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林後6:14 |
送交者: Hesed 2004年10月08日07:23:44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林後 6:14 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什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麼相通呢 ? KJV的英文翻譯中,有個標點符號不一樣: 2 Co 6:14 林後 6:14 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 : 義和不義有什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麼相通呢? 這也就是說,保羅把“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的理由都標在後面,這也有助於理解“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的內涵: - 義和不義有什麼相交呢 ? 保羅當年是針對當時哥林多信徒和淫亂敗壞的哥林多人同流合污,因而有此嚴厲的苛責。保羅吩咐哥林多信徒潔身自愛,從哥林多非信徒的糜爛生活中分別出來。保羅此文旨在突出聖潔和犯罪生活的強烈對比,訓斥哥林多信徒務必脫離不蒙神喜悅的生活方式 (林後 6:17)。 雖然本經文被普遍用作信徒和非信徒不能結婚的聖經根據,甚至延伸到不能和非信徒合作做生意,但我認為如此解經難免令人難以信服,因為當事人所接觸的非信徒對象或生意夥伴在道德和價值觀上可能比很多基督徒還要“正派”。 我認為“我...是忌邪的神” (申34:14)、“兩人不能同心,豈能同行” (摩3:3) 等等才是信徒和非信徒不能結合最明確不過的聖經教導。如果我們將身體視為神的殿,但卻又和信奉別神 (或者是別種信仰)的人的身體聯合,這豈不是貶低聖靈?還有,無論和對方如何處得來,當決定人生大事的時候,難免會有價值觀的分歧,婚姻本就包含不斷地磨合造就 (“鐵磨鐵,磨出刃來” 箴 27:17),如果大方向不能達致共識,這磨合恐怕就磨出缺口或裂痕來了。但倘若當事人本着息事寧人的心態,得過且過的話,婚姻又仿佛沒什麼意義了。唉,畢竟婚姻是個令人昏頭的事兒,各有各的昏法,如果每個人都這麼理智客觀的話,恐怕至少有一半的人不會選擇結婚,但總好過現在中國平均3對夫妻就有一對會最終離異來得好。 至於不能和非信徒合作做生意,我個人認為這是有點牽強的,如果這樣解聖經的話,就別給非信徒老闆打工,也別當非信徒元首的國民了。 歡迎大家繼續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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