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T:信徒離婚原則匯編 |
| 送交者: 天人 2004年07月20日07:30:42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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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可以離婚嗎?或可以和離過婚約人結婚嗎? _____________ 基督徒可以離婚嗎?或可以和離過婚約人結婚嗎?
答:聖經中關乎這方面的教訓約有三組重要的記載: (1)(申24:1 至4;參賽50:1;耶3:8) 舊約時代摩西曾許可以色列人可以"休妻"(即許可離婚),但必須給她休書,使她在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嫁人。(即許可離婚後再結婚。)但這並非神原來的旨意,是摩西因為以色列人心硬,所以這樣許可他們-- "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 (太 19:8) 神創造人的初時,設立婚姻的制度,絕不為人預留可以離婚之條件的。離婚,完全是人類犯罪之後的產物。摩西見以色列人不尊重神所設立的婚姻制度,而隨意休妻;與其讓許多婦女在不公平的待遇下陷於痛苦,不如使以色列人鄭重其事,必須給予被休的婦人休書,經合法的手續,才可以休妻。並使被休的妻子證明本身是潔白的,可以合法地享受再嫁的權利。(申24:1~4)。
-- 按這兩處經文的記載,主耶穌的意思約可歸納為: 甲、向當時的法利賽人指出神最初的旨意(或說最美好的旨意)是夫妻結合之後不可離婚-- "……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 所以摩西的辦法,只是對不肯遵從神最美好的旨意之以色列人的一種"退而求其次"的辦法而已!(但這辦法在舊約時代是被認許的(參賽50:1;耶3:8;太19:8)他們不可以為照着摩西的吩咐休妻,便自覺是已經履行了律法,自以為滿足。
換言之,離婚的正確理由只是因為對方犯姦淫,否則就是犯罪。注意:主耶穌不是說若夫婦之一方犯了姦淫,就必須離婚,乃是說因這緣故而離婚或離婚以後又"另娶",不算有罪。(注意:"凡休妻另娶的",休妻與另娶是兩件事)
a. 對自己-- 使自己陷於犯姦淫的罪中。因為這樣行,實際上是輕慢了神設立婚姻制度之神聖。 b. 對被休的妻子-- 使她無辜地蒙受淫婦的罪名。注意"叫她作淫婦了" 的"叫" 字,原文poiew 是"產生"、"作成"、"使之變為"、"致令"的意思。既然只有犯姦淫才是休妻的正當理由,則並非為犯姦淫而休妻的,實使被休的妻子,在一種不合理的情形下陷於與淫婦相同的地位上了。 c. 對於娶那被休之妻的人-- 使那人也犯了姦淫的罪:"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這婦人既是不合法而被休(不應休而被休)的。在神眼中,他們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則娶這被休的婦人,當然也是犯姦淫了。
-- 使徒保羅教導哥林多人如何與未信主的丈夫或妻子相處時,有關夫妻離異的問題,其意見是: 甲、"妻子不可離開丈夫……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 (林前7:10,11)換言之,不可離婚。 按當時哥林多教會有人信主之後,其不信的丈夫(或妻子)在信仰上不同心(甚或逼迫反對),他們不知是否應離婚,保羅在此針對他們的疑難,給他們明確的答案,不可離婚。
綜合以上三處聖經的記載,試按對以上真理之應用方面,作如下之結論: 1. 基督徒應竭力保持婚姻的完整。無論怎樣情形下,離婚都不是神最美好的旨意。 2. 在丈夫或妻子確有犯姦淫的事實,家庭環境又無法抵受時,若離婚不算犯罪。 3. 為信仰的緣故,以致被未信主的對方用強硬手段離棄,例如雖然信徒方面反對離婚,對方卻利用種種藉口和詭計,從法律方面獲得勝訴而離異;(地上政府對離婚之法律各異)這種情形下離婚,罪不在信徒方面(林前 7:15)。 4. 信徒若因對方犯姦淫(不是自己犯姦淫),而經合法手續離婚,以後若再嫁娶不算犯罪。 (注意太19:9 主所說的"休妻"與"另娶",原文是在兩個不同的短句中,是兩件事。) 若不是因對方犯姦淫,而是因對方用種種手段被逼按法律手續離婚的,就不應再嫁娶(林前 7:8),因為這種離婚,雖然按地上的決律是合法的,但在神面前卻仍是非法的。在這種情形下被離棄的一方,就是被無辜地陷於與"淫婦"同等的地位的人。但如果在離婚後,對方已經另外嫁娶,則信徒方面亦可以嫁娶了。因為這項離婚在神面前既是非法的,則對方另外嫁娶就是犯姦淫,對方既犯姦淫,這離異就不論在地上的法律方面,或在神方面,都成為合法的,信徒再嫁娶就不算有罪了。 __________________
宣道會的教導與立場 〖 一、引言 〗 1.我們認為婚姻是社會的基礎,是神聖的結合。正如創世記二章十八節所記載的,主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 婚姻制度是神親自建立的,而且在人類的歷史中,婚姻一直被視為神對人類德道的法令,是神所賜福的。以弗所書五章啟示出婚姻神聖的真理,夫婦的結合被形容像基督與教會的聯合一樣。 2.因此,今天教會必須付出任何代價去鼓勵和維持婚姻的制度,維護神所啟示婚姻的根據。很可惜的,有一些人企圖在神的話語以外加添一些道德原則,雖然也有一些人堅持聖經的教訓,但卻持有不同的見解,尤其是關繫到已離婚的人是否有權再結婚的問題。為此,宣道會感到有需要表達出我們在這方面的立場,好使宣道會眾教會在真道上能同歸於一。 3.雖然本文不可能為所有問題作出詳盡圓滿的解答,但相信可以作為準確的指南,應用到各種不同的需要上。本文在書寫時,特別考慮到北美洲社會的情況,因此,海外的教會可能需要稍作適應性的調整。
1.神所設立的婚姻制度是一個人人都當尊重的制度(來 13:4),是神在人類歷史中繼續其創造工作的一部份(創 4:1),使人類可以享受蒙福的伴侶生活(創 2:18)。婚姻並非是人格健全的必需部份,亦不是神對人類不可缺少的要求。相反的,婚姻卻往往成為神對個人呼召的攔阻,限制了人對神呼召的響應,使他不能無條件地將自己擺上,因此,有一些人以得着恩賜不婚為福氣(太19:12;林前7:7)。 2.神所設立的婚姻制度是終身一夫一妻制,這是創世記二章二十四節清楚表示的:「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聯合,二人成為一體。」 這節經文就是主耶穌所曾引用,要推翻當時人們對摩西律法過份鬆懈的解釋。(太 10:6)。雖然在舊約時代,多妻的制度流行,但這並不等於「一夫一妻」的制度被取消了。保羅在羅馬書七章二節那裡說: 「就如女人有了夫丈,丈夫還活着,就被律法約朿,丈夫若死,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請參考林前7:39) 3.新約聖經所記的婚姻條例,是嚴格而高尚的,其重點乃在人與人的基本相交和家庭的關繫上。對基督徒來說,婚姻的愛應以基督和教會之間的愛為根基(參弗5:33)。婚姻最先由互相立約開始,正如瑪拉基書二章十四節所說,婚約是立在神與人的面前,是非常嚴肅的。以西結書十六章八節利用婚姻的關係來描寫神與以色列人的關係,並且指出這關係是由起誓開始的。主耶穌在約翰福音第二章出席了一次婚娶的筵席,表示祂對這個公開的婚禮認同和支持。所以,男女不應該只同居而不舉行正式而公開的婚禮,所有婚禮應該以法定的約和誓言為基礎,而且最好在一位基督教的牧者面前進行。 4.婚姻包括了肉體的聯合,這是使徒保羅在林前6:16節清楚指出的。在帖前 4:3-5節那裡又形容,婚姻是為保持人的靈魂與身體聖潔尊貴而設的。保羅在前後十二章十九至二十一節那裡警告哥林多教會,如果那些在性關係的事上犯了罪的人仍不肯悔改,他就要前來採取干涉行動了。 5.我們絕不贊成任何「同性者」與「同性者」進行婚姻式的結合。聖經形容同性戀的結合是一種最卑賤的罪行,是必須加以禁止的。因為他們將人類的尊嚴貶低了,又污穢了神在創造上的本來設計。(參利20:13; 羅1:26-27, 32; 林前6:9)。 6.我們認為一個基督徒不應與仍未接受耶穌基督為救主的人結合。林後6:14清楚地指出:「信和不信的不要同負一軛。」林前7:39也表示了同樣的標準,因為保羅勸勉當時的寡婦,如果要再婚,也要「嫁在主裡面的人」。我們應該將獻與基督的愛,永遠放在任何事物之前(太 6:33)。
1.離婚就是離開神所定的旨意。雖然在舊約時代,離婚是准許的,表面上是很隨便的,但離婚像多妻制度一樣,是明顯違背神所定最高的旨意。主耶穌解釋舊約時代人們之所以准許離婚,全因為他們心硬,而且肯定這是罪惡的(太 19:8)。先知瑪拉基宣布說:「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2:16)耶穌說:「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19:6;可10:6-9)因此,教會應該儘可能打擊離婚的念頭,作為解決婚姻問題的方針。 聖經指出,即使基督徒與不信的人結合了,也應儘可能與那個不信的配偶同住(林前 7:12-13)。 2.離婚根本上是與神的原意相反的,但在某一些特殊的情況下,離婚卻是准許的。耶穌在馬太福音五章三十二節和十九章九節兩處指出,人不可離婚,除非是為淫亂的緣故。希臘文「淫亂」( FORNICATION)一詞,一般希臘文學者都認為,是含有慣性而不道德的性生活之意,所以與其同義詞 WHOREDOM 相仿,暗示各種不道德的行為和姦淫也包括在內,這些行為將婚姻的關係污穢了。 3.雖然馬可福音十章六至十二節,和路加十六章十八節這兩段經文都沒有提及准許離婚的事,這卻不表示新約教會不能照摩西時代在離婚的事上作技術性的調整。當時耶穌基督所作清楚的解釋,原是為要指出,准許離婚的目的是要借着接納一個較為小的罪,好避免落在一個更壞和不可能容忍的情況中。如果離婚的目的是為要立刻與另一人結合的話,那是絕對不準許的。(可10:11-12)因此,基督徒若要離婚,就只可能在自己的配偶犯了淫亂的罪之後,作為最後的選擇,而且永不可能以此作為與另外一人結婚的理由。當一方犯了淫亂的罪,另一方就准許提出離婚,但卻不是必須性的。如果有不信的丈夫或妻子要提出分居或離婚,信主的一方就可以同意分居,正如保羅所說:「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罷,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着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朿。」(林前 7:15)。這樣的分居很有可能導致離婚,但在這樣的情況下被離婚,基督徒就不算為有罪。
1.聖經只准許離了婚的人在某一些情況之才再婚。例如:在離了婚之後,其中一方死了,另一方就可以自由再婚。羅馬書七章二節並哥林多前書七章三十九節都清楚指出,只有死才能解除婚姻的關係。 2.當那犯淫亂的一方提出離婚,無辜的一方就可以有再婚的權利。主所說:「凡為淫亂的緣故休妻的」這句話,暗示了再婚的權利。當主說:「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即犯淫亂的一方),也是犯姦淫了。」(太 5:32),主否定了那犯姦淫的一方有再婚的權利,同時也否定了提出離婚而目的是為要再婚的人的權利(可10:11-12)。 3.主耶穌所解釋的,也吻合了舊約聖經的教訓。因為主耶穌在馬太福音五章三十一節和馬可福音十章二至十二節所引據休妻和准許再婚的經文,都是源自申命記的。主耶穌並沒有改變離婚的道理而特准人離婚,祂只是拒絕任何離婚的理由和籍口,祂清楚地指出,只有無辜的一方,就是他本來的婚姻受到被離婚而遭破壞的一方,才可以有權再婚。 4.根據林前七章,因為那不信的丈夫或妻子要「離開」(請參考前文第三段第三點)而引致離婚,這被遺棄的一方就不能再婚,正如十一節所說:「若是離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換言之,如果那不信又遺棄配偶的一方一天還沒有死去,或沒有再婚,信主被遺棄的一方就不能再婚。 5.當兩個不信主的夫婦離了婚,後來其中一個悔改信了主,而雙方亦未有再婚,這位剛悔改信主的基督徒就應該重新努力去恢復他已破碎的婚姻。倘若那不信的一方堅持不願意,這種情況就與林前七章十五節所描寫的相同。 6.倘若一個人被離婚,理由並非如上述所寫的屬靈根據,而另一方亦已再婚,根據聖經的標準(太5:32; 19:9),那再婚的一方就等於犯了姦淫,因此就解除了先前的婚約。 7.再婚永不應視為必需的,在某一些特別的情況下,只能被視為準許性的,被離婚者如果擁有上述可以再婚的屬靈根據,亦應以最小心的態度進行。我們知道任何一個婚姻破裂的個案,受害的一方極少可能是「完全無辜」的。申請再婚者應為前婚約遭到破壞而表示出為自己有可能犯錯的態度來,且應接受教會的輔導,使他不致再有過往那些錯誤的態度和行動。 8.任何人在聖經容許的根據以外被離婚而後來再婚者,均在神面前屬犯了姦淫的罪。耶穌在馬太福音五章三十二節那裡說:「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教會的牧者不應為這一類的結合主持他們的婚禮。 9.任何人在聖經容許的根據以外被離婚,而這人後來信主成了基督徒,他不能因為離婚的事是在未信主之前發生,就不需要守住維持獨身的聖經教訓。雖然我們都在基督里成了新造的人,但我們仍須對未信前在法律和道德上負有應負的責任。例如:一個人在未信主前欠下別人一筆債,雖然他後來信了主,他的債項還是需要還清的。又例如,一個人在未信主之前生了幾個兒子,他後來信了主,但他仍需要對他未信主前所生的兒子盡父母應盡的責任。非基督徒尚且需要尊重婚約,何況一個在主裡面的基督徒,豈不更要履行自己所立的婚約。 10. 任何人在未信主前離婚又再婚,卻沒有聖經容許的屬靈根據,後來他信了主,就毋需為自己再婚不合聖經的教訓而再離婚,因為再婚所犯的姦淫罪已將前婚的婚約破壞了,他就無從需要對前婚約負責任,乃應對新婚約盡忠才對。前婚約已遭破壞,如果他再對新婚約不忠,他就是再繼續犯姦淫的罪了。 11. 任何人被離婚,或離了婚又為聖經准許的因素而再婚者,都應該享有教會會友全部的權利,及任何相交的生活。一個被離婚的基督徒,或一個在未信前離婚又在聖經准許的根據以外再婚而後來信主的基督徒,亦應享有他全部所有的權利,因為基督赦罪的恩典已赦免了他所有的罪,他在基督里已成為新造的人。 12. 可是,教會應有權決定揀選或不揀選一些已離婚又再婚的人士當任教會的領袖。雖然在基督里,所有的基督徒都是平等的,但卻不是每一個基督徒都適合擔任領導性的事奉的。教會的長老(屬靈的領袖)和執事(事務的領袖)應由教會中更高品德和靈性的人擔任,因為他們都需要作眾信徒的榜樣。 13. 一個基督徒在聖經容許的根據以外,故意離婚,或一個基督徒明知而故犯地與一個沒有聖經許可根據而離婚者結婚,又或一個基督徒得到某方面准許離婚,卻沒有聖經准許根據而再婚,都必須接受教會的制裁。除非他向教會表現出真心悔改,為自己故意離棄聖經教訓而認罪,否則教會不應恢復他在教會裡相交的權利。 (本文所表列明的是為解釋1986年在愛民頓宣道會常年大會所共識的原則) 姻問題解答 — 婚姻危機
婚姻是神所設立(創二),是神聖、莊重的(來十三4)。婚約是終身的,“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可十9) 休妻另娶“是犯姦淫了。”(可十11-12)耶穌說:“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十九9)婚約的有效期是終身的,只有死亡(林前七39)及淫亂(太十九9)兩項,始能解約。但即使是因淫亂的緣故,我們仍視離婚為最後一步。(讀者請參閱本課第四題) 至於其他因素(包括個性不合,相處不好,或嗜賭、醉酒、暴力、虐待……等不良習慣),雖屬合法的離婚理由,但卻不是聖經教導及准許離婚的原因。遇到上述的問題,若夫妻二人無法協商處理,應設法找牧師傳道或專業輔導員協助。
前曾於第三課“溝通”的第一題(參23,24頁)中解說基督徒的婚姻觀,不但創世記第二章說明人的成長及“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二18-24)新約聖經在耶穌的談話(如太十九;可十),及使徒保羅書信中(羅七;弗五;林前七,十一)也有記載。使徒彼得(彼前三)一再引申及說明婚姻的重要性,離開父母(leaving)及與妻子連合(cleaving),說明了二者的相連相關性:夫妻不再是二人,而是靈魂、肉體、社交、情緒等成一個新單元。雖因篇幅所限,未能將上列經文詳細解說,讀者請翻閱一遍,便更明白清楚了。 至於“血濃於水”一詞,源自中國傳統及儒家“孝悌”之說。神為亞當(用他的肋骨)創造夏娃,然後帶她到亞當跟前,亞當驚嘆地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創二23)當然與華人“血濃於水”的觀念,不可同日而語。 況且華人傳統是父系社會,又重男輕女,認為“女子無才便是德”及女人應守“三從四德”(“在家從父、出嫁從夫、老來從子”;“言德、貌德、工德、貞德”)。更有“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即兄弟為同胞,血濃於水;妻子老弱殘舊,隨時棄掉……)等不合聖經真理的意識及陋習,非除不可。 至於“娘只有一個,老婆可以再找”的說法,亦為父系社會、男性軸心及重男輕女(如:三妻四妾、妻子如衣服等習尚)的典型意識。再加上崇高“孝悌”的觀念(如“天下無不是之父母”等語)而引致的。 華人受了歐美動輒離婚、家庭破裂的頹風敗俗影響,包括信徒在內,每當夫妻不和,婚姻低潮時,更易於婆媳問題出現時,找個藉口離異。以孝順母親為理由,喊着“娘只有一個,老婆可以再找”的口號,見異思遷,別戀,離婚。這是真心信主、奉行聖經真理的基督徒,所不該有的放縱私慾行為。
若夫妻二人均信主,事情較好辦。雖說“江山易改,本性難移”,但信主的人在主里“重生”,有聖靈內住,有真道光照,有教會肢體相助,隨從聖靈引導結果子(包括仁愛……和平……恩慈……節制),除去情慾的罪(包括姦淫、污穢、邪盪……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嫉妒……等,參考加拉太書五章)。 若能彼此相愛、相讓、相顧、相助(林前十一章,弗四章,西三章,彼前三章……等),信主的妻子應用行動見證,感化未信主的丈夫,領他歸主(彼前一至六章)。 這些是原則性的了解及指導,至於具體實行時的困難,或許找屬靈長者、教牧長執或專業輔導員協助。 若是某方仍未信主,不能以此作藉口而求去離婚。這一點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也有教導(七10-14)。已信的在這方面的責任及努力非常重要,所以保羅對已信的妻子及丈夫說:“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林前七16-17)已信的要有信心又忍耐,有美好的見證,以至丈夫/妻子後來亦信主,經歷重生的改變,婚姻生活便得改善,同受主恩,同耀主名。參閱使徒彼得所言:“你們作妻子的要順服自己的丈夫。這樣,若有不信道理的丈夫,他們雖然不聽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過來,這正是因看見你們有貞潔的品行和敬畏的心。”(彼前三1-6)
如果發現配偶有外遇,自己先在神面前檢討省察,看是否在婚姻中,夫婦關係上有失責、犯罪之處,並為此悔改認罪,求神赦免。然後為破裂的婚姻懇切禱告,(“義人祈禱所發的力量是大有功效的”,雅五16)。求主賜下智慧、愛心及忍耐,在合宜的時機,用合宜的話語,誠懇的態度,與對方談及此事,好把他挽回過來──“弟兄們,若有人偶然被過犯所勝,你們屬靈的人,就當用溫柔的心,把他挽回過來……。”(加六1) 若是問題嚴重,夫婦二人不能處理及解決,便應找屬靈長者、傳道長老、牧師或專業輔導員協助。不應佯作不知,也不應四處宣揚,乞求可憐,藉用群眾壓力,迫使對方回歸改錯。總要以德服人,以善勝惡,以愛挽回,以恩寬恕,以誠感化。
結婚後夫妻二人相依互助,生活習慣與單身時大異,且日久已成習慣,一旦喪偶或失婚,不易適應,需要時間及努力。在心理上、時間及金錢的應用,生活方式,經濟自立,辦事自主……等,作大幅度的調整。若有兒女親友同住,當然較易減輕喪偶或失婚所帶來的傷痛,及解決獨居孤寂的苦困。不然,建議要出外工作(受薪或義務不拘),多關懷扶助他人,因為這比獨留家中,自憐自嘆要好,因為“施比受更為有福”,“助人為快樂之本”。 正如前面兩課中說明了,婚姻是終身的大事,所訂的婚約是終生不渝的,除非是死亡或淫亂的緣故,已婚者不能淫蕩自縱,動輒離婚再娶或再嫁。喪偶守寡的人可以再婚(林前七39:“丈夫活着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 至於再婚的問題,那看是何故離婚及再婚者是誰。耶穌在回答法利賽人問及休妻摩西條例時說:“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辜負他的妻子。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姦淫了。”(可十9-12)“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人,也是犯姦淫了。”(太十九6-9) 從此可知,配偶犯姦淫破壞廢除婚約了,無辜的一方是可以自由再婚的。但若自己犯姦淫構成離婚的情景,然後離婚再與他人結婚,這是一而再的犯姦淫了,所以不應再婚。這是聖經的教導,與法律無關。正如墮胎及同性戀在某些國家是合法化的,卻不合聖經教導,信徒切要小心。 『活出基督』之婚姻 - 離婚 在聖經里,有離婚的規定,但是,在聖經里離婚只根據一個條件(或者說有兩個條件,但第一個條件是接到寡婦的問題來)。世界各國的律法,對於離婚有許多規定,有的國家的規定有二十幾條。我們中國也定了許多條,說精神喪失,或者不同意等等,都能夠離婚。但是,在聖經里,實在只有一個條件可以離婚,那唯一的條件就是犯姦淫。沒有第二個。人精神喪失也好,失蹤多少年也好,這都不是條件。乃是與別人有性的行為,這是惟一的條件。主耶穌在馬太福音十九章、路加福音十六章里清楚給我們看見,人如果犯了姦淫,就可以離婚。
你們也許要問,為甚麼犯姦淫就可以離婚呢?因為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換一句話說,夫妻在神面前,從神看來,乃是合一的,任何的離婚,都是破壞這一個合一。甚麼叫作犯姦淫?就是破壞那一個合一。你在你自己的丈夫之外,你在你自己的妻子之外有性行為,你是犯了姦淫,你是在那裡破壞合一。所以,請你們記得,不管這一個人失蹤了多年也好,精神喪失也好,像美國人所說,精神虐待也好,或者說甚麼其他的理由也好,你若改嫁,就是破壞合一去犯姦淫。 合一已失去可以離開 為甚麼犯姦淫可以離婚呢?因為你已經把你的合一破壞了。你本來和你的丈夫是合一的,你的丈夫一犯姦淫,你就可以自由。本來是合一的,所以你要保守。現在那一個合一他已經失去了,所以你可以自由。所以,犯姦淫是唯一離婚的條件。一個丈夫犯姦淫,妻子離開,可以。如果有一個妻子,她的丈夫犯姦淫,或者娶妾,姊妹可以離婚,教會不能攔阻。她不只可以離婚,還可以改嫁。任何的事要來破壞這一個合一的都是罪。所以只有犯姦淫可以離開,因為犯姦淫已經破壞了那合一。 離婚不過是宣布而已。我和我的丈夫的合一已經沒有了。沒有合一,她要改嫁可以。 所以,請你們記得馬太福音十九章、路加福音十六章是夠清楚的兩個地方,我們要好好注意它。離婚是根據姦淫。姦淫把合一破壞了,不再是一個,是兩個了,那老的合一不存在了,所以可離婚。甚麼叫作離婚,因為已經沒有合一。所以,離婚是在犯姦淫的時候,不是在離婚的時候。今天所謂的離婚,不過是手續而已。是宣布說,我們的那一個合一已經沒有了。所以,婚姻的存在,是宣告那一個合一的存在,離婚是宣布那一個合一的已經不存在,所以,先犯姦淫可以離婚。沒有犯姦淫而離婚,結果都是犯姦淫。假定說,一個丈夫、一個妻子沒有犯姦淫,就是不好。但一旦離婚了,就是犯姦淫。那一個合一還在,如果改嫁改娶,都是犯姦淫。只有合一不存在,才可以離婚。 所以,我們要認識甚麼叫作婚姻?婚姻就是合一。兩個人不再是兩個人,是一體。姦淫是拆毀合一。離婚是宣布合一的拆毀。今天合一在我們中間已經沒有了,所以可以改嫁。合一如果還在,兩個人如果脾氣頂厲害,不相和,要離婚,世界上的人許可,世界上的律法也許可,但從神的眼光來看,不許可。先離婚反而是犯姦淫。先姦淫後離婚反而是對的。要他們看見說神所配合的不能分開。既然有了配合之後,千萬不要分開,這是不可能的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文:林前七:1 - 40 主旨:認識保羅的婚姻觀。 1。對哥林多教會所發生的三個問題 - 分門結黨、淫亂和訴訟事件,保羅已經按着福音的真道一一地給予解答。現在,他要響應哥林多教會的信里所提出的疑難。 2。在第七章,哥林多教會請求保羅指示一系列有關婚姻的問題。我先要在此申明,這一章不是基督教的婚姻觀,這只是保羅針對他們當時的發問提出自己的見解。由於我們只讀到保羅單方面的回答,而不知道哥林多教會那方面的問題,我們實在要很謹慎,不要隨意地在這裡建立基督教婚姻的教義。最穩妥的方法,還是參考一下別處書卷的經文,再來定奪。 3。讓我先把這一章的結構列出: a. 一至二節:保羅給那些以為基督徒不應當結婚的人的指示。 在讀這一章的時候,我們也要把以下的經節牢記在心,這對我們了解保羅的婚姻觀有很大的裨益:
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 這就是讀保羅書信的難題。我們不知道哥林多教會的信徒問他什麼問題,現在我們知道的只是他的回答。單從這個回答,我們會以為保羅過單身生活比結婚更好。其實不然。從弗五:22 - 33,我們看到他怎樣將男女的婚姻比作基督和教會的關係,對他來說,婚姻是非常神聖的。在這裡我們只能說,保羅並不是反對嫁娶,他只是說,在某些情形下,過獨身生活是好的,如第二十六至三十五節,他勸告不要讓任何東西妨礙事奉基督,因為日子以近,主要再回。 免淫亂的事當然不是結婚的惟一理由,但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保羅是一個非常實際的人,因為哥林多是淫亂生活的同義詞。
哥林多教會的信徒究竟問什麼?難道夫妻什麼時候分房也要保羅來插足?我想,這大概是一些虔誠的人為了要有讀經禱告的時間,就忽略了另一半身體的需要。世世代代都有這一類的人。再一次,我們看到保羅是一個很實際的人,他不是一個空談屬靈的人,結了婚的男女是“二人成為一體”,事事都要替另一半着想。這是“二人成為一體”的最佳解釋。 “我願意眾人像我一樣;只是各人領受上帝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林前七:7) - 顯然保羅當時沒有結婚,或是結過婚,現在寡居。(他既然曾是猶太公會的一員,就必然結過婚。)他認為結婚與否,由各自來決定,他無權干涉。
若他們像我就好,這是保羅一再地勸告。我已經說過,這不等於說,保羅不贊成嫁娶;他只是說,若要專心事奉上帝,最好就沒有任何家庭的事纏繞,各人要自作決定,這是上帝的恩賜。
這是耶穌基督在福音書裡有關休妻的教導的翻版(可十:1 - 12,太十九:1 - 12,路十六:18 )問題是:這個教導是絕對性的嗎?基督徒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離婚嗎? 記得有位姐妹在一個基督教的論壇上說,她和男方結了婚後,就不再愛對方,也沒有和對方同房。她問:這樣可以離婚嗎?又有人問:基督徒妻子被丈夫虐待幾乎死去,難道還要她維持“不離婚”的名分?還有人問:雙方婚後情感不和諧,家庭生活只剩痛苦,基督徒夫妻勉強維持關係有何益處?這樣就能榮耀上帝嗎?總之,這樣的問題如汗牛充棟,要答也答不完。 我個人認為,這不是個絕對性的誡命,只是一個原則。試想一想,十誡里的不能殺人,在戰爭的情況下也有例外,更何況是這條原則是針對當時人隨便休妻再娶、對婚姻極不嚴肅的泛濫風氣而言的。主耶穌要說的是:婚姻是神聖的,是一個盟約,我們絕對不能把它視為兒戲。破壞盟約是嚴重的罪行,若雙方真的不能復和,而以離婚收場,雙方都已經付出了嚴重的代價。
對當時的哥林多教會的弟兄姐妹,這是一個很實際的問題,因為他們大部分是外邦人,家庭之中若有一個信了耶穌,就要面對這個難題。保羅給的指示不是從主那兒來的,但我們可以肯定地說,他明白主的旨意,以使徒的權柄來說這些話。 保羅以非常實際的智能應付這個問題。當時外邦人對基督教控訴的大事之一就是分裂家庭。有的人信主後,太過屬靈,把身邊的另一半當作是妖魔鬼怪,忘記他(她)也是一個人,是上帝所愛的。我們的責任就是要在家裡活出基督的生命,說不定對方也能因此而得救。至於另一半和兒女是否就因此成為聖潔,我們不需要在這裡建立教義,重要的是,我們要把福音傳給他們,家裡一切以和為貴。
保羅在這裡給了我們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不要因為信了主,就以為身份改變了,以此為藉口,要伸張正義,要扭轉社會的不公平,要發動革命。保羅在這裡不是無的放矢,他是按當時的背景來說的,因為很多奴僕信了耶穌後,有的甚至成為教會的領袖,他們跟信主的主人的關係變得非常微妙,有時還很緊張。今天在拉丁美洲的革命神學之如此猖狂,也是因為人把這個原則棄之不顧的緣故。
這裡的童身,是指年輕的未婚少女。大概哥林多教會有人問保羅,作父親的對於自己已經達到結婚年齡的女兒,應該有什麼樣的責任。按當時的習慣,作父親的有權控制他們女兒的婚事。保羅認為,適婚年齡的女兒自己希望出嫁,同時也沒有什麼重大的難處攔阻她結婚,在這種情況下,最好讓她結婚。若是女兒自己不願出嫁,父親也同意,那就留下自己的女兒不出嫁。何以保羅說“不叫她出嫁更是好”,那是根據他在上文(二十六節至三十五節)的論點而說的。我們千萬不要因此認為保羅贊成不嫁娶。
這裡保羅把他的心跡完全表白。在他的心中,一直認為主就要再來了,時候不多了,人要抓緊機會來服事主,不要讓身邊的瑣事纏繞,所以他認為,若是能夠,人不要嫁娶,以便專心殷勤服事主。可是他也明白,這不是主對每一個人的旨意,所以他也明說這不是主的命令,只是他個人的意見。我們千萬不要誤解保羅的意思。
這是保羅給再婚之人的指示。在提前五:9 - 13 他再度論到再婚的問題,在那裡,他鼓勵年輕的寡婦再婚。保羅在這裡也允許他們再婚,只是多了一個條件:要嫁在主里的人。不過,按他一貫的看法,他還是認為守節最好。可是他不勉強人,他讓每個人自己作出決定。 從這一章,我們可以看出保羅不是一個空談屬靈,住在象牙塔里的人。當他沒有主的確切指示的時候,他以非常實際的智能應付每一個問題。他的目的不是要牢籠信徒,乃是要他們行合宜的事,得以殷勤服事主。希望在教會裡負責教導和輔導的領袖,要時常謹記這一點,不要把無謂的律法重擔加在信徒的身上。
據一九九六年七月份的《婚姻及家庭治療月刊》(Journal of Marital and Family Therapy)指出,美國人的離婚率約為百分之六十,即三對夫妻中就有兩對是離婚的。而在離婚後再婚者,約占百分之七十五,這些再婚者離婚的比率竟然也高達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五之間!一次離婚,還是以離婚收場,他們並沒有從第一次學到什麼功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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