於意志的抉擇,促成了祂的計劃。雖然如此,他們仍要為自己的抉擇負責任。
舊約聖經記述過,神曾差派一個謊言之靈,進入亞哈王手下的先知之口,而新 約聖經也提到一個與此相似的例子:帖撒羅尼迦後書說到,對於那些拒絕愛慕真理的人,“故此,神就給他們一個生發錯誤的心,叫他們信從虛謊,使一切不信真理倒喜愛不義的人都被定罪”(帖後2:11-12)。彼得也曾告訴他的讀者們說,那些反對又迫害他們的人,那些拒絕基督為彌賽亞的人, “他們絆跌都因不順從道理(和合本小字);他們這樣絆跌也是預定的。”(彼前2:8)
B.8論神與惡之關係的經文分析
在讀了這麼多論及神在攝理中使用世人和鬼魔之惡行的經文後,我們能藉由分析而得出什麼結論呢?
B.8.1神使用萬事來達成祂的目的,甚至包括惡事
神使用萬事來達成他的目的,甚至是使用惡來成就祂的榮耀和對我們的益處。因此,當惡事捲入我們的生活中而攪擾我們的時候,我們能夠從攝理的教義獲得一層更深的確據,即“(神)使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就是按祂旨意被召的人”(羅8:28)。這種信念使得約瑟能對他的兄長們說:“從前你們的意思是要害我,但神的意思原是好的。”(創50:20)
我們也能夠了解,甚至在神審判邪惡時,也能得榮耀。聖經告訴我們: “耶和華所造的各適其用;就是惡人也為禍患的日子所造。”(箴16:4)“與此類似地,詩人也肯定說: “人的忿怒要成全你的榮美”(詩76:10)。羅馬書9:14-24就是用法老這個明 顯的例子,來說明神使用惡來成全祂自己的榮耀和祂百姓的益處。
B.8.2神不做惡事,也不用承擔罪責
神絕不做惡事,也絕不用承擔責責。與前面所引用過的使徒行傳2:23和4:27-28的經文相似,耶穌也曾將神預定祂被釘十字架,和神對執行此事者的道德性責備,關連在一起:“人子固然要照所預定的去世,但賣人子的人有禍了!”(路22:22;另參太 26:24;可14:21)耶穌曾一般性地說到世上的邪惡:“這世界有禍了,因為將人絆倒。絆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但那絆倒人的有禍了!”(太18:7)
雅各也說過類似的話。他警告我們不要以自己所行的惡而怪罪神:“人被試探,不可說:『我是被神試探』;因為神不能被惡試探,祂也不試探人;但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的。”(雅1:13-14)這一節經文並沒有說神從來不促使惡發生,而是肯定地說,我們切不可認為,神作為仲介來試探我們,或祂要為試探負責任。我們切不可責怪神試探我們,也不要以為祂會同意我們屈從試探。我們理當要抵擋惡,並且總要把罪責放在自己或試探我們的人身上,但我們千萬不可責怪神。即使是像以賽亞書45:7那樣的經節,說到神 “創造災禍”(呂振中譯本;和合本譯作 “降災禍”),也不是指神自己行惡,而是指神命定邪惡透過祂的受造者所作出於意志的抉擇而發生。
這些經節表達得很清楚,出於人類、天使和鬼魔的“第二因”是真實的,也就是說,人類確實會促使邪惡的發生,而且要為之負責任。雖然神命定惡事會發生(不論是一般性的,還是特殊性的),但是神自己益沒有真的行惡,祂乃是透過 “第二因” 而促使惡事發生,但這並沒有損毀祂的聖潔,或使得祂應被責備。加爾文在其所著的 《基督教要義》中說的很有智慧:
“小偷、殺人犯和其他的行惡者,都是神的攝理所使用的工具,神使用這些工具來執行祂所決定了的審判。但是我不認為他們能因此而為自己的惡行找到任何藉口。為什麼呢?他們能陷神於他們自己所陷的罪惡里嗎?他們能用祂的公義來掩蓋他們自己的敗壞嗎?兩者都不能。”
加爾文在這段文字之後給加上一個標題:“神能藉著使用不敬虔者的作為,也藉著折服他們的心思,來執行祂的審判,以至於祂依然保持著自己的純潔,不受到任何玷污。”
我們要留心,如果我們不是這樣說——神使用惡以達成祂的目的,但祂絕不行惡,也不為此取擔罪責——任何其他的說法都不會是我們該接受的。首先,假如我們說神自己會行惡的話,那麼我們就必須下結論說,祂不是一位食善而公義的神;那麼祂根本就不是真正的神了。其次,假如我們認為神不會使用惡來達成祂的目的的話,那麼我們就必須承認,在宇宙中含有神所不願意有的、且不在祂掌控之下的惡;神可能達成不了祂的目的。這樣的想法會使我們非常難於肯定地說,神能使“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就是按祂旨意被召的人(羅8:28)。
假使惡能在神不想要它存在、也不想要它進入世上的事實下,還能進入這個世界的話,那麼我們還有什麼保證能說,世上不會有愈來愈多神不要、不想的惡呢?我們還有什麼保證能說,神能用它來達成祂的目的,或甚至說祂能夠勝過它呢?這些肯定都不是我們想要的立場。
B.8.3神審判人的惡是正當的
神責備並審判有道德性之受造者所行的惡是正當的。聖經多處經文都肯定這一點,其中一處是以賽亞書66:3-4:“這等人揀選自己的道路,心裡喜悅行可憎惡的事。我也必揀選迷惑他們的事,使他們所懼怕的臨到他們。因為我呼喚,無人答應;我說話,他們不聽從。反倒行我眼中看為惡的,揀選我所不喜悅的。”(賽66:3-4) 與此相似地,我們又讀到:“神造人原是正直,但他們尋出許多巧計。”(傳7:29) 行惡之責一定是在受造者身上(不論是人還是鬼魔),而且行惡的受造者一定該受到懲罰。聖經始終如一地肯定說,神為著我們的罪惡而懲罰我們,是既公義又公正的。如果我們反對說,神不應當挑剔我們的過失,因為我們不能夠抵擋祂的旨意,那麼我們就必須思想使徒保羅自己對這個問題的回應: “這樣,你必對我說:『祂為什麼還指責人呢?有誰抗拒祂的旨意呢?』你這個人哪,你是誰,竟敢向神強嘴呢?受造之物豈能對造他的說:『你為什麼這樣造我呢?』”(羅9: 19-20)在每一件我們行惡的事情上,我們都知道自己是自願地選擇那麼做的,而且我們也了解,我們為那事受責 也是正當的。
B.8.4邪惡是真實的,它必害己害人
邪惡不是幻像,而是真實的,我們絕不應行惡,因為行惡總是害己害人。聖經始終一致地教導說,我們絕沒有權利行惡,我們應當在我們自己身上和在世界上堅持抵擋它。我們要向神禱告說: “救我們脫離兇惡”(太6:13)。假如我們看見任何人轉離真理而去做錯事的話,就應當盡力將他帶回正道。聖經說: “你們中間若有失迷真道的,有人使他迴轉,這人該知道,叫一個罪人從迷路上轉回,便是救一個靈魂不死,並且遮蓋許多的罪。”(雅5:19-20)我們甚至也絕不應當在心思中想去行惡,因為我們若在心思中以有罪的欲望為樂,就是容讓它們向我們的靈魂 “宣戰”(彼前 2:11),也就因此會給自己帶來屬靈的傷害。假如我們曾受試探說:“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如同一些人對保羅教訓的毀謗,那麼我們就應當記取保羅對教導那種錯謬教訓之人所說的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羅3:8)
當我們在思想神使用惡以達成祂的目的時,我們還應當記住,有些事情神做是對的,但人做就是錯了:祂要求人敬拜祂,祂也接受從人而來的敬拜;祂為自己尋求榮耀;祂在做惡事的人身上施行最後的審判;祂使用惡來帶出良善的目的……但祂不容許我們如此做。加爾文贊同並引用了一句奧古斯丁的話說: “適合人決意的事,和適合神決意的事,二者之間有很大的差別……因為神會藉著惡人的惡意,達成了祂秉著公義所定的旨意。”巴文克(Herman Bavinck)用了一個類比:作父親的自己願意使用一把十分銳利的刀,但卻不願意讓他的孩子使用它。巴文克用這個類比顯示,神自己使用惡來帶出良善的目的,但卻不讓祂的兒女如此做。
雖然我們在許多方面都要效法神的道德屬性(參弗5:1),但這方面則不是我們應該要去效法祂的。
B.8.5我們不明白這件奧祕
雖然前面討論了很多,但我們仍必須走到一個關口,那就是承認我們不明白神怎麼會命定我們去做惡亊,又要我們為它們負責任,而他卻不受罪責。但我們能肯定以上幾方面都是真的,因為聖經是這樣教導的;但是聖經沒有精確地告訴我們,神是怎樣使這種情形發生,或神是怎麼會叫我們為祂所命定要發生的事負責任。聖經對此緘默,所以我們必須同意伯克富(Louis Berkof)的說法:至終而言, “神與惡之間的問題仍屬一項奧祕”。
B.9我們是 “自由”的嗎?我們有 “自由意志”嗎?
假使神在所有的事件上都行使攝理性的掌控,那麼我們還說得上是自由的嗎?這個問題的答案端視於“自由”一詞的意義。從 “自由”一詞在某方面的意義來看,每個人都會同意說,我們的意志和抉擇是自由的,甚至是在改革宗或加爾文派之傳統下的卓越神學家也會這樣贊同。伯克富(見其《系統神學》,第103,173頁)和加爾文 (《基督教要義》)都願意說,在某種意義下,人的行動和抉擇是 “自由的”。然而加爾文解釋說,這個詞非常容易使人誤解,以至於他自己都儘量避免使用它。這是因為 “自由意志不足以使人有能力去行善,除非他受到恩典的幫助。”所以,加爾文如此下結論說:
“我們可以說人有這種自由作抉擇的能力,但那不是指他有同等的自由去選擇善或選擇惡,而是指他是因自己的決定而行惡的,並不是被脅迫的。因此,要把這樣的區區小事加以堂皇之名,實際上有什麼好處呢?”
加爾文接著解釋說, “自由”一詞非常容易使人誤解:
“然而我要問,聽到人被賦予了自由意志,而不立刻領會成他是他自己心思和意志的主宰者,他能以自己的力量而轉向善或轉向惡,這是何其少啊……因此,如果任何使用這個詞的人都會以錯誤的意思去了解它,那麼我就不要用這個詞來困擾他……我自己不喜歡用這個用詞,而且如果別人問我的意見的話,我也希望他們能避免用它。”
因此,當我們問說人是否具有 “自由意志”(free will)時,先弄清楚這個詞是什麼意思,是很重要的。如果我們所謂 “自由的”是指在神的掌控之外的自由,19或是能夠不受任何事物之影響而作決定的自由,那麼聖經上從來沒有一處說我們是 “自由的”(但似乎許多人都以為,我們從這個角度來說必定是自由的;見以下的討論)。 而且聖經也沒有說,我們能夠靠自己的力量,而不靠神的能力,去作對的事;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們也不是 “自由的”。雖然如此,從神所有的受造者可以擁有之自由的最偉大定義來說,我們是自由的¬——我們能作出於意志的抉擇,而這抉擇具有真實的果效;並且當我們作決定時,我們並沒有意識到從神來的限制要拘束我們的意志。我們必須堅持說,我們具有作出於意志之抉擇(willing choices)的能力,否則我們就落入宿命論(fatalism)或決定論(determinism)的錯謬里,以致結論說我們的抉擇不重要,或說我們不能真正地作出於意志的抉擇。在另一方面,如果耶穌基督真的是 “常用祂權能的話語帶動萬有”(來1:3,和合本譯作 “托住萬有”),那麼那些否認神的攝理掌控萬事的人,他們所要求的那種自由,即一種在神之維繫並掌控以外的自由,就是不可能的。假如這點是正確的,那麼脫離神攝理之掌控,根本就等於是不存在於世上了!在一個受到神以祂自己的攝理來維繫並引導的世界裡,所謂的絕對 “自 由”,即全然要脫離神掌控的自由,是不可能的!
C. 管治
C.1 經文證據
我們已經討論過神之攝理的第一和第二個層面,即保守和協同,現在我們要來討論攝理的第三層面:管治:神在宇宙中所做的一切事,都有目的;祂以攝理管治或引導萬物,為的是叫它們達成祂的目的。我們在詩篇里讀到:“祂的權柄統管萬有。”(詩103:19)不只如此, “在天上的萬軍和世上的居民中,祂都憑自己的意旨行事。無人能攔住祂手,或問祂說:『你作什麼呢?』”(但4:35)保羅肯定地說: “萬有都是本於祂,倚靠祂,歸於祂。”(羅11:36)並說: “神叫萬物都服在祂的腳下。” (林前15:27)神是 “那位隨己意行作萬事的,照著祂旨意所預定的”(弗1:11),至終祂要 “叫一切在天上的、地上的,和地底下的,因耶穌的名,無不屈膝、無不口稱耶穌基督為主,使榮耀歸與父神。”(腓2:10-11)因為保羅知道神在萬事上掌權,祂要在所發生的每一件事上運作出祂的目的,因此保羅能夠這樣宣告:“(神)使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就是按祂旨意被召的人。”(羅8:28)
C.2 關於神旨意的區分
雖然在神裡面,祂的旨意是一致的,沒有分裂或矛盾,但是除了祂所啟示給我們知道的那一小部分,我們一點也無法明瞭神那深不可測的旨意。神的旨意可分為兩種。一方面,神有道德上的旨意(有時候又被稱為是祂“啟示的旨意”),這種旨意包括了聖經上的道德標準,例如舊約的十誡和新約的道德命令,也就是聖經上所描述我們在神面前所應有的正確行事方式。另一方面,即神旨意的另一個層面,就是祂對萬事攝理性的管治(有時又被稱作祂“隱祕的旨意”)。這種旨意包括了神所命定要發生的所有歷史事件,例如基督被 “無法之人”釘十字架的史實(徒2:23)。
有些人反對這種將神旨意分為兩個層面的看法,他們認為這樣的區分表示,在神裡面有“自我矛盾”。不過,即使是在人類的經驗中,我們也會有一些看似 “自我矛盾”的做法;雖然我們不想去做一些痛苦的事,但仍決定去做(例如懲罰不聽話的孩子,或注射那些叫我們暫時不舒服的預防針),目的是為了得到我們想要的長期果效(例如教孩子順服,或使我們不致得到更嚴重的疾病),因此我們就願意接受短期的痛楚。因為神比我們更為無限的偉大和有智慧,所以對祂來說,決定讓祂的受造者去做一些短期會使祂不喜悅的事,為的是在長期帶給祂更大榮耀,這也是可能的。把這種將神旨意分為兩個層面的看法說成是神的 “自我矛盾”,這是不明瞭有了這樣的區分才不會發生解釋上的矛盾。
C.神的諭旨
神的諭旨(decrees)是指神永遠的計劃——即神在創世以前就己計劃要促使發生的每一件亊。這個教義與攝理的教義相似,但針對這個教義,我們思想的是神在創世以前所作的決定,而不是祂在時間裡攝理的行動。神攝理的行動乃是祂在久遠以前 所定之永恆諭旨的運作。
大衛承認說:“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寫在你的冊上了。”(詩 139:16)約伯說: “人的日子既然限定,他的月數在你那裡,你也派定他的界限。”(伯14:5)使徒行傳說到“神的定旨先見”(徒2:23)——耶穌因著神的諭旨而受死,而那些定祂罪又釘祂十字架之人的作為,也是神所“預定”的(徒4:28)。我們的得救亦是很早以前就決定了的,因為“神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揀選了我們,使我們在祂面前成為聖潔。”(弗1:4)我們成為信徒以後的善行,也是 “神早己計劃要我們去做的”(弗2:10,RSV譯法;和合本譯作“神所預備叫我們行的”;另參猶4)。
在人類活動的許多不同層面中都有這類的例子;我們可以從這些例子中合宜地結論說,神所做的一切事,早在創世以前就都計劃好了——事實上,這些事在祂那裡早已是永恆的計劃了。強調神的諭旨的好處,在於它幫助我們了解,神不是隨著事件的發展才突然作決定的;祂從起初就知道末後,祂將會達成所有祂美善的目的。這個教義應當大大地加增我們對祂的信靠,尤其是處在艱難的環境之下時。
E.人之行動的重要性
有時我們可能忘記,在神的攝理所管理的世界中,祂是透適人的行動來工作的。假如忘了這一點,我們就會開始以為,自己的行動和抉擇對於事情的發展不會產生多大的差別或果效。為了防備對神之攝理的誤解,我們要強調以下幾點。
E.1我們仍然要為自己的行動負責任
神要我們為自己的行動負責任;我們的行動具有真實而有永恆意義的果效。在神所有的攝理作為中,祂都保守了這些責任和果效的特性。
用一些自然界的類比或許可以幫助我們明瞭這一點。神創造了岩石,並賦予它 有堅硬的特性,因此它就是堅硬的。神創造了水,並賦予它有濕的特性,因此它就是濕的。神創造了植物和動物,並賦予它們有生命的特性,因此它們就是有生命的。與此類似地,神創造了我們,並賦予我們有為自己的行動負責任的特性,因此我們就能為自己的行動負責任!假使我們做對的事、順服神的話,那麼祂就會賞賜我們,無論是與今生、是與永世有關的事都會與我們相安而行。假使我們選擇做錯事、違背神的話,那麼祂就會管教我們,也許還會懲罰我們,而事情的發展就會對我們不利。明白這些事實,將會幫助我們有教牧上的智慧,知道要告訴並勉勵別人不要怠惰和悖逆。
我們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這件事實,意味著我們絕不該這樣想:“是神使我去行惡的,所以我不用為自己的惡行負責。”亞當為第一次的罪惡找藉口這件事意義深長,其遁辭聽起來就是這樣:“你所賜給我,與我同居的女人,她把那樹上的果子給我,我就吃了。”(創3:12)聖經不像亞當,從不將罪責歸給神。假如我們曾經想要把罪責歸給神的話,那麼我們就是把神的攝理想錯了,因為應該承擔罪責的一定是受造者,而不是神。我們可能會辯說,假如神真正命定了將會發生的事,那麼祂要我們承擔罪責是不對的;然而保羅卻糾正我們說:“這樣,你必對我說:『祂為什麼還指責人呢?有誰抗拒祂的旨意呢?』你這個人哪,你是誰,竟敢向神強嘴呢?受造之物豈能對造他的說:『你為什麼這樣造我呢?』”(羅9:19-20)我們必須了解,並且在心中肯定,神斥責、懲治並處罰罪惡是對的,而且當我們負責任地如此做,在家中、在教會裡,甚至以某種方式在我們周遭的社會上,去斥責和懲治罪惡也是對的。若有一件惡事發生,我們絕不應當說: “神定意了這件事,所以它是好事”,我們必須認清,在神的諭旨中所計劃會發生的事本身並不一定是好事,所以我們不應當贊同它們,正如神不贊同它們一樣。
E.2我們的行動有真實的果效,並且真的會改變事情的發展
在平常世上的運作里,假如我們疏忽了健康,或有不良的飲食習慣,又或因喝酒抽煙而糟蹋了身體,那麼我們就可能會死得比較早。神已經命定了我們的行動會產生果效;祂已經命定了我們會促使事件的發生。當然,我們甚至不知道在今天餘剩的時間裡,神計劃了什麼,更不用說下週或明年了。然而我們確實知道,如果我們信靠神並順服祂的話,我們就會發現,祂已經計劃了許多好事,是要藉著我們的那個順服而發生!我們就是不能忽略掉人生路途上所遇見的許多人,因為神帶領他們來與我們相遇,並且要我們因自己對他們所采的行為而負起永恆的責任——不管我們那些行為是好的還是壞的。
加爾文很有智慧地鼓勵我們在生活中要有一般的警覺性,並且要先有計劃:“神喜悅向我們隱藏一切未來的事,好讓我們因著不能確定而有所戒備,並且不斷地預備各種計劃來面對,直到所有問題都被克服,或在一切的對策中渡過去了……神的攝理並不都是以赤裸裸的面貌臨到我們,從某種意義來說,神為祂的攝理加上了祂所使用的方法為外衣。”
反之,假如我們預知未來會有些危險或壞事來臨,而且假如我們不用合理的方法來避開它們的話,那麼,事實上我們可能會發現,我們的缺少行動,正是神用來容許危險或壞事臨到我們的方法!
E.3 禱告是一項特別行動,有明確的果效,並且會改變事情的發展
神也命定了禱告是一種能在世上帶來果效的十分重要的方法。當我們熱切地為一個特定的人或情況代禱時,我們通常就會發現,神已經命定了我們的禱告會成為祂所使用、帶來改變的一個方法。聖經的這句話就提醒了我們這點: “你們得不著,是因為你們不求。”(雅4:2)耶穌說: “向來你們沒有奉我的名求什麼,如今你們求就必得著,叫你們的喜樂可以滿足。”(約16:24)
E.4結論是我們必須有所行動!
攝理的教義絕不是在鼓勵我們坐著不動,等候某件事情的結局發生。當然,神會在我們心中引導我們,叫我們在行動以前等候祂並信靠祂,而非依賴我們自己的能力——這點當然沒錯;但若只說我們要信靠神,而沒有負起責任來採取行動,那就純粹是怠惰,扭曲了攝理的教義。
用一個實際的例子來比方:假如我的兒子明天要交學校的作業,那麼我要他在出去玩之前把作業做完,這是對的。雖然我知道他的成績是在神的手中,而且神早就決定了他的成績,可是我不知道那成績將會如何,他也不知道。我只知道,假如他好好地讀書並做好作業,就會得到好成績;假如不用功,就不會有好成績。因此加爾文才會說:
“現在我們的職責就十分清楚了:主既然將保護我們生命的責任託付給我們,我們的職責就是要保護它;祂若提供援助給我們,我們就該使用它;祂若警告我們有危險,我們就不要一頭栽入;祂若準備了可用的解救之道,我們就不要忽略它。”
要努力地做我們該做的,還要再加上信靠神。撒母耳記下10:12所記載的就是一個好例子;在那裡約押說: “我們都當剛強,為本國的民和神的城邑作大丈夫”,然後他又馬上接著說: “願耶和華行他的眼中看為好的亊。”(按NASB直譯)約押不但將會出去爭戰,而且他也信靠神會行出祂認為好的事。
新約聖經里也有類似的例子。當保羅在哥林多時,主為了不讓他因受到從猶太 人的抵擋而氣餒,便在夜間的異象中向他顯現,對他說: “不要怕,只管講,不要閉口。有我與你同在,必沒有人下手害你,因為在這城裡我有許多的百姓。”(徒18:9-10)假如保羅是一個宿命論者,對神的攝理有不恰當的認知,那麼他就會只聽到神的話說: “在這城裡我有許多的百姓”,然後下結論說,神既然已經決定要救許多的哥林多人,那麼他自己是否要留在那裡就不重要了,因為神已經揀選許多人得救了!保羅可能就因此會想,他可以收拾行囊離開了!可是保羅沒有犯這個錯誤,反而結論說,假如神已經揀選了許多人,那麼其才注可能是藉著保羅的傳講福音,而使得多人得救。所以保羅作了一個明智的決定: “保羅在那裡住了一年零六個月,將神的道教訓他們。”(徒18:11)
保羅在提摩太后書2:10表達出,他從神的攝理之光中對這負責任的行動的理解,他說: “所以我為選民凡事忍耐,叫他們也可以得著那在基督耶穌里的救恩,和永遠的榮耀。”他沒有從神已經揀選了一些人要得救的事實,來辯說自己什麼都不需要做了;反而下結論說,他必需做許多事,好讓神的目的可以藉著神已設立的方這而達成。實際上,保羅願意 “凡事”忍耐——包括各樣的艱難和苦難——好使神永恆的計劃可以實現。真心地相信神的攝理,將不會阻撓我們採取行動,反而會激勵行動。
另一個相關的例子是保羅赴羅馬旅程的故事。神已經清楚地啟示保羅,在船上的人沒有一人會死於他們所經歷到的大風暴中,保羅就真的站在乘客和船員之前,告訴他們可以放心:
“(因為)你們的性命一個也不失喪,惟獨失喪這船。因我所屬所事奉的神,祂的使者昨夜站在我旁邊說:『保羅,不要害怕,你必定站在該撒面前,並且與你同船的人,神都賜給你了。』所以眾位可以放心,我信神祂怎樣對我說,事情也要怎樣成就。只是我們必要撞在一個島上。”(徒27:22-26)
然而他才說完這話,就注意到船上的水手暗中將救生艇放到海上, “想要逃出船去” (徒27:30)。他們計劃離去,不顧其他人的無助,因他們不知道怎樣航行這船。當保羅看到這情景時,他沒有採取一種錯誤的宿命心態,以為神會奇蹟般地使這艘船靠岸,他反而是立刻到管理水手的百夫長那裡,而且 “對百夫長和兵丁說:『這些人若不等在船上,你們必不得救。』”(徒27:31)這是保羅的智慧,他知道神攝理的眷顧以及他自己對將要發生之事的清楚預言,都仍然要使用平常人類的才注來使事情成就。他甚至勇敢到一個地步說,那些方法是必須的: “這些人若不等在船上,你們必不得救。” (徒27:31)我們可以好好地效法保羅的榜樣,全然地信靠神的攝理,並且又明瞭神使用平常的方法是必須的;這樣,事情才會以神所計劃要它們成就的方式而得以成就。
E.5若不全然明瞭這教義,會怎樣呢?
每一位默想神之攝理的信徒,遲早會來到一個關口,他一定會說: “我無法充分地明白這個教義。”從某個角度來說,我們對每一個教義都是如此,因為我們的了解是有限的,而神是無限的。不過,對於這項攝理的教義尤其是如此:我們相信它,是因為聖經教導它,雖然我們不能充分地知道它是如何與聖經其他教訓協調的。對此加爾文有一些明智的勸告:
“讓那些認為這個教義似乎是無情的人思想一下,他們的挑剔讓人得有多少的忍耐啊:他們拒絕接受一件聖經清楚證實的事,只因它超過了他們有限的理解力,他們又對這公開揭櫫的事吹毛求疵。然而,如果不是神判定人知道了這些事對人是有用的,祂就不會吩咐他的先知和使徒們去教導它們。我們的智慧應當只是以謙卑受教的心,去擁抱在聖經里所教導的一切,至少也不要去挑剔啊。”28
F.進一步的實際應用
雖然我們已經講了一些此教義的實際應用,但還有三個要點要提及。
F.1不要懼怕,只要信靠神
耶穌強調,我們的主看顧我們,又關照我們像關照祂的兒女。祂說:“你們看那天上的飛鳥,也不種、也不收、也不積蓄在倉里,你們的天父尚且養活他,你們不比飛鳥貴重得多麼?所以不要憂慮,說:『吃什麼?喝什麼?穿什麼?』”(太6:26,31)如果神會餵養飛鳥,又妝飾野地里的花,那麼祂一定會照顧我們的。與此相似地,耶穌說: “兩個麻雀不是賣一分銀子麼?若是你們的父不許,一個也不能掉在地 上……你們比許多麻雀還貴重。”(太10:29-30)
大衛能夠在他的敵人中間安睡,因為他知道神在攝理上的掌控使得他能 “安然居住”,所以他就能夠說: “我必安然躺下睡覺”(詩4:8)。許多的詩篇激勵我們信靠神,不要懼怕,因為耶和華保守並護衛祂的百姓——例如詩篇91篇( “住在至高者隱密處的”),或詩篇121篇( “我要向山舉目……”)。因為我們信靠神的攝理之眷顧,我們就不需要害怕任何邪惡或傷害,即使它臨到我們,也都只能是因著神的旨意臨到,並且最終是為著叫我們得益處。因此,彼得會說: “如今在百般的試煉中暫時憂愁,叫你們的信心既被試驗,就比那被火試驗仍然能壞的金子更顯寶貴,可以在耶穌基督顯現的時候,得著稱讚、榮耀、尊貴。”(彼前1:6-7)在所有的這些事上,我們都無需為將來憂慮,只要信靠神無所不能的眷顧。
F.2為所有發生的好事而感恩
假如我們真正相信所有的好事都是由神所促使的,那麼我們的心就真的是充滿 感恩,並且會說: “我的心哪,你要稱頌耶和華,不可忘記祂的一切恩惠。”(詩 103:2)我們要為著日用的飲食感謝祂(另參太6:11;提前4:4-5);實際上,我們 “在任何環境中都要感謝”(帖前5:18,RSV譯法,和合本譯作 “凡事謝恩”)。
F.3沒有 “運氣”或 “機遇”這回事
所有事情的發生都是因神智慧的攝理——這個意思是說,我們對宇宙和其中事件的了解,應當採取一種更為 “有位格的”(personal)的角度。這個宇宙不是由無位格的命運或運氣掌管,而是由一位有位格的神掌管。沒有一件事是徒然發生的——我們應當在每個事件全程中看見神的手;祂使萬事為著那些愛祂的人而互相效力。
這種對神智慧攝理的信靠當然不等同於迷信,因為迷信是相信環境是由無位格 的命運或運氣,鬼魔,或一位反覆無常的神明來掌控——這神明只在乎毫無意義的宗教儀式,而不在乎信心和順服。對攝理教義的深刻重視,並不會使我們更為迷信;反之,它會使我們更多地信靠神,並更完全地順服祂。
G.阿民念派神學觀點
在福音派中還有另外一種主要的立場,是許多福音派人士所支持的,為便於說明的緣故,我們將它稱為是阿民念派的觀點。在當代福音派中,循道會(Methodists)和拿撒勒人會(Nazarenes)往往是清一色的阿民念派,而長老會(Presbyterians)和基督教改革宗(Christian Reformed)則往往是清一色的改革宗信仰(至少由其宗派的信仰告白來看是如此),而其他宗派則兩種觀點都有,例如浸信會(Baptists)、聖公會(Episcopalians),雖然他們的《三十九條》(Thirty-Nine Articles)清楚地強調改革宗信念)、時代論派(Dispensationalists)、播道會(Evangelical Free Churches)、 信義宗(Lutherans,即路德會,馬丁.路德自己在這一議題上是屬改革宗之陣營)、 基督教會(the Churches of Christ),以及大多數的靈恩派(charismatic)和五旬節派(Pentecostal)團體(雖然五旬節派的宗派以阿民念立場為主導,例如神召會 (Assemblies of God) 。
那些支持阿民念派立場的人認為,為了要保守人真正作為人所必要的真實的人性自由和人性選擇,神不可能主導或安排我們自願的抉擇。所以,他們結論說,神的攝理在歷史中的介入或掌控,一定不會包括所發生之每一事件中的每一個特定細節;神只是按事件中人的抉擇和行動作出回應,而且祂以這樣一個回應的方式,最終達成了祂在這世上的目的。
那些堅持這個立場的人辯說,神對這世界所訂的目的是比較一般性的,可以透過許多不同種類的特定事件來達成。所以,神所訂的目的或計劃, “不是一張引導所有未來可能發生之事件的藍圖”,而是 “一個給世界的動態規劃,部分需要人的參與才能完成它。”。寇崔爾(Jack Cottrell)說: “神並沒有一個特定的、無條件的目的,是針對宇宙內每一個的個別粒子、物件、人和事件。”阿民念派的人相信,神乃是藉著回應並使用人類自由的抉擇——不管那是怎樣的抉擇——來達成祂整體性的目標。畢克羅(Clark Pinnock)說: “神的預定並不是運用在每一個個別的活動上,而是運用在神全面的目的上,這目的乃是歷史在其中前行的結構性背景。”
不只如此,提倡阿民念派立場的人認為,神的旨意是不會包括邪惡在內的。畢 克羅說:“人的墮落,給神旨意必定成就的這個理論一個當頭棒喝。”他表明, 說神的旨意 “在失喪者的失喪中也成就了”,並不是事實。而馬歇爾(I. Howard Marshall)則很肯定地說:“要說每一件發生的事都是神所要的,並非為真。”這些敘述清楚表明出改革宗和阿民念派立場之間的差異,不僅是在專用名詞上的不同而已,還有實質上真實的不同。有幾個論點是進一步為阿民念派立場辯護的,我們嘗試將它們總結成以下主要四點。
G.1經文所描述的是特例,而不是神平常的工作方式
被引用來支持神攝理之掌控的經文,所描述的情況屬於特例,而不是神在人類活動中平常的工作方式。克藍斯(David J.A. Clines)在綜覽舊約聖經中提到神在攝理上介入世界的經文以後說,神的預言和有關祂的目的敘述,是指有限的或特定的事件:
“幾乎所有提到神之計劃的特定經文,都是在指一個特定事件,或一系列有限的事件,舉例來說,耶利米書說到『祂攻擊迦勒底人之地所定的旨意……』(耶50:45)不只如此,神的計劃不是單一的,不同的經文曾說過神有不同的目的,而事實上有些經文說到神的計劃時是用複數表示……這些經文肯定出,神在歷史中持續地成就祂多個目的”。
寇崔爾也同意,在一些例子裡,神是以一些不尋常的方式——“例如微妙地操作自然律和人的精神狀態”——來介入世界,但是他稱這些不尋常的事件為 “特殊的攝理”,並且說: “舊約聖經中充滿了特殊攝理的記敘,這是很自然的事。但是我們沒有理由假定,神同時間也在澳洲和南美洲以這樣的方式來工作。”
G.2加爾文派觀點錯誤地使神要為罪負責
那些主張阿民念派立場的人會問: “如果按神的諭旨是我們會犯罪,那麼祂怎 樣會是聖潔的神?”他們肯定地說神不是 “罪惡的始作俑者”,因為 “神不能被惡 試探,祂也不試探人”(雅1:13), “神就是光,在祂毫無黑暗”(約一 1:5),而且 “耶和華是正直的……在祂毫無不義”(詩92:15)。
他們會說,支持神攝理的觀點會使得我們變成傀儡或機器人,不能去做不是神引發我們去做的任何事;而且這種觀點也帶給神道德上的責難,如馬歇爾所說的:“我要為引發我行動的那一位所做的事負責。”畢克羅也肯定說: “這個理論是褻瀆神的,因為從任何一個意義來看,它都認為人的悖逆神乃是神主權之旨意或第一因的產物。”
G.3神所促成的抉擇並非真正的抉擇
加爾文派宣稱是神促使我們自願地作抉擇,然而那些持守阿民念派立場的人會回應說,任何至終為神所促成的抉擇,都不可能是真實的抉擇;而且,如果神真的促使我們作出我們所作的抉擇,那麼我們就不是真正的人了。寇崔爾說,加爾文派觀點中的神是第一因,而身為第二因的人真的是瓦解了,所以其實只有一因,那就是神。他說,假如人用一根槓桿去移動石頭, “這槓桿不是真正的第二因,而只是造成這個移動之真正原因的工具而已……在我看來,把促成因素的觀念用在這裡,並沒有真實的意義。在這樣的系統裡,人所貢獻的都只是事先已經被決定好了的。”
畢克羅寫道:
“我們在福音書裡所看見的神與個人間的交通,只有在能自由作抉擇時才存在。假如我們希望明瞭神的恩典是神對祂的受造者個人的恩典,那麼我們就必須以互動的、非操縱性的、非強制性的角度來領會它,正如聖經所教導的。”
他又說:
“假如這個世界是一個完全已經被決定了的結構,而其中人的決定沒有任何的果效,那麼人的基本直覺——他是一個能行動,有自由意志的人——就變得荒謬了,因為人想要改變世界的計劃和努力,就沒有意義了……道德和智識責任的前提乃是人的自由。”
這樣說來,在阿民念派的觀點裡,人的墮落和犯罪為什麼會發生呢?畢克羅回答說: “它們的發生是因為神拒絕使人變得機械化,或將祂的意志強加在人的身上”馬歇爾則說到: “『一項關於我和另一位主事者的行動過程,會由我自己事先決定好』的可能性,在雙方都有自由意志的情況下,其可能性是零。”他反對把神和世界類比成劇作家和劇本,他認為這樣的類比沒有什麼幫助,因為我們若問劇中的角色是否真是自由的,“這並不是一個真實的問題。”
然而,我們應當注意到,阿民念派的神學家們確實願意說神在人類身上有一些影響力。馬歇爾說:“禱告對人也有影響……因此人們的意志會受到禱告的影響,否則我們就不要為他們禱告了。相信禱告,就是相信人類的自由是有某種的限制,並相信它在人的意志上有某種無法理解的影響力。”
為了使人接受人類意志有本質上的自由這一點,提倡阿民念派立場的人引人注 意到新約聖經中屢次提到的福音之呼召。他們說,如果聖經要人悔改併到基督這裡來得救恩的邀請是真實的,那就必定表示人有能力來回應這邀請。如此說來,沒有例外地,所有的人都有能力回應神;這能力並不是神以特別的方式、在祂的主權之下,只賜予某些人的。
阿民念派進一步地用哥林多前書10:13來支持其論點;他們說這節經文清楚地肯定了我們有能力不犯罪。保羅對哥林多教會的人說: “你們所遇見的試探無非是人所能受的。神是信實的,必不叫你們受試探過於所能受的;在受試探的時候,總要給你們開一條出路,叫你們能忍受得住。”(林前10:13)然而若就加爾文派的說法,神有的時候會命定我們犯罪,那麼這節經文的敘述就是錯的,因為那樣我們就不可能逃避試探而不犯罪了。
G.4阿民念派的觀點鼓勵負責任的生活
阿民念派的觀點鼓勵一種負責任的基督徒生活,而加爾文派的觀點則鼓勵了一種危險的宿命論。支持阿民念派立場的基督徒認為,在徹底地了解加爾文派的觀點以後,會摧毀基督徒對其行為負責任的動機。白新爾(Randall Basinger)說,加爾文派的觀點 “建立了一套事情應該有的樣子,並排除事情可能有或/以及應該有不同樣子的考量。”48他又說:
“那些強調神的主權又以此為根基而行動的基督徒,是犯了一種專橫的、不適合人的、危險的宿命論的錯誤……反之,阿民念派相信,在某種程度上,真正發生在世上的事是人類意志產生的結果;他們否認神在世上有鉅細靡遣的掌控。這乃是說,神所不願或不想要它發生的事情也可能發生;事情不只是可能有所不同,而且通常應當有所不同。隨這一切而來的,乃是我們與神同工以帶進一個更美好之世界的責任。”
不過,白新爾又繼續說出他更深一層的看法,他認為:加爾文派在實行上通常會避免這樣的宿命論,其 “生活言談就像阿民念派一樣”。由此看來,一方面,白新爾的挑戰是在警告防備加爾文主義,因它在邏輯上會將基督徒推到實行上的極端。但從另一方面來看,他的反對宣稱,當加爾文派按著他們所知道應該有的方式生活時,他們會順服神並向祂負責——但他們這樣的生活態度若不是違背了自己所支持神掌權的觀點,就是他們不容神掌權的觀點影響自己的日常生活。
H. 回應阿民念派觀點
許多在福音派圈子裡的人認為,以上這四項阿民念派的論點頗能叫人信服。他 們感覺這些論點表達出他們對自己、對自己的行為,以及對世界運作之方式的認識,而且這些論點充分地支持聖經一再強調人的責任,及人的抉擇所帶來的真實果效。然而,我們要在此對阿民念派的立場作一些回應。
H.1經文所描述的是神平常性的工作方式
支持神攝理的聖經經文所描述的情況是屬於特例,這是神在人類活動中常態的工作方式?要回應阿民念派的這個論點——聖經中關於神攝理之掌控的例子,只是指有限的或特定的事件——我們首先要指出,因為這方面的例子太多了,以至於它們似乎是聖經設計來對我們描述神一向的工作方式。神不只是促使一些草生長,乃是促使所有的草生長;祂不只是促使一些雨落下,乃是促使所有的雨落下;祂不只是保守一些麻雀在沒有祂的允許下不會掉到地上,祂乃是保守所有的麻雀在沒有祂的允許下都不會掉到地上;祂不只是在大衛說話之前就知道祂口中的每一句話,祂乃是在所有的人說話之前,就已知道我們口中的每一句話;祂不只是揀選保羅和在以弗所教會的基督徒在祂面前成為聖潔沒有瑕疵的,祂乃是揀選所有的基督徒在祂面前成為聖潔沒有瑕疵的。這就是為什麼寇崔爾宣稱——神在澳洲和在南美洲之工作方式和祂在舊約時的工作方式不同——是如此地不能令人信服。神賜下聖經就是要告訴我們祂的法則,而當我們在舊約和新約各處看到,有許多例子都是這樣清楚地教訓這一點,就可以很恰當地下結論說,這是神對人一向的工作法則。反之,聖經似乎沒有一處指出,有些事物是在神攝理的掌控之外,或說這些神工作的方式是不尋常的,或不代表祂平常工作法則的。
不只如此,許多論及神的攝理的經節都是概括性的:基督 “常用祂權能的話語帶動萬有”(來1:3);“萬有也靠祂而立”(西1:17);“我們生活、動作、存留,都在乎祂”(徒17:28);以及祂“行作萬亊……照著祂旨意所預定的”(弗 1:10 52。祂供應我們食物(太6:11),供應我們所有的需要(腓4:19),引導我們的腳步(箴20:24),並且在我們的心裡工作,使我們立志行事討祂的喜悅(腓2:13)。我們所看到的這些聖經經文,都不是神在人類事務里的不尋常介入;它們所描述的都是神在世上一向的工作法則。
H.2加爾文派的攝理教義不會使神為罪負責
加爾文派的攝理觀認為神會下諭旨讓罪惡與邪惡發生,因此阿民念派反對說,神不必為罪惡和邪惡負責,因為他沒有命定它們發生,祂也沒有任何何方式促使它們發生。這確實是解除神為罪惡負責和受責備的一種方法,可是它是符合聖經的嗎?
問題在於阿民念派立場是否真能解釋許多經文,這些經文清楚地說明,神命定有些人會犯罪或行惡。基督的死就是最好的例子,不過在聖經里還有許多其他的例子,在此只提幾個:約瑟的兄長們、法老、埃及人、迦南人、以利的兒子們、大衛的數點百姓,以及巴比倫人等等。有人可能會回應說,這些都是不尋常的事件,是神平常行事方式的例外。可是這種回應沒有解決問題,因為按阿民念派的觀點來說,即使神只命定了一次的罪行,祂就不會是一位聖潔的神了。
加爾文派的立場似乎更為可取:神自己從來不犯罪,但總是藉著第二因使祂的旨意成就;也就是說,祂乃是透過有道德性的代理者,他們自願地、出於意志地做神所命定的事,而這些有道德性的代理者(人類和犯罪的天使)要為他們所做的惡行承擔罪責。雖然阿民念派的立場會反對地說,即使是在人的層面來看,人也要為他們導致別人做的某些事負責,然而我們可以回答說,聖經卻不願意將這樣的推理應用到神的身上。反之,聖經一再地給予實例,說明神是以一種奧祕的、隱藏的方式,命定了有人要犯錯,而又繼續地將那個罪責放在犯錯的個人身上,卻從未放在神自己身上。阿民念派的立場似乎無法說明,為何神不能以這種方式在這世上行事,即同時保存祂的聖潔又讓我們個人為罪負上人類的責任。
H.3神所命定的抉擇乃是真實的抉擇
對前面阿民念派的說法——神所促成的抉擇並非真實的抉擇——我們在此必須回應說,這只是再一次根據人類的經驗和直覺而有的假設,而不是根據特定聖經經文所指出的事實。聖經沒有指出,當我們在處理神攝理掌控其受造者——特別是人類——的問題時,可以從人類的經驗向上推衍。阿民念派並沒有回答這個問題:聖經在何處說過神所命定的抉擇就不是真實的抉擇?許多經文指出,神透過我們的意志、我們作抉擇的能力和我們個人的取捨來工作,但假如我們認為神透過這些方法所帶出的抉擇,不是真實的抉擇,那麼我們的根據是什麼呢?因此,我們最好是肯定:神說我們的抉擇是真實的,所以我們就結論說它們是真實的。聖經一再地肯定說,我們的抉擇是真正的抉擇,因此它們就有真正的果效,而且那些果效會存到永遠。“你這樣行就必得永生。”(路10:28)“神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祂的, 不至滅亡,反得永生。”(約3:16)
這使得我們這樣結論說:神是用這樣的方式創造我們——(1)祂命定所有我們要做的事,以及(2)我們能運用我們個人的意志,作出真實而自願的選擇。難道因為我們不能明白這一點就應該排斥它嗎?我們不能(從終極的意義來說)明白一株植物是如何活的,一隻蜜蜂是如何飛翔的,或神是如何無所不在或永遠長存的,難道我們就因此要排斥這些事實嗎?我們豈不是應該因為看見植物真的是活著,蜜蜂真的在飛翔,或因為聖經本身教導說,神是無所不在且是永遠長存的,就接受它們為事實嗎?在論到人的意志時,加爾文好幾次提到“必然性”(necessity)和“強迫性”(compulsion)的不同:不信之人“必然”會犯罪,但在他們的意志上並沒有 “強迫性”的力量去迫使他們犯罪。有人認為,如果人的一項行動是必然會發生的,那麼它就不會是出於人自願的或出於其意志的;但加爾文以神的善行(祂必然行善)和魔鬼的惡行(他必然行惡)兩者來回應:
“如果神必然行善之事實並不妨礙祂在行善上的自由意志;又如果只會行惡的魔鬼是以他的意志自由地選擇犯罪,那麼誰能說,因此人犯罪比較不是出於他的意志,因為他是受犯罪的必然性所支配?”
我們是什麼人,怎能說神以某種方式所促使我們作的抉擇,就不能是真實的抉 擇?我們根據什麼能證明這個論點?神在聖經中告訴我們,祂命定所有會發生的事;祂也告訴我們,我們的抉擇和行動在他的眼中是很重要的,而且我們在祂面前要為自己的行動負責任。我們只需要相信這些事情,並且安息下來。畢竟是祂獨自決定了什麼是重要的事,什麼是真實的事,以及什麼是宇宙中個人真正的責任。
然而,我們的行動在神身上有任何的影響嗎?對這個問題,阿民念派的答案會 是否定的,而加爾文派可能會說,神所促使的抉擇是真實的抉擇,但從終極的角度來看,它又不是真實的抉擇。這是因為從加爾文派的觀點來說,神所做的事沒有一件是針對我們所做之事的回應。寇崔爾說:
“只要加爾文主義仍宣稱,神所做的事沒有一件會受到人的制約,或是對世上之事所做的回應,那麼它就仍然是一種神學上的決定論。幾乎所有的加爾文派者都同意這種思想:全權之神必須永遠是主動地行動,而且從不是被動地回應……改革宗的神學家都同意說,神永恆的論旨是不隨境遇改變的,是絕對的……詹恩(James Daane)說過,『諭旨神學』(Decretal theology)命定『神不能被任何在祂以外的事物所影響,也不會回應任何在祂以外的事物』。”
但是寇崔爾在此誤解了改革宗神學的兩個方面:首先,雖然他所引用的詹恩隸屬於基督教改革宗教會(Christian Reformed Church),但他的文章顯示,他是古典改革宗神學的反對者,而非辯護者;他的說法並不代表改革宗神學家會同意的立場。其次,寇崔爾混淆了神在創世以前的諭旨和神在時間出現以後的行動。不錯,加爾文派認為,神永恆的諭旨是不受我們任何行動所左右,也不會因我們而改變,但那是因為它們是在創世以前就有了的。可是寇崔爾若下結論說,加爾文派以為神在時間裡也不回應我們所做的任何事,或不受我們所做任何事的影響,就大錯特錯了。加爾文派神學家中,沒有一位曾說過,神不會受到我們所做之事的影響,或不會回應我們所做的事。例如祂會為我們所犯的罪憂傷;祂喜悅我們的讚美;祂回答我們的禱告。若說神不回應我們的行動,就是否定了聖經從創世記到啟示錄的整個歷史。
如今一位加爾文派者會附加說明,神在永遠以前就定了諭旨:祂要回應我們正如祂現在回應我們的那樣。其實,祂已經定過諭旨,我們會有行動,如我們現在的行動那樣,而祂則會回應我們的行動。可是祂的回應仍然是真實的,祂回應我們的禱告仍是真實的回應,祂喜悅我們的讚美也仍是真實的喜悅。當然,寇崔爾可能會反對說,神早就計劃好的回應,就不是真實的回應,但是這點和說加爾文派相信神不回應我們所做的事,是大為不同的。不只如此,讓我們再回到此論點之下那個毫無支持的假設:寇崔爾是根據什麼聖經基礎說,神早已計劃好的回應就不是真實的回應呢?
在此我們要了解,在宇宙中除了神自己所創造的事物以外,就沒有其他的實存 了。神所促使的暴風雨是真實的暴風雨嗎?神設立在寶座上的君王是真實的君王嗎? 神促使我們說出的話(詩139:4,箴16:1)是真實的話嗎?它們當然都是真實的!在神所帶出的事物之外,就沒有其他的實存了!由此推知,神以某種方法所促使產生的抉擇,是真實的抉擇嗎?答案是肯定的,正如一場暴風雨或一位君王的就位,按著他們的特性和性質是真實的,所以我們所作的抉擇也是真實的。我們所作的抉擇不是 “被強迫的”或 “非自願的”;我們的生活總是在作抉擇,而當我們作抉擇時,絕對沒有感受到是被勉強或被強迫地來選擇這一樣而不選擇那一樣。
可能會有人反對說,這種觀點使得我們只成了一個 “木偶”或 “機器人”。可是我們不是木偶或機器人;我們是真正的人。木偶和機器人沒有個人作抉擇的能力,它們甚至連個人思考的能力都沒有。反之,人能思考、決定並選擇。阿民念派再度錯誤地用我們身為人類的情況,來限制神能夠做什麼或不能做什麼。所有從人類經驗而來的類比都沒有認明到,比起我們人類受到侷限的能力,神是遠遠地偉大多了。不只如此,比起任何的機器人或木偶,我們也遠遠地真實又複雜多了——我們是被一位有無限能力與智慧的神所創造的真實的人。
我們之所以有困難了解這件事——神是如何使得我們能自願地作抉擇主要是源於我們身為受造者的有限。假設在某一個世界裡,神所創造的所有生物都是有根長在土裡的植物,我們可以想像一下,有一株植物對另一株植物辯論說,神不可能創造一種會在地上移動的生物,因為那樣它們要如何帶著它們的根移動呢?而假如它們的根不能長在土裡,它們要如何吸取養分呢? 一株 “阿民念派”的植物甚至可能會辯論說: “神要創造一個有生物的世界,祂所創造的生物就都必須帶著根,都要有固定不移動的生活特性。若說神不可能創造會在地上移動的生物,並非挑戰神的無所不能, 因為這只是說神不會做邏輯上不可能做的事。所以,神不可能會去創造生物能在地上移動的一個世界。”這一株植物的問題乃是它因著自己作為植物的經驗,而限制了神的能力了。
我們可以假設在一個更高等的世界裡,只有植物和動物,但是沒有人類。想像
那裡有一隻 “加爾文派”的狗和一隻 “阿民念派”的狗在辯論。 “加爾文派”的狗會說,這是可能的:神能創造一種生物,他們不僅能夠藉著相互的吠叫來溝通,同時也能夠在紙上用符號記下它們的吠聲,並且將之靜靜地傳送給其他在幾天旅程之外的、未曾見過面的、也懂得這些符號的生物。但那隻 “阿民念派”的狗會回答說,神不可能做這樣的一件事,因為所謂生物之間的溝通,最基本的就是要能和對方藉著耳聽與眼見(通常還有鼻聞!)以獲取溝通的內容。若說有一種溝通是不需對方耳聽、眼見或鼻聞,那簡直就是一種荒謬的想法!那是在可能發生的範疇之外的,是在邏輯上不可能被接受的。所以,若說神會去創造一種具有這樣溝通能力的生物,這是不可能的。
在以上這兩個假設的例子裡, “阿民念派”的植物和 “阿民念派”的狗都是錯 的,因為它們都是從自己有限的、作為被造者的實存中,以它們的想法來推想什麼對神是可能的,如此就錯誤地限制了神所能創造之生物的種類。然而這樣的推想十分類似於阿民念派神學家的思想,他們簡單地從自己的人類經驗和觀點之根基上斷言,神不可能創造一種生物,他們能作出自願地、出於意志的、有意義的抉擇,但那些抉擇卻又是神所命定的。與此相似地,阿民念派神學家辯論說,神不可能命定罪惡的發生,而祂自己卻又不為罪惡負責;但他們這樣想只是根據所觀察到有限的人類經驗, 因而限制了神。
H.4加爾文派的攝理觀點並非鼓勵宿命論
加爾文派的攝理觀點是鼓吹一種危險的宿命論嗎?還是鼓吹一種 “生活象阿民念派的傾向?我們在前面所討論的攝理觀點強調人需要負責和順服,所以若說它會助長認命的宿命論,是不對的。那些指責改革宗神學家是這樣相信的人,只不過是不懂得改革宗的攝理教義。
然而加爾文派在生活上是否很像阿民念派呢?加爾文派和阿民念派都相信,我們的行為有真正的果效,它們永遠都是有意義的。這兩派也都同意,我們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且我們所作的抉擇都是出於自願的、出於意志的。兩方也都認為,神垂聽禱告,傳揚福音能帶來人的得救,順服神會帶來今生的祝福,而不順服神會導致神不祝福。
但是加爾文派和阿民念派之間的差異仍是很大的。當加爾文派真誠地面對他們 的教義時,就會在所有的環境下,更深、更完全地信靠神而活,而且享有更大的自 由,不憂慮未來,因為他們相信,神不僅會以某種方式使得祂的主要目的在最後得 以實現,而且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就是按著祂旨意被召的人(羅8:28)。他們也會為所有從各個角落臨到我們的益處而感謝神,因為相信攝理的人有把握說,發生萬事的終極原因,並不是什麼宇宙中的機遇,也不是另一個人的 “自由意志”,而終歸是神自己的良善。他們在逆境中也大有耐心,因為知道困境的發生不是因為神不能預防它,而是因為它也是神智慧計劃的一部分。所以,加爾文派和阿民念派之間的差異是極大的!加爾文說:
“對於事情有好結果而心存感激,在逆境中能忍耐,以及對未來有不憂慮的極大自由,必定都是從這個知識來的……對攝理懵然無知是一切悲慘的極致;而最高的福氣則在於明白它。”
H.5其他反對阿民念派立場的論點
除了回應以上四種阿民念派的明確論點之外,我們還要討論另外一些反對阿民念派立場的論點。
H.5.1若按阿民念派的觀點,神怎麼能知道未來?
根據阿民念派的觀點,我們人類的抉擇不是神所促使,而是全然自由的。但是聖經提過許多實例,說到神能預測未來,而且預言應驗得分毫不差。如果神不能確定未來會發生什麼事,那麼祂怎能這樣準確地預測未來?
阿民念派對這個問題有三種不同的答覆。首先,有人說神不知道有關未來的細節;他們特別否認神會知道個人在未來將作什麼抉擇。這個論點似乎是阿民念派中最一致的立場,可是它的結果卻是說,雖然神能根據祂對目前有的完整知識,而對未來有大約準確的預測,可是這些預測不可能是完全準確的。這論點也表示出神不知道所有人在未來的抉擇;引申來說,它表示,神甚至不知道明天的股市會怎樣,誰會被選為下一任的總統,或者誰會悔改歸正。若按這種觀點來看,還有什麼人類歷史事件,是神能夠事先知道的呢?答案是沒有。這個觀點徹底改寫了神的無所不知之觀念,然而聖經上許多關於神的預言從沒有錯誤之經文,卻清楚地否定了這種看法;聖經上這些預言的應驗證明了神才是與假神對立的真神。
另有一些阿民念派的人則只是肯定說,神知道每一件要發生的事,但是這並不表示所發生的事都是祂計劃或促使的,而只是表示祂有看透未來的能力(用來表 達這種觀點的語句,有時候是這麼說的: “預知(forknowledge)並不表示預定 (foreordination)這大概是最常見的阿民念派之觀點,寇崔爾將此觀點表達得最清楚: “我肯定神對人未來所作的自由意志之抉擇,擁有真實的預知,但祂自己卻 不是促使那些抉擇發生或定案的代理者。”
這個立場的問題在於,即使神沒有計劃或促使事情的發生,但事情既被預知了,就表示它們必會發生,而這又表示我們的決定是被某種東西(不論是命運,還是宇宙中不可避免的因果機制)所預先定好的;然而這種被預定好的決定在阿民念派的觀念里,仍舊不是自由的決定。假如我們未來的抉擇已經被預先知道了,那麼它們就是被定好的;假如它們是被定好的,那麼從阿民念派的觀念來看,它們就不是 “自由”的抉擇。
第三種阿民念派的回覆被稱為 “中間知識”(middle knowledge)。採取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神還沒有決定人在未來的抉擇,但是神一定會知道那些抉擇是什麼,因為祂知道所有未來可能發生的事,而且祂知道每一個自由的受造者在任何一種可能發生的狀況下,會怎樣地反應。克萊格(William Craig)說:
“神對自由受造者之意志的洞察力,是祂的一個超絕特質,因此祂能夠準確地知道,若將此自由受造者放在一種狀況下,他會做什麼事……神知道每一個自由受造者在任何可能的情況下會做什麼事;祂藉著使某個情況發生,就知道他會自由地做什麼事……如此,祂確實地預知了在世上所發生的每一件事。”
然而克萊格之觀點對自由的看法,並不是阿民念派通常所堅持的意義:即沒有一個或一組原因促使一個人作出他所作出的抉擇。根據克萊格的觀點,一個人周圍的情況和他自己的性情保證出他將會作什麼決定——否則,神就無法由祂對這個人和這個情況的完全知識中知道他會作什麼抉擇。但是如果神知道他會作什麼抉擇,而且如果那個抉擇保證必然會發生,那麼他就不可能作別的抉擇。不只如此,假如這個人和這情況都是神所造就的,那麼其結局至終也就是由神決定了。這論點聽起來十分接近加爾文派的自由觀,然而它肯定不是大多數阿民念派所願意接受的那種自由觀念了。
H.5.2若按阿民念派的觀點,邪惡怎麼可能存在?
根據阿民念的觀點,如果神不想要邪惡存在,那它怎麼可能存在?阿民念派十分清楚地表明,邪惡進入世界,不是根據神的旨意。畢克羅說: “人的墮落是給神旨意必定成就的這個理論一個當頭棒喝。”然而,如果神不要邪惡存在,那麼它怎麼可能存在?假如儘管事實上神不想要邪惡發生,但它還是發生了,那麼這點似乎就否認了神的無所不能:祂想要避免邪惡的發生,可是祂沒有能力做到。這樣,我們怎麼能相信這位神是無所不能的呢?
阿民念派對此問題常見的回應是說,神有能力防止邪惡發生,但是祂選擇容許邪惡發生的可能性,為的是要保證天使和人可以擁有作有意義之抉擇所必備的自由。換句話說,神必須容許有選擇罪惡的可能性,為的是使人能作出真實的抉擇。寇崔爾說: “神所賜的這個自由,包括了人類有悖逆神、得罪創造主的自由。因為神創造了一個可能有罪惡的世界,所以祂就承諾,萬一罪惡變為事實,祂就必定以某種特別的方式來回應。”
但這也不是令人滿意的回應,因為它表示神必須容許在天上永遠都有選擇罪惡 的可能性。按阿民念派的立場來說,假如我們在天上一切的抉擇和行動都是真正而實在的,那麼它們就必謂包括選擇罪惡的可能性了。但是這就表示即使在天上,從亙古到永遠,我們都要面對真有選擇罪惡的可能性——所以也真有悖逆神,失去我們的救恩,和從天堂被逐出的可能性!這是一個很恐怖的思想,然而這似乎是阿民念派的觀點所必須隱含的觀念。
不過,還有一個隱含的意思更加叫人憂心:假如真實的抉擇必須容許有選擇罪惡的可能性,那麼(1)神的選擇就不真實了,因為祂不能選擇罪惡;或(2)神的選擇是真實的,但還有一個真實的可能性,那就是神可能有一天會選擇行惡——也許只是一點點罪惡,也許是大大的罪惡。假如我們深思這第二個含意,它就會變得很嚇人了。然而這個含意和聖經中豐富的見證是相反的。68在另一方面來說,第一個含意明顯是錯謬的:神自己就定義了何為真實,所以若說祂的選擇不是真實的,明顯地是一項錯謬。因此,這兩種含意都提供了拒絕阿民念派立場一真實的抉擇必須容許選擇罪惡的可能性——的好理由。然而這點又將我們推回早先的問題,而這個問題似乎從阿民念派的立場得不到一個令人滿意的回答:假如神不想要罪惡存在,它怎麼能存在?
H.5.3若按阿民念派的觀點,人怎麼能知道神會勝過邪惡?
若按阿民念派的觀點,我們怎麼能知道神會勝過邪惡?假如我們回到阿民念派所斷言的,邪惡不是從神的旨意而來的,那麼另一個問題就產生了:如果即使神不想要有邪惡,但它們還是進入了世界,那麼我們怎麼能有把握說,神至終會勝過它們呢?當然,神在聖經里就說過,祂會勝過惡;但是如果神起先就不能使惡不進入祂所創造的宇宙,而且惡還能在違反祂的旨意下進來,而神又因牽涉到人類、天使和鬼魔的自由抉擇,不能預測任何未來事件的結局,那麼我們怎麼能有把握說,神要勝過所有邪惡的宣告本身,會是對的呢?也許這樣的宣告只是神對祂根本就無法知道的事(根據阿民念派的觀點)的一種盼望性的預測吧!阿民念派沒有加爾文派所擁有的那種 “不為將來憂慮的驚人自由”,因為加爾文派認識的神是一位無所不能的神,祂能使 “萬事都互相效力,叫……人得益處”(羅8:28),但阿民念派的立場似乎在邏輯上驅使我們對歷史終極的結局落入深深的憂慮里。
以上兩節(H.5.2及H.5.3)有關邪惡的反對論點之討論,使得我們了解到,雖然我們對改革宗有關邪惡的觀點——邪惡乃神所命定的,而且又全然受到神的掌控——可能在接受上有困難,但是要接受阿民念派對於邪惡的觀點——邪惡不是神所命定的,甚至也非祂旨意中的,所以也沒把握它會在神的掌控下——可能更為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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