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万维读者为首页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关于万维
简体 繁体 手机版
分类广告
版主:奇异恩典
万维读者网 > 彩虹之约 > 帖子
苦难的中国教会,合法的法律武器 (Part 2)(ZT)
送交者: nngzh 2004年05月12日08:59:33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附录1 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1)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
(2)宗教信仰自由受国家宪法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3)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4)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5)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别、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6)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往,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境外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
(7)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要支持他们加强自身建设,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
(8)爱国宗教界人士是团结信教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
(9)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树立公民意识,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活动。
(10)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附录2 江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四句话”
2001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同志在三句话的基础上加了一句,就是坚持独立自主自原则。并对每句话的主要内涵作了新的概括、新阐述和新发展。这“四句话”: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附录3 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
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还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
  中国政府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侵犯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将承担法律责任。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政府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可以应省级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讲经、讲道,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可以携带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进入中国国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中国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与有关国际文书和公约在这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基本一致的。《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以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有宗教或信仰的选择自由,不得以宗教或信仰原因为由对任何人加以歧视,有宗教礼拜和信仰集会及设立和保持一些场所之自由,有编写、发行宗教或信仰刊物的自由,有按宗教或信仰戒律过宗教节日及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促进和保护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的人的权利等,这些内容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并得到实行。
  中国法律规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中国,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这与联合国人权文书和公约的有关内容是一致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提出:“有表明自己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规定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要的范围之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提出:“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制止。”无论信仰宗教的公民还是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也是一个现代文明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各国的历史、文化和国情不同,这决定了各国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践会有不同的特点。中国在强调保护信教自由时,也强调保护不信教的自由,把两者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从而在完整意义上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更充分、更全面的保护。
  中国政府认为,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而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民族的尊严,是包括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在内的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标和根本利益。因此,信教和不信教的人们可以做到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宗教要与其所处的社会相适应,这是宗教存在与发展的普遍规律。中国人民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政府倡导宗教要与之相适应。这种相适应不是要求公民放弃宗教信仰,不是改变宗教的基本教义,而是要求宗教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与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相适应。这是符合信教群众和各宗教本身的根本利益的。
  八十年代以来,中国部分地区出现了一些邪教组织,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邪教组织的为首分子或歪曲宗教教义,制造邪说,蒙骗群众,抗拒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煽动推翻政府;或利用迷信,装神弄鬼,致人死伤;或聚众淫乱,诈骗钱财,严重危害人民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广大人民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对此深恶痛绝。中国司法机关对这类严重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惩处,正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和法律尊严,为了更好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中国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犯罪,与宗教信仰无关,中国没有人因为信仰宗教被惩处。当今世界,任何法治国家都不会容忍这类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摘于中央统战部网站)


附录4 其他宗教法规参考书目
《宗教工作普法读本》、《把中国宗教的真实情况告诉美国人民》、
《中国宗教法规政策读本》、《宗教政策学习纲要》、
《全国宗教行政法规规章汇编》、《新时期民族宗教工作宣传手册》、
《国外宗教法规汇编》


附录5 国新办《200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
2004.03.30 14:15:59 北京
目录
  前言
  一、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三、人权的司法保障
  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五、妇女、儿童权益
  六、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特殊保护
  七、残疾人权益
  八、人权对外交流与合作
  前言

  2003年是中国发展进程中重要而非同寻常的一年,也是中国人权发展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在这一年里,中国政府妥善应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和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新的突破,政治保持了稳定,经济实现了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权事业取得了新的进展。
  中国政府将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基本人权放在首位,以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的态度,提出了“执政为民”和“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思想,形成了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确立了确保宪法实施、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政治文明的治国理念,并在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措施,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减轻民负、实行民主上做了大量工作,使人权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赢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好评。
  在这一年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了包括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容在内的关于修改宪法的建议。不久前,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规定,完善了土地征用制度和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充分体现了修宪为民、保障人权的原则。特别是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政策主张上升为宪法原则,由党和政府执政行政的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的理念和价值,进一步确立了保障人权在中国法律体系和国家发展战略中的突出地位,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
  尽管中国为促进和保障人权作出了巨大努力,但是,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受自然、历史和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制约,中国的人权状况还存在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将继续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不断改善人权状况,切实提高全国人民享受人权的水平。
  为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人权状况的了解,现将200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情况公布如下。

  一、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2003年,中国经济实现了快速、健康的发展,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2003年,国内生产总值(GDP)达116694亿元,比上年增长9.1%,按现行汇率计算,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跨上了一个重要台阶。
  人民总体生活水平继续提高。200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472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9%;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622元,实际增长4.3%。
  社会消费结构逐渐从基本生活型向着现代生活型转变。2003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5842亿元,比上年增长9.1%。城乡居民用于衣、食等基本生活用品的支出比重不断下降,高档现代生活用品、汽车、住房、医疗保健以及文化娱乐等支出比重上升。2003年,城镇及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即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支出占家庭消费总支出的比重)均比上年下降0.6个百分点,城镇由1978年的57.5%下降到37.1%,农村由1978年的67.7%下降到45.6%。2003年轿车产量202万辆,比上年增长85%。年末全国私人轿车拥有量达489万辆,比上年末增加146万辆。新增固定电话用户4908万户,年末达到26330万户;新增移动电话用户6269万户,年末达到26869万户;年末全国固定及移动电话用户总数达53200万户,电话普及率达到42部/百人,发展速度和规模居世界前列。到2003年底,全国互联网上网计算机数3089万台,上网用户数7950万,居世界第二位。
  城乡居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不断改善。中国住宅建设每年以20%的速度持续递增,到2002年底,全国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2.8平方米,城镇住宅私有率达到72%以上;农村人均住房面积增至26.5平方米。全国城镇新建住房中,个人购买的比例达94%。房屋装修档次、装修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和住宅环境的标准不断提高。
  中国继续为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作出努力。国家对农村扶贫开发的投入从2000年的248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299亿元,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建设基本农田,兴修水利,解决人畜饮水等。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的农民人均收入从2001年的1277元增加到2003年的1305元。农村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由改革开放之初的2.5亿人下降到2003年的2900万人。
  中国高度重视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3年,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中国政府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依法采取了一系列果断、有效的措施,颁布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如实公布疫情,完善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和预防控制措施。国家领导人多次深入疫区了解疫情,看望慰问病人和医护人员,动员全国人民抗击非典。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拨付100多亿元资金,用于购置医疗设备、药品、防护用品和医院的改造,对农民和城镇生活困难居民中的非典患者实行免费医疗和救助,确保非典患者全部入院救治,使中国内地临床确诊病例的病死率降至6.5%,低于世界平均临床确诊病死率9%的水平。
  在2004年初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中,国家采取了扑杀和强制免疫等一系列有效措施,使疫情严格控制在疫点范围内,确保疫情不向外蔓延,严防人类感染。至2004年3月16日,全国49起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全部扑灭,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同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对农户的家禽损失给予公平补偿,对家禽业和家禽企业从贷款、贴息、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维护了农民的利益。
  中国加强了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了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制定了《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从2003年起的四年内,中国政府将投入17.5亿元防治艾滋病。国家对农民和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免费发放抗病毒药物,在重点地区施行免费匿名检测,免费实行母婴筛查和阻断,对艾滋病患者的孤儿免收上学费用,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给予经济救助。2003年12月1日,在世界“艾滋病日”,中国卫生部与联合国艾滋病专题组共同发表了“中国艾滋病联合评估报告”,公布了中国当前艾滋病的流行状况和防治工作情况。当天,温家宝总理亲自到医院探望艾滋病患者,并和他们握手交谈,积极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和防治艾滋病,努力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
  与此同时,国家制定实施《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信息体系建设规划》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以及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进一步改善了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条件。据统计,到2003年末,全国共有卫生机构30.5万个,医院和卫生院床位290.2万张,卫生技术人员424万人。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3600个,卫生技术人员15.9万人。卫生监督检验机构755个,卫生技术人员1.5万人。乡镇卫生院4.5万个,床位66.8万张,卫生技术人员90.7万人。
  随着卫生条件的改善,人民的健康水平明显提高。目前,中国平均期望寿命已从新中国成立前的35岁上升到71.4岁;孕产妇死亡率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的1500/10万下降到2002年的43.2/10万;婴儿死亡率由新中国成立前的200‰下降到28.4‰。传染病、寄生虫病和地方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均大幅度减少。

  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中国高度重视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积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国家大政方针,行使国家立法权。从1979年初到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451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966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48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现已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已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一年多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原则,加强了立法工作,提高了立法质量。不久前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许多与人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内容。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10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居民身份证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处处体现了为民、便民、利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一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了执法检查和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监督,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非典防治、老年人权益保障、就业和再就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情况等工作报告,对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建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5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有效地促进了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全年接待人民群众来访31000多人次,办理人民群众来信57000多件,督促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全国政协积极通过提案、视察和反映社情民意等经常性工作履行参政议政职能,行使民主权利,开展民主监督。一年来,全国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就新阶段农村扶贫工作、政府在就业中的职能定位、促进民族地区农民增收等问题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37份,专项建议114件;组织视察团23个,有500多位常委、委员赴全国各地进行视察,提交了22份视察报告。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提出提案84件,通过政协渠道反映社情民意信息1674条。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全面推进,基层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尊重。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或修订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村委会选举办法。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普遍完成了五至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各地平均参选率在80%以上,广东、海南、四川、湖南等省的参选率在90%以上。村务公开在各地推广实行,被群众称为“阳光工程”。目前,全国90%以上的村建立了村务公开栏,做到了把涉及农民利益的村务、财务、政务及时向群众公开。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进一步完善。经修改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公民依法享有的信息、言论、出版自由进一步得到保障。2003年,全国各级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并健全了相关的信息公开制度,有力地推动了政府政务信息的公开透明,使公民享有了更多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目前,《信息网络著作权保护办法》正在进行立法调研。新修订实施的《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对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国家大力发展新闻出版事业,为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等自由创造条件。2003年末,全国有广播电台282座,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和转播台744座,电视台320座,教育台62座,出版发行全国性和省级报纸243.6亿份、各类期刊29.9亿册、图书67.5亿册(张)。
  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受到保护。到2003年9月底,全国工会基层组织总数较五年前增长79.1%,全国工会会员总数较五年前增长38.8%。全国建立工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达80.8万家,其会员2960.1万人,职工入会率32.7%。建立职代会制度的企事业单位有35.1万家,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企事业单位有26.3万家,实行厂务公开的企事业单位29.1万家。全国建立了董事会的5.6万家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中,工会主席进入董事会的有2.9万家,共有职工董事5.1万人;建立了监事会的4.4万家基层工会所在单位,工会主席进入监事会的有2.5万家,共有职工监事3.5万人。全国实行厂务公开的非公有制企业有11.8万多家。
  公民依法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保障。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宗教活动场所10万余处,各种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全国性和地方性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院校74所。各教都自己出版经典、书刊,其中仅《圣经》的印数即达3000万册。中国各宗教团体已同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组织、宗教人士建立了联系。

  三、人权的司法保障

  2003年,中国的司法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大,人权的司法保障取得重大进展。
  中国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2003年,中国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及其他刑事犯罪活动,侦破刑事案件234.1万起;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刑事案件634953件,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57505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184018件,侵犯财产犯罪案件278969件,有效地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府对社会救助制度实行重大改革,废止了沿用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代之以更加符合法治精神、体现人文关怀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强化严格执法,突出执法为民,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严格执法程序,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了内部执法监督力度,坚决查处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和滥用强制措施等侵犯人权行为,积极开展现场督察和专项督察,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确保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和保障人权。与此同时,公安部大力加强和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等方面,集中推出30项便民利民措施,受到全国人民的普遍好评和欢迎。
  纠防超期羁押,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规定了严格的超期羁押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了专门受理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的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加强社会监督,逐步建立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机制。2003年共纠正超期羁押25736人,超期羁押问题基本得到纠正。这是全国司法实践中范围最广、规模最大、涉及案件人数最多的清理超期羁押,极大地加强了司法中的人权保障。
  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解释和行政、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共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方面的司法解释20件,其中《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司法解释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切实的保障。2003年,人民法院审结行政诉讼一审案件88050件,其中,撤销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10337件,占总数的11.74%。人民法院还审理国家赔偿案件3124件,决定赔偿金额8974万元,保障了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加强了对诉讼活动各个环节中违法侵权行为的法律监督。2003年,检察机关依法起诉非法拘禁案259件,非法搜查案29件,刑讯逼供案52件,虐待被监管人员案32件。检察机关对认为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依法提出抗诉2906件,对法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184次。截至2003年6月底,各级检察机关向监狱、看守所、劳教所派驻检察室3329个,在大型监狱设立派出检察院75个,对全国92%的监管场所实现了派驻检察。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在各级检察机关开展了服刑人员申诉专项清理工作,不断加大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力度,全力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等问题,切实保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得到有效实施,保障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2003年制定并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法律援助的行政法规,确立了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服务权利的范围。截至2003年底,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已发展到2774个,比上年增加356个;工作人员为9457名,增加1172名;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66433件,比上年增加36658件。人民法院进一步强化法律援助工作,全年依法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交诉讼费4860件,免缴诉讼费用16926件,缓缴诉讼费用206496件,共减免诉讼费用1.41亿元,缓缴诉讼费用9.16亿元,保证了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
  罪犯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2003年,司法部以《监狱法》为依据,制定实施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等规章,对在押罪犯的合法权利进一步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积极探索监狱刑罚执行方式、管理方式改革,全面实行狱务公开,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努力建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体制,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益。

  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003年,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为促进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为改善人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作出了新的努力,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中国政府强调就业是民生之本,积极建立就业与再就业工作责任体系,制定配套政策,开发就业岗位,增加资金投入,搞好就业服务,使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保障。2003年,中央财政新增47亿元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就业再就业,使就业人数得到较大增加。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443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92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25639万人,新增859万人。全年有440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年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2003年,中国政府加大了劳动保障领域的立法、执法工作力度和财政投入,制定公布《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等配套规章,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全国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明确规定城乡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确保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相应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社会保障得到了加强。新修正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2003年,为落实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足额发放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央财政支出700亿元,比上年增长19.9%,其中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由上年的46亿元增加到92亿元。据统计,2003年,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达到15490万人,比上年增加754万人;发放基本养老金3131亿元,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基本做到了按时足额发放。有2933万名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管理率84.5%,比上年底提高41个百分点。农村养老保险累计参保人数近6000万人,近140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2003年底,全国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895万人,比上年底增加1495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10373万人,增加191万人;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4573万人,比上年增加167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3648万人,比上年增加160万人。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415万人,比上年减少25万人,有195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比上年减少144万人,全部按时足额拿到基本生活费和代缴了社会保险费;全国共有2235万城市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比上年增加170万。
  国家高度重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0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拖欠农民工工资、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了农民工权益维护专项行动,免费发放《劳动者维权手册》,公布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环境恶劣、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切实保障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国务院总理亲自为农民工追讨工资,体现了国家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高度重视。据统计,2003年11月到2004年2月,共偿付2003年拖欠农民工工资240多亿元。
  国家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2003年,国家颁布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强化了对农民权益的保障。《农业法》专设“农民权益保护”一章,明确规定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禁止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禁止平摊税款,禁止通过学校向农民乱收费,禁止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等,同时规范了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决定程序,规定了农民权益受到侵犯时相应的行政或司法援助措施等。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赋予了农民长期并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明确规定农民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享有自主组织生产和处置产品的权利,享有承包收益的继承权,在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时享有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此外,还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目前,中国正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权益保护法》,农民权益将进一步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
  2003年,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作出了一系列决策,大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国家采取农民科技培训、建设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实行科技扶贫开发等多种措施,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帮助农民脱贫致富。为减轻农民负担,国家推行了农村税费改革,除烟叶外,取消农业特产税。从2004年起,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与此同时,政府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对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解决农村中小学生上学难、农民看病就医难问题;加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按照城市居民社会低保标准,统筹解决农民的养老和保险等问题;改革农村户籍制度,维护农民的迁徙、流动和工作选择权利。
  2004年2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调整农业结构,扩大农民就业,加快科技进步,深化农村改革,增加农业投入,强化对农业支持保护,力争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尽快扭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这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保护农民权益的决心,必将惠及中国九亿农民。
  国家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1997年至2002年,全国教育经费平均年增加590亿元,年均增长16.7%。2002年,全国教育投入总量达5480亿元,国家财政性教育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从2001年的3.19%增加到3.41%,是1989年以来的最高水平。据统计,全国累计有2478个县(市、区)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其中2003年新增51个。全国青壮年文盲已降到5%以下。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局(UIS)公布的全球过去十年扫盲最新统计数据表明:在所统计的40个国家中,中国在扫盲教育方面取得的成绩最大。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382.2万人,比上年增加61.7万人;全国研究生招生26.9万人,比上年增加6.6万人。
  国家加快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事业发展。2003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正式施行,兴建了一大批重点基础文化工程,新建、改建和扩建了部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中心、影剧院和音乐厅等公共文化设施。据统计,1998-2002年,全国文化事业费总和达到324.2亿元,是“八五”时期(1991-1995年)的2.7倍。2002年,全国文化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数达到972个,共完成投资30.9亿元。2003年中央财政文化事业费5.37亿元,达到历史上的最高点。2003年末,全国共有艺术表演团体2587个,文化馆2892个,公共图书馆2708个,博物馆1519个;生产故事影片140部,科教、纪录、美术片61部。文化事业的发展满足了人民群众享受文化生活的需要。

  五、妇女、儿童权益

  国家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000年以来,国家相继制定和修订了《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2001年,中国政府颁布实施了《2001-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现正在着手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修订和实施,从儿童的生存、成长和妇女的保健、教育、劳动就业、婚姻家庭等方面,加强了对妇女儿童权利的保护。
  妇女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受到保障。目前,国务院29个部委办共有女部级干部22人。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24%,女常委占常委总数的13.20%,女副委员长占总数的18.8%。第十届全国人大还选出女副总理1人、女国务委员1人。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有5000多名女领导干部。
  妇女就业规模继续扩大,经济越来越独立。2002年,全国女性就业为33552万人,占总数的45.5%。近五年来,女性就业净增565万人。2003年1-9月,下岗失业女性实现再就业131万人,占总数的37.43%。城镇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38%。女性在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比重继续呈下降趋势,在新兴行业和技术、知识密度高的行业中女性比重明显增加。
  男女受教育水平差距缩小,女性在各级教育中的比例均呈上升趋势。截至2002年,全国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为98.58%,女童入学率为98.53%;全国小学、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女生在校人数分别占在校总人数的47.20%、46.70%、51.86%和43.95%。女性青壮年文盲率已降低到5%以下。2002年,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有女性院士78人,占总数的6.2%。
  妇女、儿童的卫生保健工作得到加强。近年来,中国政府推动在全国广泛开展妇女疾病的普查普治和孕产期系统保健,定期进行妇女常见疾病的防治工作。到2002年底,全国婚前医学检查率和产妇产前医学检查率为68.03%和90.14%,分别比2000年提高3.48%和0.78%。2002年,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发展到3067个;农村新法接生率已达97.2%。国家长期坚持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制度,开展对儿童肺炎、腹泻、佝偻病和缺铁性贫血病的防治和爱婴行动,促进母乳喂养,创建爱婴医院,开展营养指导、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早期教育等多项卫生保健服务,使儿童体格发育水平和营养状况不断改善。2002年,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率为2.83%,比2000年下降0.26个百分点。2002年,全国共有儿童福利院178个,比2000年增加52个;社会福利单位收养儿童5.5万人,比2000年增加1万余人;残疾儿童有5.14万得到康复训练,比2000年增加1万余人。
  国家采取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妇女儿童权利不受侵犯。2003年,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2000余名。2002年,国务院重新修订实施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违法使用童工的现象得到有效遏止。

  六、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特殊保护

  在中国,少数民族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并依法享有少数民族特有的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自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有少数民族代表415名,占代表总数的13.91%,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截至2003年,全国各级各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已全部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干部担任,各自治机关的工作部门中也配备了大量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得到进一步推进。近三年来,仅国家民委培训的少数民族干部就达4000人,全国4.2万名县(处)级以上少数民族干部大多接受过不同形式的培训。
  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改善。2003年,全国民族地区生产总值完成11000多亿元,比上年增长11.1%,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西藏、宁夏超过11.5%,内蒙古的增速达到16.3%,位居全国第一。从2004年起,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将增加6000万元,用于推进兴边富民行动,促进边境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国家首次将人口较少民族扶贫开发列入国家扶贫开发的重点,对于22个人口少于10万的少数民族约63万人口实行特殊扶持政策,力争在三至五年内使他们在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通信交通等方面得到较大改善。国家还将清真食品列入了《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确定了345家清真食品定点生产企业,解决了2000多万少数民族群众生活特需用品的供应问题。2003年,共下达4亿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殊生产生活困难,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资金达6亿元。
  国家加大对少数民族教育的投入,努力解决制约民族教育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使少数民族公民的受教育水平得到提高。中央财政设立的各项教育专款、国家组织实施的各项教育工程重点均向民族地区倾斜。地方政府在各类教育专款的使用和分配上也对民族教育给予倾斜。从2003年秋季开始,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对新疆经济困难的56个县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免除杂费。从2004年起,广西在现有寄宿制民族班每年投入870.3万元的基础上,每年增加投入485.8万元;湖北省重点扶持民族地区建设100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中小学,解决3万名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的寄宿问题。国家在高等教育中对少数民族实行照顾政策,在高考录取中对少数民族考生继续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截至2003年底,全国民族自治地方699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中已有405个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比上年增加了32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
  国家历来重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发掘、保护和发展,有计划地组织对各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翻译和出版,保护少数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并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建设、文艺人才培养、对外文化交流、文物保护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国家投入巨资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文物保护,对西藏、青海、新疆境内的一些少数民族文物进行了维修。自1989年以来的五年里,国家拨专款5500多万元用于维修布达拉宫,今后还计划投入2亿多元对布达拉宫进行全面保护。国家加强了民族语言文字的收集整理和抢救工作,对满语、畲语、赫哲语、京语、仡佬语、土家语等民族语言文字展开调查和收集整理工作。政府经常主办全国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和大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

  七、残疾人权益

  中国有6000万残疾人,约占人口总数的5%。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各项权利的保障,努力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通过健全法制、实施国家计划、动员社会力量、提供平等机会等重大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殊扶助,建立并逐步完善残疾人人权保障体系,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继续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帮助残疾人改善功能,提高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2003年,又有大批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其中为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57万例,为3.1万名低视力者配用了助视器,对1.8万名聋儿进行听力语言训练,对7.7万名肢体残疾人、脑瘫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进行了康复训练,对243万名重症精神病患者进行了综合防治康复,为3800余名麻风畸残者实施矫治手术,为残疾人供应用品用具122万件。
  残疾人受教育权得到了更好保障。中国政府将残疾少年儿童教育纳入国家义务教育体系,统筹实施。目前,为盲、聋、智残少年儿童兴办的特殊教育学校已发展到1655所,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已发展到3154个,在校的盲、聋、智残学生达到57.7万人。一批贫困残疾学生得到资助,仅“扶残助学”和“中西部盲童入学”两个项目就资助了10000多名残疾儿童就学。2003年共有3000多名残疾学生进入高等院校,49万残疾人接受了职业教育和培训。
  国家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据统计,目前城镇集中就业的残疾人已达109万人,社会各单位按规定比例安排123.6万残疾人就业,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有170多万人。在农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等的残疾人达到1685万人。残疾人就业率逐年提高。2003年,共有123万农村贫困残疾人通过开展扶贫解决了温饱。目前,中国共有259万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44万残疾人在各类福利院、敬老院享受集中供养、五保供养或通过院户挂钩方式在居民家中分散供养,246万残疾人得到了临时救济和补助,103万残疾人参加了社会保险。
  残疾人的文化体育生活日益丰富、活跃。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场所为残疾人提供越来越多的方便和服务,全国开辟了1618个残疾人文化活动场所,成立了131个残疾人艺术团体。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等传媒广泛报道残疾人生活,并开设残疾人专题、专栏节目。国家残疾人体育综合训练基地正在筹建中。2003年,中国成功举办了第六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残疾人运动员在重要国际体育比赛中获得177枚金牌。
  国家努力营造关爱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开展内容丰富的助残活动,至今已连续进行了13年。近年来,广泛开展了“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文化助残”、“科技助残”、“法律助残”等多种形式的助残活动。全国已建立助残志愿者联络站4万余个,仅登记在册的青年志愿者就达186万余人。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大中城市的主要道路和商场、医院、宾馆、影剧院、博物馆、机场、车站等公共建筑物及居民住宅,设置和改建了一大批坡道、盲道、扶手、交通音响信号装置等无障碍设施,不少电视台开办了电视手语新闻栏目,越来越多的电视节目和电影加配了字幕。
  多年来,中国为保障残疾人人权所作出的巨大努力和取得的成就受到联合国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充分肯定。

  八、人权对外交流与合作

  中国一贯支持并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从1981年起一直连选连任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员。2003年,中国代表团出席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实质性会议、第五十八届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会议,并派专家出席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和联合国土著问题常设论坛第二次会议。在这些会议上,中国代表和专家积极参加了有关人权问题的审议,阐明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原则主张,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努力促成国际人权合作与交流,为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制定工作。2003年1月和9月,中国政府派人参加了联合国起草《关于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范性文书》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和非正式磋商,参加了关于制定《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特委会会议。2003年11月,中国在北京承办了联合国亚太经社会关于制定《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政府间会议,通过了《北京宣言》,对公约的制定进程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中国支持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主张应充分考虑和利用联合国现有的法律、人权文书和监督机制,充分尊重和发挥各国国内法的作用,兼顾保护人权和维护国家正常司法职能。
  中国积极参与和推动第二个“亚太残疾人十年(2003-2012年)”活动,努力促进残疾人状况的不断改善。2003年12月10日,第五十九届联合国大会主席朱里安·亨特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邓朴方颁发了“联合国人权奖”,这是该奖第一次授予中国人,也是第一次授予一位残疾人,既是联合国对邓朴方个人对残疾人人权事业的杰出贡献和为推动世界残疾人运动发展的不懈努力的高度评价,也是国际社会对中国长期以来促进和保障人权所作的努力的肯定。
  中国政府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中国政府至今已参加21项国际人权公约,并采取措施履行公约义务。2003年,中国政府如期向联合国提交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首次履约报告,全面介绍近年来中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所作的努力。此外,中国还向联合国提交了《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和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情况的第五、六次合并报告,分别介绍1996年至2001年中国在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方面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等措施和进展,以及1998年至2002年中国为消除对妇女歧视所采取的行动的情况及执行《北京行动纲领》和落实2000年妇女问题特别联大成果的情况,阐明了中国重视在妇女儿童领域履行条约义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立场。
  中国积极参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2003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等13项条约。中国公安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劳工组织共同开展了“预防、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国际合作项目。
  中国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世界各国在人权领域积极开展对话与合作。2003年,中国政府分别与欧盟以及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德国、荷兰、挪威、瑞士、奥地利、比利时等国家举行了人权对话、磋商或交流;主办了中国━加拿大━挪威第五届人权研讨会,并与欧盟共同主办了中欧司法研讨会。通过这些对话、交流与合作,增进了中国与有关国家和组织在人权问题上的了解,减少了分歧,扩大了共识。与此同时,非政府领域的人权对话与交流非常活跃。中国人权研究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等非政府组织先后派出多个代表团出访欧洲、北美、大洋洲、非洲的许多国家,并邀请了一些国家的人权组织和官员访华,就人权问题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了相互了解和信任。中国人权研究会还与挪威奥斯陆大学人权研究所和越南胡志明政治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合作,翻译出版了人权著作。2003年10月,中国人权研究会按规定向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提交了首份工作报告。
  中国认为,人权的发展是人类社会不断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世界和平与发展的进步潮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目标,也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世界上“和平崛起”的重要目标。中国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和国家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将一如既往地致力于促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积极与国际社会开展交流与合作,为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为推动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来源:新华网)

舍禾2004、4、1完稿

0%(0)
0%(0)
标 题 (必选项):
内 容 (选填项):
实用资讯
回国机票$360起 | 商务舱省$200 | 全球最佳航空公司出炉:海航获五星
海外华人福利!在线看陈建斌《三叉戟》热血归回 豪情筑梦 高清免费看 无地区限制
一周点击热帖 更多>>
一周回复热帖
历史上的今天:回复热帖
2003: 南怀瑾:论语别裁:先进第十一:死有重于
2003: 泉源中的一股细流
2002: “谁来管妈妈?”
2002: 神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