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贺梅”案的一个问题 |
| 送交者: Grateful 2003年09月15日18:08:26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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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彩虹网上,看到贺梅小姑娘的案子,用小学生作文用语说,小夫“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为这个小姑娘的不幸遭遇。 但是,小夫却一直有着一个问题,一直想不明白。 法官裁决贺绍强必须作DNA鉴定,以确定其父亲身份,而贺绍强的律师,也并未就此裁决,提出质疑。(律师仅就不许接触新闻媒体,和保证金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但是,小夫却一直想不明白,其中,到底有些什么隐情? 贺梅出生于美国,已取得美国护照,很显然,贺梅是有出生证明的。 而出生证明上,都有记录小朋友,父母双方的名字,这纸“出生证明”,是贺绍强父亲身份的“表面证据”Prima Facia(小夫不确定对应的中文翻译)。 而这个表面证据,法官根据什么“合理的疑问”而加以质疑呢? 小夫想到了两种可能,但是,两种可能,都更让小夫困惑。 1。出生证明上,有贺绍强作为父亲的记录。那么,法官,根据什么,质疑出生证明的有效性呢?(就其证明贺绍强父亲身份而言)如果,法律文书的有效性,能够被轻易地质疑,那么,美国的法律系统,可以说,已经崩溃了。 法官,到底基于什么理由,质疑出生证明的效力?而要求贺绍强作DNA鉴定? 小夫在彩虹网转来的帖子里,没有见到,相关的解释说明。但是,这里面,到底有些什么“匪夷所思”的理由?让法官作出如此的裁决? 2。出生证明上,没有记录贺绍强为贺梅生父。 这种可能,同样让小夫产生了很大的困惑: A。为什么贺绍强夫妻选择了不记录贺绍强为父亲?他们当时,出于什么原因?而作了这样的选择? B。没有办法把贺绍强作为父亲而记录在出生证明上? 小夫一个朋友,有次向小夫抱怨说,美国人歧视中国人,因为,他在医院里,交出生证明的申请表格的时候,护士只向他要求出具结婚证明,而不向别的白人作要求。小夫当时笑了,告诉他,也不一定是歧视,你和你太太,不同姓。这个情况,在大陆,是普遍性的,正常的。但是,在美国,却是很反常的。人家或许,是根据这个,而怀疑你们不是正常夫妻关系,而是COMMON LAW关系,因此要求你出据结婚证明。 小夫办孩子的出生证明的时候,护士并没有向小夫要求结婚证明。但是,这不等于说,护士“不可以”,“不应该”作这样的要求。 贺绍强夫妻,拿不出结婚证明?这是小夫看到的一个可能的解释。 但是,这种可能若是成立,又出现了更大的一个问题。 贺绍强的妻子,是如何进入美国的? 据说,她是作为F-2陪读而进入美国的,那么,没有结婚证明的人,如何可能取得F-2的签证呢? 这个案子,闹到今天,小夫猜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文化,思维,行为方式的不同,和相互间的误解而造成。 但是,关于“贺绍强父亲身份”的质疑,却让小夫实在是想不通了。 如果,出生证明上,已经记录,证明了贺绍强的父亲身份,法官如果没有足够的理由,而质疑其有效性,那么是明显不合法的。 小夫有自己的盲点,一直想不通其中的原因,不知道,网上的朋友们,有没有别的材料,能够帮助到小夫,或者,能够有些什么“亮光”,帮助小夫想通这个疑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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