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結婚,只是向政府備案(register),而非得到政府的批准.
只有結婚的兩個人心意相合,相互盟誓就成了契約,不干政府什麼事,
向政府備案,是給政府面子,不向政府備案,政府也管不着,父母也管不着.
相互喜悅,情投意合的情況下,相互在神面前盟誓的婚姻才是神所喜悅的.而盟誓之後,
就要對自己的承諾負責,認賭服輸.
雙方中有一個不承認神的,神怎麼喜悅?兩個都不信神的,他們想怎麼墮落就任由他們
去吧.上帝還經常地任由埃及王,以色列人心堅硬呢.
兩個都信神的,如果認真悔改的話,不太可能提離婚.
其實呢,除非遇到the right one,跟誰結婚都差不多,離婚再找另外另外一個,情況
也差不多.
為了錢,為了名,為了移民,為了父母之命,等等結婚,沒有愛情,並不是
真正的婚姻,當然可以離婚!
僅僅因為到政府正式註冊,簽證書,就不能離婚,否則就是不服從權柄,此
推理不通.中世紀的教會,禁止人離婚,使多少人生不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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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十三章1節,“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
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意思是為神的緣故,我們要遵行人間的一切法度,因為
人間的法度,是神所容許的、命令的。做官是神叫他做的,政府是神授權管理的,
我便問她結婚時是偷偷摸摸抑是堂堂正正呢?有否正式註冊、簽證書、行禮呢?她
答有。我叫她再讀聖經一遍,便問她神要我們為他的緣故,要遵行人間一切法度。
在人間的法度來說,到底他們的婚姻合法與否?我不理會配偶是否信主?是否愛主?
或者屬靈與否?這些都是過往她違背了神的選擇,到底他們的婚姻是否在認可的法
律情形下結合的呢?她答是。如果是,便很簡單了,因為“神所配合的,人不可以
分開。”神認可這世界上的權柄,地上任何一個國家的婚姻,他都認可所賦予的權
柄,因此,這也是神所認可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