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讀《羅馬書》有感(進深篇11) |
送交者: 852 2004年07月26日08:15:07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再讀《羅馬書》有感(進深篇11) 訓蒙的師傅 經文:加拉太書。 3:24,25:“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 在羅馬書第7章里,保羅用婚姻類比律法和信徒間的關係,向着律法而死就脫離了律法的控制。在加拉太書裡,保羅用訓蒙的師傅來類比律法和信徒之間的關係。加拉太教會是個以外邦人基督徒為主的教會,卻對猶太人的律法如此熱心,難怪保羅要對他們大聲疾呼:“無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穌基督釘十字架,已經活畫在你們眼前,誰又迷惑了你們呢?”(3:1)外邦人雖然沒有猶太人那種的律法,卻有律法的功用刻在心裡,是非之心就是他們的律法。不論何民族何文化,都有相似的道德觀念和價值標準來判斷是非對錯,有些行為是被所有民族認為是錯誤的,比如謀殺,姦淫,偷竊,撒謊等等,這就是良心的功用,在沒有律法的外邦人中起着律法的功能,作為衡量人行為的標準,什麼是應該作的,什麼是不可作的,讓人有遵循的尺度。因此,不僅古代的加拉太教會會落入律法主義的陷井,我們今天的基督徒也都有同樣的傾向,基督徒應該作什麼,不應該作什麼,相信每一個基督徒都會有這種困惑;特別是當知道應該作什麼卻事實上發現作不到的時候,就會受到良心的控告,甚至會動搖對神的信心。 為此,使徒保羅在加拉太書裡詳細地解釋了律法和應許的關係,律法的功能,和我們如何脫離律法,行在聖靈中的道理。在羅馬書第七章里,保羅只簡單地說到律法是使人知罪,在加拉太書中,保羅詳細地論述了律法的來歷以及律法在神整個救贖計劃中的地位與作用,使我們明白了神的話,不再活在律法的控制以下。保羅用“訓蒙的師傅”來解釋律法在神救贖計劃中的地位,我們要從歷史和文化的角度,先要明白什麼是訓蒙的師傅。現代社會的教育制度,是把孩子從小小的時候就送到專門的教育機構里去,從幼兒園、學前班、到小學、中學、直到大學,學習學校里所規定的課程,這與保羅所說的訓蒙的師傅相去甚遠。學校制度是近幾百年間的產物,在這以前,是把老師,也就是師傅,請到家裡來教孩子們讀書。也有老師在自己家中開班收徒的,在中國稱之為“私塾”。這種師傅和學生之間的關係不僅僅是傳授知識,還要教育品格,甚至師傅被父母授予很大的權利來管束學童, 師傅的權柄很大。中國不是有句古語“一日為師,終身為父”嗎?可見師傅的地位之高,學童在師傅手下是被管束的,不像今天 的學校里,老師除了教課,對學生沒有任何的控制權利。訓蒙,就是啟蒙的意思,是教孩子們如何作人。小孩子生下來,沒有是非對錯的觀念,只知道餓了要吃,困了要睡。及至漸長,能夠明白事物的時候,就要被授予倫理道德和價值的觀念,用這些社會上所公認的標準來糾正孩童們的行為,使之明白是非對錯,並養成遵循的習慣。這個過程很長,要不斷的糾正、糾正、再糾正,直到孩子長大成人,這種道德價值觀念已經深植於內心,使他們的行為不違反這些法規。就如學開車一樣,先學交通規則,再學技術,然後要實踐再實踐,直到熟練地遵照交通規則開車為止。 律法是訓蒙的師傅,要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可以因信得救。這是什麼意思呢?要從亞伯拉罕和神的約說起,加拉太書第三章15到25節,很清楚地解釋了律法和應許的關係,請先看經文,再細細思想神當年呼召亞伯拉罕離開他的本地、本族、本家的時候,給了他什麼樣的應許。神應許亞伯拉罕的後裔必成為全地的祝福,而這後裔,是單數的,不是複數的,(創世記12:7;13:15;24:7)指的是“你那一個子孫”,指的是基督,亞伯拉罕要靠他的這個後裔――就是基督――來實現神對他的應許。在基督來之前,神通過摩西向以色列人頒布了律法,就像訓蒙的師傅那樣看守着以色列人,直到基督的到來,師傅的任務就完成了。律法不能使以色列人得着神的應許,只有基督才能完成。不僅對以色列人如此,神的救贖計劃是包括全地各族各方之人的,神揀選亞伯拉罕的目的也是為了拯救全地,而不是僅僅為了以色列人。 律法對比應許有幾個特點:一,律法是後來為過犯加添的,在神給了亞伯拉罕應許以後的430年,律法才頒布下來。二,律法是暫時的,在那個後裔到來之前作以色列人的師傅。三,律法是經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作神與人之間的中間體。律法不僅是教孩子成人的師傅,還是看守監獄的獄卒,把眾人都圈在罪里,等候神恩典的到來。律法不能成就神的應許,只有神在基督里的恩典才能成就神的應許,使凡信基督的人因信稱義,脫離罪與死的律,進入基督里,與基督合而為一,成為亞伯拉罕的後裔,可以承受神所應許給亞伯拉罕的產業。有意思的是,代表律法的摩西終究沒有進入到神所應許以色列人的迦南之地,看起來是因為摩西違反了神的命令,因此不管他如何祈求,神都不讓他的腳蹋上他為之嘔心瀝血了四十年的應許之地,實際上還隱含了這個重要的道理:律法不能成就神的應許。摩西是在神全家盡忠的,這是神對他的嘉許,他甚至不惜失去自己在生命冊上的地位來挽回神要滅掉以色列人的決定,四十年間,經歷了多少以色列人的背叛,甚至他的哥哥和姐姐都反對他,靠着神的恩典,終於來到了應許之地的邊邊上,可是,為了一點點的錯處,竟然與他終身為止奮鬥的目標擦身而過,多麼可惜呀。每每讀到這裡,就不禁為摩西打抱不平,摩西的功勞苦勞皆比山高,且是對神兢兢業業,絕對忠心的,神怎麼這麼忍心地不能饒恕他一個小小的過犯呢?我怎麼也想不通,也請教過不少的弟兄姐妹,為什麼神不讓摩西進入迦南地,那些進去的人難道比摩西更好嗎?得到的回答有:越是與神親近的人,神的要求就越嚴格,摩西在眾人面前不遵守神的吩咐,他是最高的領袖,因此神就對他最嚴厲。 現在我明白了這個道理,律法是使人知罪,卻不能救人離罪,不管這人遵行律法到什麼地步,如果犯了一條,就是犯了眾條,人在律法面前是 “all or none”,要麼全有,要麼全無,不可能說我做到了大部分,只要小部分沒做到,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可以被放過一馬。不是的,要說遵行律法的程度,沒有人能比過摩西,可是他還是因為犯了一條,就不是行全了律法了。律法要求的是百分之百,不是百分之九十九,世上沒有一人能遵行了所有的律法。因此經上說:“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摩西的例子是最好的解釋,律法在神整個救贖計劃中的地位和功用。“及至時候滿足,神就差遣他的兒子,為女子所生,切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兒子的名分。你們既為兒子,神就差他兒子的靈進入你們的心,呼叫:’阿爸!父!’可見,從此以後,你不是奴僕,乃是兒子了;既是兒子,就靠着神為後嗣。”(加拉太書4:4-7)基督來以後,我們與神的關係完全改變,從奴僕變為兒子,從顫驚恐懼到在基督里的自由,律法不能再指責我們有罪,因為基督已經為我付了罪的代價,我們不再受罪和律法的控制了。 律法是神的啟示,它從兩個方面啟示我們:一是啟示神的本性,我們的神是什麼樣的神;二是顯示我們的罪性,我們離開神的標準有多遠。律法沒有救贖的功能,它只是告訴我們:你若作這些,你就存活;你若不作這些,你就必死。活在律法之下的人,要考慮什麼是該作的,什麼是不該作的,所有的行為都要到那把嚴厲的尺子下邊量一量。如果律法能使人得生,那就不需要基督了,但是沒有人能靠行律法稱義,如果沒有基督,神的應許就要落空了。承受產業靠的是神的應許,不是靠行律,因為人的軟弱,如果靠律法的話,神的應許就會歸於虛空,因為沒人能行出所有的律法。因此,保羅對於加拉太教會裡那些行割禮希圖重回到律法之道的人大聲疾呼:“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僕的軛轄制。我,保羅,告訴你們:若受割禮,基督就與你們無益了。”(加拉太書5:1,2)基督的恩典,使神的應許實現,使我們得着基業,若以為基督的恩典不夠,還要再加上種種其他的條件的,就是從恩典中墜落了。我們蒙召是為了得自由,可惜仍有人不習慣這種自由,很容易被種種看起來很“屬靈”卻實際上是毒藥的東西所迷惑,保羅對那些迷惑人的人深惡痛絕,對加拉太人的無知而痛心,但他還是滿了愛心地寫了這封信,要為他們再受生產之苦,直到基督成形在他們心裡。 基督成全了律法,他把律法的核心部分――十誡――總結為兩條誡命,就是:盡心、盡意、盡力愛主你的神;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就完成了所有神的要求。我們行事為人,除了愛的原則外,還有兩個目的:就是榮耀神,造就人。不管什麼行為,只要是出於愛心,為了這兩個目的而行的,都是應該的;不是出於愛心的,不能榮耀神也不造就人的,就是不可行的。神已經把律法的功用刻在我們的心裡,要緊的是作新造的人,在聖靈中長進。因信稱義之所以被稱作福音,就是因為人無論如何都作不到的事,神的恩典都成就了。信才是最主要的,凡以信為本的都是神的兒子,都被神的靈引導,服事主,要按心靈的新樣,不按儀文的舊樣,因為我們是新造的人,不是舊造的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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