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家討論"同性戀"問題時,“先天變異的性取向”和“同性性行爲”和“非正常的性行爲”是幾個常被混淆的概念。在這問題上, 我們的神到底憎恨什麽?
聖經裏有兩處具體談到了"同性性行爲": 1)Gen 19:1-18 2)Jdg 19:22-25。兩次描述的情形非常相似(細節自己去看)。但很明顯,他們都不屬“先天變異的性取向”。都是屬于那些沒有女人,急瘋了,找男人代替的那一類。
Romans 1:26-27: "Because of this, God gave them over to shameful lusts. Even their women exchanged natural relations for unnatural one. In the same way the men also abandoned natural relations with women and were inflamed with lust for one another....在這段中的“exchanged” 和 “abandoned” 兩字也明顯表明了這是他們主觀選擇的"同性性行爲",而不是天生的“變異性取向”。這類人還包括找動物做替代品,甚至玩弄不懂事的孩童。對這一類人,無疑,是神所憎惡的。我想這點大家基本上都沒有問題。保羅把這一類人和其它一切行淫亂的,行奸淫的,以及行其它惡行的等同起來,說他們斷然進不了天國(1 Co 6:9-10)。我想,神所憎惡是出自主觀的性放縱,因爲神一再告誡我們“不可奸淫!”。
現在問題是作爲基督徒我們怎麽對待那些 1-3%“先天變異的性取向者”。他們是不是一定會因他們的性行爲被神打入地獄,抛入火坑?這點我沒有找到經文的支持。得由神向他們直接回應。這最終的審判在神的手裏。正如我們每一個基督徒最終接受神的審判一樣。所以我們無權去論斷他們。我認爲沒有人樂意生就成爲“變異的性取向者”,也沒有人能故意主觀改變自己的性取向。可以想象要“先天變異的性取向者”改變他們的性取向有多難。就如要你我改變自己的性取向一樣困難。我個人把他們視爲一群患有先天疾病的病人,是一群不幸的人,一群值得我們同情和可憐的人。我希望有一天他們的疾病能得治愈(不管是通過醫學上的治療,或是靈命上的治療)。但在他們被治愈以前,我們是否能由于他們那與胁煌摹胺钦5男孕袪憽保捎谒麄兓加心撤N先天疾病,而剝奪他們擁有那些異性夫婦所能享有的權利和社會的保障呢? 我真不希望看到有人因病而受到不一樣的待遇。這是歧視。況且,我們能保證在這些異性夫婦中就沒有人肛交,口交?我們又有誰能保證在基督徒的異性夫婦之間就沒有人肛交,口交?
所以就同性婚姻合法化,我會投出贊同票。我這樣做,並不意味這我贊同他們的性行爲;並不是說反正合法了,就不要再求醫了,愛怎麽就怎麽吧。他們的疾病仍在身上,他們仍需要求治。在人生的成長過程中,他們所受到的負擔和壓力,比起你我,要大得多得多。對他們的疾病我們現在還愛莫能助。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盡可能地去減小他們的負擔,盡可能地去包容,去爲他們陡妫笊竦囊I;而不是去歧視他們,去視他們爲二等公民,甚至是邪惡的替身。我所贊同的就是讓他們也能和我們絕大多數人一起享有一樣的權利和待遇。這也正顯明了我們作爲基督徒的原則:“愛人如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