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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十二章40節)
主耶穌親口以約拿在大魚肚腹中比喻自己被埋葬在地里,所以有一派的解經家強調主耶穌一定曾在地里有七十二小時之久,而且說主耶穌是在禮拜四被釘十字架的,以便湊夠七十二小時。
可是,解經必須根據“以經解經”的原則,而且不能忘記聖經的各種歷史背景。
一、猶太人對於日子的說法,與中國人相同,“頭尾三天也可稱為,“三天”,“三日三夜並不能一定解釋為七十二小時,如果該日有一小時,也可當作一日算,主耶穌從被埋葬到復活,頭尾共三天,是可以作為三日三夜計算的。
二、解經家如果強調這節的三日三夜是不能有其它解釋,那麼四福音其它所載的“第三日復活”,又如何解釋呢?以下是其它各處經文所載有關主埋葬到復活的說法:
①第三日復活(太十六章2l節,十七章23節,二十章19節,二十七章64節;可九章31節;路九章22節,十三章32節,十八章33節,二十四章7、46節;林前十五章4節,共十一次)。
②三日內(可十四章58節:太二十七章40節;約二章19一20節;可十五章29節,共五次)。
③三日後(太二十七章63節,只一次)。
④三日三夜(太十二章40節,只一次)。
任何人看完這十八次經文部會明白,既然“第三日復活”一語多次提及,三日三夜只提及一次,怎能斷章取義地咬實一定是“三日三夜”而捨棄“第三日”一詞於腦後呢?我們情願以多數取決,相信主在第三日復活,而由埋葬到復活頭尾一共三天較為合理。
三、主耶穌在這裡所強調的乃是“在地裡頭”,而非強調“三日三夜。正如他降生的事實是重要的,降生的日子並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