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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性婚姻的一点个人意见
送交者: Amos 2004年06月07日10:28:37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对同性婚姻的一点看法

在当今这个世界上, 各种新鲜事物层出不穷. 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同性恋人结婚就事其一.
其实同性恋的现象早已有之, 古罗马许多贵族便养有娈童; 而中国汉代宫廷同性性行为相当普遍, 有人推测高帝刘邦晚年便有同性恋倾向. 胆识,同性恋者登堂入室, 形成一股强大的实力, 让人不敢小瞧, 则是最近几年的事. 在西方世界, 同性恋者在自由派法官, 律师的协助下,斩关夺隘,节节胜利,不仅使这种行为为社会所接受,而且公然要求结婚,组织家庭。在加拿大,有三个省的最高法院判决不给同性恋者颁发结婚证侵犯了人权。联邦政府去年一直都在努力使全国范围内的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努力,现在由于大选暂时搁置下来。如果哪天通过的话,估计又会成为“政治正确”的禁区,触碰不得。而美国的旧金山、麻省、纽约州等地也因颁发同性婚姻证书的事官司不断。当然,美国的民意和加拿大不一样,反对者占大多数。但无论如何,主张同性婚姻者的力量在民主社会是强大的,从长期来看更是如此。
作为基督徒,我们的倾向看来是显而易见的,同性恋是神所厌恶的,所以我们要反对。圣经中的所多玛和俄摩拉就是因同性恋而被灭城的。而罗马书更是直接了当地斥责同性恋行为,说他们“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所以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尽一切力量来阻止它。在加拿大,许多教会组织了示威活动,还有很多人通过签名、给国会议员去信打电话的形式来表示关切与不满。
在这篇文章里,我想提出另一种想法,控讨一下作为基督徒,对国性婚姻应该怎么办。

(一)关于婚姻和结婚证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婚姻和结婚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婚姻是一种社会概念,而结婚证是一个法律概念。婚姻是古老的,从亚当夏娃时候就存在,而结婚证是很晚才有的。这个地球上结婚证起源于何时何地我不知道,但在中国,我相信到清朝时还没有这个东西。
婚姻可以没有结婚证,亚伯兰和撒拉结婚时没有听说有人给他们发证,大卫娶拔示巴时也不用证,我想约瑟和玛利亚结婚时也不一定有。即使在现代,仍有很多不需要证书的Common Law关系。另一方面,结婚证也不代表婚姻,如果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领了结婚证,其中一个人却不住在家中,长年与另一个人同居并生儿养女,那么我们很难说他们的婚姻还存在。毛泽东和贺子珍领了结婚证且没离过婚,和江青则没有,但大家公认贺是毛的前妻而江则是正式夫人。
我个人认为,结婚证的主要功用大概是对男女双方关系的一种确认和对财产关系、性关系的一种约束。从本质上来讲,婚姻关系是无需这种确认的。如果两个人真心相爱,遵守家庭义务,性关系上从一而终,又生儿养女,我相信他们就是一种很好的婚姻关系。正是因为人罪性的本质,容易沉迷于肉欲,所以发明了结婚证这种东西来予以约束。在西方,性解放后,似乎没有多少人认为结婚证可以约束婚外性行为。所以,结婚证唯一的用途大约只是约束双方的财产关系了。亚伯拉罕赶出夏甲母子而不给财物,如果发生在有结婚证的现代,恐怕是不被允许的。
作为同性婚姻来讲,其实也是同性恋者要求一个证书的问题。这个证书所起到的主要作用实际就是一个约束同性恋双方财产关系,包括福利享受与转移的法律合同,没有任何别的意义。

(二)关于政府的作用
圣经明说:政府是神佩剑的仆人,有出自神的权柄。政府主要有两大功能,一是保持辖内的秩序‘二是充当神审判他国的权杖。在它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政府有权制定各项法律规定,颁发结婚证就是政府的功能之一。
我们作为基督徒,有义务顺服地上掌权的政府,遵守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规定。比如结婚证,虽然本质上对于基督徒是个可有可无的东西,因为我们的婚姻是神定的。但既然世俗的法律要求我们这样做,我们就有义务去申请,申请到之前也不要同居。我们也应该时时祈祷,愿神赐给掌权者治国的智慧,制定出符合神心意,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政策来。
当然,在顺服政府的同时,我们却决不应当去拜他们所竖的金像,不政府的法令与我们的信仰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当顺服神而不顺服人。
对于同性婚姻,我认为,如果政府的法律没有侵犯到教会的主权,我们应当表示顺从,但如果这个法律限制了教会的主权,比如强迫教会为同性恋者举行结婚仪式,或取消教会将同性恋者逐出教会的权利,我们都要坚决反对。

(三)关于基督徒与外邦人
在讨论这个问题前,我摘录一段圣经:
我先前写信给你们说,不可与淫乱的人相交。此话不是指这世上一概行淫乱的,或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这样,你们除非离开世界方可。但如今我写信给你们说,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契饭都不可。因为审判教外的人与我何干?教内的人岂不是你们审判的么?至于外人有神审判他们。你们应当把那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 (哥林多前书5:9-13)
从以上经文来看,对于基督徒和外邦人来讲,神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我们基督徒所必须遵守的标准,如不拜偶像,不淫乱等,对于非基督徒来说,是没有要求的。在行为规范上,我们可以对一些兄弟姐妹不符合圣经的做法提点批评意见,要求他们改正。对于非基督徒,我们最好闭口不言,判断他们的权利在神而不在我们。
对于同性恋,我认为也应该持同样的立场。教会不能同意神的儿女搞同性恋,不能给同性恋者搞结婚仪式,不能让同性恋者当牧师。但是世俗政府给他们发结婚证书,要立法修改婚姻的定义,我们不必太在意,由神去判断。

(四)同性恋与同性婚姻
正如先有婚姻,再有结婚证一样。人类也是先有同性恋,瑞有同性婚姻。“同性婚姻”其实就是同性恋者要求政府给他们发个证,承认他们享有与异性婚姻一样的权利与义务。按现在的说法,是用法律规范他们的财产权,包括享受的社会福利。
那么,说到底这些人只不过是要一张纸来确认他们久已存在的关系罢了。从这点来讲,我们实在没有搅和进去的必要。神所不喜欢的是同性恋,我们希望消除的是同性恋,既然同性恋消除不了,给他们发张证书有什么值得紧张的呢?
这个世界还有很多引起神愤怒的东西,比如乱伦、人兽交等。我们反感它们并不代表它们不存在,也不能要求别人也同我们一样反对。假如有一天世俗政府决定给父女,或给人和狗发结婚证,我们也不必太难过,那都是外邦人的事,由它去吧。

(五)对同性婚姻的实际担心
神对所多玛、俄摩拉的审判并非是个别同性恋的问题,而是同性恋已极其普遍,声闻于上了。我们现在对于同性恋婚姻的担心是,同性恋者获得证书后,同性恋会不会象癌细胞一样侵蚀整个社会,造成大面积的同性恋现象,从而引发神的怒火。这个问题,我没有答案,需要观察。有可能事情会这样发展,也有可能他们取得合法证书后便偃旗息鼓,象曾经的女权运动一样,社会上的同性恋人群比例没有什么大的变化。
另一个危险是同性恋者进一步行动,迫使政府侵犯教会的权利。比如将圣经中关于反对同性恋的经文视为歧视和反人权,通过法律强迫教会接受同性恋等。这种现象看起来确实存在,在加拿大已有苗头,将来的发展我们拭目以待。我们自己也应多多祈祷,为同性恋活动家们,为政府,也为教会和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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