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moss:当代西方民主体制的政治批判(一) |
| 送交者: Amoss 2010年09月13日16:40:22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
民主政体的神学批判我想写一篇批判民主政体的文章已经很久了,但是一直没有动手。第一个托词是太忙,看书练字带孩子花去了我的大部分工余时间;其次是才疏学浅──我在专制制度下生活了近三十年,读的书不外乎是列史通鉴、杜诗韩文及诸子百家。到西方自由世界不超过十年,对他们的政治学、经济学等涉猎甚浅,若信口开河,指手画脚,恐怕贻笑大方。 但是最近一年来,通过读圣经和自己的一些观察思考,我领悟到所谓的社会科学,不过是聪明人脑袋里的幻想,只能使人越学越迷惑。研究这些学问的教授们是“永远在学习,从来也不学会”,对他们的著作,不读比读好,否则会变得和他们一样糊涂。我相信对于人和人类社会的问题,圣经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近现代的社会科学、心理学等是那些排斥圣经的人另僻他径,试图与神的启示唱对台戏所臆造出来的。明白这个道理后,我对写这个批判的信心大增,不担心一些所谓“专业性”的指责了──神简单明了的启示足够让我们找到答案。 有人问:你为什么写“民主政体”批判,而不批判“专制政体”,是不是对专制情有独钟?是不是反民主拥专政的反动份子?我的回答是:我的文章是写给基督徒看的,专制本身很明显是颗毒药,是不公义的。在民主人权深入人心的年代,很少有基督徒将盼望寄托在专制政体上,因此专制制度不会成为基督徒的绊脚石。但是民主制度不一样,它是裹了层糖衣,被很多基督徒追求的。一些基督徒相信基督是因为相信基督教可以让中国民主化,有些人目睹了所谓基督教国家的繁荣富强公正后开始对基督教感兴趣。这类见证、文章在网上是汗牛充栋,我们看得很多。谁也不否认,民主是个好东西,但正因为它好,所以容易成为绊脚石。在凶神恶煞的敌人面前,人人都知道避而远之,而在温言软语的敌人面前,则容易丧失警惕。很多中国传道人在无产阶级专政的监牢里坚定不移,信心百倍,而出狱后却栽倒在物质和美女面前──这就是我要写“民主批判”的理由。 民主政体的理念批判前面我已经讲过,我对西方民主理论的大部头著作没有兴趣。据说John Locke有一本叫《契约论》的书,其中认为,统治者的治权必须要争取人民的同意,即双方需要契约,因为国家的主权是属于人民的。取得人民认可的政权是合法的,否则是非法的,就如林肯总统说的“民治、民有、民享”的政府。美国的独立宣言认为:人人生而平行,都被造物主赋予不可让渡的权利,有生存权、自由权、幸福权等。后来又加上各种权利,如言论自由以及罗斯福的四大自由等。这个宣言否定了一部分人可以不经授权而凌驾于另一部分人之上,因此民主政府的设立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保障权利的政府是合法的,而剥夺权利的政府是非法的。 这些话很优美动听,鼓舞人心。但是优美的话不一定正确,正如伊甸园蛇所说的动听话一样。先知耶利米的话很少让犹太人欢欣鼓舞,反而使他们倍感压抑。对照圣经启示,这些人为的理论都有问题。 首先,人人生而平等这个前提,从属灵的角度也许是对的,但从属世的角度看肯定是不对的(那些宣称人人平等的文章的宣传角度恰恰是属世的):有人生为亿万富翁,有人生为贫困潦倒;有人生为帝王将相,有人生来贫贱低下;有人生来残疾,有人身体强壮;有人飞黄腾达,有人命途多歼,不一而足。即使在神的面前,也不是人人平等。神说:我爱雅各而恶以扫。保罗在论到神的主权时说:双生子还没有生下来,善恶也还没有行出来,神就对他说,将来大的要服待小的。人人平等只是人类的一个理想(其实人人都想作人上人,包括鼓吹人人平等的人),而不是现实。 其次,权利之不可让渡性也是一个伪命题,因为假如权力是神所赋予,不可让渡的话,就没有任何人可以用任何办法剥夺它。但实际上,除了思想权外,任何权利都可以被剥夺,被让渡。中国从前的户口制度剥夺了人自由迁徙的权利,现在你想到美国定居还需要签证;政客们为了选举必须让渡自己的言论自由,大多数专制国家剥夺了异议分子的言论自由。为什么思想自由无法剥夺(即使你想让渡也不行,你不能控制自己必须想什么),而其他权利则可以被限制呢?因为思想是属灵(魂)的,而其他权利是同肉体一起的,政府控制肉体是轻车熟路而对灵魂无能为力。民主社会一方面错误的以为属世的权利有属灵性,另一方面又以为属灵的权利有属世性,所以不停立法控制感情上的事,如制定仇恨罪等。 在圣经里,对这些属世权利也没有加以提倡:旧约的以色列人没有诅咒耶和华的言论自由,没有追求幸福与外族人通婚的自由;新约中,保罗规定信徒没有与使徒唱反调的言论自由,也没有淫乱与同性恋的自由。所谓天赋人权只不过是一句空话。 既然“人权”不是“天赋”,那么,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权这个结论也不成立。那么,神对政府的授权何在呢?政府行政是否一定要取得人民的认可才是合法的呢?圣经有没有明确的答案? 关于政府职责最清楚的描述,在罗马书第十三章,原文如下: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 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 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么.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因为他是 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他是 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你们纳粮、也为这个缘故.因他们是 神的差役、常常特管这事。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在这段经文中,保罗清楚地说明,(1)政府是武力的执行者(佩剑的);(2)起惩罚作用(让作恶的害怕);(3)是神的仆人(授权来自于神)。所以,探讨一个政体的好坏,都要基于这些原则。 在大洪水之后,神与诺亚及其子孙立约,规定凡流人血的,他的血必为人流这个以暴制暴的总原则。在设立以色列国之后,又制定了对等惩罚的原则,如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可惜的是,很多基督徒没有分清楚社会总原则与个人行为守则的区别,错误地以为耶稣基督在登山宝训中取了对等惩罚的要求,希望政府是温文尔雅、与人为善、满有怜悯的。 政论既然是叫作恶的害怕,那么谁是作恶者呢?这个问题相信基督徒们都知道标准答案,就是罗马书中讲的没有义人,一个也没有,所以政府是要叫所有的人害怕的。这样看来,政府的存在没有必要取得人民的授权,因为它是取惩罚作用,叫人害怕的。 罗马书中所说的政府功能主要是对内的,政府还有一个对外惩罚──即战争的作用。旧约的先知书不不停地提到政府的这个功能。当哈巴谷先知抱怨犹大国内的不公不义时,神就回答就是通过战争惩罚他们。灭亡以色列国的亚述被称为神怒气的杖,攻败列国的巴比伦王尼布甲尼撒被称为“神的仆人”,他所发动的战争被称为执行神的计划,他掳掠的物资为称为神的赏赐。其后波斯玛代攻灭巴比伦及许多大大小小的战争都是神所施行的惩罚,政府的行政是对人民进行惩罚,而战争是对政府和人民同时进行惩罚。 究其根,政府的存在是因为罪的存在。假如没有罪,就没有惩罚的必要。假如人人都认识神,神的公义充满整个世界,政府就是个多余的东西。但政府的设立既是惩罚,也是怜悯,否则,无所顾忌的罪人会毁掉一切。某西方哲人讲,再坏的政府都比无政府好。对于社会不公,政府不义,战争无情时,人们应当向神认罪祷告,寻找神的宽恕和救赎。 综上所述,从圣经角度看,政论的作用是惩罚,而不是保护那些子虚乌有的世俗权利。所以,民主政体从理念来说,是错误的。它实际上是人文主义膨胀形成自我中心的产物。 注:一个国家敬虔、公正的人越多,政论的职能越简单,反之,则越复杂。我们看一个国家的国家机器和法律的复杂程度,就知道它的公正度。 民主政体的机制批判因为相信主权在民不在神,民主国家相信选票决定一切,但由于现在国家人口太多,不能事事全民投票,所以体现主权在民的机制是由人民选举政府领导人及立法机构,由他们来制定法律和行政。但是这样的运行机制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操作上的,二是神学上的。 首先谈谈操作问题。主权在民的“民”到底是谁?假如51%的人选举某人做总统,49%反对,那输了的一方的主权何在?假如一个社会有10个人,8人投票去抢劫另两个人的财产来均分,这个做法是否体现了另两人的主权?不要以为这只是开玩笑,实际上现代民主社会这种现象不断发生,福利制度就是其一。因此,我们看到在民主国家,候选人都要承诺从国库中拿钱出来分给一部分人。 有人说了,既然总统的位置只有一个,指望人人当选是不可能的。我们制定一个规则,让输了的人也觉得体面,虽然有人选输了,但民主赢了,不很好吗?但是这仍没有解决“主权”或“授权”的问题,当选者没有得到投反对票的人的授权,反对者的“主权”没有得到体现。另外,规则也是人制定的,制定的时候由多数人通过,多数人愿意的话仍可以用投票的方式修改,比如委内瑞拉的查韦斯,就以全民公决的方式取消了总统的任期限制。我们看到各国不停有宪法修正案,即使没有被修正的条款,随着时代的不同,解释也五花八门。比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被解释为与原文不着边际的“言论自由”,“政教分离”等。 从神学上讲,我们前面说了,按照圣经的教导,每个人都是罪人,十个人在一起是十个罪人,一亿个人集中起来是一亿个罪人,不会变成义人。罪人所做出的集体决定仍是基于罪性,一定要背离神和神的义。我们可以看见所有脱胎于基督教社会的民主国家,其趋势是越来越反神,反基督、反圣经、反教会。它们对基督教的排斥比肉体迫害基督徒的专制国家毫不逊色,而且福音的土壤比专制国家更差。一个国家的政治清明程度并不由专制或民主来体现,这是我们布什总统犯的致命错误。专制国家可能出现敬虔的君王,如大卫与约西亚,而民主国家则几乎不可能。 罗马书第一章中讲:们既然故意不认识 神、 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恶毒.〔或作阴毒〕满心是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毒恨.又是谗毁的、背后说人的、怨恨 神的、〔或作被 神所憎恶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夸的、捏造恶事的、违背父母的、 无知的、背约的、无亲情的、不怜悯人的. 他们虽知道 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这段经文对个人是适用的,对由罪人组成的集体也是适用的,民主社会“保护权力”这个口号的实际执行结果便成了“保护犯罪”,“保护肉欲”。我们常常看见,民主国家中有很多人自称进步(Progressive),究其实就是慢慢将犯罪合法化,把人的罪性逐步从神或者良心的约束中解放出来,让人们做那些以前觉得羞耻的事时不觉得羞耻,理直气壮,还冠冕堂皇地贴上“人权”,“进步”的标签。淫乱、吸毒、堕胎、同性恋待行为在西方国家泛滥成灾,并向全世界迅速扩张,你还不能说它的坏话。社会越进步,人们慕义的权利越少,而向恶的权利越多。 有人说:这些现象在人类社会一直存在,从前的中世纪或中国的集权社会,禁了上千年也没有禁掉,为什么不能承认它们,规范它们呢?我回答:这些现象确实一直存在,无法禁绝,因为它们是人罪性的一部分,只要人的罪性不根除,禁绝它们是妄想。惩罚犯罪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禁绝犯罪(这一点后面会谈到),而是为了社会正义和道德标准。神对以色列人说:我的民灭亡了,因为他们没有知识。以赛亚警告道,那些以恶为善,以善为恶的人有祸了。一个有罪的社会是不健康的,但一个混淆是非的社会是到了癌症晚期。贪心,色欲是人类一直存在的,但是几千年来,人人都觉得那是应当抑制的──两个同业者之间,一个处心积虑挤垮另一个的行为被看作是不道德的,同有夫之妇或未婚少女有外遇是羞耻的。做这些事的一方面要受社会舆论的遣责,自己的良心也不一定安稳。而在当代西方,这些欲望都合法化了。”贪婪“成了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公平竞争(如何公平法)被奉为法宝。性伙伴越多越光荣,弗罗依得说性欲是为一切行为的原动力。前人做这些事偷偷摸摸,名不正言不顺,而现代人则理直气壮,豪气冲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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