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摘自任以撒 系统神学
因信称义
因信称义是宗教改革时期的一个主要论点。保罗在致罗马人书及致加拉太人书中,特别强调,人称义不是倚靠行为,而是借着信心(罗三︰28;加三︰11)。按照人的本性,他本忿怒之子,应受地狱这刑,但神因他的慈爱和恩典,在基督耶稣里彰显了另一条出路,即罪人可以靠着基督之功德,用信心领受他的义,以致被神宣称为义人(罗三︰19~24)。
一、称义之性质
“称义”是一个法律上的名词,是宣告或判决的行动。犹如世上的法官,在查验证据后,据此宣告被告为有罪或清白,神在神验证据后,宣布信徒为无罪,在法律的地位上,称他为清白(诗卅二︰1~2;罗三︰21~24;加二︰16)。
宣告乃是一种法律上的行动,用意是确定人在神面前的地位,神宣称他为无罪,由此改变了他的地位。他不再以他为罪人,反倒接纳他为义人(林后一︰19)。这宣告的行动显然并不改变罪人实际上的道德行为,因此与重生或成圣不同。
称义的另一特征是,神一次的宣告,对罪人一生有效,神不再重复宣称某人为义,因为他在神面前的地位,不会再有改变(罗八︰33~34)。
神既是公义的神,绝不以有罪者为无罪(申五︰11),而他曾垂察全地,没有找到一个义人(诗十四︰2~3),那末他如何可以不顾人的罪辜和罪责,宣布他们为清白的义人呢?他在依据何种证据,作此判决的呢?创制律法的神岂能不顾律法的条例么?公义的神岂会以不义为义么?圣经启示说,神的语气乃是耶稣基督的义行,藉此他将信基督的人算作义人,将基督的义披在他身上,算他为义(徒十八︰39)。
二、称义之依据
(1)天主教的观念。自中世纪时开始,天主教渐渐认为,称义是神的恩典和人的善地合作而成的果实。他们教导称,借着重一,人用信心领受了神的恩典,这恩典能帮助他行使基督徒的美德,然后神因着这些美德而宣告他为义人。罪人本身向善的意志,和神所赐与的恩典,协同使他获得义人的地位。神的恩典之能,果然是不可缺少的,但这恩典被灌注到罪人身上后所产生之义行,却实在是人的义行。
天主教又把称义和成圣,混为一谈。他们认为,人若要保持义的地位,必须要继续行善。
在宗教改革期间,天主教发起“对抗改革运动”,在曲雷得城举行会议,重申天主教之教义。其中包括下列两段关于称义之教训︰
“凡称说罪人单因信称义,其本人毋需合作而获取称义之恩,并毋需预备其心志之决定者,必被咒诅”(教法第九条第十六章)。
“凡称说所领受之义并不借着善行而在神面前得以保持及增加,并称说善行只是称义之果实与标记,而不是增加之原由者,必被咒诅”(第廿四条)。
由此可见,天主教虽然承认,罪人是因信称义,但却否认信心是唯一的媒介。人必须加上他自己的善行,才能被称为义;并且必须继续行善,以保持义人的地位。
这种见解之目的或许有可嘉之处,它鼓励信徒行善。但它却是与圣经的“惟独因信称义”之教训,大相径庭,轻视了神的恩典。
(2)信心之义和行为之义的对照。
信心称义和行为称义是完全相对的方法。若要靠信心称义,就必须排除行为的功德;若要把行为当作称义之依据,信心就没有足之余地。人若把行为作为称义的根据,就有所夸口,并因之擦除恩典(加五︰4)。
保罗举亚伯拉罕为例,证明称义完全是靠信心,不是靠行为。这项原则是不改变的(罗四︰3~5,23~24;加三7~9)。相反地,凡想靠行律法而称义的,都必失败,且被咒诅,因为无人桶完全遵守神的律法(罗三︰10~11;雅二︰10。参罗九︰31~32;十︰3)。
保罗并以他本人的经验,作为见证。他在以往热心追求律法之我,自称在律法上是无可指摘的;但是当他认汪因信称义之原则后,就把他从前认为宝贵的,看作无用,并完全放弃之,因为他确知,律法的义和信心的义,是不能和合相容的(腓三︰5~9)。
(3)神的义。神的义就是在律法之外所显明的义。关于神的义,我们应当注意下列数点︰
第一,这是出于恩典的义,它完全是神的行动,叫人“白白的称义”,故此其中不能掺杂人的行为(罗一︰17;三︰22~24,27~28)。
第二,这义是由基督成就的。他以自己的生命当作挽回祭,作了罪的赎偿,所以神将我们的过犯,归在基督身上(赛五十三;10;罗三︰25;五︰15~21;林后五︰21),同时将基督的义行归与我们,以至他的顺服成为我们的顺服,他的善行成为我们的善行(罗五︰18下,19下;林前一︰30。参加二︰21)。
第三,神的义是借着信心而领受的。信心的目标是神的恩典和应许,即基督耶稣的义。凡放弃依靠自己的善行称义,而信靠神所赐之义的人,都能获得基督的义(罗三︰28;四︰5,24;加二︰16;三︰8~9;腓三︰9;来十一︰7;雅二︰23)。
但我们必须认清,信心不是变相的善行。信心的行动并不赚得义位,也不是一件可夸口的义行(罗四︰2;林前一︰30~32;弗二︰8~9)。
接受一件礼物,并不构成礼物的一部分,因礼物完全是来自送礼者。加尔文正确地指出︰“信心是指向基督,但本身不是基督;它指向基督的义,但本身并非是基督的义”(3︰11︰11)。
第四,神称罪人为义,并不与他公义之本性冲突。神的律法并被废止,罪也并未被忽视,因为,律法在基督身上已经成全,罪的代价也已由他付清(罗三︰25;八︰32~33;十︰4;约壹二︰2)。
三、称义之结果
(1)罪得赦免。因信称义的一个立即后果,就是罪的赦免。神不再记念我们的过犯,赦免我们一切的罪恶,无论是以往的,目前的和未来的。他免除我们的罪责,不再定我们的罪(诗卅二︰2;一O三︰12;赛一︰18;罗五︰9;八︰1,33~34)。
(2)获得永生。永生之获取,是称义正面的结果。它与负面的赦罪可说是一种结果的两面。信主的人,不至灭亡,反得永和。保罗论到这事的两方面,说︰“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罗六︰23;参多三︰7)。
(3)与神和好。被称义的罪人,重新与神和好。他们不复站在敌对的地位上,却亲切如(罗五︰1;林后五︰18~21;弗二︰16)。雅各在论到真实的信心时,引证两段旧约经文,指出因信称义的后果之一就是成为神的朋友(雅二︰23引创十五︰6及赛四十一︰8)。耶稣也称他的门徒为朋友(约十五︰14~16,19)。
(4)嗣子之分。当神宣称某人为义时,他同时接纳他为嗣子,欢迎他进到神的家里,随天国的产业(约一︰12;来二︰10;十四︰3;徒廿六︰18;彼前一︰4)。信主的人有圣灵的心内作证,证明是神的儿女。他们不再存恐惧之心,如同奴仆恐惧主人的忿怒,倒以儿女的身分,呼神为父,坦然无惧地向他祈求(罗八︰14~17;加四︰4~7;太六︰9;参来四︰16)。
神并叫我们与基督同作后嗣,同得荣耀,同审世界,同享天国的继业(罗八︰17;林前六︰2;路廿二︰29~30)嗣子(领养的儿子)和圣子(独生的儿子)的来源果然不同,本性品质也是不同,然而神却接纳我们如儿女,并作基督的弟兄(来二︰11;约廿︰17;约壹三︰1~2)。
四、对因信称义之异议
有三类经文似乎与因信称义的教义不符。第一类经文教训称,神将要按照人在世上的行为审判他。第二类经文论到神必要报答人的善行。第三类经文关于雅各书中称义和善行之关系的教训。
(1)按行为审判。罗二︰6~8;林后五︰10;林前三︰13;彼前一︰17;太十六︰27;廿五︰31~46。
仔细阅读这些经文的上下文,就会看出,这些话是对信徒说的,至少是对外表上已经承认墓督的人说的。他们已经脱离了律法的审判和咒诅,现在应当显出信心的生活。信心若无行为,只是一种抽象的观念,无从捉摸。行为使信心成为具体化,证明信心的确凿。正如一棵树的好坏,可从它的果实上察觉,凡真有信心的人,也必会结出圣灵的果实(太十二:33;加五:22~25)。
而且,凡有真信心的人,虽或在墓督的根基上建造不固,这些工作会被毁灭,他们却仍被列在得救之人中,可见行为不是得救的量尺(林前三:13)。惟有那些口是心非,言行不符的人,要在末日显出他们的真面目(太廿五:43~45;参太七:23~23)。
当神在末日审判世人之时,衡量的准绳乃是看他在世上的行为是否是出乎信,他的信心有否产生善行,因为惟有出于信心的行为,才是配得赞许的(帖前一:3)。
(2)按行为报答。箴廿︰7;廿五︰21~22;太六︰1~6,16~18;路六︰38。
这部分的经文,号前一段所提的经文,略为不同。这里不是论到审判的依据,而是论到善行的得赏。罪人既是靠恩典得救,白白的称义,那末神为何要给他们赏赐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从两方面来考虑。第一,福音的根基不能被放弃。福音的信息毫无疑问地指出,罪人是因信称义,赖恩得救的。他的善行也是圣灵在他心内运行之果效。耶稣曾两次用比喻说明此点。第一个比喻是论到仆人和主人的关系。祂说,当仆人按照主人的吩咐,作完一切工作后,只当说:「我们是无用的仆人,所作的本是我们应分作的」(路十七:7~I0)。另一个比喻是论到工作时间和工资之给与。各人工作的时间虽长短不同,所领的工资却是相同,证明工资也是出于主人的慷慨,否则他们都是游手好闲,无工可作的人 (太廿:1~I6)。
第二,在另一方面,神为要鼓励祂的儿女行善,利用赏赐的应许来激发他们向善背恶。如同世上的父母应许儿女某些礼物,如果他们勤力和善,虽然这些是他们应尽之本分。应许仍是赏赐,不是酬劳。
(3)信行并重。 雅二:21~22,24~25。雅各利用亚伯拉罕的行动作为实例,解释人称义 ,不但是靠信心,也靠行为。非但如此,他更称妓女喇合善待以色列间谍之行动,作为她在神面前称义的根据。雅各在此处的教训,似乎与保罗因信称义的教义相背。
马丁路德曾因此一度否认雅各书为圣经经卷,虽然他承认该书包含属灵的教训。然而宗教改革运动并未摈除雅各书,并继续承认它为经卷,与其它经卷具有同等的权威和地位。
雅各写这卷书的目的,是要劝勉基督徒,应当信行相称,不可只听道而不行道(一:23);要照顾寡妇孤儿(一:27);不要看人的衣着对待人(二:1~9);信心必须在行为上显明(二:14~26);要约制口舌(三:2~13) ﹔不要彼此论断,批评,或纷争(四:1~12);不要专顾金银财物(五:1~6)。雅各书可称为是一本基督徒生活实践宝训。
确定了雅各写书之主旨,我们才能意会信心与行为并重之原理。在当时教会中(现在教会也是如此),显然有许多教友只是口头信主,行为却无多大改变。因此,雅各警戒他们,应当信行一致,否则单是口头信主并不能在神面前被称为义。然后他引证亚伯拉罕献上以撒的实例,来证明他的论点。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亚伯拉罕被神宣称为义是在他奉献以撒之前。雅各也了解这一点,所以在他论到奉献以撒之事以后,没有引用献祭后神对亚伯拉罕祝福的话,反倒引用以撒尚未出生前,亚伯拉罕因信神对他所作的应许,而被神宣称为义的经文(创廿三:17~18;十五:6)。可见雅各和保罗一样相信,人被称义单是因信之故(罗四:2~3,20~22)。
雅各提起亚伯拉罕奉献以撒之事,为要证明亚伯拉罕之信心是一个真实的信心。故此,天使对他说:「现在我知道你是敬畏神的了」(创廿三:12)。可见亚伯拉罕奉献以撒,是一种信心的行动;他的行动表明了他的信心,或称成全了他的信心(雅二:22)。
妓女喇合的行动,也是同一个原理。因为她已「知道耶和华已经把这地赐给你们(并相信)耶和华你们的神,本是上天下的的神,」所以她把以色列的间谍藏在屋顶上,并且以后放走他们(书二:9~16)。她的信心,若与亚伯拉罕的信心比较,真是微乎其微,但这微弱的信心却推动她的心,以至得救(来十一:31)。
保罗在致罗马人书前半卷的主旨,是要推翻一切自以为义的根据和理论,而雅各的主旨乃是要驳斥单信不行的自我陶醉之心理。他们两人作书之目的虽是不同,但在教义上并无冲突。因为真实的信心,必会产生善行(雅二:26;罗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