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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約正典 (Canon)
送交者: Hesed 2007年02月01日05:23:20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選摘自:《你為何要信?》 原著:李德爾 翻譯: 詹正義、區秀芳

  在基督教時代開始時,聖經(????ure)一詞是指一組確定的、神所默示的、其權威被完全承認的書。我們的主用這名詞時就有這個意思,聽眾也能夠完全了解他的意思,如他說"經上的話(????ure)是不能廢的"(約翰福音十35)。有趣的是,我們的主和法利賽人,並沒有為舊約的權威發生過爭論;法利賽人認為遺傳與聖經具同等權威,爭論才發生。

  主後90年的占尼亞會議(TheCouncilofJamnia)就非正式地討論到正典的問題,到底會中有沒有任何正式的或確切的決定,實在頗堪懷疑。這次討論的中心似乎不在於應否把某些書列入正典中,而是應否把某些書自正典中剔除。無論如何,那些參加會議的人只是承認那些已被接受的書卷,而不是增加一些以前沒有列在內的書卷。換句話說,他們只是承認而不是確立我們現有的舊約各卷書為正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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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新約諸卷書又怎樣呢?

  和舊約聖經一樣,這些書之所以成為正典,乃因它們是神所默示的,而不是因為任何團體投票贊成,它們才成為正典,不過新約正典之獲得承認的歷史是有趣的。新約中許多材料皆宣稱擁有使徒的權威,保羅和彼得寫信時,心中存有這種權威,彼得還特別指保羅的信是經書(彼得後書三15至16)。

  猶大書(第18節)指出,彼得後書三章3節是出自使徒的話。最早的教父,如坡旅甲(Polycarp)、伊格那丟(Ignatius),和革利免(Clement),也提到新約聖經中幾卷書的權威。

  第二世紀中葉,異端的強烈攻擊,使正典的觀念在基督徒思想中復興,他們清楚界定何者有權威,何者沒有權威。愛任紐(Irenaeus)和後來第三世紀的優西比烏(Eusebius)的著作,使我們對此更加清楚。據我們所知,正典是在第四世紀被最後確定的。在東方,主後367年亞他那修(Athanasius)的一封信,把作為宗教教育唯一來源的正典,和其他基督徒可以閱讀的書分別出來。在西方,主後397年的迦太基(Carthage)會議才確定正典。

  在這期間,普遍來說,有三種標準被應用來測定某種文獻,看它是不是真正為使徒見證的信息或話語的記錄:第一、它是否為使徒所着?馬可和路加福音,雖不完全符合此標準,但由於他們與使徒關係之密切,故被接受;第二、教會的應用--該書是不是為某一重要教會,或多數教會認可;第三、符合教義標準。

  這些資料很有用,而且十分有趣。但在最後分析這些資料及聖經是不是神所默示的問題時,正典地位就成為聖靈在神的子民心裡作見證的一個問題了。

  在變幻不定的時日裡,聖經確是我們立足的磐石!主說:"天地都要廢去,我的話卻不能廢去。"(路加福音二十一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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