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范泰尔护教学绪论
摘自:
Van Til's Apologetic: Readings & Analysis
By: Greg Bahn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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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一个終極委身(Ultimate Commitment)的问题
加尔文曾经写过这样一段话:「我们人应当对上帝伟大而神圣的智慧有崇高的认识。可惜很多时候,人们偏偏对之看得不够崇高,并且常常被自己渎神的不敬冲昏了头脑,以至在许多事情上产生出无谓的争辩。」这是加尔文在注释彼得前书三章15节时所说的话。 彼得前书三章15节,一直被视为是支持基督教护教学的最常提到的圣经根据。加尔文在上文中所说的「渎神的不敬」,指的并非是那些挑战上帝之存在或者怀疑上帝话语之真实性的非基督徒,他所针对的,乃是那些基督教的「护教家」。这些护教人士对上帝在圣经中所启示的智慧认识得不够透彻,既没有高举上帝的智慧,也没有顺服在上帝智慧的权柄之下,在他们的理性中有一股强烈的傲慢,使他们不经意地假设自己的「我宰思维」 (autonomy) 是绰绰有余的。於是,他们便贸然地进入护教战场与那些敌视基督教的人 士——那些同样用他们自以为是、极度傲慢的理性 (即所谓 「渎神的不敬」)的人——对话,而这种渎神的无礼,本非活在耶稣基督主权下的信徒所当行的。如此产生的不幸后果,就正如加尔文所指的,是「无谓的争辩」——那原本是神的仆人所应避免的(提后2:23-26) 。
彼得前书三章15节讲到,能够提出理据回答他人质问的先决条件,乃是先要在心里尊基督为大。也就是说,基督必须是终极的权威,高于人的哲学、高过人的理性、超越人的理论学说━━这不仅应当是做护教工作的终点,也应当是护教工作的起点。如果我们要做到保罗所说的:「攻破坚固的营垒,将各样的计谋,各样拦阻人认识神的那些自高之事一概攻破」的话,那么我们就必须先要「将人所有的心意夺回」(林后10:5) 。坚持对基督的全然委身,应涵盖人类生活中的每一个范围,包括我们理性活动的各个层面。任何不按照这一原则所进行的理性活动,就是违背了第一条律法戒命的总纲:「你们要……尽性 (with all your mind) 爱主,你的上帝」 (太22:37)。正因为如此,不仅我们的护教结论需要符合耶稣基督的话语,我们护教的方法也要受他的话语所主导。
简单来说,身为护教者,若要想从思想上剔除一切渎神与不敬的思想,那么他对上帝伟大而神圣之智慧的信心,必须受到他的推理过程所驱动、引领。唯有高举上帝智慧的理性思维方式才能指导和产生出尊上帝智慧为大的信仰。终归,「一切智慧和知识的宝藏」全积蓄在基督里了 (西2:3),没有一样知识和智慧是在基督之外的。当基督徒要为有关基督的知识辩护时,绝对没有必要依靠其他知识的来源。这就表示,一个护教者在护教时,必须从开始到结束都要「预设」(presuppose) 上帝之圣道中的真理性。关于全然委身这事,我们也可以肯定,这是我们辩护所要达到的目标,也将是我们预设的标准,更主导着我们辩论的方法;否则,我们所希冀达成的结论就不是全然委身这回事了。
基督徒最终的标准━━上帝所默示的话━━教导我们说:「敬畏耶和华是知识的开端」(箴1:7)。如果护教者不以对耶和华的敬畏为知识的开端,而代以任何其它的来源,那么他在论证论的最后,所希望达成的结论:人需要对上帝伟大知识无条件、无保留、无抵抗地顺服,就不是合理的了。 亦即,若以人的理性认知起点为一种智慧,那么此种智慧将永远更胜于上帝的智慧一筹。从逻辑上来说(对事不对人的来说),上帝的话也必然要屈居于人的主宰思维、最后的标准之下。 鲁益士 (C.S. Lewis) 曾经很形像地描述到人的这种的情形。他说 :「古人来到神 (或众神祗) 的面前,是带着一种被告见法官的心情;但是现代人呢,这种情形却刚好反过来。人是法官,而上帝则是站在被告席上的犯人……虽然审讯的结果,人是有可能会宣布上帝无罪释放的,但这不是最大的问题,最重要的是,人现在是坐在审判官的位置上、而上帝则被放置到被审判者的位置上了。」
注:此书正在翻译之中,已翻译到第四章。大概还需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