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萬維讀者為首頁 廣告服務 聯繫我們 關於萬維
簡體 繁體 手機版
首頁 新聞 視頻 博客 論壇 分類廣告 購物
版主:奇異恩典
萬維讀者網 > 彩虹之約 > 帖子
聖經辭條:罪(SIN)
送交者: 誠之 2004年07月26日08:15:08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罪(SIN)
(摘自聖經新辭典)

Ⅰ 定義
  無論是舊約,或是新約,聖經都用了許多不同的詞語來表達罪的概念;這是不足為奇的,因為聖經這本書的主要課題正是人類的罪和神從罪中拯救人類的恩典。
  希伯來文主要有四個字根與罪的意義有關:最常用的是 h]t]~(chet);此字根及其衍生字所表達的基本概念是不中的,或偏離目標(參:士廿16的非道德性用法)。在絕大部分的情況下,這個字根的出現都是指道德上或宗教上的偏離,指得罪人(創廿9),或得罪神(哀五7)。它的名詞 h]at]t]a{~t[ (chatta’ah)往往成為贖罪祭(利四,到處可見)的專門用語。此字根並不涉及錯誤行為的內在動機,而只集中於形式上偏離道德標準的層面,通常此標準乃律法或神的旨意(出廿20;何十三2;等等)。
第二個字根是 ps%`(paw-shah),指破壞關係的行動──「背逆」、「革命」(transgression)。它有其非神學性的用法,例如用於以色列人脫離大衛家一事(王上十二19)。當涉及罪的時候,它可能是舊約字彙中意義最深邃的字,能夠洞悉罪就是背叛神,蔑視祂聖潔的主權及統治(賽一28;王上八50;等等)。
第三個字根是 `wh(aw-vaw),可按字面意思,表示故意的翻倒或「歪曲」(賽廿四1;哀三9)。在與罪有關的用法上,它反映出罪是故意犯錯──「行惡」(但九5;撒下廿四17)。它常以名詞 `a{wo^n (avon)的形態出現於宗教性的經文,主要是強調由故意犯錯而導致的罪愆(創四十四16;耶二22)。它也同時指因犯罪而招致的刑罰(創四13;賽五十三11)。
最後是 s%a{g{a^h(shaw-gaw),其基本意思是離開正道(結卅四6),指出罪的起因是無知、「出錯」、「如畜牲走入歧途」(撒上廿六21;伯六24)。這字通常出現於有關獻祭的經文,指在不知情下誤犯獻祭條例(利四2)。此外我們也要提到 ra{s%a`(raw-shah),和 `a{mal(aw-mawl),前者指邪惡、作惡(撒下廿二22;尼九33),後者指損害他人的行為(箴廿四2;哈一13)。
  新約中主要涉及罪的字眼是 hamartia (及其衍生字),相當於希伯來文的 h]t]~(chet)。在古典希臘文中,這字是用於沒擊中目標或走錯路。這是新約中指罪的一般用語,意為具體的錯誤行為──違背神的律法(約八46;雅一15;約壹一8)。在羅五-八中,保羅將此字擬人化,以罪為一種控制人生命的律(參五12,六12、14,七17、20,八2)。parapto{ma 在古典希臘文中指衡量的錯誤或愚蠢的錯誤;新約則賦予它更強的道德含義,指罪行或過犯(參「死在……」,弗二1;太六14-15)。parabasis 與 parapto{ma 來源相似,意義也相似,意為「過犯」、「超越規範」(羅四15;來二2)。asebeia 可能是新約字彙中意義最深邃的字,在七十士譯本中通常用來翻譯 ps%`。這字的含義是動態的「目中無神」或不敬虔(羅一18;提後二16)。另一字是 anomia ──不法、藐視律法(太七23;林後六14)。kakia 及 pone{ria 為一般用語,表明道德上或靈性上的墮落(徒八22;羅一29;路十一39;弗六12)。最後一處經文顯出 pone{ria 與撒但──惡者(ho pone{ros)──的關係(太十三19;約壹三12)。adikia 是指對鄰舍的虧負的主要古典用詞;它有很多翻譯,包括「不公正」(羅九14)、「不義」(路十八6)、「虛假」(約七18)、「邪惡」(羅二8)、「罪孽」(提後二19)〔譯註:以上各中文翻譯除第一個在和合本譯作「不公平」外,其餘均譯作「不義」〕。約翰壹書將此字與 hamartia 等同(約壹三4,五17)。另外出現的還有 enochos,這是一個法律用詞,意指「有罪的」(可三29;林前十一27);還有 opheile{ma,意為「債」(太六12)。
  然而,罪的定義卻並不能單從推究聖經的用法而得。無論是哪一方面的罪,其最主要特徵是故意違背神(參:詩五十一4;羅八7)。任何有關罪的觀念,若不突顯牴觸神這因素,便肯定是偏離了聖經的描述。一般人認為罪是自私,這是對罪的性質及其嚴重性的錯誤判斷。罪的本質是冒犯神,惟有這觀點才能正確詮釋罪的不同形式及活動。罪是違背了神榮耀的要求,因此,就其本質而言是牴觸神自己。

Ⅱ 起源
  早在亞當和夏娃墮落以前,罪已經存在(創三1-2;參:約八44;彼後二4;約壹三8;猶6)。然而,聖經並不直接探討宇宙中罪的起源,而只關注存在於人類生命中的罪及其起源(提前二14;雅一13-14)。創三有關人墮落的記載中,魔鬼誘惑人的真正要點是,他向人發出一個陰險的暗示,引發人追求與其造物主平等(「你們便如神……」,三5)。撒但主要攻擊神的正直、誠實,以及祂慈愛的供應;他誘惑人違背其正當的主宰,這種反叛是邪惡和褻瀆的。在此叛逆的行動中,人試圖撰取與神平等的地位(參:腓二6),並企圖脫離神而獨立。這樣,他實際上是質疑存在的本質及秩序,拒絕接受身為受造物必須全然倚靠其造物主的恩典及供應才得以生存的事實。「人的罪在於其自命為神」(Niebuhr)。再者,在此叛逆的行動中,人褻瀆地中止他對神的威嚴及恩典所應有的回應──敬拜及專愛祂,反而效忠神的敵人,並自己鄙陋的野心。
  因此,根據創三,罪的起源不是外在的行動(二17和三6),而是內心棄絕神的欲望,外表的叛逆只是這種心態的直接表達罷了。至於亞當和夏娃若從未犯過罪,如何能夠陷入誘惑這個問題,聖經則並未多作探討。然而按聖經的見證,耶穌基督這位人物雖然沒有犯罪,卻也曾在各方面遭遇試探,「與我們一樣」(來四15;參:太四3-4;來二17-18,五7-8;彼前一19,二22-23)。*惡最終極的起源是屬「不法的奧秘」〔譯註:和合本作「不法的隱意」〕(帖後二7)的一部分,聖經對此的沉默可能是因為一個對罪起源的「理性解釋」,無可避免地會使人偏離聖經主要的關注──每個人承認自己個人的罪(參 G. C. Berkouwer, Sin, 1971, ch. 1)。最終來說,就罪的本質來看,罪是不能客觀地「被認識」的:「罪假定了罪本身」(S. Kierkegaard)。

Ⅲ 後果
  亞當和夏娃的罪並不是一件孤立的事件,它所帶給他們、他們的後裔及個世界的後果,是即時可見的。
a. 人對神的態度
  亞當對神改變了的態度顯示出他們在心中產生的劇變。他們「就……躲避耶和華神的面」(創三8;參:第7節)。他們最初被造,是為了與神同在、與神相交,但現在他卻害怕見到神(參:約三20)。*羞恥和懼怕成為了他們最顯着的情緒(參:創二25,三7、10),顯示出人神之間關係的破裂。
b. 神對人的態度
  不單人對神的態度改變了,神對人的態度也同樣有了改變。責備、定罪、咒詛、驅逐伊甸園──這一切都表明這個改變的事實。罪是單方面的,但它的後果卻不然。罪引發神的忿怒和不悅,這是必然的結果,因為罪與神的本性相違。神絕不可能姑息罪,因為那等於叫祂不再忠於自己,而神是斷不能背乎自己的。
c. 人類產生的後果
  自那時開始,人類的歷史便充斥一連串的惡行(創四8、19、23-24,六2-3、5),罪惡滔天的結果,幾乎是全人類的毀滅(創六7、13,七21-24)。亞當和夏娃的墮落不僅帶給他們持續的影響,並且禍延後代,全人類都一同陷在罪及惡中。
d. 對受造萬物所產生的後果
  始祖墮落的後果也延伸至整個物質世界:「地必為你的緣故受咒詛」(創三17;參:羅八20)。人是創造的頂峰,是按神的形象被造的,因此他是神的代表(創一26)。人類墮落的悲劇使他所受託管理的一切都蒙受咒詛的悲慘命運。罪是發生於人靈範圍中的事,但它的影響卻遍及整個受造界。
e. 死的出現
  *死亡是罪的刑罰之體現,是附屬於伊甸園禁令的警告(創二17),也直接表達了神對犯罪之人的咒詛(創三19)。就現象的層面而言,死是人存在的組成部分的分解,此分解顯明死的原則──分離,而與神隔絕就是這種分離的巔峰表現(創三23-24)。因為罪的緣故,人類遂對死亡感到恐慌和懼怕(路十二5;來二15)。

Ⅳ 歸罪
  亞當所犯的最先的罪對全人類有獨特的重要性(羅五12、14-19;林前十五22)。這裡持續強調,因一人的過犯,罪、定罪及死亡就臨到全人類。這罪被稱為「亞當的過犯」、「一人的過犯」、「一次的過犯」、「一人的悖逆」,而所指的無疑是亞當第一次的過犯;因此,羅五12的「眾人都犯了罪」一句是指眾人〔因在亞當裡面〕有分於他的罪。這句經文不可能是指所有人實際上的罪行,更不可能是指影響所有人的遺傳罪性,因為第12節中「眾人都犯了罪」這一句是回答「死就臨到眾人」這個問題的,並且接的經文又提到「一人的過犯」(第17節)是死在普世作王的原因。倘若保羅並非指同一項罪,那末他便是在同一段經文中用同一個主題來聲明兩件不同的事情了。因此,這句話的兩種說法的唯一解釋便是,眾人都有分於亞當的罪。我們從林前十五22的「在亞當里眾人都死了」也可以得到同樣的推論:若所有人在亞當里都死了,那是因為所有人在亞當里都犯了罪。
  根據聖經,由於亞當與全人類是一體的,因此所有人都有分於他的罪,這種一體的關係也是基督與連於祂的人的關係。羅五12-19和林前十五22、45-49將亞當與基督並列,指明在這兩個情況中相同的關係;因此,基督與屬祂的人之間的關係如何,亞當與人類之間的關係也如何,我們毋須假定二者有更深一層的關係。基督是屬祂的人之首及代表,這種關係已足以解釋,為何眾人一同在亞當的罪上有分。我們說亞當的罪歸給了眾人,意思只是說,因為亞當是全人類之首及代表,所有人就都在他的罪中有分。
  根據有關經文,亞當的罪歸給眾人是即時的後果,並且定他罪的審判也同樣臨到了在他裡面的眾人,這審判是公正和適當的,可從每人後來的道德經驗獲得印證。例如,當保羅還未討論到亞當的罪歸給眾人之前,他在羅三23所說「世人都犯了罪」的事實,已經得到了充分的證明,就是猶太人及外邦人具體而明顯的罪行(羅一18-三8)同理,聖經普遍指出,人在神面前受最後的審判,是與他的「行為」達不到神的標準有關(參:太七21-27,十三41,廿五31-46;路三9;羅二5-10;啟廿11-14)。
  否定這個教義便是拒絕接受有關經文的見證,也反映人未能了解,那個支配亞當與我們之間關係的原理,與神施行救贖的原理有密切關係。亞當是首先的人,基督是末後的亞當,這個類比表明了在基督里救恩得以成全的原理,正是與我們成為罪人和死亡的後嗣的原理相同。人類歷史最終可歸入兩組情況:罪──定罪──死亡;公義──稱義──生命。前者源於我們與亞當的聯合,後者則源於我們與基督的聯合。我們是在這兩條軌道之內生活和運行。神管治人也是依據這兩種關係。若我們不與亞當認同,我們就無法正確地了解基督。所有死的人是在亞當里死,而所有復活的人是在基督里復活。

Ⅴ 罪性
  罪永不會僅是一個自發的犯罪行為。意志上的每一個決定均來自一些比意志本身更深層的東西。一項邪惡的行動發自一顆邪惡的心(參:可七20-23;箴四23,廿三7)。因此,罪必定包括內心、思想、意向和意志的敗壞。如上所述,這點可見於第一次犯罪的事例;這也同樣適用於所有的罪行。因此,當亞當的罪歸與其後裔時,他們也必定同時有分於他的敗壞,若他沒有這種敗壞,他的罪便變為毫無意義,而罪歸眾人也只會是一個不可能的抽象概念。保羅說:「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羅五19)。因此,既然我們在亞當的罪中與他聯合,這就直接意味,隱含於他的罪中的敗壞,也必然成為人類與生俱來的敗壞。我們在自然的繁殖過程中成為人,身為一個人,我們在有生之年永不能脫離亞當的罪──也算是我們的罪。因此,詩人寫道:「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詩五十一5);我們的主也說:「從肉身生的就是肉身」(約三6)。
  對於這種罪性的普遍,聖經的證據是清晰明確的。創六5及八21乃是定論,後一節經文清楚顯示,這個指控不單限於洪水審判之前的時期。這在神啟示的話語中一早便作出的有力聲明,是不容忽視的,而且聖經後來的評估也是一樣(參:耶十七9-10;羅三10-18)。不論由甚麼角度來看人,人都欠缺了合神心意的本質。從較正面的角度來說,所有人都已經離開神的道路,變得敗壞了。在羅八5-7,保羅提到〔體貼〕肉體的心思,此處的肉體具有道德上的意義,指人那種受罪支配管轄的本性(參:約三6)。再者,根據羅八7:「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神為仇」,再沒有任何定罪的判斷比這個更強烈的了,因為這意味屬肉體的人的思想是受抵擋神的敵意所約束和控制的。事實上,這些經文的清楚含意不啻宣判人類全然敗壞,亦即是說,在人類的生命中,沒有任何一方面或範疇能夠倖免於墮落的幽暗影響,因此,在神和祂的律法面前,人沒有任何立足之地可供他自稱為義。
  然而,罪性並沒有使所有人都顯出同樣多的罪行;世上有許許多多約束罪的因素。神並沒有任憑所有人都沈溺於污穢的事。卑劣的心思,和不正當的行為(羅一24、28)。全然敗壞(「全然」在此的意思是指罪性的影響遍及人的每一部分)並非不能與人發揮天然的美德和促進社會公義並存的。尚未重生的人仍獲賦予良心,並且律法的功用也刻在他們心裡,以致他們或多或少在某些方面都會達到律法的要求(羅二14-15)。然而,按照有關罪性的教義,他們這些行為雖然在外表上符合神的命令,但在神的眼中,卻並不是好的,也不是合神心意的,因為神的審判是根據一套完全、終極的標準──看看人是否以愛神為奮發的動機,以神的律法為指導的原則,以神的榮耀為主導的目的(羅八7;林前二14;參:太六2、5、16;可七6-7;羅十三4;林前十31,十三3;多一15,三5;來十一4、6)。
Ⅵ 無能
  人類的無能是與罪性所引致的無能力有關的。倘若敗壞是全然的,即影響人本質的每一方面和每個範疇的話,那麼,人自然也在各方面都無能行善和討神喜悅。
  我們不能改變自己的性格,也無法背乎自己的性格行事。在了解事情方面,屬血氣的人不能領會神的靈的事,因為這些事惟有屬靈的人才能看透(林前二14)。在順服神的律法方面,屬血氣的人不僅不服,也是不能服(羅八7)。屬肉體的人不能討神的喜歡(羅八8)。壞樹不能結好果子(太七18)。上述每個情況的不可能性均是無可否認的。我們的主也肯定地說,若非天父的恩賜和吸引,連相信祂這件事也沒有人能夠做到(約六44-45、65)。主在這裡的見證,其效用相等於祂的堅持──除了藉水和聖靈重生外,沒有人能夠正確了解或進入神的國(約三3、5-6、8;參:約一13;約壹二29,三9,四7,五1、4、18)。
  人需要像重生這樣重要而徹底的改變及再創造,這證明了聖經整體上的教導:罪的奴役和人類沉溺罪中的絕望景況。這奴役暗示屬血氣的人在心理、道德及靈性上均沒有能力接受聖靈的事,沒有能力愛神和作討祂喜悅的事,也沒有能力相信基督以致靈魂得救。就是這種奴役成為了福音的大前提,而福音的榮耀正在於它能夠使人從罪的捆綁及奴役中得釋放。對無助的人來說,這是恩典及權能的福音。

Ⅶ 罪債
  由於罪是得罪神,故此祂不能姑息罪或對之視若無睹。祂必然對罪有負面反應,具體來說就是向它發出忿怒。聖經中經常提到神的忿怒,使我們無法不正視其真實性及意義。
  舊約使用了不同的希伯來字來表達神的忿怒。一個常用的字是 ~ap{,意即「怒氣」,加強語氣的形式為 h@ro^n ~ap{,表示「神怒氣的猛烈」(參:出四14,卅二12;民十一10,廿二22;書七1;伯四十二7;詩廿一9;賽十5;鴻一6;番二2);he{ma^ 也是常用字(參:申廿九23;詩六1,七十九6,九十7;耶七20;鴻一20); `eb[ra^ (參:詩七十八49;賽九19,十6;結七19;何五10)及 qes]ep{ (參:申廿九28;詩卅八1;耶卅二37,五十13;亞一2)也頗常出現,值得一提; za`am 同樣常見,表達義憤的觀念(參:詩卅八3,六十九24,七十八49;賽十5;結廿二31;鴻一6)。可見舊約對神的忿怒墨甚多。通常這些字眼會不止一個地同時出現,用以加強及肯定所要表達的意思。這些字眼本身及有關的句子結構均能傳達不悅、激烈的義憤及神的報仇等概念。
  表達忿怒的希臘字為 orge{ 及 thymos,前者在新約中經常用於神的忿怒(參:約三36;羅一18,二5、8,三5,五9,九22;弗二3,五6;帖前一10;來三11;啟六17),後者則較少這種用法(參:羅二8;啟十四10、19,十六1、19,十九15;見:來十27的 ze{los)。
  因此,神的*忿怒是真實的事,聖經的遣詞造句和教導且刻意突顯其嚴厲程度。有三點特別值得一提:第一、不可將神的忿怒理解為我們人類發怒時常有的一時衝動。神的忿怒其實是一種有意而堅決的不悅,是當祂的聖潔受到侵犯時的必然後果。第二、不可將神的忿怒視為報復,應把它看作神聖潔的義憤,內中並沒有任何惡意存在。神的忿怒是出自公義的厭惡,不是惡意的憎恨。第三、不可將神的忿怒簡化為祂要施刑罰的意欲。神的忿怒是祂不滿意的積極表現,一如討神喜悅的事令祂心滿意足一樣的確實。我們不應將情感排除於神之外。神的忿怒跟人心中的忿怒有相似之處,並在耶穌身上得到最完全的表達(參:可三5,十14)。
  因此,罪債的體現是神聖潔的忿怒。罪永不會與人〔譯註:英文作 'person',指「有位格者」〕無關,罪其實存在於人裡面,且是由人行出來的,因此,神的忿怒是向我們發出的不悅,我們乃是這不悅的對象。我們所遭受的刑罰之苦就是神忿怒的彰顯。我們的罪疚感和良心所受的折磨,正是在我們的知覺中反映了神的不悅。就本質而言,最終的沉淪就是遭受神的義憤(參:賽卅33,六十六24;但十二2;可九43、45、48)。
Ⅷ 罪的征服
  雖然罪這個主題是如此慘澹,但當聖經談到罪時卻從未完全失去盼望和樂觀的語調,因為聖經的主旨是要見證神如何大有能力地向罪進攻,祂透過耶穌基督──末後的亞當、永恆的聖子、罪人的救主──來成就祂在歷史中的救贖大計。藉基督的一切事工(包括祂奇妙的出生、完全順服的生命,最重要的是祂死在十字架上和從死里復活、升到天父的右邊、祂在歷史中的統治,以及祂榮耀的再來),征服了罪。罪那背逆神和意圖篡奪的權柄被征服,其荒謬的聲稱被揭露,其污穢的陰謀被揭穿及推翻,亞當墮落的惡果被抵銷和解除,神的尊榮得到彰顯,祂聖潔的要求得到滿足,祂的榮耀得到伸張。
  在基督里,神征服了罪──這就是聖經的大好消息。這個征服已在神的子民身上彰顯出來,他們因信基督和祂所成就的工作,已經從罪咎及罪應受的審判之下獲得釋放,並且藉與基督聯合,已在某種程度上體驗到罪的權能被征服的果效。到世界的末日,這個過程將達到高潮,那時候,基督會在榮耀中再臨,聖徒會全然成聖,罪會被驅逐出神創造的美好宇宙,新天新地會降臨人間,有義居在其中。(參:創三15;賽五十二13-五十三12;耶卅一31-34;太一21;可二5,十45;路二11,十一14-22;約一29,三16-17;徒二38,十三38-39;羅:到處可見;林前十五3-4、22-23;弗一3-14,二1-10;西二11-15;來八1-十25;彼前一18-21;彼後三11-13;約壹一6-二2;啟廿7-14,廿一22-廿二5。)

  書目:J. Muller, The Christian Doctrine of Sin, 1877; J. Orr, Sin as a Problem of Today, 1910; F. R. Tennant, The Concept of Sin, 1912; C. Ryder Smith, The Bible Doctrine of Sin, 1953; E. Brunner, Man in Revolt, 1939; R. Niebuhr, The Nature and Destiny of Man, 1941 and 1943; J. Murray, The Imputation of Adam's Sin, 1959; G. C. Berkouwer, Sin, 1971; W. Gu/nther, W. Bauder, NIDNTT 3,頁573-87; TDNT 1,頁149-63、267-339; 3,頁167-72; 5,頁161-6、447-8、736-44; 6,頁170-2、883-4; 7,頁339-58。
J.M.
B.A.M

0%(0)
標 題 (必選項):
內 容 (選填項):
實用資訊
回國機票$360起 | 商務艙省$200 | 全球最佳航空公司出爐:海航獲五星
海外華人福利!在線看陳建斌《三叉戟》熱血歸回 豪情築夢 高清免費看 無地區限制
一周點擊熱帖 更多>>
一周回復熱帖
歷史上的今天:回復熱帖
2003: 「爸爸,抱我!」
2003: 瑞藍姊妹:沒有基督教就沒有西方民主
2002: 無題
2002: 謝有順/懺悔已被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