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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基山人:信心與行為的關係
送交者: 落基山人 2010年03月07日07:26:38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信心與行為的關係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題目,也是一個比較複雜的題目。但單就關係而言,卻又很單純。

 很多基督徒認為信心最重要,又有很多基督徒認為行為最重要。而且往往是剛信主時認為信心第一重要,行為次之,新基督徒常以信心夸勝;而信主時間越長,越趨向行為第一重要,老基督徒常以行為夸勝。這真的很有意思。那麼信心和行為到底是什麼一種關係呢?我們到底應該如何看待信心和行為呢?

信心與行為的關係,可以用一句話概括:有信心一定有行為,而有行為不一定有信心;反過來講是:沒有行為一定沒有信心。

 

數學中判斷兩者的邏輯關係分為三種形態:充分條件、必要條件、充分必要條件。如果我們套用的話,信心與行為的關係是,信心是行為的充分條件,行為是信心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有甲必有乙,而有乙不一定有甲;沒有乙一定沒有甲。

 

但信心與行為的關係有時候被許多人搞得很複雜,因為他們將因信稱義和因行為稱義攪了進來,而且又將羅馬書和雅各書攪了進來。進而也一併將保羅與雅各攪了進來。而在歷史上又有16世紀宗教改革之父馬丁路德曾高舉羅馬書而貶斥雅各書的先例,因此局面就愈變愈複雜了。

 

我們的態度是,先看到這個關係的簡單性,進而再分析它的複雜性和歷史性。

 
1.

 
首先的問題是,什麼是信心,什麼是行為?

 

一般人講信心的定義時都愛引用希伯來書11章:“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實底,是未見之事的確據。”其實希伯來書的信心的定義是從一般性,從世俗性來講的,而不是我們基督徒所說的信心的定義。因為希伯來書講的信裡面,並沒有提具體信的內容,沒有提信什麼,也沒有提信心的方向,更沒有提這個信心是從哪裡來的,又要到哪裡去。

我們說,一個基督徒說自己有信心,一定要說清楚對什麼有信心,當然是對主耶穌基督有信心,也信靠主耶穌,這是信心的內容和方向;同時也要說明白你的信心是從哪裡來的,是從自己來的嗎?好像是。因為是我自己要或自己選擇信主耶穌。真是這樣的嗎?聖經說:“信道是從聽道而來,聽道是從神的話而來。”這裡說得非常的清楚,歸根結底,“信心”是從“神”而來。因為如果沒有基督耶穌,我們信什麼?信什麼都談不上了,還談什麼信心?另外,我們的信心要到哪裡去?也就是信心的歸宿在哪裡呢?信心的歸宿也在主耶穌身上。靠着信靠主耶穌,我們才能進入新天新地,才能與神同在。主耶穌說:“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借着我,沒有人能到父那裡去。”(約翰福音14章)

 

 什麼是行為?

 

行為就是神要求我們做的事。因此,一般的行為可以稱為行動。比如我們今天踢足球或打籃球,那只是行動,不是我們說的行為。或者我們的父母、老師、同事或上司要求我們做的事,也不是我們說的行為。我們說的行為是專指“神”讓我們做的事。在舊約里,行為一般指以十戒為核心的律法的要求,大概有幾百條。但因為我們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參見筆者《聖經中的律法》一文),我們可以守舊約的律法,也可以不守。那麼在新約中,有沒有對行為的要求?當然有,主耶穌的登山寶訓,以及其他的教導;使徒們在書信中的諸多教導和要求,總括起來也有上百條。所有這些要求的核心是愛,愛神,愛人。愛就成全了律法,愛是主耶穌給我們的唯一的戒命。

我們一般的基督徒容易將行為縮為僅在教會中的行為,那就太狹窄了,而且也不合聖經。聖經中,主耶穌常告誡我們要愛弟兄,要愛父母,要愛小孩子,要愛鄰舍。我們的行為既在教會,也在家庭,又在社會中。主耶穌又要我們順服掌權的,凱撒的歸凱撒,神的歸神(馬太福音)。使徒們的教訓就更為廣泛與細緻。父母、夫妻、子女、弟兄,基督徒之間等等。又要我們在工作中活出神的見證。保羅說:不做工的,不可以吃飯;只要努力工作,就可以有餘,可以幫助弟兄(保羅書信)。也就是說,神讓我們基督徒不僅在教會中要為神作見證,在家庭、社會生活、工作中,都要活出基督徒的樣式來。因為神是無所不在的,神是個靈(約翰福音),神不會將自己局限於教會中的,我們的一切行為,無論在教會內還是在教會外,神都知道。

 

2.

 

那麼信心和行為的關係是什麼?

 
前面我們已經用一句話概括了。我們先來看第一節:有信心一定有行為。

 
有人會說,太絕對了吧。有很多的基督徒根本沒有好的行為的表現。我們說,有信心就是相信主耶穌,認罪悔改,信靠神,有聖靈的內住。因此,這個信心是從裡面出來的,是神的道在我們裡面做工(希伯來書),是聖靈在我們裡面教導我們(約翰福音),因此我們成為一個新造的人(保羅書信)。這個新造的人,不是說一下子就全變了,變成一個我們不認識的人了。當然,有的人可能變得大一些,比如一個吸毒的人,不吸毒了,一個流氓不流氓了,一個搶劫殺人的人不搶劫殺人了。但,更多的人是慢慢變化的。因此,聖經說的新造的人的核心意思,不是我們變成一個別人不認識的人,而是因為我們在沒信主以前,沒有主耶穌也沒有聖靈在我們心中,而現在我們有了。這是根本性的變化。

 

有了主耶穌在我們心中作王,我們一定會慢慢活出基督的樣式來。因此,行為的關鍵不是你現在變得有多好,而是你在變,你一天一天地變好,中國古話叫,苟日新,日日新。你每天都不一樣,今天的你比昨天的你要好。也可能因為你的起點很低,你變了10年,你都可能沒有那些不是基督徒的人好,這可能的嗎?可能。因為那些非基督徒也有神的普遍恩典在。但關鍵的是,你不要他們看你現在變成了多麼好,而是你正在變好。你比以前的你要好,這就足夠了。因此,那些以你現在有多好來判斷你是不是基督徒,你可以不必管他。你變了嗎?這才是最重要的。

 

因此,有信心一定有行為的意思,就是我們在變,我們在向着那個標杆直跑(腓力比書),向神給我們立的標準直跑,向主耶穌和使徒們的教導和要求直跑。可能我們永遠達不到神的標準,我們永遠是蒙恩的罪人,我們永遠不能成為聖潔,那沒關係,因為主已應許我們,在新天新地中,我們會成為聖潔。

 

有沒有一個人大有信心,但行為上不變的?若是那樣,我想,那不叫有信心,因為神的靈一定不在這個人的心中。沒有信心,也就談不上我們說的神要求我們的行為。

 

3.

那麼,反過來,有行為一定有信心嗎?不一定。

 

有很多人說,所有的宗教都是叫人向善的。這話還真有一定的道理。猶太教是叫人有善行的,佛教也是叫人有善行的,伊斯蘭教也是叫人有善行的。甚至摩門教也是叫人有善行的。可能還有一種現象會出現,佛教或伊斯蘭教的教徒比我們基督教徒的行為要好,這有沒有可能?當然有可能。個別的當然有可能。

 

但是,有行為一定有信心嗎?一個佛教徒做了善事,所以我們說他是基督徒,這肯定不成立。一個伊斯蘭教徒做了善事,我們說他是基督徒,這肯定也不行。因此,行為的關鍵不是在於行為本身,而是看他背後的東西。

 

這仍然回到我們對於行為的定義:是我們的神叫我們做的事。關鍵還是在“神”讓我們做。我們的行為不是孤立的,而是神讓我們做什麼。我們無論做什麼不是要積什麼功德(佛教),也不是為了靠善行超過惡行而免於下地獄(伊斯蘭教),而是要討神的喜悅,為了神的榮耀。

 

我們不是因行為稱義,不是因行為得救。“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而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你們自誇。”(以弗所書28-9)我們的行為與我們的得救無關,與我們的稱義也無關,而只與我們的信心有關。行為是信心自然流出來的。我們的行為不是出於律法,不是外在的要求,而是從我們的心,我們的信心中流溢出來的。這是我們行為的核心所在。

 

也有這樣的所謂基督徒,因為看到很多基督徒的行為不好,因此就對神失去信心,轉而看很多別的宗教的教徒行為很好,最後甚至加入其中。這很可惜。這樣的所謂基督徒就是以行為稱義,以行為來決定信心,走了完全相反的路。這不是真基督徒。

 

神不只看我們的行為,還看我們的內心。如果我們的行為在外表上看,很好,但我們的動機有問題,比如我們做一件好事,是出於為自己的名聲,為自己的私利,或者是出於更不好的動機,神看我們的內心,我們是逃不過神的道的審判的(約翰福音12章)。

 

4.

 

我們再來看,“沒有行為便一定沒有信心”這一節。雅各書說:“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雅各書220)又說:“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着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雅各書218222節又說:“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是因着行為才得以成全。”

 

我們說,有行為不一定有信心,但沒有行為一定沒有信心。行為是信心的必要條件。這就是“信心是因着行為才得以成全”的意思。一個完全沒有行為的基督徒,一定是一個假基督徒。一個基督徒說自己的信心有多大,但他沒有一點點的改變,他一定沒有得救。

 

5.

有信心一定有行為,而有行為不一定有信心;反過來講是:沒有行為一定沒有信心。這就是我們關於行為與信心關係的基本觀點。

 

那麼歷史上有關信心與行為關係的問題為什麼吵得這麼厲害。現在也有人重新討論這個問題。為什麼有人將羅馬書與雅各書對比,甚至馬丁路德要將雅各書逐出聖經?原因是他們看到的是一個假的命題,或者說只看到了聖經中表面字句的衝突。

羅馬書是講因信稱義,雅各書確實講過因行為稱義的話。雅各書224:“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着行為,不是單因着信。”但是我們不能只看一句話,而要看一個段落,要看整部書信,並從全本聖經去看。聖經中有許多字句上表面衝突的地方,如果不從整部聖經去看,是無法理解的。

 

雅各書關於信心與行為關係的核心意思是:“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以及“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是因着行為才得以成全。”這就是我們說的,沒有行為一定沒有信心的意思。雅各書在講“人稱義是因着行為,不是單因着信”之前,特意舉出亞伯拉罕的例子:“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作他的義”(223)可見,雅各書並沒有否定因信稱義的命題,只是比較強調行為在信心與行為關係中的重要性而已。

 

因信稱義從另外一種意義上說,其實就是指有信心一定有行為,信心是行為的充分條件,因為行為的高峰是成為聖潔,就是義的意思,只是這個義是神給的。這是羅馬書的主題,也是馬丁路德所堅持的;而雅各書所強調的是沒有行為一定沒有信心,行為是信心的必要條件。因此,兩者根本不衝突,一個是充分條件,一個是必要條件。

 

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從根本上不可能有衝突,衝突的只是字句和我們人的有限的理解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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