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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奇異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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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老夫的確沒看到你原來的提問。
送交者: 新民 2004年10月01日08:15:01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問:一、希伯來書
10:26 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

‘前基督徒’還會再次重生得救嗎?會有七十個七次機會嗎?

【新民答】同樣是一位作者,在希伯來書前面說:4:14 我們既然有一位已經升入高天尊榮的大祭司、就是 神的兒子耶穌、便當持定所承認的道。

4:15 因我們的大祭司、並非不能體恤我們的軟弱.他也曾凡事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只是他沒有犯罪。

4:16 所以我們只管坦然無懼的、來到施恩的寶座前、為要得憐恤、蒙恩惠作隨時的幫助。

可見,基督徒可以隨時隨地求主施恩、得憐恤、蒙恩惠,不是一犯罪跌到就死定了。在你所引的經文有下文馬上解釋說:10:26 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

10:27 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

10:28 人干犯摩西的律法、憑兩三個見證人、尚且不得憐恤而死.

10:29 何況人踐踏 神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又褻慢施恩的聖靈、你們想、他要受的刑罰該怎樣加重呢。

我們有理由相信,29節解釋那“故意犯罪”究竟是什麼類型的不容赦免的罪。它使我們想起耶穌所說的褻瀆聖靈的罪來:Mat 12:31 所以我告訴你們、人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
Mak 3:29 凡褻瀆聖靈的、卻永不得赦免、乃要擔當永遠的罪。
Luk 12:10 凡說話干犯人子的、還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的、總不得赦免。

故此,我們相信,一個曾經信主但後來離開救恩的“前基督徒”,如果他故意犯了不可赦免的罪(見上),他真的是沒戲唱了。但老夫觀察到,這種ex-christians常常對耶穌基督繼續懷有深厚的“無產階級感情”,恐怕也是與他們當初對聖經的這方面教導分不開的。老夫個人寧願相信,他們還有繼續悔改歸主的機會。


問:二、羅馬書
7:5 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欲、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

為什麼會‘因律法而生’‘惡欲’?
這裡的‘律法’,前後經文都是神的律法嗎?


【新民答】因律法而生的惡欲,不是說律法本身不好,因為下文說:

7:7 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律法是罪麼.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7:8 然而罪趁着機會、就借着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里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

7:9 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7:10 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

7:11 因為罪趁着機會、就借着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

7:12 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7:13 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麼.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

當律法清清楚楚地禁止人不可以如此這般地去犯罪時,我們本性上十足的罪人,一聽說律法說“不可這,不可那”,咱們心裡的罪性猴子好象就躍躍欲試了,好象咱們的罪欲被挑撥起來了似的。上述引文也舉例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就象咱們小時候第一次看公安局布告,說某某強姦殺人犯如何如何,咱們心裡就說話了:啊?好傢夥,還有這碼子壞事。的確,在無意中,我們反而好象被律法的告誡所挑逗。但因為咱們是罪人,不要這樣的律法告誡,咱們遲早也會效法其他罪人的。律法乃是告訴咱們,這樣作不合神的心意。而咱們對不合神心意的惡事還特別有興趣去嘗試。難怪保羅宣布: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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