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嫂之流把银子看得紧着哪。总共捐过一次,是牧师要去佛州帮那边一个教会需要用钱,还说明不是捐给教会,仅捐牧师个人。何白说你开什么玩笑,捐给牧师个人他有抵税的帐号?她就乖乖给教会了,遵嘱注明牧师去佛州专用。记得有人在此质疑奉献款可以抵税,当时何白没有铁证,现在有了。
教会里信众们显然没有拿出十一来,结果该会的牧师只好自谋生路,将不多的资金让给正在念神学院的助理牧师(已扶正),自己与老妻开着辆破VOVOL从大陆的一端开到另一端,去为另一家教会培训牧师,自己房子租了出去,在那边居一公寓。何白曾认为资金的缺乏是因为教会太小,而牧师说:“如果每个人按十一奉献,十家人就可以养一位牧师,牧师就可以达到这十家人的平均生活水平。”这么浅显的计算(道理),何白竟然没有想到。羞愧之下,帮牧师将家具之类运至STORAGE储存。
十一奉献既可说是义务,也可说是权利,而它更像是义务。说它更像是义务是因为在圣经上表达出来的方式,“你晓谕利未人说,你们从以色列人中所取的十分之一,就是我给你们为业的,要再从那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作为举祭献给耶和华。”你说它是权利,谁阻挡你奉献比十一更多啊?笼统地讲奉献也许是权利,定出一个量来,一个MINIMUM的量,那就成义务了。我所要说的,正是在这个义务的层面。也就是说,一个基督徒只要纳了税,就是做了奉献,政府是神设,政府花钱就直接间接地服务了神,因此没有必要老是为不能做到十一奉献而烦恼。
至于说你举的例子,不是太恰当。何白家老爷子固然可能不要你的300刀,教会却未必不收“来路不明”的钱。有次孙大程博士讲道,何白被人拉去,碰上人拿着筒收钱,就捐过20刀,圣灵并没有阻止嘛。后来拉何白去的女士还专门去向操办单位说了此事,要求不能收非信徒的银子。
“一样,作为神的儿女,神悦纳众人甘心乐意的奉献,那是作神儿女的权力。谁要是
因为有了作天父儿女的权力还天天愁眉苦脸、不情不愿的,不是有些太忽略所得的
福分了吗?这种‘忽略’,是不能逃罪的。”
对相信最后审判的人来说,罪与罚是不可分的。你们所说的自己的那些罪,从你们自己描述出来的罚来说,几乎可以认为它们不是罪。为什么?因为对你们从决志以后所犯万罪而言,最后的审判对它们的罚几乎等于零,不过是打打PG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讲,你们是能逃罪的,不过用你们的话来说,是被洗去了。世界上没有人知道自己会长生不老后而不放纵的。世界上也没有人在知道自己从今往后能够逃罪而拒绝再犯罪的。你们说:“噢,有圣灵保守”,那就对了,何白就是在看圣灵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