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现在我们要讨论最后一点,即基督徒的社会从法律,裁判,和长官得到什么利益;与这个问题相连的,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人民当怎样对长官表示尊敬,且当顺服到什么程度。许多人以为官吏之职在基督徒中间没有用处,因为他们既不可报复诉讼,就不可向官吏求助。但保罗明明说,官吏“是神的用人,是与人有益的”(罗13:4),我们从此就知道,官吏是神所命的,靠他的权柄,我们得免于恶人的恶意和伤害,平安稳妥地度日。除非我们利用官吏的帮助,官吏乃是徒然被派了。这足以证明,我们向官吏求助,并不是不合福音的。这里我要对付两种人。有许多人好诉讼,他们若不与人纷争,就总不快乐;他们争讼,存恨人的心,怀报复之念,顽强不可和解,直至使对方趋于毁灭才罢休。同时他们为求免得被人看为行了不义,乃以求得公道为口实,来掩饰自己的刚愎。一个人固然可以用诉讼来从从邻舍取得公道,他却并没有自由去仇恨他,蓄意害他,或是不存怜悯的心逼迫他。
十八、所以这种人必须知道,诉讼对那些用之得当的人是合法的;原告和被告对诉讼的正当用法乃是:第一,若原告自身或财产受了损伤,要求官吏保护,就可提出控诉,要求公道赔偿,但不要心存报复,或严酷的忿恨,也不要喜好争竞,宁可准备放弃权利,遭受若干损失,而不可仇恨敌方。第二,被告被传,要按期出庭,尽力用最好的理由为自己辩护,不怀忿怒,只存一个维持自己正当权利的念头。反之,他们的心若存恶意,为妒嫉所败坏,为忿怒所激昂,为报复所刺激,或为争竞的狂热所燃烧,以致减损爱心,则所有最正直的诉讼,也都不免是邪恶。因为一切基督徒的箴规应当是:不问自己的案情如何有理,但若对敌方毫不存仁爱之心,又不感到争端好像已经用和解的调处决终止了,那么什么诉讼也都不算是正常的。有人或者要反对说,在诉讼中这种温和是从未实行过的,倘若能找到这样的一个例子,那真是奇事。我承认在这败坏的时代,正直的诉讼人是罕有的;但是诉讼的本身若不为外来的邪恶所沾污,仍不失为一善良纯正之举。可见长官的援助是神的圣洁恩赐,我们当谨慎,使它不为我们的过失所玷污。
十九、那些积极指斥一切诉讼的人理当知道,他们这样作,乃是指斥神的命令,也是指斥那对洁净的凡物都洁净的恩赐之一。他们不免是指责保罗犯了罪。因为他曾抗议那诬告他的人,暴露他们的狡诈与恶意;他在审判官面前,维护他罗马公民的特权;而且在必要时,他从那不公道的巡抚而上诉于该撒。这并不违反基督徒不当存报复心的禁令,也将报复之念摈于一切基督徒法庭之外。因为在民事诉讼上,一个人若不存天真纯朴的心,以法官为公众的保护人,把自己的案子交托于他,毫不存以恶报恶的心,他就不算是行得对。至于在更重要的刑事案件上,我们要原告控诉不怀报复之念,不因私人所受的损失而愤慨,除抗拒恶人使之不为害大众以外,不再有别的动机。若将报复心摈除了,就并没有干犯基督徒不可报复的教训。也许有人还要提出反对说,基督徒不但不可存报复的心,而且还要等待主亲施报应,因为主应许扶助蒙冤受屈的人,替他们报复,所以凡为自己或他人求官吏干涉的,乃是跑到天上保护者伸冤报应的前头去了。但是这种说法,远与事实不符。因为审判官所施的报复,不当视为人的报复,乃是神的报应,因为照着保罗的话,主是用官吏来为我们施行报应。
二十、我们也并没有违背基督的吩咐和禁令,说:“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太5:39,40)。在这段话中,主要他仆人的心不存报复之念,宁愿自己再三受害,而不思报复;我们也并不劝他们抛弃这种忍耐心。基督徒真应该如同生来便应担当损害和斥责的,应忍受恶人的不义,欺诈,和耻笑的;不但如此,而且他们在这一切邪恶之下也都当忍耐;那就是说,他们心中宁静泰然,在忍受一种磨难后,准备再受磨难,一生只希望永远背负十架。同时他们要替那咒诅他们的人祈祷,祝福,对那伤害他们的行善(太5:44),努力达到他们惟一的胜利,即是“以善胜恶”(罗12:21)。有了这种心情,他们就不会如法利赛人所教训的,要图报复,“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却要如基督所教训的,在自己的身体财产受损害时,随即饶恕人(太5:38-40)。然而这种镇静和温和并不阻挡他们一方面对敌人存友谊心,另一方面求援官吏来保存他们自己的财产;或者为着公益,使犯人伏法,即令他们知道他难免要受死刑的处分。因为奥古斯丁很正确地解释说,这一切教训的目的,乃是要叫“一个公义的信徒,随时准备忍受那些为他愿望变为善良之人的恶行,好使善人增多,而不至以恶报恶,使自己也列于恶人的数中;其次,这些教训涉及内心的慈爱,多于外表的行为;好使我们心中的隐密处,可以有忍耐和仁爱,而同时在外表的行动中,对那些我们认为当以仁慈相待的人,仍可作有益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