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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原罪和本罪 1
送交者: candle 2005年11月13日05:40:42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原罪和本罪 FROM
http://www.chinachristianbooks.org/new/ReformationTheology/brakel02/chapter14_v1_.htm

1.罪的定义(Sin Defined)

亚当违背了圣约,不仅自己变得有罪,他的后裔也都与他一同成为有罪。我们认为,此处所说的“罪”所指的既不是对罪的惩罚,也不是为罪所献的祭(虽然有时也被称为罪),而是指在本质和行为上都与上帝的美意相抵触的事。圣经上称之为:背叛、不法、邪恶、悖逆、不义、过犯、叛逆、反叛,等等。每个罪都有特定的名字。

罪并不是某种在本质和存在上都独立的东西。凡是有本质的,都是上帝所创造的,因此都是美好的。另外,人的人格的本质并没有因为罪的缘故而改变。然而,罪确实污染、败坏了人本质性的道德属性。

罪的本质并不在于意志的自愿和直接的赞同,仿佛只要意志没有直接赞同,就没有罪一样,这种观念是有人杜撰出来,用于否认原罪的存在的:

(1) 罗得犯了乱伦之罪,保罗亵渎基督,迫害基督徒。他们这样行的时候,他们的意志并没有赞同,因为他们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犯下这样的罪行的。

(2) 十诫中所禁止的贪心之罪(罗7:7),在人的意志还没有赞同之前。就已经存在于人的心中了。

(3) 事实上,所有在无知之中所犯的罪(这样的罪有许许多多),都是在意志并不赞同的情况下触犯的,因为当人运用自己的判断力的时候,意志就会作出赞同的反应。如果我们对于这种自愿性的赞同追本溯源,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人的本性和意志并不是抵挡罪的,而是倾向于罪。从人一开始存在的时候就已经是这样了,那时人对罪并不熟悉,也没有真心地喜欢犯罪。罪的本质也不在于罪行,也就是当受惩罚的,因为罪行只是罪的结果,可以消除,而罪仍然还在。基督为信徒的罪赎罪,所发生的就是如此。

罪也不仅仅是行动,也包括犯罪的倾向和怪谬的性情;这就是说,应当有的官能没有,不当有的却有。

罪的本质在于不法(anomia)、不服、不义,“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约3:4)。在这一方面,我们必须分清相对于律法而言人的罪性和罪行。同时,也要分别所所承受的罪(inherited sin)和实际所犯的罪(actual sin)。承受的罪是由继承而来的,从亚当传递给他的后裔,是藉着自然的生殖而从亚当发出的。此处基督是个例外,他也是从亚当而来的,但并不是藉着自然生殖的方式出生的。承受的罪也被称为原罪,其本源在于亚当。而另一种罪则被称为本罪,因为他是人自己在思想、言语或行为上所犯的罪。

2.原罪(Original Sin)

原罪包括归算的罪咎和承受的罪污。归算的罪并不是说,由于人所承受的败坏,必须把他视为如亚当的情况一样;也就是说,他确实犯了亚当所犯的同样的罪。这样就不是别人之罪的归算了,而是自己犯罪了。这就成了特定之人的特定之罪的比较,是在罪咎和惩罚方面对罪进行比较。那么,这就成了是用他人的罪来衡量我们的罪,而不是针对亚当的罪了。我们所理解的罪的归算,就是把亚当当初所犯的背约之罪归算在人的身上。否认或曲解这一真理,就奠定了否认罪污从亚当而来的基础,从而也就否定了原罪的来源。依此类推,就否定了基督之义的归算。

归算发生在以下的情况:首先,当一个人犯罪的时候,因为他自己的罪行,使他自己当受与其罪行相当的惩罚;其次,另外一个人犯了罪,有人与这一犯罪之人有关系,因为有这种关系,就参与了同一罪行。假如我们与犯罪的人没有任何关系,对方的罪就无法合法地归算在我们的身上。

与别人的关系可能在三个方面存在。

(1) 可能是血缘性的关系,比如父亲和孩子之间的关系。

(2) 可能是民政性的关系,比如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

(3) 可能是自愿性的关系,比如在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因合同和协议所确定的关系。

第三种关系在此并不适用。第二种关系,也就是民政性关系,从其定义来看,在此处也不适用。确实,上帝指定亚当为全人类的头,这是不必由后人委任的。然而,如果说亚当犯罪的时候把永刑带给他的后裔,仅仅是因为他是人类的头的缘故,就把我们置于困境之中,因为在堕落之后亚当仍是人类的头。结果就是,除了第一次背约之罪外,亚当在堕落之后所触犯的所有的罪,基于同样的理由,都应当归算在他后裔的身上。然而,使徒保罗否定了这种观点,他在《罗马书》5章18节中说:“因一次的过犯”。

剩下来的就是第一种关系了,也就是血缘性的关系。我们从里里外外考察这种关系,就会发现这种关系也不适用于这种情况。确实,所有的人都是从亚当而来的,他是树干,人类都是从他萌生的。人类都与亚当一样,有着同样的性情。然而,假如主张亚当的罪归算在我们的身上,仅仅是因为我们也有亚当同样的性情,就把我们置于同样的困境之中了。既然亚当是所有人的祖宗,不管是在堕落之前,还是在堕落之后,所有的人都有同样的性情,那么依此类推,亚当在堕落之后所犯下的所有的罪,就如他第一次背约一样,对人也会有同样的影响。这是与《罗马书》5章18节的内容相悖的。假如上述主张成立的话,我们在亚当之后所有的祖先的罪也当归算在我们的身上,因为我们也曾在他们的身体之中,他们像亚当一样,也是我们的祖先?然而,真实情况是:“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节18:20)。

3.亚当的罪归算在我们的身上,是由于我们与他有约的关系(The Imputation of Adam's Sin due to Our Covenant Relationship to Him)

我们与亚当的关系在于人类的人性是在行为之约中受造的。这人性那时惟独存在于亚当的身上。亚当并不是在创造之后才进入行为之约,而是在他出现之始,就处于这一约内。当他第一个念头形成的时候,他就晓得上帝和圣约的存在,而且情不自禁地赞同此约。因此,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性本身,以及在亚当里的全人类,都是在此约中受造的。所以,所有的人仍然出生在上面所探讨的这一行为之约中。亚当背约的时候,整个的人性,以及全人类,都违背了圣约。因此,全人类之人性被判为有罪,每个人,因着同样的性情,都有背约之罪归在身上,当被定罪,这是公义的。由此看来,很清楚,只有亚当的背约归算在他后裔的身上,而他以后的犯罪是不在此列的。这并不仅仅是因为他们都享有同样的性情,而且还因为他们都是在亚当里,在行为之约中被造的,都在他里面违背了圣约。

问题:是不是亚当的行为,也就是他当初的背约,归算在了全人类的身上,也归算在了每个从他而生的人身上,所以他们都被视为犯了背约之罪?

索西努派和重洗派对此予以否认。他们认为亚当的罪只是影响他自己,对他的后裔没有影响。然而,我们坚持认为这是确定无疑、无可辩驳的真理。

亚当的背约之罪归算在所有人的身上,这是公义的,从以下的理由来看是很显然的:

首先,在《罗马书》5章12节,15至18节证实了这种主张,在这段经文中包含了好几个证明。

证明#1:“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5:12)。

(1) 此处我们所读到的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是有罪的,而是所有的人都犯了罪。此处所指的不是倾向,而是作出了一个作为。因此,这节经文不可能适用于人性的败坏,人也不可能因为这种本性的败坏而当受同样的惩罚。因为此处所指向的是一个作为,而接下来的经文所指的也是这一作为(或过犯)。

(2) 此处说得很清楚,罪是死亡的原因,也是肉体死亡的原因。因此,说死亡是人的罪行导致的,并不正确,即使已经有了罪行也不成立(参考第十章)。

(3) 因此,很显然,出生之前的婴儿也必定是有罪的,因为他们也会死亡。根据14节,他们并没有犯下本罪。因此,他们所犯的罪是归算在他们身上的罪,这归算在他们身上的罪并不是别的罪,就是亚当当初背约之罪。

(4) 众人“在他里面”(eph hoi)都犯了罪。eph hoi ,这虽然是仅仅是几个字,却可能有无数的意思,关键在于使用的方式。在此处的上下文中,它们的意思就是“在他里面”。请看以下的例子:ep autois-“在他们身上,正应了以赛亚的预言”(太13:14);ef hoi-“把瘫子连所躺卧的褥子”(可2:4);epi toi onomati-“奉耶稣基督的名”(徒2:38);epi bromasi-“那饮食和诸般洗涤”(来9:10);epi nekrois-“因为人死了,遗命才有效力”(来9:17)。此处也是如此,这就是说,众人都在他里面犯了罪。所有的人都包含在处于行为之约中的亚当里,所以,所有的人都在他里面犯了罪,这是在他里面的后果。

有人或许会问,为什么ef hoi不能翻译为“因此”或“因为”呢,既然在其它经文中都曾经这样翻译过。

我的回答如下:此处所指的是前面的名词“男人”〔man〕,是一个阳性词。关系代词hoi所指的就是人,所以,不可用作中性词(如“那”,“因为”,“因此”),而应视为阳性词,在他里面,也就是在那人里面。从“众人都犯了罪”这句话中也可以很显然地看得出来,这句话是出于保罗的论述,意思是说,因着亚当的犯罪,死就临到了众人。此处保罗所说的显然不是因着亚当的罪而出现的死亡,之所以临到众人身上,是因为每个人都犯了罪。这样所证明的就是:人之所以必然死亡,是因为他自己犯了罪,这并不是使徒保罗的论点。使徒保罗所说明的是:因着亚当的罪,所有的人都得死。假如人之死是因着亚当的罪,就必定既是与亚当的罪有份,也是与他所受的惩罚有份。使徒用以下的话证明所有的人都与亚当的罪有份:“因为众人都犯了罪”。使徒首先指出所有的人都与亚当所受的惩罚有份,然后就说明了其中的原因:就是与他的罪有份。众人在亚当里都死了,因此都在他里面犯了罪。既然没有人直接参与亚当的罪,这就是亚当的罪归算在他们的身上,是藉着在他里面一同处于圣约之中而如此的。

证明2#:亚当背约之罪的归算在以下的经文中也得到了证明:“若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罗5:15);“因一人犯罪就定罪”(罗5:16);“若因一人的过犯,死就因这一人作了王”(罗5:17);“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罗5:18)。很清楚,此处所指的是一次性的罪,因此所指的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一种倾向,而这罪只是由一个人犯的。因为一个人,也就是亚当,所犯的这一次罪,定罪的审判就临到所有的人身上。既然圣经中就是这么说的,所以,不需要进一步的证明了。

证据3#:在这一章中,使徒保罗不断地把亚当与基督对比,这是非常清楚,不容置疑的。在亚当里的所有人都被定罪,他们受到这样的审判的原因就在于亚当。而在基督里的人则都得到救赎,他们得救的原因则在于基督。既然因着基督称义是藉着归算发生的(我们将在适当的时候对此予以证明),所以,对比之下,定罪的审判之所以临到众人身上,也是因着亚当违约之罪的归算。

第二,罪的归算在《哥林多前书》15章22节中得到了证实,此处写道:“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此处所说的并不仅仅是众人都死了。我们所看到的是:此处并没有说众人是在他们的父亲或祖父里死了,而是惟独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在某人里死了”,意思是说这个人一同受到了审判,结果就是死亡和沉沦。既然众人都死了,那么他们也就都犯了罪,“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罗6:23)。另外,如果众人在亚当里都死了,那么他们也必定在他里面都犯了罪。既然他们都受到了惩罚,他们必定是犯了罪。如果众人都当公义地受到所威胁的惩罚-也就是:“你吃的日子必定死”-那么,他们也是真的犯了同样的罪,受到所威胁的惩罚就因此临到他们的身上。既然,众人都当受所威胁的惩罚,不仅当死,也当受背约所当承受的各样苦难,正如在《创世记》第三章中所列举的那样,众人都犯了同样的罪,这是显而易见的。众人犯罪既不是因为模仿,也不是因为继承了败坏,他们并没有亲自与亚当一同犯这样的罪。任何人都没有在这些方面与某人一同犯罪当死。因此,剩下的就必定是:既然众人在亚当里都死了,他们是因着归算而在他里面犯罪的。

第三,假如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与亚当背约的罪有份,罪也没有因此而公正地归算在他们的身上,那么,每个人在来到这个世界上的时候,都必定像亚当当初那样完美,也就是说,都披戴着上帝的形像。假如这样的话,上帝必定使人有他的形像,因为人的灵魂是由上帝直接创造的,在创造人这种无罪的理性受造物的时候,上帝必然与他的圣洁性情一致。这样,既然每个人都是自立性的,亚当与他之后的人类有什么关系呢?所有的人都会有着完美的生活,正如当初的亚当一样,而且每个人都能够保持在这种完美的处境中。如果有许多人无法在这种完美的境地中持守,到底原因何在呢?所有的人,毫无例外,都同样生活在有罪的状况中,如何解释这一现象呢?假如他们并没有在他里面一同犯罪,他们的败坏也就不可能是从他而来的,因为除了归算之外,他们怎能把他们的败坏追溯到亚当身上呢?这败坏不是从身体发出的,因为严格地从身体的角度来考察,身体并不是非要犯罪不可的;否则,主耶稣就不会从女人的后裔以圣洁的形式取了肉身了。这种败坏也不是从灵魂发出的,因为灵魂是由上帝创造的。假如没有罪,人就是披戴上帝的现象,以圣洁的状态进入这个世界了。那么,我要问,罪又是如何生发的呢?然而,既然人在本性上就是败坏的,当他进入这个世界的时候,也是带着罪进入的,当然就是在亚当里有背约之罪了。

第四,另外,家族中最亲近的祖先的罪也会临到后裔的身上,后裔也会因为祖先的罪而受到惩罚。“因为我耶和华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20:5);“叫世上所流义人的血,都归到你们身上。从义人亚伯的血起,直到你们在殿和坛中间所杀的巴拉加的儿子撒迦利亚的血为止”(太23:35)。这在亚干受罚指事上也得到了证实(书7:24-25);还有耶罗波安 (王上14:9-10);亚哈(王上21:21);玛拿西(王下24:3)。利未虽然还在他祖先亚伯拉罕的腰中,已经十分取一,这一例子也证实了这一点。当然,子女自己犯了罪,也是当受各样的惩罚的。然而,此处记载的是他们因为祖先的罪而暂时受罚。对在亚当里的众人而言,更是如此了,他们都在亚当里一同参与了行为之约。

异议#1:世上的审判官如果因为父亲的罪而惩罚儿子,就与上帝的旨意相悖。上帝甚至亲自宣告,他自己也不会这样行的。“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申24:16);“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父亲也不担当儿子的罪孽”(结18:20)。因此,亚当的罪是不能归算在他后裔的身上的。

答复:《申命记》24章16节是上帝赐给人的律法之一。从这节经文中,我们无法对上帝的公义得出结论。这节经文所指的是违法,并不是指背约。前者与后者并不是必然性的因果关系。此处的经文所指的是特定的个体之人的犯罪。然而,亚当则是圣约的元首,这圣约是上帝在他里面与整个人类立的。亚当的背约是整个人类的罪,因为那时在亚当和夏娃之外还没有其他任何人。整个的人类都包含在亚当里,因此,也都承受他们因自身的罪而当受的惩罚。

《以西结书》18章20节所讲的也是特定之人的特定罪行,因此,对亚当及其后裔并不适用,亚当的后裔与他有着约的关系。这节经文所指的是那些已经成年,没有效法他们的父母的脚踪的人。上帝向他们宣布,他们自身也正在犯这样的罪,因此必定会因为他们自身的罪而受到同样的惩罚。无庸置疑,上帝也会因为他们父母的过犯而惩罚子女,在大洪水的时候是如此,在所多玛和蛾摩拉被毁灭的时候也是如此,在以利的子女身上也是如此。上帝对他自身所表达的非常清楚,“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

20:5)。

我们已经考察了原罪和罪的归算,现在我们来考察人所承受的败坏。

4.罪的败坏与缺乏上帝的形像有关(The Corruption of Sin as it Relates to the Absence of God's Image)

人所承受的败坏包括缺乏上帝的形像和犯罪的倾向。

首先我们来考察“缺乏上帝的形像”。人没有上帝的形像,并不仅仅是因为否定,也不是因为缺乏原义,而是因为丧失了从前本有的一种倾向。所有的人都在亚当里犯了罪,被剥夺了上帝的形像,因此,每个人生来就缺乏属灵的亮光、爱心、真理、生命和圣洁。

人身上缺乏荣耀和圣洁。“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罗3:23);“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在我的肉体中),没有良善”(罗7:18);“……死在过犯罪恶之中”(弗2:1);“他们心地昏昧,与上帝所赐的使命隔绝了”(弗4:18)。

其次,在重生的时候,上帝的形像得以恢复,这一事实也证实人丧失了上帝的形像。凡是所恢复的,就是曾经失丧的,凡是给予的,就是原来不曾有的。“穿上新人,这新人在知识上渐渐更新,正如造他主的形像”(西3:10);“又将你们的心志改换一新,并且穿上新人;这新人是照着上帝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义和圣洁”(弗4:23-24)。

这种承受的败坏还包括“犯罪的倾向”。原罪所包含的不仅有原义的缺乏,也包括另外一种与原义相反的倾向。疾病所包括的不仅仅是健康和正常的血液循环的缺乏,还有身体和活动方面的不舒适,在属灵的领域中也是这样。

因此,原罪也被称为“旧人”(罗6:6),“肉身”(约3:6),“罪”(罗7:11),“犯罪的律”(罗7:23),“贪心”(罗7:7),“情欲”(加5:17),“不洁”(西3:5),“污秽”(雅1:21),和“身体和灵魂一切的污秽”(林后7:1)。

所有从亚当生出的人,身上都有这种原罪,在他们一受孕的时候就有了。这是毫无例外的,即使马利亚也不例外。上帝的孩子虽然已经重生了,但他们在今生的重生并没有达到完美的境地,诸多的败坏仍然残余在他们的身上。

问题:是不是所有的人,都因着亚当的堕落,从一开始受孕和出生的时候,就有犯罪的倾向和败坏的性情,一进入这世界的时候就有罪呢?

回答:索西努派和重洗派对此是完全否定的。小孩子在没有模仿坏的榜样,没有任何学习之前,身上就有败坏的表现。索西努派和重洗派人士对此也都承认,但他们轻轻化解,说确实有些东西存在,但这些“东西”并不是罪。阿米念派对原罪极力低估,偏向否定原罪。然而,我们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则是断然无疑的肯定。

所有的人从受孕时刻起,就处在衰退的败坏状态中,这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圣经中有很多经文,清楚地表达了这一真理,虽然方式各异。

(1)“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诗51:5)。显然,此处大卫所指的并不是他母亲的罪,不管是在原文中,还是在我们的译本中,这都是同样清楚的。大卫所指的是他自己:“我是”。他自己谦卑在上帝的面前,承认自己的犯罪。然而,为了认清这一犯罪的性质和严重性,更加使自己谦卑下来,他定睛在这一罪性的本源上,承认他的犯罪并不是偶然性的行动,而是源自他内心中的邪恶。他承认,这种邪恶从他受孕的时候就已经有了,因此他生来就倾向于犯这种罪。他承认,从这种邪恶所发出的只有污秽,因此,他在本质和行为上都是可憎的。他和其他所有的人一样,其他所有的人也和他一样。他们都有同样的本源,都是处在同样的罪境之中。因此,每个人对自己都得说同样的话。

(2)另外还有一些经文,所证明的都是:人在进入这个世界的时候都是带着罪的,其他情况是不可能存在的。“谁能使洁净之物出于污秽之中呢?无论谁也不能”(伯14:4);“从肉身生的就是肉身”(约3:6)。亚当是有罪的,因此他所生的孩子不会有上帝的样式,而是有他自己的样式(创5:3)。所有的人都是有罪的,任何原因都不会生出比同自身还优越的结果来。所以,罪人所生的就是罪人:“坏树不能结好果子”(太7:18)。

(3)以下的经文显明,人在小时候就在意念和行为上充满了邪恶,这也证实了人的原罪。“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创6:5);“人从小心里就怀着恶念”(创8:21)。这样的恶念清楚地证明泉源也是败坏的(雅3:11)。

(4)这也得到了使徒的证实:“就是现今在悖逆之子心中所运行的邪灵”(弗2:3)。我们从中可以看到,所有的人都是可怒之子,生来就是如此。他们之所以是可怒之子,并不仅仅是由于他们的恶行,在犯罪之前他们就已经是上帝震怒的对象了。人的性情一旦显明出来,就是上帝之震怒的对象,也是上帝之震怒的原因。既然他们都有这样的性情,他们就都是可怒之子。当然,人之所以称为上帝震怒的对象,惟独是因着罪的缘故。所以,人生来就是有罪的,都在亚当里犯了罪,本身也有犯罪的倾向。

第二,经验教导我们,人生来就是败坏的。甚至在小孩子能够运用智力之前,当他们无法如愿的时候,我们也能清楚地发现在他们身上所表现出来的虚谎和愤怒。在他们不明白语言之前,在人还没有教导他们何为仇恨之前,他们也会表现出仇恨来。当其他人受到责备或责罚的时候,小孩子就很高兴,甚至会用大笑把他们的喜乐表现出来。人都会承认这一现象,因为这是无法否认的,这样的事情确实存在,我说这就是罪(罗7:7-8)。他们也是有理性的受造物,也是在律法之下,这律法是禁止愤怒和仇恨的。另外,即使一个小孩子在受教育的过程中从来没有见到过坏的榜样,这个小孩子仍然会自发地犯各种罪,这都是经验所证明了的。

第三,众所周知,有的小孩子在还没有出生之前就死了。然而,死是对罪的审判,这在《罗马书》5章12节中得到了证实,我们也在上面作出了证明。所以,肯定无疑的是,小孩子也是有罪的。

第四,小孩子也需要基督,没有基督就没有救恩,这一事实也证实了人的原罪。需要救主的人,必定都是有罪的人,这对小孩子来说也是如此。割礼就是一个清楚的证据,因为割礼所表明的就是罪身的除去(西2:11)。重生的必要性也证实了原罪的存在,因为假如第一次出生是完全的,就不需要第二次的出生了。然而,假如要得救的话,这第二次的出生就是必不可少的(约3:5)。

异议#1:所有的罪都是在人有意识,并且其自由意志也认同的时候犯的。原罪并不是人有意识地犯的,也未经过人意志的同意。所以,不能视为罪。

回答:所有的罪都是有意识地犯的,并且是经过人的意志的赞同,这种说法并不正确。这种观念不仅超出圣经范围,也是违背圣经的。违背一个人的意志作事是一回事,而未经人有意识的同意却犯罪,则是另外一回事。其实,亚当初次犯罪的时候人性是完全默许的。

异议#2:在《哥林多前书》7章14节中说,“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因此,小孩子是没有原罪的。

回答:这节经文明确地宣布,所有的小孩子都是不洁净的,因此,都是有原罪的。然而,这节经文也说,参与圣约的会员,他们的孩子是圣洁的。这种圣洁并不是上帝的形像所具有的圣洁,而是与其他孩子分别开来的圣洁,他们被纳入教会之中,参与恩典之约,因此应当把他们视为是这一恩约的真成员,除非是有相反的东西显明出来。[1]在《以西结书》16章21节中,上帝称他们是“我的儿女”。

异议#3:孩子是没有什么恶意的,他们连左右手都无法分辨(拿4:11)。他们是无辜的(诗106:38),他们也没有作什么善恶之事(罗9:11)。那位生来就瞎眼的人之所以眼瞎,既不是因为他自己的罪,也不是因为他父母的罪(约9:3)。

回答:这些经文所指的是罪行,并不是指人的罪性。罪性在人一出生的时候就显明出来。不管是那位生来瞎眼的人,还是他的父母,都不是无罪的,也不是完全圣洁的。主耶稣基督的本意也不是让人推出这样的结论,他想说明的是,他们并不比别人更有罪,他之所以生来就瞎眼,也不是因为这个缘故。

5.原罪从亚当传递到他后裔的身上(The Transmission of Original Sin from Adam to His Descendents)

迄今为止,我们在原罪方面已经探讨了罪的归算和人所承受的败坏。这就引出以下的问题:原罪是如何从亚当传递到他的后裔身上的呢?前面我们已经考察了罪愆之归算的方式,因此所遗留的问题就是证明人生来就有的败坏是如何承受的。有人会想,这不可能是通过身体发生的,因为身体并不是罪的真正对象。同时,也不可能是藉着灵魂发生的,因为灵魂是上帝造的,本是好的。另外,也不可能是藉着身体和灵魂二者发生的,因此也不是藉着生殖而传递的。既然灵魂并不是生出来的,对于部分不适用的,对于整体也不适用,罪的传递显然不是以生殖这种方式发生的。我的回答是:首先,既然圣经和经验都已经如此清晰地证实事情确实如此,为什么我们还需要知道原罪是如何传递的呢?愚人所问的问题,超过许多智者所能回答的。告诉我,由各个部分组成的身体是如何形成的;灵魂是如何与身体联合的;如何用舌头发出声音就能使人明白抽象的概念;为什么潮起潮落都有固定的时间?你会回答说,我不晓得,你无法知道到底是“为什么”,也不明白是“如何”这样的。假如某件事情能够有形有体地得到证实,但却无法理解,我们就愚蠢地加以否定吗?对于原罪也是如此。

其次,上帝既不是,也绝不会是罪的作者,这是肯定无疑的。另外,灵魂不是生出的,而是由上帝创造的,这也是肯定无疑的。

第三,这个问题之所以变得模糊难解,往往是因为把灵魂和身体的生成截然分开的缘故,仿佛上帝是在身体之外创造了灵魂,使灵魂在身体的外面存在了一段时间,随后又造了身体,并把灵魂与身体联系在一起一样。上帝藉其合作性的护理,是人的生成的动力因,他使灵魂与身体一体出现,所以,灵魂并没有在身体之外存在了一段时间。从灵魂出现的那一霎那起,一个人就存在了,这个人是一个在亚当里有背约之罪的人。由此看来,罪的归算如何传递到亚当的后裔身上,是很清楚的。

第四,在与身体一同生成的过程中,灵魂有着灵魂的本质,因而是很好的,并没有罪。然而,从人体成形的那一霎那起,当灵魂与身体合一并存的时候,就不比父母的灵魂更高尚了,也缺乏上帝的形像。人既然已经丢弃了上帝的形像,上帝也没有责任予以恢复。所以,在《创世记》5章3节写道,“亚当……生了一个儿子,形像样式和自己相似,”因此,并不是按着上帝的形像。

第五,人现在既有背约之罪,按他的灵魂而言,也没有上帝的形像,而身体(影响灵魂,与之同体)也因着出生而处于邪情私欲之中,如此之人处在与上帝隔绝的状态中。因此,人常常有心灵的空虚,对自己感到不满,总是觉得一无所成,痛苦愁烦,总是在渴望什么,没有平安,作什么都没有目的。他充满各样的想望,但他所渴慕的并不是上帝,因为他已经与上帝隔绝;他的欲望无边无际,什么东西有利可图,他就盯住不放。随着人的成长和发展,这样的处境使人生发各种各样的贪欲。这些贪欲又大量地酿成自恋之情,忧伤,愤怒,仇恨,嫉妒,执着于各种错误的目标,没有任何的限制。就是这样,一个人生出另一个人,有着同样的邪情私欲,一个罪人接着一个罪人;亚当的罪就这样传递到他后裔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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