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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赞东:双重预定论辨析1
送交者: candle 2007年04月06日09:18:43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双重预定论辨析

from:http://www.be-word-art.com/no36/document2.htm
作者:姜赞东
预定论历来是基督教神学及教义争讼不休的焦点之一,其原因在于,当预定论从上帝的权能、意志的绝对性出发,一般性地指认宇宙万物的存在及其命运是由上帝在创世之前的计划所预定,大致不会发生原则性的疑义和争论;而当具体涉及到宇宙万物中的特殊存在物即人作为个体是否已在神的创世计划中被预定得救还是被弃绝这个问题时,神的权能、意志与神的爱、良善、公义之间,以及与人的自由意志之间立即陷入了紧张冲突的关系之中。凡是主张个人被拯救是神在创世之前由于预见或预知到了某些人能够信主、善行而提前因应所预定的,属于温和预定论;一般而言,温和预定论强调神对人得救的预定,而否定或在预知条件下有限制地承认人之被弃绝是由神预定的,并将其归结为是由于对抗神、拒绝神的救恩而自取灭亡,因而又大多表现为一种单向预定论。凡是主张人的得救和被弃绝均由于神的奥秘或不可知的原因、纯粹凭己意在创世之前就预定好,并且与人的善恶及意愿无关,都是属于双重预定论,因其彻底否定神的预定是以预知为条件的,又称为极端预定论。双重预定论肇始于奥古斯丁最后由加尔文及加尔文主义者发扬广大,并将其概括为完整的教义置于核心教义之列。下面我们首先简略地回顾预定论形成的大致过程。

预定论的雏形是奥古斯丁在与伯拉纠(Pelagius)争论自由意志问题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基于原罪归属论和原罪肉体遗传论的观念,奥古斯丁认为,自亚当堕落了以后,所有的人无一例外都犯了罪、都抵挡上帝,完全失去了亚当在伊甸园最初所拥有的“可能犯罪、可能不犯罪”(posse peccare, posse non peccare)的真实的自由意志,人的意志完全被罪所捆绑:只能犯罪、不可能不犯罪(non posse non peccare),只拥有犯罪的自由,因而“恶的唯一来源便是意志的自由选择”(《订正篇》载《独语录》,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P.213)。既然人只能堕落,无能向善,其结局便是死亡的惩罚;而人的自由意志若想转变为“善良意志”并得救,除非“接纳神的恩典,因为单凭自身只能产生恶而不能产生善”(《On the Grace of Christ》20. NPNF,Series I, Vol. V),由此彰现了神的救恩的独一和宏富:它只是神给予人的“白白的恩典”(free grace),完全取决于神的意志而不依赖于人的意愿、协作及善行。从这种神恩独作论出发,奥斯古丁在进一步解释事实上存在的有人信神得到救恩、有人不信神遭受弃绝的不同结局时指出:“一个人得到恩典的救助而另一个人失去了这种救助,必然出自神的秘密的判决”(《On the Grace and Free Will》45. NPNF,Series I, Vol. V),这一“秘密的判决”就是神的“隐藏的预定”: 它基于为补充天堂中已堕落且被剪除的天使的数目,神拣选(elect)一部分人而弃绝另一部分人。尽管这种揣度性的解释比较勉强,但奥古斯丁一再强调:即便人下地狱受永罚亦是因其“自由意志”犯罪所应得的公正惩罚,神并不预定人犯罪,因为神决不是罪恶的根源,加之奥古斯丁大量谈到的是神赐予和保守人的信心以得救的正面的“圣徒的预定”或“恩典的预定”,因而其双重预定论只是一种隐含的、并不十分明晰的概念。从整体来看,奥古斯丁的“预定”概念有以下特点:其一,神的预定决无不公正和不智慧之处,就前者而言,所有的人都基于亚当犯罪铸成的罪性在娘胎中就邪恶污秽,本为“可怒之子”,实该灭绝,少数人得救则是份外蒙恩,更应感恩神的怜悯,赞美神的荣耀,被灭绝者因其原罪和本罪则是咎由自取。其二,神的预定不排斥预知或预见(foreknow;foresee):“预知可以无预定而存在,但预定不能无预知而存在”(《On the Predestianation of Saints》19. NPNF,Series I, Vol. V),不过神拣选我们不是因为预见我们将来一定信神,而是我们有可能信神,出于神自己的定意,拣选乃预定之结果。其三,神的预定是神的大能的显示,凡在神的意旨之内的人的自由意志均无法抗拒、必要成就,但被预定得救之人亦可能由于败坏而失去救恩。

显然,奥古斯丁的预定概念并不十分完整、一致和清晰,尽管如此,当代基督教思想家汉斯?昆对其作了如下的评论:“以一种完全非保罗的、他自己的方式,奥古斯丁狭隘地理解了《罗马书》中关于以色列和教会的有关论述(参看《罗马书九章11节》)。上帝为了自己的‘公正’的缘故,居然先天地就预定了无数人(包括未受洗礼的婴孩)永远受诅咒(虽然也许以一种较为温和的形式),这会是一种什么样的上帝呢?”(《基督教大思想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P.81)这一批评确实触及到了奥古斯丁在处理神的主权、意志与爱、公义的关系时未能很好地持守神学建构的“平衡原则”而出现了偏差。可资对比的是,中世纪的大公教会一方面将主张完全自由意志论和“神人合作说”的伯拉纠主义定为异端,另一方面又排斥了双重预定论的概念,持一种预定以预知为条件的温和预定论的立场。公元848年的梅安斯(Mayence)会议将坚持双重预定论的哥特沙勒特(Gottschalk)判为异端,遭到终身监禁。公元853年瓦伦斯(Valunce)大公会议作出明确声明:“我们承认拣选人得生命的预定并恶人得永死的预定;但承认在得救者的蒙拣选中,神的恩典在善功之先。并且在那灭亡之人的被定罪上,恶功是在神公义的审判之先。但在预定中,神已经决定了他独自要作的事,是出于恩慈的怜悯或公义的审判……但在恶人身上预知其恶,乃因恶是从他们身上而来的;并非是神所预定的,因恶不是从神而来”(伯克富:《基督教教义史》,宗教文化出版社,2003,P.104)。

在近代宗教改革运动中,马丁?路德也是就自由意志论与伊拉斯谟(Erasmus)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重申了奥古斯丁的“被捆绑的自由意志”的概念:自由意志只是罪、死亡与撒旦的奴隶,只会作也只能作恶而无能行善,因此人不可能凭借自由意志得救除非得到神的恩典。在《论意志的捆绑》一书中,路德在分析了“何以在某种情况下,自由意志得到恩典,在另一种场合下自由意志却未蒙恩”的问题时,亦得出了神“借其特定的拣选来决定谁要得救和谁要下地狱”的结论,并确认神的这一意志、旨意是人的自由意志不可抗拒的。路德通过《罗马书九章11节》的讲解进一步明确了双重预定论:“上帝的永恒的预定,根据这预定原初就定了谁将信谁将不信,谁能够谁不能够抛弃罪孽,因为我们得救完全不掌握在我们手中,而只置于上帝的掌握中”(转引自保罗?阿尔托依兹:《马丁?路德的神学》,译林出版社,1998,P.289)。然而,上帝为什么拯救一些人而弃绝另一些人,路德认为必须区分“公开传讲的上帝”和“隐藏的上帝”:“上帝做了许多不曾在道中向我们表明的事,它也定意许多不在道中向我们表明那是他定意的事。根据他的道,他不愿意恶人死亡;但根据他深不可测的旨意,他却定意恶人死亡……只要单单知道上帝里面有某种深不可测的旨意,就已经足够了,至于这个旨意所定意的是什么、为什么如此定意,以及定意到什么程度,我们毫无权利去询问、渴望、关心或干涉,只能去敬畏和崇拜”(路德:《被捆绑的意志》,载《路德文集》第二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5,P.418)。因而,路德对制定精细的预定论教义不感兴趣,他对预定论的关注主要是教牧性的,正如德国著名路德研究专家保罗?阿尔托依兹所指出:“路德并没有要求所有的基督徒都去思考这位隐藏的上帝。他把基督徒的一生划分了若干阶段。正如保罗的《罗马书》前8章要比论及“预定论”的第9、10、11章在先那样,基督徒也应该首先完全赞同这位显明的上帝,使自己沉浸在律法和福音中,并与基督共同去实际承受十字架和苦难。只有那样,他再去思考预定论才不会对他有害,而会在他对拯救的确定中得到安慰和力量”(保罗?阿尔托依兹:《马丁?路德的神学》,译林出版社,1998,P.287—288)。也正因为路德没有将预定论视为基督教的基本教义之一、对永恒弃绝的主题并不过于渲染和宣讲,在作为路德宗教会信仰与教义总集的《协同书》中,路德和梅兰希顿所分别执笔的第一册和第二册亦没有预定论的内容,而路德去世后由路德和梅兰希顿的学生执笔的第三册《协同之良方》则完全退回到了温和预定论的立场上,甚至将双重预定论定为“异端”(参《协同书》第三册第一部11章:“神永恒预知与拣选”)。

值得注意的是,路德在阐述神的主权、意志与预定的关系问题时,同样也遭遇到了奥古斯丁所遇到的难题:既然一切由神的主权所预定所主宰,“他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要叫谁刚硬,就叫谁刚硬”,并依此定罪审判,那么神是否是恶的终极根源?当然路德断然予以否定,不过路德并未总是如加尔文那样,以泥与窑匠的比喻通过“不得向神犟嘴”的禁令、高扬神的主权来消解问题,而是对此具体解释为:神在众人里面运行一切事,众人只是工具,如此神也在恶人里面促动其犯罪,虽然神“通过邪恶的人行恶”,但神是良善的、不可能行恶,因而“上帝亲自促动的邪恶之事得以成就,是工具的错,因为上帝不允许他闲懒无用。这如一位木匠用一把有缺口并且锯齿状的斧头,砍得一塌糊涂一样。因此结果是不敬畏上帝的人不得不继续走入邪道并犯罪,因为他受上帝能力运行的影响,上帝也不允许他闲懒无用,他只能根据自己的本性来立志、渴望,及行动”;同时神“为了自己的荣耀,以及使我们得救的智慧,会妥善使用这种邪恶的工具,但就他的良善而言,他不得不以一个邪恶的工具来行恶”(路德:《被捆绑的意志》,载《路德文集》第二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5,P.453;P.455)。在此,路德将双重预定论所蕴涵的神的权能、意志与神的爱、良善、公义之间的尖锐冲突显示得极为突出。

如果说,双重预定论的概念在奥古斯丁那里并不十分清晰,因而屡屡引起后人的不同争议;而在路德那里,双重预定论又未作为教义被注重,因信称义包括十字架神学依然是其神学思想的中心;那么,将预定论演绎为明确无误、系统的双重预定论并将其置于神学教义的核心地位上,毫无疑问当属加尔文及加尔文主义者,加尔文乃是双重预定论的集大成者和完成者。加尔文对预定论的系统阐述主要集中在《基督教要义》的第三卷第21—24章中,在此,加尔文对“预定”下了一个十分简明的定义:“所谓预定,乃是上帝永恒旨意,就是神自己决定,他对世界的每一个人所要成就的。因为人类被创造的命运不都是一样的;永恒的生命是为某些人前定了的,对于另一些人,却是永恒的罪刑。既然每个人都为着或此或彼的一个终局而创造的,所以我们说,他是被预定了或生或死的”(加尔文:《基督教要义》,香港基督教文艺出版社,1996,第三卷 ,21章,5节)。 加尔文双重预定论的彻底性和逻辑的一致性突出地表现为:其一,坚决否定“正面预定论”、强调“弃绝”的教义,他强调:若无弃绝,就不会有拣选;若无弃绝,恩典也就不算为恩典了。因而在预定得救与预定灭亡之间只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凡是上帝所不拣选的,就是他所弃绝的。其二,坚决否定存在着“预知是预定的原因”这一可能,他指出:“上帝在创造人以前就预先知道人的最后命运,并且他之所以预先知道,是因为这是他自己所命定的”,“预知和预定这两者都是属于上帝的;但是若说后者乃靠前者,那是很荒谬的”(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三卷 ,23章,7节;21章,5节)。加尔文一再强调,预定作为永恒的拣选是在我们配得永生的神恩之前所发生,神悦纳我们并不和我们是否有善功德行有关,反之它们只是拣选的结果,因而加尔文的预定论主张的是典型的“堕落前预定论”。其三,预定是出自神的至高无上的主权,是神“凭己意的定夺,拣选某些人,弃绝另一些人”,在双生子还未降生之前就喜悦一个、厌恶另一个,然而,上帝的旨意不仅毫无过失,而且是万法之法,若问神为何这样决定,就是在追究比神的旨意更伟大更高尚的源泉了,而这是不可能的,亦是干涉神的主权。其四,神的预定具有绝对的公正性,倘若一切上帝所预定灭亡的人,按照他们的本来情况是当受死罪的,那么他们之遭受灭亡,有什么可抱怨的呢?他们就不能埋怨神不公道。反之,那些本该被灭绝的人却得了不配得的白白的救恩,只有更加谦卑更加虔诚,讨神的喜悦,由此得享救恩的果效。其五,神的预定由于神的大能及意志具有绝对的“不可抗拒性”,必定成就,因而不存在被拣选的人中途丢失救恩的任何可能性,圣徒必被保守到底。其六,神的预定的目的一方面就是“叫我们使得神的恩典得称赞”,彰现神的权能、正义之荣耀,另一方面又出于神的不可测度的奥秘,而隐秘的事是属于耶和华的,显明的事是属于我们的,因而对神所隐蔽的终极奥秘僭妄追究,无非是自取灭亡。

可见加尔文的双重预定论将预定论与原罪论、恩典论、主权论融汇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是一种以预定论(包括主权论)为核心、并将原罪论和恩典论建立在预定论的基础上的较严密的神学体系,它不同于奥古斯丁的以原罪论为基础、以恩典论为核心的神学体系,也不同于以原罪论为基础、以称义论和救赎论为核心的路德的神学体系,预定论毫无疑问被置于作为神学体系中不可缺少、无法取代、连接各个环节的重要地位上了,因而将预定论与加尔文神学等量齐观并非没有道理。对于这一以预定论为核心的神学体系,加尔文主义者在1618—1619年的多特会议上,为反对主张完全自由意志论和神人合作论的阿民念主义(Ariminianism),将其归纳为“加尔文主义五大要义”(TULIP)——1:人的全然败坏(Total depravity);2:无条件的拣选(Unconditional election);3:有限的救赎(Limited atonement);4:不可抗拒的恩典(Irresistible grace);5:圣徒永蒙保守(Perseverance of the saints)。此后在1646年英国清教徒制定的以加尔文主义神学为主导的“威斯敏特信经”直接将双重预定论作为重要教义编为该信经的第三章:《论神的永恒定旨》,至此预定论完全教义化了。加尔文主义者尽管在“堕落前预定”还是“堕落后预定”有所分歧——前者认为神在造人之前已预定谁得救谁灭亡,后者认为神是在人自伊甸园堕落后才预定人的得救和灭亡——但在确认双重预定和预定决定预知上都是一致的。阿民念主义者不满这种严苛的教义从加尔文主义阵营中分离出来,他们主张人有自由意志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神的救恩,以解释人之遭受灭绝实属人自己的责任,认定神恩独作说的任何救恩教义,都会使神变成罪的作者,因而受到了加尔文主义者的大规模的迫害。鉴于预定论已然将神的权能、意志与神的爱、良善、公义置于尖锐对立冲突之中以及它在宣教中所产生的重大影响,厘清双重预定论是否成立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的意义,下面我们将依据圣经文本对其进行辨析。

双重预定论作为极端预定论,其基本内容一是强调反面预定论,二是坚持预定决定预知的无条件预定论,其中,以预定决定预知为其实质和核心。一般而言,反面预定论的确立多是从正面预定逻辑地推出、或依赖于对一些涉及到“预定”字词的含义并不十分明确的经文作特定的解释而得出。就前者而言,双重预定论不满意温和预定论只停留在正面预定的范围内而不愿过多涉及乃至否定反面预定,正如加尔文坚称:“若无弃绝,就不会有拣选”(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三卷 ,23章,1节),执意要从正面预定推演出反面预定来。实际上温和预定论之所以停留在正面预定的范围内而否定或不提倡反面预定,就在于圣经经文只有正面预定的确凿事例,如 “凡预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徒13:48)、“神在创立世界之前,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使我们在他面前成为圣洁,无有瑕疵”(弗1:4),而没有明确的反面预定的记载,并没有说过“某某在创世之前被预定灭亡”之类的咒诅;然而对“神在创世之前,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进行逻辑推演,很容易外推出“那些未被拣选而遭灭亡的人,自然也就是神在创世之前预定的”错误结论,将人置于“要么被预定得救”、“要么被预定灭亡”的二择一的反对关系之中,这就是加尔文所谓的“凡上帝所不拣选的,就是他所弃绝的”(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三卷 ,23章,1节),加尔文在《基督教要义》第三卷中专讲预定论的第二十一章的标题赫然写着:“论永恒的拣选,即神预定某些人得救,某些人灭亡”,即每个人在创世之前就处于预定得救与预定灭亡的非此即彼的选择之中。这种推论错误很明显是由于错误地运用二值逻辑所导致:既然在创世之前神预定了得救的,那么在创世之前也就预定了未得救的,加尔文由于时代的局限当然不知道有三值和多值逻辑的存在——即在非此即彼选择中尚存在其他事态。即便从二值逻辑来看,上面推论也不是一个必然推理:无法从“神在创世之前预定一些人得救”的命题推出“神在创世之前也预定了另一些人——更准确地说是其余的人——灭亡”的命题,因为尚存在“在创世后根据预见人的善恶进行预定”或“在创世后不根据人的善恶行为进行预定”等可能事态。在这里,有一个很大的分歧点是对弗1:4“神在创立世界之前,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的不同理解上,双重预定论将其理解为完成式,因而“在基督外”的就是被弃绝的;实际上,神为什么在创世之前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是叫我们在神的面前成为圣洁、无有瑕疵,得着儿子的名分,即是说通过基督被召、成圣以荣耀上帝并将福音传到地极,这个“我们”就是基督精兵,或曰先锋队,在使徒时期及基督教早期阶段,应该说这个意义是比较明显的,天主教比较恪守这一点,不将圣徒、修士等基督精兵与一般信众相混,不像新教自改教后将所有的信徒人人都等同于圣徒,因而在天主教那里鲜有双重预定论亦不足为怪了。即便我们不顾语境的不同将这个“我们”等同于所有得救的基督徒,依然是无法从正面预定简单地推出反面预定来,因这段经文的实质是未完成的进行式,在末世终极审判之前,对任何一个后来的得救的基督徒来讲,他都不是最后一个,谁最终得救谁最终不得救只有神知晓,基督徒在世只是必须履行传福音的使命。如果硬推的话,就必须考虑要将神的爱、公义置于何处?并同时考虑如何避免陷入马谢安主义、诺斯替主义的泥沼。显然这种双重预定论的“硬推”或曰逻辑上所说的“外推”恰恰不知道基督教神学本质上就是辨证神学,而神的完满性又是超出人的想象的。这种以人所习惯的二值逻辑(当然也是部分真理)一义性地推论一切尤其是无限地运用到对神及神的终极奥秘的认识上,无疑最终会亵渎上帝。

如果说双重预定论并不完全是从正面预定论推出反面预定论的,而是基于对某些经文的理解和解释,那么这种导致双重预定论的理解是否正确或者解释是否唯一呢?双重预定论者常用的经文大致有:箴16:4、徒4:27-28、徒13:48、罗8:29、罗9:18、罗9:22—23、林前2:7、弗1:5、弗1:11、帖后2:11-12、彼前 2:8-9等,这些经文中除正面预定在经文上是意义清晰的,举证和引出反面预定论的罗9:18、罗9:22、帖后2:11-12、彼前 2:8-9、箴16:4等经文所蕴涵的反面预定的含义都是不明确的。

就以双重预定论者喜欢用做论证反面预定论铁证的箴16:4来说,“耶和华所造的,各适其用,就是恶人,也为祸害的日子所造”,实际上是说最终地狱审判是专为不悔改的那些恶人造的:要的是彰显神的公义,但没有说也不可能说神造了恶人,预定其下地狱,下地狱是其咎由自取,其中“就是恶人”用语很微妙,说的是恶人的存在意义——而不是恶人被创造的意义——就在于它必要被具有转恶为善之大能的神用于通过永罚彰显神的公义之中,它只强调在神的全然公义里恶人定要下地狱(类似国人说的恶有恶报,做恶就是自己去找死,上天已为恶人准备好了十八层地狱),而不是在创世之前预定好了某某必下地狱。就反面预定论而言,其逻辑进路是:在创世之前神预定了一些人灭亡——这些人在人世间必抵挡神、成为恶人——结局是下地狱;而箴16:4的真实的逻辑进路是:神设立了地狱用于惩罚恶人——有人抵挡神、不思悔改而自愿成为恶人——结局是下地狱,显然,两者是大相径庭,按照前者的逻辑进路神则成了恶人的创造者了!对此,加尔文一方面模仿奥古斯丁以人本于原罪理应自取灭亡予以消解,另一方面又不得不逻辑一致性地承认神的预定是终极本原:“恶人为恶乃由预定 ……上帝在创造人以前即预先知道人的最后命运,并且他之所以预先知道,是因为这是他自己所命定的。 ……上帝不但预先见到第一个人的堕落,和他后裔因他败坏而灭亡,而且这一切都是由他的意旨决定的”(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三卷 ,23章,5—7节),并宣称:“始终承认上帝是预定他们为罪人的主因,且相信这是完全正确的”(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三卷 ,23章,3节)。另外应指出的是,对箴16:4误读误用的一个原因在于,它包含着某种微妙的修辞学与语法学的结构成分,“耶和华所造的,各适其用”与“就是恶人,也为祸害的日子所造”并不是简单的演绎说明关系,而是一种复合性的语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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