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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不知罪──罪人的最大盲点
送交者: 混沌人 2003年05月18日13:20:06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违反自然律以身试火的,难免要尝到烧伤的痛苦;违反心灵道德律的,一样要承受害人害己的苦果。苦罪相生,人不但在苦难中辗转呻吟,更被罪孽拘囚在黑暗死荫之地;神要我们明白罪带来苦,更要引导我们因苦知罪。

  历代教会都同意,罗马书里有使徒保罗对福音真理本质最深刻、最系统的论述;可是针对该书第七章十四至廿五节保罗以第一人称描写自己陷在罪中痛苦挣扎的经历,解经家们有不同的诠释。在教会中广泛被接受的一种解释是:保罗这里说的自己,不是那位已经得救、被召成为使徒的保罗,而是悔改信主前的法利赛人扫罗,因为:第一,作为一个重生的基督徒,明明已从罪中被拯救出来了,怎么还说自己是卖给罪(v.14),并且常有明知故犯的表现呢(v.18)?第二,保罗呼喊“我真是苦啊”(原文直译为:我是一个多么可怜不堪的人哪),这与基督徒常经历的平安喜乐是不符的;如果人信主后有这样的痛苦,那么信主到底是为了啥?第三,经文描述中有明显的过程转折,保罗不是说这一切的苦,“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吗(v.25)?

  我在信主之初接受的也是这套诠释,因为罗马书第七章读来的确有怵目惊心之感,令人有些沉重不快。可庆幸的是依着这样的理解:“我真是苦啊”已成过去,不会是我信主后要面对的处境了,我大可只享受保罗在第八章所说的“如今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v.1)那种得释放的喜乐。

  但是问题因着以下几点,实际上并没有根本解决:

不知罪──罪人的最大盲点

  第一,若说保罗信主前就能对罪有如此的觉察警醒、甚至感到痛苦不安,这一方面违反了圣经对于不认识基督救恩的罪人的揭示,另一方面不符合保罗个人蒙恩前的自我认定,同时也与我及其它许多人未信主时的个人体验相去甚远。

  圣经中提到在亚当里的人“放纵肉体的私欲,随着肉体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弗二3),意思是说我们无论多么自以为能够反躬自省,只要不让神全然圣洁的大光照进,就必然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放纵私欲并且以罪为乐。倒不是说未得救的人都对罪没有感受,毕竟人作为受造,都有神荣耀的形像,即使因为犯罪堕落而致使这形像残破不堪,也还是恻隐、是非、羞恶、辞让之心人皆有之的。律法的功用刻在世人心里(罗二15),不过这功用对于失丧者而言既带有选择性,又不完全。说律法的功用带有选择性,是因为人往往律己宽而待人严;所谓“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那雪亮的眼睛都是对着别人的,他们常能看到别人眼中的刺,但对自己眼中的梁木却视而不见。说律法的功用不完全,是因为人自设的标准无法满足全善的神;即使人格高洁如孔子,当他说自己“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时,我们还是不能不存疑:这个“矩”的规格究竟是什么?

  信主前的保罗也是个以“不逾矩”而自我感觉良好的法利赛人。我们若细查新约经文,会发现他在得救之前自信自义,在最严谨的教门下作法利赛人,最引以为傲的是“比本国许多同岁的人更有长进,为祖宗的遗传更加热心”(加一14);而这位扫罗一方面“就律法上的义说是无可指摘的”(腓三6),另一方面却极力逼迫残害耶稣的门徒而居然不感到一丝迟疑不安。罪最可怕之处,就是使陷在罪中的人对罪全然无知;这么一个从内到外都以遵行律法沾沾自喜的犹太人扫罗,这么一个不自觉有罪的罪人,是不会在信主之前就深深地发现自己里头没有良善的。

  就我个人的感觉而言,我在第四期“信友之家”里写了篇蒙恩见证,文章劈头第一句话就说自己是个理想主义气息相当浓厚的人,这确实就是我的自我形象。若说信主前我对自己有什么不满和苦恼,那决不是因着发现了什么自身的人格缺陷,而是诸如勤奋不够、毅力不坚等等缺乏拚搏的精神而已。许多人认为自己不需要基督信仰,也不是因为认为这个“教”不好,他们反倒是同意信教没什么不好,因为宗教都是劝人为善的;但他们自认并不需要在这个意义上去信,因为他们相信自己并不差,一辈子待人做事都对得起天地良心,甚至比起他们所见的一些基督徒还好得多。保罗及我们多数人未信主时,实在都不会把自己评价为“这取死的身体”!

  第二,若将保罗对罪的觉察与痛苦的呼喊解释为他信主前的心声,容易使人误以为保罗的信主,是他发现个人不能战胜罪的当然结果;但这与事实不符,也与我及其它许多人信主的转折点不相合。

  圣经启示的救恩正途,是从认识罪的可怕与可恶,进而悔改、凭信心接受主耶稣在十架上流血代赎的拯救;虽然如此,这条路却又并不是人凭着自己就找得到的。“你们死在过犯罪恶之中,他叫你们活过来”(弗二1),我们之所以得救,并不是自省其非之后去寻找上帝,而是神主动的带领;我们觉察自己的罪,也并不是面壁顿悟的结果,而是神逐步引导的过程。从保罗蒙召的经历来看,他显然并不是因为无法摆脱罪的痛苦而向神呼求后得救的,恰恰相反,保罗之所以信主,完全是主怜悯他在无知中犯罪而直接光照唤醒他的主动作为(徒九)。

脱苦难──神呼召罪人的起点

  我个人之所以信主,也并不是因为看到自己有多么败坏,而是因为经历到生命中价值的失落以及理想的幻灭,因此不能算是带着为罪忧伤痛悔的心进入救恩之门的。说穿了,我是个自觉挺有向善之心的人,相当自义,总是固执地相信生命必须伟大崇高,必须有值得我为之生、为之死的目标,好让我“只把这腔热血卖与识货的”。寻寻觅觅,这个世界老也不能给我答案,最后终于在基督里发现了生活与生命的意义,满足了我心底最深的渴望;也因此蒙恩不久就放下本行,入读神学院。可以说,我对信仰认真追求,不过显示出我性情中好学深思、执着求真的特质而已。

  我周遭的弟兄姊妹因着自觉内里没有良善而前来信主的确是少见。从中国来的同胞深受无神论教育影响,信仰上最大的障碍总是“究竟有没有神”,我们会花许多力气去找科学的、考古的证据,等到承认世上有神,而且耶稣就是道成肉身的神时,问题就解决了大半。基督徒常说“人的尽头就是神的开头”,但这尽头并非指人与罪斗争的尽头,真正的情况是当我们因为学业、事业、感情、健康等生活中的难处而觉得走投无路、空虚无力时,圣经话语的安慰与教会肢体的关怀往往成为支持我们奋力前行的力量,许多人也就在这样的情形下蒙恩成为基督徒,“扑向灵魂梦寐以求的故乡”。我与多数弟兄姊妹信主前的光景如此,因此若说罗马书第七章保罗的吶喊是他信主前的心境,未免有点难以想象。

  所以我们这些因世态的炎凉与生命的焦渴而信主的人,多不是循着福音的正途接受救恩的,这更显出神那深不可测的恩慈与忍耐。他知道罪人最大的问题就是看不到自己的罪,也知道罪人却能深刻感受到苦难所带来的伤痛;他怜悯我们在罪中的无知,垂听我们受苦时的呼声,并且伸手救拔我们。神当年拣选摩西带领以色列人出埃及,就是因为顾念他们被法老王虐待的苦情。这么看来,我们蒙恩与以色列人蒙召的起点可说出于同一个模式,也就是“脱苦”;在这个起点上,我们对自己的罪也可说还是相当蒙昧无知的。

  既然福音的正途是认罪悔改,忌邪的神拯救以色列人脱离寄居为奴的苦痛之后,最终的心意还是要他们知罪离罪。神对他所拣选的子民说:“我如鹰将你们背在翅膀上,带来归我。你们要归我作祭司的国度,为圣洁的国民。”(出十九4,6),为此他在西乃山颁布律法,好让以色列人谨守遵行。同样的,神使我们信他,根本上是为了把我们从罪的捆绑中救拔出来;为此他一步步引导我们认识他的圣洁公义,在他的大光中看到自己的污秽败坏,看到自己在罪中的无力自救,在“我真是苦啊”的呻吟中转而紧紧倚靠主。“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弗二8),由此看来,罗马书第七章十四至廿五节的自白,也不会是保罗在大马色经历之前的事了。

  第三,从文法的时态来分析,我们发现七章从第七节到第十三节,保罗开始以第一人称的“我”作为主语,从个人经验出发,说他自己死在律法的过犯里;这几节经文所用的都是过去时态,但他在十四至廿五节却突然改用现在时态,这决不是盲目任意的。因此将保罗对罪的觉察与痛苦看成过去未信主时的景况,就无法解释两段自述文字为何有时态的转换了。因此尽避历代解经家对这段经文有不同的意见,但包括奥古斯丁、马丁路德与加尔文,都肯定保罗的苦是这位无论知识、性情或灵命都已臻炉火纯青之境的伟大使徒当时的心境(注一)。

  当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段经文是保罗信主后的写照时,我们也就不得不承认:他在罪中的挣扎痛苦,事实上正是一个基督徒追求灵命长进时必然、正常且健康的现象。让我们从下面几个进路来思考:

为罪伤痛──基督徒真生命的表征

  第一,基督徒与罪奋力争斗,正合乎圣经的启示。我们信主前如羊走迷偏行己路,信主之后生命才开始成为战场,“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加五17);肢体中神的律和犯罪的律交战,“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罗七25)。这就解释了像保罗这样灵命深邃的基督徒,为什么会把自己在罪中的苦处说得如此凄惨。他当然不是犯下了什么不可告人的罪,因而终日活在两面作人的挣扎中。我们知道保罗谨守律法,在行为上不但无可指摘,当哥林多信徒轻看主所托付给他的属灵权柄时,他还忍不住说“我就是愿意夸口,也不算狂,因为我必说实话;只是我禁止不说,恐怕有人把我看高了”(林后十二6)。与遭人白眼的税吏、穷困潦倒的赌徒相比,他的痛苦虽然一样是为罪所困无法自拔,但在本质上还是大有不同的。当保罗越认识到神那绝对的美善、越经历到主那无尽的慈爱时,他就越受那美善所吸引、越被那慈爱所感发;然而当他越想讨那美善慈爱的神欢喜时,就越体会到自己本来的义只不过是件骯脏残破的衣衫,不但不足以蔽体,还显出他倾向于自我感觉良好的“犯罪的律”。自惭形秽使他发出因罪而苦的呼告。

  神的圣洁美善当然不在于令我们止于自惭形秽无地自容,“因罪而苦”的意义乃在于若不如此,就不可能珍惜主耶稣的饶恕与赦免,也不会懂得向神支取战胜罪的力量;因为意志乃是从深切活泼的情感而来的,我们对罪非得从道理上的认识进入到情感上的痛恨不可。包括我在内,许多基督徒信主之初往往只在道理上循着“罪的三段论”承认自己有罪(也就是:一,圣经宣告“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二,我也是世人之一。三.所以我有罪。),这是因为罪人对自己的罪认识不深,对主的爱经历也才开始;但是灵命成长的一个指针,就是我们对罪愈来愈敏感,对自己愈来愈无法沾沾自喜,乃至于像保罗那样为罪伤痛到吶喊“我真是苦啊”。

  第二,基督徒的挣扎痛苦,是不同于遭遇逆境时的挣扎痛苦的;我们在生活的困境中也会自怜地喊“我真是苦啊”,但神要我们在与罪挣扎中喊“我真是苦啊”。说起来受苦并不是神创造人时的本意,这世间之所以有苦难,追根究底是因为“罪从一人进入了世界”(罗五12)。违反自然律以身试火的,难免要尝到烧伤的痛苦;违反心灵道德律的,一样要承受害人害己的苦果。苦罪相生,人不但在苦难中辗转呻吟,更被罪孽拘囚在黑暗死荫之地;神要我们明白罪带来苦,更要引导我们因苦知罪。

  问题在于人的罪性虽然今古如一,罪行却是越演越烈的过程。今天人类社会面临的一大危机,就是大声喊苦却对罪无动于衷,只想避尝苦果而不想对付罪根;昔日毋庸争议的道德共识,今人却纷纷以勇于质疑为荣为傲。对于自身明明存在、并且天天发生的大小罪行,一般人的反应不外乎:一,那不叫罪,那只是人性。人总有缺点,也正因有缺点人才显得可爱;基督教若硬要称之为罪,只不过显出一群教徒的落后褊狭而已。二,诸如不守法纪、贪污渎职等事确实不好,但是现在大家都这么做,法不责众嘛,我只不过是其中之一而已。三,坏事虽是我作的,但我其实也是不良家庭、教育、社会的受害者。形势比人强,罪实不在于我。

  当人淡化并纵容罪时,自私、嫉妒、恼恨、毁谤等都变成可接受、甚至可爱的人性;婚外关系也不应称为淫乱,而是风流多情、甚至是至情至性;至于犯了罪受到法律惩处的人,更可以大声喊冤,控诉“窃钩者诛,窃国者侯”,他只是倒霉被抓到而已。我们生活在一个恨不得“罪”这个字眼不存在的世界里,社会上下动辄以“这不是我的错”为自己分辩,也以“这不是你的错”来安慰别人,流行一时的心理学理论更高喊“I am ok;you are ok。”(我好你好。)。面对大是大非的争议性话题,舆论与传媒弥漫着一片宽容主义的温情,看起来仿佛这是人性的觉醒、文明的进步,仿佛人更懂得互爱互谅了。失丧者在罪中“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也许还有话说,可惜在非罪化的相对主义后现代世界中,连基督教都受到影响,宣讲认罪悔改之道的声音微弱了,取而代之的是鼓吹积极思想、各式灵恩与属世成功的论调。我们这些当初因着能够脱苦而信主的基督徒,实在需要对当今世俗文化的习染特别当心,回到救恩的正途,接受二律相争的事实,对自己的罪忧伤痛悔,带动离罪的决心与意志,走上成圣之路。否则只想进入流奶与蜜之地,却无心作圣洁的子民,恐怕难免重蹈当年以色列人出埃及之后的覆辙,因长时在旷野中飘流而受更大的苦了。

  第三,为罪伤痛、与罪争战是基督徒全然向善的生命表现,也是真谦卑的标记。基督徒的谦卑并不是一种努力争取去做到的好表现,也不是常宣告他有多么庸碌无知的人。真正谦卑的来源只有两个,其一是借着律法的镜子真正看到自己的不堪与骄傲,其二是真知道自己任何一点的生命成长都全然是靠着主的恩典,自己丝毫没有可以居功之处。保罗在圣灵光照下以苦来说罪,这是灵命高峰的写照;我们若缺少以罪为苦的痛切,可不是说就比保罗高明,只显示出生命还停留在自义自满的层面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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