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律的实质(The Reality of the Law)
现在回到我在第一章结束时说的话,也就是人类有两种奇怪的情况。一方面,我们日夜神昏地希望自己的行为能达到一个标准,我们把这叫做公平(fair play)、正派(decency)、道德(morality)或自然律(Law of Nature)。一方面,他们并没有实际上去做。你们也许会问,为什么我把这情况称之为“奇怪”,因为在你们看来,这是世间最自然不过的事。你甚至很可能会觉得,我未免太苛求人类了。你可能会说,毕竟,你所谓的人违背了是非律或人性律(p.s. 可以用“良知”来代替这个概念),只不过说明了,人都是不完美的。我们能如此要求人吗﹖如果我所要做的,只是希望为我们希望他人做、自己却做不到的行为找借口,那么,这种人非圣贤论,的确是个好答案。可是,这不是我要做的事。我现在关心的不是责任问题,只想找出真相。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说某件事是不完美的,或者没有达到它应有的标准,会产生相应的后果。
我们不妨拿实物来说明。比方你眼前有块石头或一棵树,它们生来就是那个样子,你没有理由说它们应该是另一个样子。你当然可以说,如果用这块石头做假山,“形状不合”;或者这棵树不好,因为它不够大,不够用来遮荫。你这样说,只不过指出这块石头或者这棵树,不巧对你自己不方便、派不上用场。
你不会责怪它们,除非是开玩笑。你心里明白,在那种气候、土壤下,这棵树就只能是那个样子。从我们的观点来看,不管这是一棵“好”树或“坏”树,它们都在遵循着那个自然律。
这样推理下去,我们可以知道,我们称做自然律的东西──例如天候,作用在一棵树上──严格说来,不必把它称为真正的“律”,而只是一种说法。比方你说,往下落的石头都遵守重力律,并不等于你说这个律意指“石头都会这样做”吧?你决不会认为,一块石头被抛出去后,会突然想起来,它得遵守命令往下掉;你只是认为,这块石头实际上是向下掉的。换句话说,你很难确定,还有什么东西超越事实的本身,指导事情应该如何发生,而不是实际上如何发生。将“自然律”(Law of Nature)应用到石头或者树本身,指的只是“自然在实际上做的事”。可是如果提到“人性律”(Law of Human Nature)或“正当行为律”(Law of Decent Behaviour),情形就完全不同了。这律当然不是指“人实际上做的事”,因为,正如同我说过的,有些人完全不遵守,也没有一个人可以完全遵守这个律。重力律告诉你,要是你抛出一块石头,石头会怎样做;可是“人性律”却告诉你,人应该怎么做却没有去做。换句话说,你的物件一旦是人,就有种超乎事实之外的存在物出现了﹔即除了事实(人的实际行为)之外,还另有一样东西(人应该怎样行为)。人之外的宇宙,只需讲事实。电子和分子会照某种方式运动,产生某种结果,就是这样简单。可是人的行为,就不那么简单了,因为你明白,他们本来不该这么作。
这的确很奇特,大家都很想解释这种状况。例如,我们也许可以这样子理解,当你说一个人不应该作出那种事时,你只是想说明,他作的事让我不方便,就像我们说一块石头的形状不合一样。这当然不是真的。有人因为比我早到那儿,占了火车厢一角的座位;另一个人则是趁我转身移动行李时,偷占了那个座位。对我来说,二者都让我不方便。可是我只会责备第二个人,不会怪第一个人。因为我不会只因为一个人偶然间占了我的便宜而大发脾气── 也许会有短暂的不快,可是马上会恢复理智;可是,要是谁蓄意占我的便宜,即使他没有如愿以偿,我也会大发雷霆。然而,真正妨碍到我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可见有些我们称之为坏的行为,有时并不会对我构成不方便,而是刚好相反。在战时,如果能从敌营找到一个叛徒,对我方会很有利﹔虽然我们利用他、付他钱,但在我们的眼中,他只是个人渣。所以,你无法说,我们称为“正当行为”的,只是对我们有利的行为;而我们自己的“正当行为”,也很明显地不等于值得去做的行为。正当行为是当你明明可以捞到三英镑,却只满足于三十先令;本来可以瞒骗而轻松过关的的功课,却很诚实地完成;本来有机会占女孩子便宜的,却放她一马;本可以明哲保身的,却要赴汤蹈火,或遵守一个你不想遵守的承诺;以及说出真相,即使让自己看起来像傻瓜等等,诸如此类。
有人会说,“正当行为”也许对某人在某个特定情况下,并不值得,但对整个人类而言,则是有价值的,所以“正当行为”并不足以构成一个谜。人啊,归根到底总有些理性,他们明白,只有在一个彼此公平对待的社会里,才有真安全、真幸福,因此当人能理智地认识到这点,就会努力去做正当的事。诚然,安全和幸福只有在个人、社会阶层和国家都能坦诚、公平、友善相处时,才能获致,这也是世上最重要的一个真理。但若用这来说明为什么我们在是非问题上会有那样的想法,则是文不对题的。要是我们问:「我为何不该自私自利?」你回答:「因为对社会有益」﹔我可能接着问:「要是我没得到好处,我干吗要管对社会有没有好处?」然后你只好不得不说:「你本来就不该自私自利。」你兜了一个大圈子,又回到了原点。你说的是真的,但解释不了什么。如果有人问你,踢足球有什么意思,而你回答他:「为了得分」,这等于没说,因为得分本来就是球赛的一部份,而不是球赛的目的﹔然后你只好说,踢足球就是为了踢足球。没错﹗但不值得花力气说。同样的,要是有人问你,行为正当有什么好处,而你回答他:「是为了造福社会」,这种答案没有什么价值,因为造福社会,也就是不自私(因为“社会”毕竟指“他人”),已包含在正当行为中。你说来说去,不过在说正当行为就是正当行为。其实,当你说完“人不应该自私自利”后就暂且打住,和说了一大堆解释的话,效果完全一样。
这正是我打住的地方。人不应该自私,应该公平。不是因为人不自私,也不是因为他们不喜欢自私,而是他们应该如此。重力律是一个有关有重量的物质会怎样运动的(、或可能的)“事实”,道德律、人性律,则不是如此简单。从另一方面说,它不仅只是个幻想,因为我们无法摆脱它,如果真摆脱得了它,那我们谈到、想到有关人的一切,就变得毫无意义了﹔它也不是一个单纯的声明──为了我们自己的方便,我们便期待他人怎样怎样──因为我们叫做坏或不公平的行为,并不尽然对自己不方便,甚至可能正好相反,是对我们有利的行为。
因此,这个“是非律”,或“人性律”,或随你怎样称呼它的那个存在物,总该是一种实物──真实存在的,不是我们捏造的。但它也如我们实际的行为那样,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事实。
这样看来,似乎我们得承认:实在(reality)不只有一种。就我们探讨的这件事上来说,我们确信,还有一些东西超乎人类行为这个普通的事实之外,而且十分真实── 一个真实的律,不是我们创造的,而是我们发现左右着我们的。 (译者按﹕此即王阳明说的﹐良知是“是非之心”、“好善恶恶”之心﹐但不是是非、善恶本身﹔阳明又说,良知“只是一个真诚恻坦”(《传习录中》﹔只有具“真诚恻坦”之情,才能有“知是知非”、 “好善恶恶”之能力﹔而此“真诚恻坦”则来自于“天”; 以基督教的眼光来看,即基督教的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