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终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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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本是借着摩西传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稣基督来的。」(约一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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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经文把神赐律法与恩典的两大步骤之先后说得很清楚。摩西所领受的时代使命是将那要引人到基督跟前的律法,向那些被选作世人样版的以色列人宣告;而恩典和真理则由主耶稣亲自显明。这「律法」和「恩典」不是两个相反的道理,而是神所启示的两大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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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一:这是不是说“旧约”时代的人是没有恩典的,他们仅凭守律法而得救?更进一步,所谓的真理是难道是两千多年前才有的?此真理应做狭义解还是等同于绝对真理?
疑二:“显明”与“来”一样吗?
疑三:当陈君说“人”时,他是在说“人类”。而恩典在此按照基督徒的理论,是普世的,也是个人化的。从个人化的角度讲,如果律法在前,恩典在后,你那个戴维他受的是什么?亚伯拉罕他受的是什么?有时候将个人等同于人类,又有时候将人类归于个人,是基督徒混水摸鱼的一贯手法。
何白对上面经文的解释是,该经文根本没有想要说明律法必在先,恩典和真理必在后,只是强调它们是两个不同层面的事。既然你们信“三位一体”,耶稣不就是从来就有的吗?恩典和真理由他而来,不跟由上帝而来是一回事?早就在那里了嘛。
》一、律法与恩典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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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法和恩典的真理最严重的错误,不是极端的律法主义,或极端的无律法主义;而是前半恩典后半律法的「加拉太主义」。极端律法主义,主张人要靠行律法(靠好行为)才可以得救,这是所有世俗宗教共同的观念。这种观念却跟福音的原理相冲突,因为圣经明明告诉我们:「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弗二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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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律法主义认为人既然凭恩得救,就可以随意放纵情欲了,他们把神的恩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完全误会靠恩典得救的真理。这是那些只有救恩的知识而没有蒙恩的经历的人所犯的错误。使徒时,代没生命的假师傅常落在这种错误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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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这方面最难分辨的错误,却是以为未得救先是凭恩典;得救以后是靠行律法。这也就是加拉太教会所犯的错误。加拉太人相信因信称义,他们已经知道得救是凭恩典;但在他们得救以后,受了犹太律法主义的影响,要靠行律法成全,要靠行为保持「得救」.这样的得救虽然是凭恩典,却是只在得救的那一下子是凭恩典,此后就要靠守律
法维持「得救」了。其实这就是最严重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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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像「》对」的错,就是最可怕的错;最像「真」的假,就是最高度的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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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四:陈君有何圣经根据说“加拉太主义”是最严重的错误?严重不严重或者最严重最最严重,是由谁定的?在以上三种主义中非要挑出个最严重的错误,无异于说杀人与奸淫哪个更有罪,圣经是这样教导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