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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JUDGMENT)
送交者: 诚之 2007年05月29日23:22:59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审判(JUDGMENT)(来:s%a{p{at],腊:krima, krisis)
摘自圣经新辞典

Ⅰ 圣经的教训
  神在旧约中经常以「审判全地的主」的角色出现(创十八25),或被泛称为「公义的神」(玛二17;参:申一17,卅二4;诗九8,九十四2,九十七2;赛卅18,四十一1,六十一8;耶十二1;结七27;弥六1-2等等)。审判并不单指对善与恶作出公正和客观的衡量,更有激烈对抗罪恶的意思。基于这个了解,神的子民蒙神呼召也要施行审判(赛一17;弥六8;亚八16)。神的审判并不是无位格的、硬性规律的运作,而是非常位格化的观念。它与神的属性,如怜悯、慈爱、公义、正直等等(诗卅六5-6;结卅九21;何二19),密切相连。它是神的怜恤和忿怒在历史中及人类的生活和经历中的彰显。例如神的审判能使义人得拯救(申十18;诗廿五9-10),亦使恶人遭刑罚(出六6;民卅三4;申卅二41;赛四4;耶一10,四12;结五10,廿三10,廿八22)。审判这个观念在旧约中有十分丰富的意义,其他不同的词汇亦用来表达这个意思(参:di^n,创卅6;伯卅六17;pll,撒上二25;诗一○六30;pqd,耶十四10,五十一47;ykh],赛一18;弥六2;ri^b[,出廿三2-3;诗四十三1)。在旧约接近结束的书卷中,神的审判这个观念,与期待耶和华日子来临的末世盼望连在一起,关系愈趋密切(珥二1-2;摩五18-19,八9-10;俄15及到处可见;番一7、14-15;玛四1-2)。

  一如所料,新约承接著旧约,强调审判是神的属性及其不可缺少的工作的一部分(罗一18;来十二23;彼前一17,二23;启十六5-6)。正如旧约所说的,神的审判不单局限于未来,更在人今世的生命中已开始实施(约八50;罗一18、22、24、26、28;启十八8)。审判甚至在现今就与基督有关,他是执行父神审判的(太三11-12,十34;约三19,五30,八12、16,九39)。神的道这光已经照亮世界,一方面是在人类的道德经验中启示自己,但最重要的是在成了肉身的道──耶稣基督──的身上启示出来。这样,神对人类的审判已在进行中,因为世人的恶行显明他们「不爱光,倒爱黑暗」(约三19)。

  然而,新约的焦点在于「要来的审判」──一个在基督再来时进行的将来最终的审判(太廿五31-46;约五22、27-28;罗三5-6;林前四3-5;来六1-2)。这是将临的审判之日(约六39;罗二15-16;林前一8,五5;弗四30;腓二16;帖后一10;彼前二12;彼后三12;约壹四17;犹6;启六17,十六14)。基督要亲自施行审判(约五22,十二47-48;徒十42,十七31;提后四8)。所有人都须接受审判,无一幸免(提后四1;来十二23;彼前四5)。就算天使亦要接受审判(彼后二4;犹6)。人类生命中的每一方面都要审核,包括「人的隐秘事」(罗二16),「人心的意念」(林前四5;参:可四22;路十二2-3),并「所说的闲话」(太十二36)。不单是未信的人要受审判,基督徒(看下文 III)亦同样要面对一个审判(太七22-23,廿五14-30;路十九12-28;林前三12-15;林后五10;来十30;雅三1;彼前一17,四17;启廿cs1612-13)。这个将临的审判是不能逃避的(来九27),它如死亡一样必然临到(罗二3;来十27)。把这个事实宣讲得最为清楚的,莫过于耶稣在比喻中所说的教训了(太十三24-30、36-43、47-50,廿一33-41,廿二1-14,廿五1-13、31-46等等)。

Ⅱ 审判的根据
  神审判人的根据是人对神所启示的旨意的回应。故此这包括了人类整系列的经验、思想、言语和行为,也考虑到不同的人对神的旨意有不同程度的认识,以及由此而来的、不同程度的实践能力(太十一21-24;罗二12-16)。神的审判将会是绝对公平和令人全然折服的(创十八25;罗三19)。审判全地的主会按公正而行,全地的人必要承认神以公义施行审判,无可反驳(参:伯四十1-5,四十二1-6)。我们可以像约伯一样坚信神的公义(伯十三13-14,十六18-19,十九23-24,廿三1-17,卅一1-40)。面对今世在生活中常见的不公平事,我们可以安然确信神知道一切,没有人可以愚弄祂,祂已经指定一日,要以公义审判这个世界(徒十七31)。我们可以相信,祂将来的审判工作是完美而胜利的,就现今祂恩典和主权的作为所彰显完美与胜利一样。

  有人认为「神到底根据甚么来审判人」是个难题,因为圣经在某些方面好像表达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方面,圣经指出我们在神面前*称义是单靠信心,与我们的好行为无关(罗五1-2,三28),但是其他的经文却说审判是基于人的行为(太十六27,廿五31-46;罗二6;林前三8;启廿二12)。然而,这只是在表面上构成问题,实则上不然。我们需要留意以下几点:

i. 称义是一个末世的观念;意思就是,我们是在神的面前,在祂审判座前被称为义的。这正好预期这儿所讨论的话题:神最后的审判。一个人若有信心,信靠基督完全的功德并祂成就的工作,就获保证,在末日必称为无罪(罗五1,八1;林前一30)。信靠基督的意思包括一个真理,就是祂的「善功」──祂的一生和死亡所显出的绝对顺服──此时此刻就归在我们身上,在审判的日子又算在我们的账上。从这个基本的意义来看,离开了「功德」──基督平生和死亡时的顺服,便没有人能称义,因为祂的顺服成了人在神面前得以立足的唯一基础。

ii. 我们与基督完全的性格和所成就的工作的关系,并不仅是判决上的关系;我们不是单单被算为义。我们与基督的联合,意味著我们真正归入基督的死和祂的复活(罗六1起;加二20;弗二5-6;西二20,三1-2)。因此,在某程度上,基督的性格必定在祂子民的生命中表现出来,这正是雅各所强调的事情(参:二18起)。信心没有行为是假的,因为我们若信靠基督,就必然使我们在祂整个的救赎使命中与祂联合,包括祂的死和复活,而这必然意味我们的道德品格会有基本的改变。若没有这联合和随后的改变,所谓「信」是不实在的。以较为技术性的方式表达:不引致成圣的称义,根本上说不上是真正的称义。套用一位清教徒(Puritan)作者的话说,我们必须「勇于追求圣洁,以证明我们是神国的子民」(W. Gurnall)。参:罗六1-2;来二10-11;约壹三5-6。当然,论道德的实践,基督徒至终仍然是罪人。其实正因为他是「在基督里」,才开始看清罪恶的可恶,以及他在道德上深深败坏的情况(约壹一8-二1-2)。但与此同时,他「变成主的形状,荣上加荣」(林后三18)。因此,如果一个人真的从圣灵重生(约三1起),神必定可以从他的「行为」中察验出重生的证据。然而这些行为乃是基督徒由圣灵重生的直接果效。这些行为绝非人类赖以自种为义的根据,只不过是神在耶稣基督里对我们的赐予与恩典的一些流露。

iii. 当耶稣被问及「我们当行甚么,才算作神的工呢?」,他回答说:「信神所差来的,这就是作神的工。」(约六28-29)在这里讨论圣父与圣子的分别是错误的。神对人最重要的工作和要求,及对受造物的完美旨意,都彰显在耶稣基督身上。所以神对我们的旨意,就是要我们承认和回应耶稣的身分与使命。因此信靠耶稣就是作神所要求的工。

iv. 太廿五31-46的比喻引起了特殊的难题:近代解经家以这比喻为基础提出各种不同的论点,例如:「无名的基督徒」的观念(J. A. T. Robinson, K. Rahner)。这观念所表达的意思是,一些人,包括鄙弃神和神所作的见证的无神论者(atheists)、对神的见证采骑墙态度的不可知论者(agnostics)、在某程度上否认基督教对基督的信仰的异教男女,由于他们使饥饿者得吃,探望坐监牢的人,照顾穷困的人,甚至为解放政治压迫而参战,就不自觉地成了基督的跟随者,最终会被称为无罪;因为他们这样作在穷困者身上,其实就是作在基督身上。然而,这样释经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解释某个比喻的方法(既是比喻,本身就不是一段意思明显的圣经教导),导致一些与众多其他明确的经文完全分歧的结论,特别与耶稣的教训有分歧。相反的,如果我们能够解释这比喻,而不致与耶稣其他的教训产生基本的矛盾,反而能够使之和谐结合,这便明显是任何正确的释经应该遵循的途径。只要我们紧记,耶稣在比喻中所提到的怜恤的行动是做在祂的「弟兄」身上(廿五40),我们便绝对可以遵循上述的第二个途径。这也反映耶稣在别的地方讲过的一个真理:祂与教会这个为祂成就普世使命的工具深深认同,以致人们对祂的门徒及他们的见证所作的回应就等如对祂的回应(太十9-14、40,十二48-50,十八18;可九37;约廿21起),「凡接待你们的就是接待我」。「义人的行为并不只是普通的善行,而是对耶稣和祂门徒的使命有帮助的行动,而做的人会为此付出代价,甚至要冒险」(T. W. Manson, The Sayings of Jesus, 1949,页251;参 G. E. Ladd, A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1974,页116-9)。

以上并非否定许多非基督徒也有爱心和怜悯的行动,他们的「善行」或甚至叫基督徒惭块。然而这些善行需要从圣经的角度来评价。这些行动表明了神「普遍的恩典」,在这个堕落的社会中约束罪恶、助长良善。我们应该为此感谢神,并在可能范围内将我们基督徒的怜悯与这些为人类谋幸福的努力认同。不过,纵使这些行动达到自我牺牲的地步,也不能说有救赎或称义的功效。行这些事的人也是堕落的罪人,很多时候在生活中违抗神的旨意和要求,他们也只有靠赖基督的义才有盼望,能够面对未来的审判。「无名的基督徒」是不存在的。「除祂〔耶稣基督〕以外,别无拯救,因为在天下人间,没有赐下别的名,我们可以靠著得救」(徒四12)。审判的根据仍是我们对神旨意的回应,这旨意是透过以耶稣基督为中心的普遍和特殊启示显示出来的。

  有关审判的根据,我们还有一个观点需要评论。这看法是:人要面对最后的审判和神的定罪,唯一的原因是他们明确拒绝基督的福音。引用来支持这观点的经文有可十六15-16;约三18、36;罗十9-12;弗四18;彼后二3-4;约壹四3,都是指「不信」为定罪的根据的。但我们需要注意以下数点:

a. 这些经文只证明信基督是得救的唯一途径,这不等于证明蓄意拒绝基督是定罪的唯一基础。诚然,不信是一件严重的大事;当人否认他们得救的唯一盼望时,这不信就是罪流露出来的方式;但这并不是人反抗神的唯一方式。因此这肯定不是唯一可能叫人在神面前被定罪的根据。

b. 事实上圣经指出人是在福音传给他们之前已经定了罪,这先前的定罪正显出人的需要,而福音就是神对人类需要的恩慈回应。福音的作用并不是先来定罪然后除罪,却是去处理已经定在世人身上的罪(参:罗一18,二12,五16、18;弗二4,五3-6;西三5-6)。
c. 认为福音可以带来定罪又带来拯救的看法,必然会削弱传福音和宣教的热心;因为假如人只是因为抗拒福音才最后被定罪,又假如正如统计数字所显示,大部分听了福音的人都不相信,那么站在纯功利主义的立场,为了使最多的人获得最大的快乐,最好就完全不传福音,更要尽我们最大力量去阻止福音传扬。这个荒谬而明显不合圣经的结论,说明其前提是何等的错误。

  这立场的背后隐藏着一个真理,就是,人拥有的知识和机会愈多,责任就愈大。圣经确实承认,就认识神的机会而言,不是人人一样,神会在祂施行审判时将这因素考虑在内(太十一20-24;罗二1-24;彼后二21)。路十二48的原则:「多给谁,就向谁多取」,可以应用在这点上。如此,「未曾听闻福音的人会按他们所拥有的亮光接受审判」这个笼统的说法是正确的。然而,我们必须进一步的说,人类并没有按着所拥有的亮光去行。唯有在耶稣基督里才有得救的盼望(约十四6;徒四12;弗二12)。

  圣经证实在最后的审判中,要区别出「义人」与「恶人」,「蒙拣选」与「不蒙拣选」的人,就是「凡名记在生命册上的人」和「名字没有记在生命册上的人」(但十二1-3;玛三18;太十三30、39-43、49-50,廿五32-33、41、46;可十三27;约五28-29;林前一18-19;林后二15-16;启廿11-15)。在最后审判中被定为无罪的人,圣经称他们将来的处境为*天,天堂,那些定为有罪的人的处境,则称为*地狱。

Ⅲ 对基督徒的审判
  圣经亦有提及对基督徒的审判。基督再来时会审判祂的子民(太廿五14-30、31-46;路十九12-28;林前三12-15;林后五10;彼前一17;启廿cs1612-13)。基督徒会按照他们一生中对所受托的才干、恩赐、机会和责任的运用,接受他们的主的审判。有关这审判的性质,尤以彼前一17所提及的为重要。神对祂子民的审判将会是一次满有父爱的审判。这审判不会危害到基督徒在神家里的地位,而会是充满了为父心肠的了解和怜悯。然而这审判不是因此就可以轻视或疏忽的。基督再来时将要施行这父亲式的审判。

Ⅳ 人执行的审判
  人在审判的事上亦如其他事情一样要效法神。正如神是一位公义的审判者,祂也要求人按公义施行审判(路十二57;约七24),人且要恒久认定,最终来说,审判是属于神的事(申一17)。基督徒需要在道德的事情上有辨别和判断的能力,这显出一个人是否真正成熟(路十二57;约七24;罗十五14;林前二15,六1-6,十15;林后十三5;腓一9-10;西一9;约壹四1)。然而,圣经也经常警告基督徒,不要论断别人,好像预先宣布神的最后审判一样(太七1;路六41-42;约八7;罗二1,十四4;雅四1)。鉴于有将来的审判,人所作的一切审判都是暂时性的(林前四3-5)。当基督回来,新的世代完全显露时,按林前六2-3所说,基督徒要对世界施行审判(2节),更特别要审判天使(3节)。

Ⅴ 现代的看法
  圣经的教训中,与现代人的假设有最尖锐冲突的,莫过于神将来要审判世上所有人这点教训。由此看来,现今的讲道和写作这么少提及这一个真理,正是当代基督徒在知识和灵性上向世俗投降的最严重的表现之一。他们在这一点上实在太明显地容许世界按自己的形象模塑教会了(罗十二1-2)。因此,一位神学家对今日的情况表示不满,说:最后审判的真理「在神学上很少提及,在教会中很少宣讲」(T. Preiss, Life in Christ, 1954,页79),他的抗议是十分合理的。本世纪对圣经末世观的重觅,是前所未有的;然而,末世论中有关神将来对人的审判却毫无理由地大体上给撇在一旁。这神学上的疏忽是益发难辞其咎的。

  今天的人不加考虑便拒绝相信他有一日须为一生和其中的抉择作出交代。人们对死后的生命失去信念,道德责任的观念受到心理学和精神分析学的流行讲法所侵蚀,这都造成我们的时代推崇实用主义,对道德漠不关心。所谓道德课题,若然对今人重要,也不过是关乎现今的时刻,并考虑到个人的快乐而已。若说道德与某些超然而神圣的领域有关,或说人必有一日要在全知的创造者面对,为这些所谓道德抉择承担责任,这看法是被厌恶的。但这却是事实,对现代人可真不幸。审判是无可避免的,等着我们所有人去面对。面对这否认将来审判的现代趋势,教会有更大和更迫切的责任去坚决维持圣经的观点。

  书目:L. Morris, The Biblical Doctrine of Judgment, 1960; N. Q. Hamilton, The Holy Spirit and Eschatology in Paul, 1957; F. Bu/chsel, V. Herntrich, TDNT 3,页921-54; W. Schneider, H. Beck, T. McComiskey, NIDNTT 2,页361-71。
B.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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