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对你的提问的回答,我是这样看的:律法的总纲就是爱神和爱人如己。这是律法背后的精意,是永远不会变的。具体的立法条款是会随着不同的历史时期的各种社会形态的的改变而改变的。毕竟,律法的功用是让我们知罪,而不是让我们靠着称义。如果拘泥于具体的律法条款和形式,丢了律法背后的精义,则无异于缘木求鱼,同神最初的心意南辕而北辙。比如,犯奸淫者须施以石刑,这是旧约里面的明文规定,然而在耶稣时代,当一个犯奸淫的妇女被带到耶稣面前时,耶稣却饶恕了她,对她说: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从此不要再犯罪。这标志了新约时代基於悔改前提下的饶恕、赦罪和拯救。同样,亚伯拉罕的时代,中东地区,用人献祭的习俗非常盛行,不是件什么让人觉得非常残忍的事, 所以神就会用亚伯拉罕的儿子以撒来考验亚伯拉罕的信心,同时也借此表明,神其实恨恶用真人献祭的习俗,宁愿用羔羊,甚至他自己的儿子耶稣基督来一次献上,并以此将亚伯拉罕及其立约后代分别为圣,同这些野蛮的习俗分开。
整本圣经,从旧约到新约,都是神借着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文化背景来启示真理,启示他自己。真理是形而上的,是不变的,但形而下的社会形态和历史背景是会变的。中国儒学/理学中的所谓理一而分殊,也是说的同一个概念。同一个真理,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然而其背后真理却是同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