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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慈信: 罪的本质
送交者: 诚之 2006年03月03日22:53:11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罪论 (讲义大纲)
林慈信

I. 罪的本质

1. 罪是真实的邪恶。
罪,在本质上不是善。
当然,上帝往往透过罪来成就祂的旨意,特别是祂救赎的计划。
祂甚至用罪来成全祂的荣耀;祂的作为胜过罪,搭救人脱离罪。祂为被救赎者所成就的美意,比若是没有罪而成就的美善更伟大。
可是这并不是说,罪本身是善。
人对上帝恩典最大的滥用与误解,就是保罗所说的:让我们犯罪,叫恩典显多(罗6:1)。
这完全扭曲了上帝良善、恩典的真理。
我们永远不能作恶,叫恩典来临;永不能作一点小恶,成就大善。

罪是邪恶的。罪是真实的邪恶。我们反对(一)任何认为罪是幻觉的理论,和(二)任何认为罪只是缺欠,限制,「缺少什么」(absence of …)的观点。
在奥古斯丁神学影响之下的西方正统教会,这种观点非常普遍。

我们的回应:罪是正面存在的,不只是善的缺欠。
罪包括一颗堕落(败坏)的心(disposition), prava dispositia。
一颗邪恶的心,不只是缺乏良善而已。
你可以想象:没有一颗好的心,而不想象一颗堕落的心。
罪不是这样。在这问题上不可有「中立」,连半点儿中立都不可以。

其次,罪是真实的邪恶:我们反对任何认为罪是必须的邪恶,是為了成全善(一种必须有的美德)的看法。
不错,我们想到邪恶的时候,只能想到邪恶是与善相反的。
可是,你若想到善的时候只能想到善就是邪恶的相反的话,这是歪曲的想法。
你若认为罪是必须的,道德的邪恶是必须的,好叫善存在(这是「反面说」的涵义),那么逻辑上你必须承认,上帝是有罪的。
然后你必须承认,在上帝创造的大工之中,上帝所造的、有条理的现实宇宙(rational, created reality)之中,有罪的存在。这是对上帝和上帝所造的万物的本性的侮辱。
罪,是真实存在的邪恶。

2. 罪是特定的(某一种的)邪恶。
罪是特定的邪恶,因为我们要分辨其他种类的邪恶;后者是罪的后果。
死是罪的工价。所有与罪有关的邪恶都是罪的后果,但它们本身不是有罪的。
死亡本身并不是有罪的。疾病,灾难本身并不是有罪的。
有些邪恶,是上帝的完全本身所引发的。
落在上帝的忿怒中是一種惡,落在罪的懲罰中是一種惡。
可是,我们不能称上帝的忿怒为有罪。
因此我们必须记得,罪是特定的邪恶:罪的邪恶的特定性在于:罪是道德性的邪恶。

3. 罪是道德性的罪。
罪是道德性的邪恶。要分辨其它的邪恶:惩罚,或肉身、物质世界的邪恶。
我们必须认清:所有道德责任背后的根据。

a. 「应然」的范畴。罪是违反了「应然」,因此是错的。
罪不仅是不智慧,不仅是不幸,不仅是灾难。罪是:错的,不应该的。

b. 罪是「不应该」,因为罪是违反律法。「应然」与它的相反,若没有是非标准,是没有意义的;若没有无条件约束我们的责任,则没有意义。
这个道德的标准,不是「更高的善」,不是大多数人的最高好处,而是一个无条件的命令,这命令约束人的良心,因此约束全人类。这种约束不受任何外在因素,或附加因素的影响。

c. 与此有关的就是「律法」:罪是干犯这律法:这律法是上帝的律法。
上帝的律法不是什么「理性之律」,不是什么本质上的「绝对道德命令」(康德),后者的约束力来自自己,不是的;上帝的律法是绝对的命令,这命令的约束力来自赐律法者的权柄,就是上帝的主权。
这绝对命令的约束力来自上帝的本性,因为上帝的律法就是:上帝性格、上帝美善的彰显,是为了管理(人的)思想与行为,以符合祂的美善与本性。

「爱」与「律法」
我们必须揭露一种错误的想法:有人以为「爱」超越了上帝的律法,基督徒的律法就是「爱之律」;或以为,对基督徒来说,律法已经废除了,律法被废除,因为有一个更高的律法超越了律法,这更高的律法就是「爱之律」。
这种错误的想法通常是这样表达的:爱废除了律法,超越了律法,因此,基督徒所认识的唯一律法,就是爱本身。
记得主耶稣的话。当祂被问到:「律法中最大的诫命是什么?」的时候,
祂回答:「你要尽心 … 爱主你的上帝,其次,要爱人如己。」然后主说:「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先知的道理一切的总纲。」(太22:40)
难道我们的主的意思是说,尽心爱主我们的上帝,和爱人如己,就可以不理律法与先知吗?难道爱上帝、爱人就取代了先知的律法(《旧约圣经》)吗?若这两条诫命不再存在,不再是我们必须尽的义务,那么律法与先知怎能以这两条诫命为总纲呢?

再看:保罗在《罗马书》13:10说的:「爱就完全了律法。」
爱完全了律法,可是爱本身不是律法。
重点是:对基督徒的思想和行为来说,更重要的,必须考虑的是:爱本身不是独立的,不是自主、自法的,不是自我教导、自我指引的原则。换言之,爱不能自身诠释那些管理爱的准则。
诚然,爱是成全律法的。爱激励我们成全律法,遵守律法。没有爱,就没有成全律法,没有遵守律法。
保罗这里的用词,意思是:爱就是从始到终充满顺服律法的,可是爱本身不是律法。
我们考虑罪的时候,必须记得这一点。罪,就是干犯律法。
你若废除律法,就废除了罪,因为罪若不是干犯律法,就没有意义。

d. 上帝的律法涵盖一切。这对我们讨论的主题(罪)非常有关。
罪的本质是什么?
上帝的律法延伸到生命中每一层面的关系,因此,我们没有任一时刻不须面对上帝律法对我们的要求。
因为没有任一时刻,没有任何情况,我们不须盡责地爱上帝,事奉上帝。
我们与「爱」的关系若是如此,我们与「律法」的关系也必如此,因为「爱」与「律法」是息息相关的。
爱若是成全律法的,那么离开律法就没有爱,若不成全律法就没有爱。
人不可能是「非道德性」的;我们要就是道德的,要就是不道德的。
在所有的事上我们都要向上帝负责:因此所有次等(人间)的责任都是神圣的,都带有约束力。
我们对他人有义务,因为这些责任是由上帝指定的,有上帝的权柄支持。我们必须在这些指定的范围、制度里,履行这些义务。
这些次等的义务若不源自更高的义务,人生必有矛盾。我们在每一个特定的范围里,必须向他人遵守应守的义务,因为这些是上帝所颁发的典章。所有次等的义务,都来自更高的、上帝所赐的义务。

你可能会问:这跟「罪」的题目有什么关系?
有很重要的关系,因为罪若不是犯了更高的、上帝的准则的话,就不是罪。
《圣经》清楚的教导是:宇宙里只有一位颁发律法者。
人的诫命若要求我们犯上帝的律法,那么我们必须听从上帝,不听从人。
因此,罪的唯一准则,就是上帝的律法。
只有当人的诫命超过了上帝的典章与权柄的时候,我们不听从人。
可是,人的诫命若是正当行使了上帝所赐的权柄的话,那么不听从就是罪,不只因为这个「不听从」违反了人的诫命,而是因为人的诫命本身是符合上帝所设定的典章。
这是《罗马书》13:1-7的清楚教导。
良心,是对着上帝的律法运作的。
唯有上帝是良心的主宰。
我们若听从良心,我们就是承认上帝所设立的权柄。
或者有时候,人的制度设定一些规条,是超过上帝设立的权柄的。
人的诫命若要求我们违反上帝的律法,那时我们必须听从上帝,不听从人。
可是,当人的诫命超过上帝的权柄,可是并没有要求我们违反上帝的律法的时候,那么,顺服人的律法是权宜之计。
顺服,遵行这条诫命可能比较有助益,不过我们必须记得:这些诫命若超过上帝的权柄,那么,我们若不遵守,并没有犯罪:当更高的,对上帝的责任要求我们这样不遵守的时候。
这与我们所讨论的题目:罪究竟是什么,有密切的关系。

罪必须被定义为:违反上帝的律法。
因此:判断罪的律法,必须是不变的。
事情的处境、条件都可能影响我们看一项罪行的严重性。可是,处境与条件并不决定,上帝的律法是什么。
当然,处境与条件决定,上帝的律法的那些层面须应用在这些处境与条件上。但是,它们本身并不决定,什么是上帝的律法。
因此,《圣经》里的是永久的、不变的原则,就是我们向上帝要尽的职责,这些责任记载在诫命里。上帝的诫命就是我们判断罪与罪行的准则。

4. 罪包含污秽(macula)、过错(cupla)、与受刑(poena)的责任。
a. 污秽 Pollution(macula)
我们已经看见,罪来自心思意念的污秽,来自整个人的内心结构。罪从来就不是一种意志上、道德上的抽象观念:罪从来不是一种从人性中最有道德与宗教决定性的「心」抽离的、抽象的意志行动。

我们在上面已经强调,若没有堕落、败坏的心,则没有罪。一项罪行若孤立起来,与它的起源(人的心)抽离,是一个抽象的观念,不是真实存在的。
「……因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发出。」(《箴言》4:23)
因此,「污秽」的层面是多么地重要。

b. 过错Blame (culpa)
「过错」的意思是:一个人违反了上帝的要求的时候,是应被责怪的。
我们应该强调罪的这个层面,因为:有不少基督教内的伦理学(心理学,辅导学)的倾向是:帮助人找借口,可能是无知,可能有情可原的情况,或者是犯罪的条件。
凡是有罪、上帝的要求被违反的时候,不论是干犯上帝的律法(commission),或忽略尽我们的义务(omission),犯罪的人是配责怪的。

c. 受刑的责任Liability(poena)
因为一个人的心,或行动是应责怪的,有过错,因此必须受刑罚。
可能最好的说法是:上帝的审判,上帝惩罚的审判,降在一个人身上,因为他犯了上帝的律法。审判是必然的,因为罪就是上帝的否定。所有否定上帝的事都必然引发祂的不悦、忿怒,上帝的审判的高峰,必然是祂的忿怒。

拉丁文字rectus 是「为某事负责」(liability)的意思。有些神学家(贺治)分辨两个观念:rectus culpae 和rectus poena。慕理:这是 rectus的误用。
古典的改革宗神学极力反对这样的分辨,因为:责任(rectus)一定是在culpa 与 poena 之间的。
Van Mastricht 说的对:责任(rectus)一定来自过错(culpa);引致惩罚(poena)。
为罪负责任,就是要面对惩罚。

英文用guilt这个字非常含糊。形容词guilty也是一样。
我们说某某人是 guilty的时候,意思是说:某某人作了一件错事,因此,我们心目中 guilt 与罪行(sin)本身,是同义词。

Guilty 有时是指作了的错事。
因此,英文的 guilty 很多时候就是罪行(transgression)的同义词。
我们不须要介入一般用字的讨论,因为字在一般日常生活的用法,决定字的字意(denotation)与隐含意义(connotation)。

但在神学里,「有罪」(guilty)往往是用作指拉丁文的 rectus,因此guilt的意思就是犯罪带来的责任(liability),即拉丁文的obligatio ad poena。
神学上的rectus的意义比较狭窄,是指因为罪的缘故,对上帝的审判负责。

5. 结论:罪的本质。

我们的思想必须对准这四个重点。因为今天很多人强调罪是多么的讨厌,是人们不喜欢的,应当憎恶的,甚至是骯脏的,可是缺乏了基督徒应有的对罪的判断,即是:罪中有污秽、过错、与罪孽(受刑)。
《圣经》对罪的看法是:罪是错事,不只是人们不喜欢的,乃是上帝所咒诅的,「罪」的本质,在于违反上帝的律法。

在今天的文化处境,我们必须强调罪必然带来审判,因为罪就是上帝与上帝本性的否定。
当我们了解罪就是否定上帝与上帝的本性的时候,我们就能体会有关的原则,即:上帝对罪的回应,必定是不悦、咒诅、与忿怒。
这里有一项上帝的「不可能性」。这项不可能性不是上帝的软弱,乃是祂的大能,不是祂的羞辱,而是祂的荣耀。

上帝不能背负自己。因此,对否定祂的事漠不关心,对上帝是不可能的。
上帝就是圣洁,公义,真理;祂是爱。因为上帝是爱,祂以最高的爱爱自己。因为祂以最高的爱爱自己,祂不可能不否定那些攻击祂的荣美、挑战祂的主权、怀疑祂的良善、否定祂的真理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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