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自義的律法師,以為靠自己可以滿足律法的要求-- 愛神、愛鄰舍,
就可以承受永生 (注意:主說的這句話明顯是引自利18:5)
主因此說,你說得不錯,你如果能照着去作,你是可以得到永生的。
(隱含的意義是:但是,你真的能作到嗎?)
因此,律法師為了替自己辯解 (他一定是以為自己很有憐憫心了,已經作到了所謂的愛神、愛人如己;可是,主知道他所謂的愛人如己,只是一個教條式的遵守,並不是真有愛心),問了這個問題。
主就用撒瑪利亞婦人的故事來告訴他,誰是那個落在強盜手中的人的“鄰舍”呢?(注意,10:36的翻譯有點問題,請參考新譯本:你想,“這三個人,誰是那個落在強盜手中的人的鄰舍呢?”)
不是祭司、不是利未人 (這些人都是當時猶太人的“知識分子”,熟諳律法,也按着當時在摩西律法之外另外添加的許多宗教規條嚴格地遵守),卻是被猶太人視為外邦人的撒瑪利亞人,而且是社會地位低下、大概沒受過什麼“解經訓練”的婦女。
這裡的教訓就很明顯了,主所要求的,不是律法主義的愛,而是發乎真心 (10:33)的愛。這樣的愛,是不分人的種族、不分人的社會地位的,是照顧我們身邊“弟兄中最小的一個”(太25:40)的那份愛心。
這是主對門徒 (也就是今天所有的基督徒)的一個最基本的要求。
且讓我們操練這個愛神、愛鄰舍的心。