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一缴纳应不应该继续的讨论,我认为要看旧约的两个方面:一个是原因是否符合神的旨意。一个是有没有权力征纳。 我们知道第一个十一征纳是给利未人的。为什么应该给利未人?原因有二:第一,利未人为神做工;第二,利未人没有土地。 继续问下去,为什么利未人为神做工而没有土地?原因还是有二:第一,利未人代表以色列人的长子,是属于神的。本来各支派都要出长子到圣殿为神服务的,但是有利未人代替了。第二,因为利未人被分别为圣了,他们就不再进行土地上的劳动,而专门从事圣殿工作,因此,也就没有了土地占有权。 那么为什么其他十一支派应该缴纳十一征纳呢?原因也是有二:第一,他们的土地是神给的;第二,利未人代表了他们的长子到圣殿工作,他们应该在经济上供养他们。 这应该是为什么旧约时期第一个十一缴纳存在的原因。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得知,这个十一缴纳是必不可少的责任。 对照现在的教会实践,基督徒比照以色列民,应该可以得出应不应该继续缴纳的结论。首先,以色列人得到神的土地,我们得到神的各种条件使我们能够生存获得收入,这样从神供给的收入的条件上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其次,利未人和专职牧师,都是神呼招出来分别为圣的,也就是专职为神工作的。这二者之间应该也没有本质区别。 因此,一个教会的存在,有专职牧师的为神做工,必须保证神的工人有必要的经济条件。这个经济条件应该也必须在正常情况下由教会成员负责。 至于教会的其他开支以及通过这个缴纳促进基督徒成圣,都是比基础更进一步的工作,多多益善,但不能取代基础工作。 至于第二和第三个十一是和第一个十一性质不同的。第二个十一是不上缴给利未人的,而是在每年的集会时在神面前大家共同消费的。因为以色列人是在耶路撒冷的圣殿集会,他们必须把这部分分离出来代到集会上。 第三个十一是济贫性质的,所以留在地方。这个十一以色列至今保留,形成了一个地方的以色列团体专门帮助新来者的专用基金。新来者得到帮助一直到能经济自立,然后自己也参加奉献。 因此,我认为,从需要和责任者两个角度讲,基督徒的缴纳都是必需的责任。既然责任明确,玛拉基的教导当然应该在教会宣扬。因为该缴的不缴,就是把神家的粮据为己有。这种行为,即使是按现代税收理论,也定性为偷。 我觉得到目前为止,缴纳的性质已定,就剩下数量和比例的确定了。既然旧约的十一缴纳是根据十二个支派抽出的一个支派作为比例,现在教会的必须征纳部分也就有了一个参照系数。但到底是多少,我个人认为应该是每一个教会自己确定。这是属于一个原则确定下制定细则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