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圣经看『异教』与『异端』
范大陵
http://seed.iis.sinica.edu.tw/showfile2.php?f=1297&d=note&n=100
1.『异教』是因,『异端』是果;有人传讲『异教』才会使信徒产生『异端』的结果。从以弗所书 4:14『我们不再作小孩子,中了人的诡计和欺骗的法术,被一切异教之风摇动,飘来飘去,就随从各样的异端』我们可以清楚看出这个道理。
2.什么是『异教』?
a.『教』希腊文didaskali'a,是名词,在新约中共出现21次,意思就是[教义]或[道理],英文是doctrine ;而『异教』就是『其他的教义』或『错误的教义』。
b.『传异教』希腊文hetero-didaskale'o ,是动词,在新约中一共出现二次,包括『我往马其顿去的时候,曾劝你仍住在以弗所,好嘱咐那几个人不可传异教,』(提摩太前书 1:3)以及『若有人传异教,不服从我们主耶稣基督纯正的话与那合乎敬虔的道理』(提摩太前书 6:3)。『传异教』KJV 译为 teach other doctrine, RSV 译为teach any different doctrine,而希腊文hetero-didaskale'o字义及字源追溯:『传不同的教训』。
c.因此,从以上的经文我们可以很清楚看出所谓『异教』就是『其他的教义』或者是『不同的教义』。那么究竟什么才是『其他的教义』或者是『不同的教义』?结论非常清楚:凡是超越圣经真理的教义都是『异教』,容笔者再说的清楚一点:凡是加添或删减衪的话—圣经的教导都是『异教』。
d.但请读者特别注意,笔者根据圣经所推论出的【异教】的定义与教会传统对【异教】的定义---《『异教』是指基督教以外的宗教(详见蔡丽贞老师大作:[异教、异端、偏差])是完全不同的;圣经中对『入…..教用(例如犹太教)』的是pros-e'lutos和合本译为:进...教的人 2, 入教, 进...教的。(参见使徒行传6:5)。
e.神的命令和衪非常严重的警告警告:
a.『所吩咐你们的话,你们不可加添,也不可删减,好叫你们遵守我所吩咐的,
就是耶和华─你们 神的命令。』(申命记 4:2)
b.『凡我所吩咐的,你们都要谨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删减。』 (申命记 12:32)
c. 『他的言语,你不可加添,恐怕他责备你,你就显为说谎言的。』(箴言 30:6)
d.『耶和华如此说:你站在耶和华殿的院内,对犹大众城邑的人,就是到耶和华殿来礼拜的,说我所吩咐你的一切话,一字不可删减。』 (耶利米书 26:2)
e.『我向一切听见这书上预言的作见证,若有人在这预言上加添甚么, 神必将写在这书上的灾祸加在他身上;这书上的预言,若有人删去甚么, 神必从这书上所写的生命树和圣城删去他的分。』 (启示录 22:18-19)烦请读者特别注意,神对于任何一位擅自增加或删减衪话的人的审判是---【他们的分就在烧硫磺的火湖里】
4.至于什么是『异端』?『异端』一词希腊文 plan'e ;名词,在新约共出现10次而和合本译为【错误】、【错谬】、【迷惑】、【妄为】、【异端】以及【谬妄】而KJV将『异端』译为:error 或 to deceive 。而希腊文plan'e字义及字源追溯:引入歧途。由以上的资料就知道『异端』意思就是『错误』而其结果是『引入歧途』(straying)---严重者引入灭亡和沉沦。
『亲爱的弟兄啊,一切的灵,你们不可都信,总要试验那些灵是出于 神的不是,因为世上有许多假先知已经出来了。凡灵认耶稣基督是成了肉身来的,就是出于 神的;从此你们可以认出 神的灵来。凡灵不认耶稣,就不是出于 神;这是那敌基督者的灵。你们从前听见他要来,现在已经在世上了。小子们哪,你们是属 神的,并且胜了他们;因为那在你们里面的,比那在世界上的更大。他们是属世界的,所以论世界的事,世人也听从他们。我们是属 神的,认识 神的就听从我们;不属 神的就不听从我们。从此我们可以认出真理的灵和谬妄【原文就是plan'e】的灵来。』(约翰一书 4:1-6)
4.但笔者要在此特别说明,笔者观念中所谓的『异端』就是根据研读圣经而所下的定义---『错误』或『引入歧途』;与教会界多年来所公认的异端的定义---《『异端』是指三个基本信仰(三一论、基督论、救恩论)上犯错误的基督教团体》(蔡丽贞老师大作:异教、异端、偏差)完全不同;因此,从圣经的角度来看,说:『xxx传异端』或『xx教是异端』都是不正确的说法,我们应该说:『xxx传异教』或『xx教是异教』。
3.新约圣经中所提到许多的各样『异教』之风,例如:
a.【不认耶稣道成肉身来】(约翰一书 4:1-6),笔者也发现在多次来台湾传讲所谓『圣灵学校』的假先知叶平顺大作『圣灵学校简介』一书中也有相同的宣告。
b.【不信耶稣复活】(哥林多前书 15:12),而其结果是灭亡
c.【禁止嫁娶,又禁戒食物〔或译:又叫人戒荤〕】(提摩太前书 4:1-3) ;而这样的教义竟然被 神认定是【邪灵和鬼魔的道理】,可知其严重性。
d.【中有许米乃和腓理徒,他们偏离了真道,说复活的事已过】(提摩太后书 2:17-18)
e.【亚波罗单晓得约翰的洗礼(但并不明白耶稣的救恩)。】(使徒行传 18:24)
f.【凡越过基督的教训---(圣经)】(约翰二书 9)
g.【你们要谨慎,免得有人不照着基督,而照着人的传统和世俗的言论,借着哲学和骗人的空谈,把你们掳去。】(新译本歌罗西书 2:8)
4.笔者观察现在在台湾也有许多流行的『异教』之风,例如:
a.【除了圣经,还有『摩门经』、『玫瑰经』、『神的恩韶』、『神在黄昏』、『天堂与地狱的启示』…】
b.【耶稣死后下到阴间】(见使徒信经,许多信徒在主日敬拜中诵读;读者如对此点有兴趣,请参阅拙作『耶稣死下过阴间吗?』)
c.【神职人员不可结婚】
d.【神的名字叫耶和华以勒、耶和华尼西….】(华神出版之《基督教神学与教义图表》一书p.50)
e.【让我们大家一齐用方言祷告】---请各位读者仔细看一下哥林多前书12:30 『岂都是得恩赐医病的吗?岂都是说方言的吗?岂都是翻方言的吗?』
f.【在聚会中讲员教导信徒大家一齐学习说方言】----如果有人宣称方言的恩赐能够从学习而获得,那么他们只少触犯了三个罪:1)传异教;2)否认圣灵的主权【林前 12:11 这一切都是这位圣灵所运行、随己意分给各人的。按自已的意思随意将恩赐分给人】;3)将荣耀和感谢归给教我们说方言的人。
g.【圣灵像一个人】(撒都‧孙大索大作《来到施恩宝座前》)
h.【邪灵会由父亲遗传给孩子;吸烟、喝酒….会导致信徒被邪灵附身】(见被灵恩派的领袖誉为赶鬼大师孙光明大作《赶鬼与释放》)
i.【大喊一声或触摸信徒使信徒倒在地上──美其名为圣灵击倒】
j.【信徒呕吐竟然宣称是将邪灵吐出】
k.【真先知有时会说出不成熟的预言】(见刘竹村牧师大作《祷告与启示性的事奉》)
l.【圣灵会使人作出各种动物的姿式和声音---美其名为多伦多祝福】
m.【神之所以成为人,为要使人成为神】
n.【每一次我祷告,我摇动你的手】
o.【画属灵地图---台北市邪灵最厉害的地方在台大附近的温州公园】
p.【信徒一回到家,要求主洁净卧房、客厅、餐厅、车库、厕所….】
q.【信徒要清查祖宗3-4代有没有拜偶像并且认罪悔改,以免咒诅会临到你】
r.【摩西的法律因人性的软弱而不能成就的,上帝却亲自成就了。上帝差遣
自己的儿子,使他有了跟我们人相同的罪性,为要宣判人性里面的罪,把
罪除去。】(现代中文圣经罗马书8章3节)
s.【爱子是那不能看见之神的像,是一切受造之物的首生者;★《基督是神,衪是创造者;然而基督是人,有分于受造的血肉之体,(来二:14上),所以衪是受造之物的一部份。》】(新约圣经恢复本歌罗西书2章1节及其注释)
t.【求主洁净桌上的食物】
u.【求主的宝血掩盖范长老的车子】(这是三位敬虔的姐妹在某次聚完毕,笔者发动汔车前为笔者作的祷告)。
v.【我们如果先照顾 神的家, 神就照顾我们的家】
x.【我不许女人讲道,也不许她辖管男人,只要沉静。】(和合本圣经提摩太前书 2:12)
y.【上帝要在一九九五年审判台湾】(假先知畲奕荣的伟大预言)
z.【为信徒按手,然后闭起眼晴祷告,求圣灵给祈祷者看见一幅图像,由图像为信徒算命】(刘竹村牧师大作《祷告与启示性的事奉》)
5. 信徒对传异教的人和所传的异教应该怎么办?1)遵照圣经提摩太前书一章三节的命令:『我希望你留在以弗所;我在往马其顿去的时候曾经这样吩咐过你。有些人在那里传不正确的教义,你必须命令他们停止。』(现代中文圣经)。2) 效法使徒行传 17:11庇哩亚教会的榜样『天天考查圣经,要晓得这道是与不是。』
5.笔者或其他的传道的人有时因为无知或一时疏忽若不小心传了『异教』应该怎么办?悔改并公开承认所犯的错误。
6.此外,在和合本圣经也将另外一个词hai'resis翻译为『异端』(例如加拉太书5:20以及彼得后书2:1),但hai'resis是分门结党的意思,与拙文所讨论的『异端plan'e』并不相同,特此说明,请读者注意。
7.一定会有许多读者认为笔者是『吹毛求疵』、『鸡蛋里挑骨头』或者是『小题大作』,笔者在此特别声明:就是因为以往我们对于解释 神的话不够严谨以致产生非常多的严重的后遗症,教会史上斑斑可考,我们岂可大意?请看神的话怎么说:『你当竭力 在 神面前得蒙喜悦,作无愧的工人,按正意分解真理的道。』(提摩太后书 2:15)以及『他一切的信上也都是讲论这些事。信中有些难明白的,那无学问、不坚固的人强解(原文是曲解),如强解别的经书一样,就自取沉沦。亲爱的弟兄啊,你们既然预先知道这事,就当防备,恐怕被恶人的错谬诱惑,就从自己坚固的地步上坠落』(彼得后书 3:16-17)
笔者学疏才浅,拙文错误和疏漏之处难免,非常欢迎读者指正!
2002/4/19初稿
2002/5/7完稿
2002/5/9修正
2002/6/30再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